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勞動災害補償制度:從三個層次理解企業的責任與風險管理

在企業活動中,勞動災害的發生是一項難以避免的經營風險。在日本經營事業的所有企業都必須準確理解應對此風險的法律制度,並採取適當的對策。日本的勞動災害補償制度不是單一的機制,而是由三個主要層級構成。首先是基於日本勞工災害補償保險法的政府管理的強制保險制度「勞工災害補償保險(勞災保險)」。其次,對於超出這項公共保險補償範圍的損害,企業可能會根據日本民法直接承擔「損害賠償請求」的責任。最後是企業為管理該民事賠償責任風險而自願加入的保險「勞災額外補償制度」。這三個層級相互關聯,各自構成了企業的法律義務、財務風險以及戰略選擇。本文將從企業經營者和法務負責人的視角,系統性地解說這一複雜制度的全貌,並明確日本勞動災害下企業的責任範圍及實務風險管理方法。
日本勞災保險制度概要
日本的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制度,通稱「勞災保險」,是根據日本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所設立的政府主管的公共保險制度。該制度的目的在於提供迅速且公正的保護,當勞動者因工作相關原因或通勤途中遭受傷害、疾病、殘疾或死亡時,依據日本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1條的規定進行保障。透過此制度,受災勞動者及其遺族能夠獲得必要的保險給付,促進勞動者的社會復歸並穩定其生活。
該制度最重要的特點之一是其強制性。根據日本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原則上,任何雇用至少一名勞動者的事業都必須適用此保險(強制適用事業),不論是法人企業還是個人經營,也不分業種大小。此外,所謂的「勞動者」包括正職員工、兼職和臨時工。因此,只要在日本雇用至少一名員工,企業就有法律義務進行勞災保險的加入手續。
從企業財務的角度來看,勞災保險的保險費全額由事業主負擔,與日本的健康保險或厚生年金保險不同,勞動者不需承擔任何保險費。保險費的金額是根據企業支付給所有勞動者的總工資,乘以各類事業所定的勞災保險率來計算的。這個保險率會根據過去的災害發生情況等因素設定,風險較高的行業保險率也相對較高。
如果企業未履行加入義務,將面臨嚴重的不利後果。若在未加入期間發生勞動災害,政府不僅會追溯徵收過去兩年的保險費和追加金(10%),而且如果是故意的,還會從事業主那裡收取被災勞動者所獲保險給付的全部金額(100%),若是重大過失則收取部分金額(40%)。此外,故意不報告勞動災害的行為,即所謂的「勞災隱瞞」,是違反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的行為,將受到嚴厲處罰。
日本勞災保險涵蓋的勞動災害範疇
日本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日本勞災保險法)第7條將勞災保險的補償對象主要分為「業務災害」和「通勤災害」兩大類。這兩種災害根據發生情況進行區分,認定標準也各不相同。
所謂業務災害,指的是勞動者在業務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傷害、疾病、障礙或死亡。要認定某事件為業務災害,通常需要滿足「業務遂行性」和「業務起因性」兩項要求。業務遂行性意味著災害發生時,勞動者處於雇主的控制管理之下。這不僅包括執行指定業務的時間,還包括休息時間以及與業務相關的準備和收尾工作期間。而業務起因性則指出該災害是業務中固有風險的實現,即業務與傷病之間存在合理的因果關係。例如,在工廠操作機械時受傷或出差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等,都是典型的業務災害。
另一方面,通勤災害是指勞動者在通勤過程中遭受的傷害、疾病、障礙或死亡。根據日本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7條第2項的規定,「通勤」被定義為勞動者就業相關的住所與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路線和方式的往返。如果偏離了「合理路線」,或者因與通勤無關的目的中斷移動,則原則上該段移動不被視為通勤。然而,如果因不可避免的理由在最小範圍內進行日常生活所需的購物等行為,則除了中斷期間外,一旦回到合理路線,則再次受到通勤保護。
這兩種災害的區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對於業務災害,日本勞動基準法第8章規定了事業主的災害補償責任,勞災保險則承擔替代事業主責任的角色。然而,對於通勤災害,日本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事業主的直接補償責任。因此,對通勤災害的補償主要由勞災保險制度承擔。
日本勞災保險給付的種類與內容
當勞動災害在日本被認定時,受災的勞動者或其遺族可以從勞災保險中獲得各種不同類型的保險給付。給付的名稱在業務災害時稱為「〇〇補償給付」,通勤災害時則稱為「〇〇給付」,但給付的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
主要的保險給付包括以下幾種:
療養(補償)給付是用來補償因勞動災害所導致的傷病治療費用。在勞災醫院或指定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時,直到痊癒(症狀固定)為止,治療費用不需要自行承擔。
休業(補償)給付則是在因療養無法工作且無法獲得工資的日子超過4天時提供的支援。從休業的第4天起,每天將根據給付基礎日額(事故發生直前3個月的平均工資相當的金額)的60%進行支付。
障害(補償)給付則是在傷病痊癒後,身體仍留有一定程度的障害時提供的。根據障害的程度,按照定義的障害等級(第1級至第14級)支付,第1級至第7級的重度障害將獲得年金,第8級至第14級的障害則獲得一次性金額。
遺族(補償)給付則是在勞動者死亡時,為了保障其遺族的生活而提供的。根據遺族的人數等因素,支付年金或一次性金額。
除此之外,還有為了補償舉行葬禮所需費用的葬祭料(葬祭給付)、在療養開始後1年6個月仍未痊癒且障害程度嚴重時,代替休業(補償)給付支付的傷病(補償)年金,以及因重度障害需要護理時支付的護理(補償)給付等。
值得特別提及的是「特別支給金」這一制度的存在。除了上述主要的保險給付之外,作為社會復歸促進等事業的一環,還會追加各種特別支給金。例如,對於休業(補償)給付,會加上相當於給付基礎日額20%的休業特別支給金,使得總共可以補償給付基礎日額的80%。這些特別支給金在法律上被解釋為旨在增進受災勞動者福祉的措施,而非填補損害的性質。這一法律定位對於後續考量企業的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超越勞災保險給付的企業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勞災保險制度為受災勞工提供迅速的補償,但並不涵蓋勞工所受的所有損害。特別是,因勞動災害引起的精神痛苦所對應的慰問金,不在勞災保險給付範圍內。此外,對於因休業損害或後遺障礙導致的損失利益,勞災保險的給付金額有時無法滿足實際損失。對於這些勞災保險給付無法覆蓋的損害部分,受災勞工或其遺族可以對企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此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企業的「安全配慮義務」違反。日本的勞動契約法第5條規定:“使用者應隨勞動契約,確保勞工在保障生命、身體等安全的情況下工作,並應進行必要的配慮”,從而將企業的安全配慮義務明文化。這項義務是通過多年的判例法理確立的,兩項最高法院判決為其奠定了基礎。一項是1975年2月25日(昭和50年)的最高法院判決,首次承認國家對公務員負有信義則上的安全配慮義務(陸上自衛隊事件)。另一項是1984年4月10日(昭和59年)的最高法院判決,明確了民間企業也負有勞動契約附隨的安全配慮義務(川義事件)。若企業忽視這項安全配慮義務,導致勞動災害發生,則企業將基於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企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受災勞工已經從勞災保險中獲得的保險給付,將從企業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中扣除。這稱為「損益相抵」,是為了防止損害的重複補償而進行的調整。然而,前述的「特別支給金」的性質在此變得重要。根據判例,特別支給金是作為勞動福利事業的一部分,並非旨在補償損害,因此不屬於損益相抵的範疇。換言之,企業支付的賠償金額不能扣除特別支給金的數額,這部分將實質增加企業的負擔。
此外,在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中,若認定勞工自身的過失對災害的發生或損害的擴大有所貢獻,則可能適用「過失相抵」,按照過失比例減少賠償金額。這與勞災保險制度無論有無過失都提供固定金額給付的做法有顯著差異。
勞災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主要差異可歸納如下表:
| 比較項目 | 日本的勞工災害補償保險 | 日本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 |
| 責任的根據 | 無過失責任 | 安全配慮義務違反等的過失責任 |
| 慰謝料 | 補償範圍外 | 補償的核心項目 |
| 補償金額的計算 | 依法定的固定金額或比率給付 | 實際發生的全部損害 |
| 勞工的過失 | 不予考慮(無過失相抵) | 予以考慮(過失相抵可能導致賠償金額減少) |
| 特別支給金 | 提供 | 損益相抵範圍外 |
企業自願加入的日本勞災附加補償制度
正如本所迄今所見,企業僅憑強制性的勞災保險並不能完全覆蓋重大的民事損害賠償風險。特別是在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度後遺障礙的案件中,包括慰問金和逸失利益在內的賠償金額可能會超過數千萬日元甚至達到一億日元。為了管理這類財務風險,許多企業採用了民間保險公司提供的「勞災附加補償制度」。
這是企業自願加入的保險,旨在補充政府勞災保險給付之外,或為勞災保險未能填補的損害賠償金(特別是慰問金等)的支付做準備。通過利用這一制度,企業在發生不測時,可以利用保險金支付賠償金,從而避免對經營造成嚴重影響。
引入勞災附加補償制度不僅僅是風險規避,它還為企業經營帶來多重利益。首先,建立完善的補償制度有助於提升員工福利,為員工提供一個安心工作的環境,從而提高員工的留任率並吸引優秀人才。其次,在建築業等特定行業中,原承包企業越來越多地將加入勞災附加補償制度作為與分包企業簽訂合約的條件。這是作為供應鏈整體風險管理的一部分,並且加入該制度可能會擴大交易機會。第三,該保險的保費在法人稅法上原則上可以全額計入損失,因此還能享受稅務上的好處。
因此,勞災附加補償制度不僅是法律賠償責任的「防守」方面,也是事業繼續經營、人才戰略、加強交易關係等「進攻」經營策略的重要工具。
總結
日本的勞動災害補償制度以政府強制的「勞災保險」為基礎,對於超出此範圍的損害,企業則需承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了管理這些風險,還設有「勞災上積み補償制度」,形成了一個三層結構。在日本開展業務時,準確理解這套複雜的法律制度並根據自身企業的業務內容及風險性質採取適當的對策,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合規要求,同時也是一個重要的經營課題。勞動災害的應對涉及到企業經營的核心問題,如法務、財務、人事等,需要基於專業知見作出謹慎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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