關於ICO的法律規定以及如何合法進行的方法
ICO,即Initial Coin Offering的首字母縮寫,一般指的是企業從公眾籌集加密資產(虛擬貨幣),並以發行電子代幣作為對價的行為。
ICO在2017年5月左右,由於加密資產價格飆升,作為籌資手段的使用爆炸性增加。當時並無明確規範ICO的法律,因此相較於通過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籌資,ICO能更簡單、迅速地籌集大量資金,因此在日本也引起了關注。
然而,由於出現了一些詐騙案例,以中國為首的世界各國對ICO的規範動向加強,日本在令和元年(2019年)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修訂中,明確規範了ICO。
那麼,在現在ICO的法規已明確的情況下,如何進行ICO呢?本文將解釋ICO的法規概要,並說明如何合法進行ICO。
什麼是ICO
ICO,如前所述,是企業為了從公眾籌集加密資產(虛擬貨幣),新發行電子代幣的行為。
一般來說,使用法律上列舉的「有價證券」,如股票等進行資金籌集,將受到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簡稱「金商法」)的規範。然而,ICO代幣的特點是,發行者可以自由決定其內容,因此在法律上並不清楚它是否屬於任何有價證券(或者根本就不屬於有價證券)。
因此,本所首先根據ICO代幣的內容進行實際的分類,然後從各種類型可能涉及的法規範的角度進行解釋。
ICO代幣的類型
根據日本金融廳的報告書[ja],ICO代幣的內容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投資型 | 被認為發行者承擔了分配未來業務收益等的債務 |
其他權利型 | 被認為發行者承擔了提供未來物品、服務等,除上述之外的債務 |
無權利型 | 被認為發行者沒有承擔任何債務 |
那麼,本所將以上述分類為前提,考慮法規範的適用關係。
ICO法規的全貌
可能適用於ICO的法律主要包括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和日本資金清算法。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 確保具有投資性的有價證券發行和金融商品等交易的公平性,以保護投資者的法律 |
日本資金清算法 | 為了應對由於資訊通訊技術等的發展而出現的與銀行提供的傳統服務不同的新服務,並促進創新並保護使用者的法律 |
區分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和日本資金清算法適用的大致視點是「是否具有投資性」。
相關文章:什麼是關於加密資產的規定?解釋日本資金清算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關係[ja]
ICO與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Japanes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將其適用對象的投資性金融商品明確列舉為「有價證券」。股票和公司債等就是其代表例子。如果成為金融商品取引法的適用對象,根據有價證券的類型,對其發行和買賣等特定行為,會有為保護投資者而設的信息披露和業務規範等各種規定。
此外,金融商品取引法為了應對明文未列舉但具有投資性的新金融商品,設有第2條第2項第5號作為包含有價證券的定義規定,該號對應的有價證券通常被稱為「集體投資計劃份額」。
如前所述,ICO代幣並未被明文列舉為有價證券。因此,ICO是否成為金融商品取引法的適用對象,需要根據該ICO代幣的內容,具體判斷是否符合集體投資計劃份額的要求。
符合集體投資計劃份額的情況
集體投資計劃份額的要求如下:
- 權利擁有者出資或捐獻金錢等
- 用捐獻的金錢等進行業務(出資對象業務)
- 權利擁有者有權從出資對象業務產生的收益中獲得分紅,或者獲得與該出資對象業務相關的財產分配
只要滿足上述要求,無論何種法律形式(如合夥或股東權等),都符合集體投資計劃份額的要求。
此外,上述要求1中的「金錢」包含加密資產,這一點在令和元年(2019年)的修訂中被明確規定,因此,出資加密資產的行為也明確成為金融商品取引法的適用對象。
根據前述的ICO類型,投資型的ICO代幣基本上符合集體投資計劃份額的要求,並明確成為金融商品取引法的適用對象。
另一方面,「其他權利型」和「無權利型」的ICO代幣,並未擁有從出資對象業務獲得收益分紅或財產分配的權利(不滿足上述要求3),因此並非金融商品取引法的適用對象。因此,對於「其他權利型」和「無權利型」,是否成為資金決濟法(Japanese Funds Settlement Act)的適用對象還有待進一步討論。
ICO與日本資金清算法
日本資金清算法對於非投資性的支付與清算方式,根據其類型如「加密資產」或「預付支付方式」等,設定了各種規範。
因此,對於「其他權利型」或「無權利型」的ICO代幣,是否適用資金清算法,需要根據該代幣是否屬於「加密資產」或「預付支付方式」來進行個別具體的判斷。
符合「加密資產」的情況
在法律上,「加密資產」(第2條第5項第1號:1號加密資產)指的是滿足以下要求的物品:
- 可以用於向不特定的人支付商品購買或服務提供的代價,並且可以與法定貨幣互換
- 可以電子記錄並轉移
- 不是法定貨幣或貨幣資產
- 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第3項所規定的「電子記錄轉移權利」的表示物
第4項要求中的「電子記錄轉移權利」簡單來說,就是「可以電子記錄和轉移的集體投資計劃份額」。因此,法律上的「加密資產」與作為投資對象的金融商品有明確的區別,並作為支付和清算方式進行規範。
另外,滿足上述第2至第4項要求,並且可以與不特定的人互換的財產價值也屬於加密資產(第2條第5項第2號:2號加密資產)。
相關文章:什麼是加密資產(虛擬貨幣)?法律定義和電子錢幣等的區別解釋[ja]
如果符合加密資產的情況,除非獲得「加密資產交換業」的註冊,否則不能以業務形式進行以下行為(第63條第2項)。
一、加密資產的買賣或與其他加密資產的交換
資金清算法第2條第7項
二、媒介、介紹或代理上述行為
三、對於進行上述前兩項行為的用戶,管理其金錢
四、為他人管理加密資產(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該管理必須以業務形式進行)。
雖然加密資產交換業並未將加密資產的發行本身規定為規範對象,但如果ICO代幣屬於加密資產,則發行該ICO代幣並以此為對價調配加密資產,將屬於「與其他加密資產的交換」,因此需要進行加密資產交換業的註冊。
相關文章:什麼是託管業務?關於對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規範解釋[ja]
符合「預付支付方式」的情況
「預付支付方式」(第3條第1項)指的是滿足以下要求的物品:
- 記載或記錄了金額、數量等財產價值
- 是以獲得相應的對價發行的票據等或號碼等
- 可以用於向特定的人支付代價
如果符合預付支付方式的情況,根據是否為「自家型」或「第三方型」,對發行者將設定註冊、報告、發行保證金存入等義務。
發行保證金的存入義務是指,如果基準日的未使用餘額(總發行額=總回收額)超過1000萬日元,則必須存入相當於該餘額50%的現金作為發行保證金(法第14條第1項、施行令第6條)。因此,這可能與ICO的資金調配目的本身不符。
然而,對於發行日起6個月內限定使用的物品等,如果滿足一定的要求,則可以例外排除在資金清算法的適用範圍之外(法第4條第2號、施行令第4條第2項)。
另外,根據加密資產交換業指南[ja]Ⅰ-1-1,加密資產和預付支付方式的區別在於,可以向不特定的人使用的是加密資產,只能向特定的人使用的是預付支付方式。
對於非法ICO的處罰
如果ICO符合集體投資計劃的條件,並且屬於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Japanes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的適用範疇,但未經註冊就進行ICO,則可能被判處最高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五百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兼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97條之2)。
此外,如果違反日本資金清算法(Japanese Funds Settlement Act),未經註冊就進行加密資產交換業務,或未履行供託義務就發行預付款方式,則可能被判處最高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三百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兼有(日本資金清算法第107條)。
再者,根據具體情況,除上述處罰外,還可能被控詐欺罪、違反出資法、違反特定商業交易法等,處罰可能相當嚴重。
進行ICO的合法方式
進行ICO需要遵守各種法規,除了利用已經註冊的加密資產交換業的第三方進行外,目前只有一種方式可以在完全不受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和資金清算法(日本資金清算法)的適用下,僅由自家進行ICO。
- 作為預付支付方式發行ICO代幣,滿足資金清算法的適用除外要求(發行日起6個月內使用)
然而,考慮到進行ICO的主要目的大多是為了籌集新項目的資金,對於購買者來說,6個月的使用期限可能會使該代幣變得毫無價值。
當然,也可以考慮註冊金融商品交易業或加密資產交換業,並正面進行合法的ICO,但這兩者的註冊要求都很嚴格,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實現這些要求並不現實。
另外,也可以考慮發行不符合適用除外要求的預付支付方式,但如前所述,可能需要註冊、申報,以及提供發行保證金的義務,這可能與ICO籌資的目的本身不符。
因此,除了利用已經註冊的加密資產交換業的第三方外,可以說沒有其他合法且有效的ICO實施方式。
總結:進行ICO時應諮詢律師
如上所述,ICO曾被視為一種簡單且迅速的資金獲取手段,但由於法律修訂等原因,現已成為廣泛監管的對象。此外,本所不能一概而論ICO,發行的ICO代幣的內容會使法律的適用關係變得複雜。
因此,如果您正在考慮進行ICO,本所建議您諮詢專精於加密資產和金融監管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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