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
當網路上出現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的負面評論或風評被害、誹謗中傷的留言時,有需要迅速地通過律師進行應對。
在網路上面對這些非法的留言或評論,透過律師的協助,大致上可以做到的事情是刪除相關留言和特定留下這些言論的犯人。這個過程,是要「請求」對於進行該留言的「發信者」(即投稿者)的「資訊」進行「開示」,因此被稱為「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
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是基於日本的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正式名稱:特定電氣通信役務提供者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及發信者情報開示法,平成14年/西元2002年5月27日施行)第4條而提出的請求。該請求是為了獲得在網上進行名譽毀損或其他形式的誹謗中傷行為的投稿者,也就是犯人的資訊(例如地址、姓名、註冊的電話號碼等),向持有這些資訊的網站管理者等進行的法定手續。
特定網路留言的犯人的必要性
當受到網路上的風評被害時,僅僅刪除留言或文章並不代表問題已經得到解決。因為僅僅是文章或留言被刪除,對於發布這些內容的犯人而言,其實並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損害。
一般來說,當在網路上因為非法的留言受到名譽損害或誹謗中傷時,那些發布這些文章或留言的犯人、以及在論壇等網站上發布這些留言的犯人,根據日本的民法,都要對受害者承擔基於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損害」可以是為了確定犯人身份所產生的費用(如律師費用)或是給個人的慰撫金。換句話說,名譽損害或誹謗中傷的受害者可以向犯人提出基於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此外,根據留言的內容,可能還會觸犯日本的名譽損害罪或業務阻礙罪等刑事罪。在這種情況下,犯人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個人網站等網路文章在很多情況下都是匿名的,大部分論壇的留言也是匿名的。通常很難確定犯人在現實世界中到底是誰。因此,若不能確定犯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誹謗中傷的受害者便不能向犯人提出賠償請求。
再者,即使某個誹謗中傷的留言被刪除,實際上很可能會在其他網站或論壇上出現相同內容的留言。僅僅刪除單一留言就像是打地鼠遊戲,對於受害者的損害恢復並沒有太大幫助。
為此,確定犯人的身份並對其施加適當的懲罰,不僅可以有效防止事件再次發生,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因此,日本的提供者責任限制法(平成14年/2002年第4條)規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幫助在網路上受到傷害的受害者確定犯人,即投稿者的身份。
日本的提供者責任限制法與要求揭露留言的犯罪者資訊是什麼?
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的角色是什麼?
日本的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是指在網路上出現名譽毀損或侵犯著作權等問題時,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留言板管理者所應負的責任的法律。該法律規定,如果在他們管理下的網路服務上有違反法律或其他權利的惡意留言,提供者有權刪除該留言,並規定了對該留言的管理責任的範疇。而在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中,「提供者」不僅指網路服務提供者,還廣泛指
代電子留言板(BBS)的管理者等。簡單來說,這是一種為了清晰性而稍微不精確的描述:
- 參與該留言的資訊流通;
- 不是進行留言的投稿者本人。
提供者責任限制法將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人定義為「提供者(特定電氣通信業務提供者)」。
例如,某網站的部落格評論區有人發表誹謗或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的評論,該網站的運營者不是該評論的投稿者,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他不是「犯人」。但作為網站運營者,他有能力刪除該評論,並應當承擔刪除這種非法評論並揭露有關犯人的資訊的責任。提供者責任限制法就是這樣定義「提供者(特定電信業務提供者)」的。
由於實施了提供者責任限制法,如果有人在網上發布可能構成名譽毀損的評論,受害者可以要求揭露該評論投稿者的資訊,對於上述的網站運營者等提供者來說,這是法律所規定的。
(日本の提供者責任限制法) 第四條:通過特定電信傳輸的資訊流通侵犯了自己的權利的人,只有在符合以下各點情形時,方可向利用該特定電信設備提供特定電信服務的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開示相關服務提供者」)請求開示該侵權發信人資訊(如姓名、地址及其他有助於確定發信人身份的資料,按照総務省令所定之內容。以下同。)。 一、明確地受到因資訊流通而引起的權利侵害。 二、該發信人資訊對於行使請求者的損害賠償權是必要的,或者存在其他正當理由需要開示該發信人資訊。
何時可以確定撰文者的身份
日本的提供者責任限制法規定,為了要求揭露撰寫內容的人的資訊,必須明確地侵犯了權利。這一要求通常被稱為「権利侵害的明確性」,在許多案例中,是否滿足這一要求成為了問題的焦點。
在網路上的非法行為,存在多種不同的情況。下面,我將逐一進行解釋。
是否構成名譽毀損(侵害名譽權)
在名譽毀損(侵害名譽權)的情況下,問題的要點是,由於問題的內容,受害者的品格、名聲或信譽在社會上的評價是否已經降低。此外,必須確定不存在違法性的事由(如公共性、公共利益、真實性)。網路上的言論當然也受到日本憲法第21條的保障,因此表達的自由可能優於言論的非法性,而某些言論可能不被認為是非法的。即使某些言論行為確實降低了特定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但如果這些言論與公共利益有關(公共性)、主要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公益性)、所說的事實是真實的(真實性)或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是真實的(真實相當性),那麼名譽毀損就不會構成。
名譽毀損是特定投稿者應被識別的典型情境。從實務的角度來看,在要求確定投稿者的案例中,大約有一半是基於名譽毀損的主張。
存在侵犯隱私的情況
在隱私權被侵犯的情況下,需要存在一個事實:涉及受害者的私生活事實或其他人不知道的個人資訊已被公開。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個人資料,或是年少時犯下的罪行、非婚生子等事實,一般都可以說是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隱私資訊。若照片或影片圖片在網路上被公開且可以識別個人,那麼可以說是侵犯了隱私。
存在著作權侵犯的情況
對於著作物的著作權侵權,只有著作權人才可以要求揭示發信人資訊。因此,作為發信人資訊開示請求的前提,著作權人首先需要證明他們擁有著作權。著作權原則上歸屬於創建該文章、照片、圖片等的個人,但也有「職務創作」等形式使公司擁有權利的情況。
此外,關於爭議行為,是否可以說它侵犯了著作權是一個重要的考量。例如,如果爭議行為完全複製了著作物(完全複製),那麼在多數情況下可以說存在著作權侵犯(例如侵犯了日本的《著作權法》所定的複製權、公眾傳送權等)。還有其他因素,如許可證(使用權)是否存在的爭議、著作物是否已被修改,以及這是否構成著作權(改編權)的侵犯等,因此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
著作權侵權也是所謂「偽裝」等情況的問題。例如,一個「偽裝」的罪犯無許可地在Instagram等SNS上發布某人拍攝的照片,那麼這種照片發布就可以說是侵犯著作權。在確定偽裝犯人的情境中,也需要考慮著作權侵犯的問題。
肖像權等其他權利被侵害的情況
日本的提供者責任限制法所說的「權利」並沒有特定的範圍,因此,所謂的「肖像權」或其他權利的侵犯,也可以提出主張。
總之,從名譽權、隱私權到肖像權或其他權利,只要能夠主張某種權利被侵害,這項要件就算是達成了。
要求確認投稿者的身份「有正當理由時」意味著什麼
在日本的提供者責任限制法中,也有「有正當理由時應該開釋發信人資訊」的措辞。這個要件意味著請求揭露的人必須有合理的理由去獲取有關犯人的投稿者資訊。
- 因為需要對投稿者提出刪除請求
- 由於需要行使民事賠償權
- 因為需要請求名譽恢復的道歉廣告等
- 由於需要行使禁止請求權
- 在進行刑事告訴等法律手段時需要確定本人身份
在這些情況下,會被認為「有正當理由」。換句話說,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的制度目的直接實現的情況下,典型情況是為了對犯人提出賠償請求而需要揭露資訊。另一方面,為了私人制裁或其他不正當的目的而要求揭露,或者已經支付了賠償金等不再需要採取法律手段的情況,則不會被接受。
關於投稿的「投稿者資訊」是什麼
當上述的所有要件都被滿足時,您可以獲得投稿者的資訊。通過這樣做,可以實現對進行投稿的犯罪者的特定。
此外,「法律第4條第1項所規定的侵害訊息投稿者特定的資訊,且由総務省令所定義」包含以下七項:
- 投稿者的姓名
- 投稿者的地址
- 投稿者的電子郵件地址
- 關於侵權訊息相關的IP地址
- 關於侵權訊息的行動電話終端等的網路接入服務使用者識別碼
- 關於侵權訊息的SIM卡識別號
- 侵權訊息的發送日期及時間(時間戳記)
- 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IP地址。
投稿的犯罪者的IP地址是什麼
IP地址是連接到網絡的PC或智能手機原則上具有的獨特識別碼。一旦知道了這個IP地址,就可以確定進行投稿的犯罪者所使用的網路服務提供者。
在匿名留言板等場合,投稿的犯罪者不需要向網站註冊自己的地址或姓名。網站運營者原本就不知道投稿的犯罪者是誰。從網站運營者的角度來看,他們也並不知道投稿的犯罪者是誰。因此,即使要求網站運營者透露投稿的犯罪者的姓名和地址,答案也只會是「不知道」。這樣就無法確定犯罪者的身份。
但即便如此,網站運營者在大多數情況下仍知道投稿者的IP地址。
關於匿名留言板等的犯罪者確定方法
因此:
1.首先要求匿名留言板等的網站運營者揭露投稿犯罪者的IP地址。
2.從被揭露的IP地址確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要求揭露投稿犯罪者的住址和姓名。
即使在匿名留言板上,也可以按照這些步驟確定犯罪者。
結論:若要申請揭露投稿者資訊,最好諮詢專業的律師
與誹謗文章的刪除相同,申請揭露投稿者資訊需要複雜而專業的手續,這是一個專門性很高的領域。如果需要確定投稿者,建議您向熟悉網絡問題的律師尋求幫助,這樣可以更順利且迅速地解決問題。
另外,確定投稿犯罪者的時間是有限的。因為與犯罪者相關的日誌在一定時期後會被刪除。因此,建議您儘快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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