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入境居留管理制度:居留資格的取消、強制遣返及合法性證明的解說

在當今全球業務加速發展的時代,國際人才的流動性已成為企業成長的關鍵要素。日本亦不例外,許多企業積極引進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海外人才。為了使這種國際人才流動順暢進行,同時維護國家的安全與秩序,日本的法律制度設立了精密的框架。其中的核心是「日本的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簡稱「入管法」)。該法律明確規定,其目的是「對所有進入本國或從本國出境的人員以及在本國居留的所有外國人進行公正管理」,正如日本入管法第1條所述。為了具體實現這一「公正管理」的理念,入管法設定了多項重要制度。本文將重點解釋三個與企業活動密切相關的制度,即為確保在留資格持續適格性的「在留資格取消制度」、對法令違反採取的最終措施「退去強制制度」,以及為積極確保合規的「在留合法性等證明制度」。這些制度不僅僅是規範,對於在日本經營業務的企業來說,了解它們是管理風險、遵守法律以及適當支援外國人才的極其重要的法律基礎。
日本在留資格取消制度:維持合規性
在留資格取消制度根據日本出入國管理法(入管法)第22條之4規定,對於外國人在日本持續居留的法律基礎具有重大影響。該制度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取得在留資格時的不正行為,更重要的是確認被授予在留資格的外國人是否持續從事被許可的活動,以動態維持在留管理的正當性。從統計數據來看,取消在留資格的案件多發生在「技能實習」和「留學」等在留資格上。這些資格容易出現原定活動(如實習或學業)中止,轉而從事未獲許可的就業活動的情況,因此,日本當局特別關注持續合規性。這表明在留資格不是一次性審查的結果,而是附帶持續遵守條件的許可。
取消原因具體列舉於日本出入國管理法第22條之4第1項。這些原因大致可分為三大類。首先是通過虛假或其他不正手段取得在留資格(該項第1號、第2號、第3號)。例如,為了獲得「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在留資格而提交虛假的學歷證明,或者隱瞞過去的遣返歷史以獲得登陸許可等情況。特別是,如果隱瞞了構成登陸拒絕事由的情況而獲得許可,取消在留資格後可能會立即成為遣返手續的對象。
其次是未履行被許可的活動(該項第5號、第6號、第7號)。持有就業型在留資格的人在離職後,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進行新的就業活動繼續居留,或者持有「日本人的配偶等」在留資格的人在離婚後6個月以上未從事配偶活動繼續居留等情況。
第三是未履行住所地相關的通報義務(該項第9號、第10號)。中長期居留者搬家後,若未在90天內通報新住所,或者通報虛假住所,也會成為取消原因。
然而,即使形式上符合這些事由,也不意味著在留資格會立即被取消。法律設有例外,如果存在「正當理由」,則不會取消。例如,因公司原因被解雇後誠實地進行再就業活動,或因病治療暫時中斷活動等情況,可能會被認定為「正當理由」。這些「正當理由」是避免在留資格被取消的最重要辯護理由。因此,企業在解雇員工時,應考慮如何使其再就業活動順利進行,並協助員工保留相關證據,這間接保護了員工的法律地位。
在取消在留資格時,法務大臣必須事先通知對象外國人,並提供「意見聽取」的機會。通過這一程序,本人可以陳述自己的主張並提交有利證據。這是從適正程序保障的角度來看非常重要的權利。
在留資格被取消的影響是巨大的。不僅失去法律上的居留依據,戶籍也會被消除,對公共服務如國民健康保險的存取也會被切斷。根據取消原因,可能會獲得最多30天的出國準備期,但在嚴重不正行為導致的取消情況下,可能會立即進行遣返手續。
為了理解這一制度的運作,日本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7日的判決提供了重要的啟示。該案件涉及一名法律上婚姻關係尚存,但夫妻關係實際上已破裂的外國人配偶的居留問題。法院指出,在判斷在留資格時,不僅要考慮法律上的形式,還應重視活動的「實質」,即夫妻共同生活這一婚姻的本質是否存在。這表明出入國管理局不僅要審查文件上的要求,還要審查居留的實際狀況,這也暗示企業需要確認員工的在留資格基礎活動是否具有實質性。
退去強制制度:日本法下違反的最終措施
退去強制制度是針對違反日本入管法的外國人,強制其離開日本的行政處分,也是日本入境居留管理中最嚴厲的措施。該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規定於日本入管法第24條,其中詳細列舉了成為退去強制對象的各種情形(退去強制事由)。
退去強制事由包含多種情況,主要包括未持有效護照入境的「非法入境」、超過允許居留期間的「非法滯留(逾期居留)」等。此外,超出允許居留資格範圍從事工作的「資格外活動」也可能成為退去強制的理由。更嚴重的,如在日本境內涉及毒品犯罪或被判處超過一年的徒刑、拘役等重大刑事罰法令違反,也會成為退去強制的對象。
退去強制的程序經過多個階段謹慎進行。首先,入國警備官會對有違反嫌疑的外國人進行調查(違反調查)。如果調查結果有足夠合理的理由懷疑其符合退去強制事由,原則上嫌疑人會根據收容令書被收容。之後,入國審查官會進行違反審查,如果認定嫌疑人符合退去強制對象,本人可以在3天內要求特別審理官進行口頭審理。如果口頭審理的認定不變,本人還可以進一步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除非在法務大臣的最終裁決階段獲得後述的「在留特別許可」,否則將發出退去強制令書,並執行遣返。
然而,並非所有非法滯留者都會成為這一嚴格退去強制程序的對象。日本入管法設有更為溫和的「出國命令制度」。該制度適用於自願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自首、無退去強制歷史且未因盜竊等罪行被處罰、滿足特定條件的非法滯留者。出國命令制度與退去強制制度的主要區別在於手續和結果的嚴重性。
退去強制 | 出國命令 | |
---|---|---|
法律依據 | 日本入管法第24條 | 日本入管法第24條 |
對象者 | 第24條規定的多種違反(非法入境、犯罪、不正行為等) | 主要是自首的首次非法滯留者 |
收容 | 原則上會被收容(收容前置主義) | 不會被收容 |
再入境禁止期間 | 5年、10年或無期限 | 1年 |
手續 | 經過多階段審理的嚴格手續 | 簡易且迅速的手續 |
在退去強制手續的最後階段,法務大臣將行使極為重要的裁量權,即「在留特別許可」。這是在符合退去強制事由的情況下,考慮到個別情況後,法務大臣認為應例外批准居留的恩惠性措施。雖然法務大臣的裁量範圍被認為是廣泛的,但「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南」已公布作為判斷的指針。
根據該指南,與日本人或永住者有子女、婚姻關係實質上持續、在日本居留時間長且定居性高、需要人道上的特別考慮等情況,被視為在批准居留方向上的「積極因素」。相反地,有重大犯罪歷史、過去有退去強制歷史、涉及集體偷渡等動搖入管制度根基的違反行為,則被視為在不批准居留方向上的「消極因素」。
作為退去強制相關司法判決的一例,2015年1月30日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判決值得關注。該案件中,一名已被遣返本國的外國人提起訴訟,要求取消退去強制令書的處分,裁判所認定其訴訟利益成立。這是因為即使在遣返後,取消處分也可能恢復法律上的利益,如縮短未來的再入境禁止期間。該判決顯示,即使面對強大的行政處分如退去強制,司法仍然提供了有限的事後救濟途徑。
積極措施:證明居留與就業合法性的日本制度
與本所之前所見的取消居留資格制度和強制退去制度相比,這些是對違反合規的事後糾正措施,日本的入管法也提供了積極的制度,以幫助企業和外國人確保法律穩定性並預防風險。這些不僅僅是行政程序,而是從企業治理和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對於外國人才雇用極為有效的工具。特別重要的是「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和「就業資格証明書」。
「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是基於日本入管法第7條之2的制度。當企業或機構打算從海外長期招募外國人來日本時,這份文件由法務大臣預先審查並證明該外國人打算在日本進行的活動符合特定居留資格的要求。通常由日本國內的接收機構(如企業)代為申請。一旦獲得這份証明書,外國人可以在申請簽證時向本國的日本大使館或總領事館提交,從而使簽證發放過程迅速且順利。對企業來說,最大的好處是能夠大幅降低所聘人才無法入境日本的風險。通過事先獲得合格證明,整個招聘過程的可預測性得到提高。
另一方面,「就業資格証明書」是基於日本入管法第19條之2的制度,適用於已經居留在日本的外國人轉職時使用。這份証明書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正式證明外國人在新的工作地點的工作內容符合其當前居留資格所允許的活動範圍。當企業在中途招聘外國人時,要求提交這份証明書可以避免無意中促進非法就業的風險。對外國人本人而言,這也是一份重要的保險,以防轉職導致未來居留期限更新不被批准的意外情況。
這兩份証明書雖然名稱相似,但其目的、適用對象和申請時機都完全不同。準確理解兩者的差異對於進行適當的人事和勞務管理至關重要。
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 | 就業資格証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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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事前審查並證明居留資格的要件適合性 | 確認新職務符合現有居留資格範圍 |
適用對象 | 位於日本國外的外國人(通常由國內代理人申請) | 居留在日本國內的外國人 |
申請時機 | 申請簽證前、入境日本前 | 新職務確定後、就業開始前後 |
主要使用場合 | 從海外新招聘人才時 | 國內外國人才轉職時 |
法律效果 | 使簽證發放和上岸審查程序更加順暢 | 為雇主和員工提供法律穩定性,降低未來居留更新的風險 |
因此,戰略性地利用這兩種証明書制度,對於加強外國人雇用的合規體系和有效管理業務運營風險至關重要。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消除了招聘階段的不確定性,而就業資格証明書則保障了在職期間的法律地位穩定。它們作為一種「官方認證」,既為外國員工創造了一個安心發揮能力的環境,同時也保護企業免受法律責任的影響。
總結
日本的出入國在留管理制度(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既包含了取消在留資格或退去強制等嚴格的側面,同時也設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或就労資格證明書等,積極保障法律穩定性的制度,形成了一個多角度且邏輯性的框架。從企業經營的角度來看,取消制度和退去強制制度內含重大的合規風險,但透過適當利用證明書制度等預防性措施,可以管理這些風險,並為外國人才創建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要準確理解這些複雜的法規並針對個別案件作出適切的回應,需要高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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