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醫師推薦作為廣告表現是否違反《日本藥事法》?
所謂的「藥機法」正式名稱為「藥品、醫療器材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確保等相關法律」。該法律原名為「藥事法」,但於2014年(平成26年)經過修正,成為現行的藥機法。它的適用範圍不僅包括藥品和醫療器材,還擴及至化妝品。
由於化妝品的廣告表示適用藥機法,因此在使用的語言和文案上有各種規範。如果廣告表示違反了規定,可能會因藥機法違反而受到處罰,所以需要特別注意。在藥機法中,是否可以在廣告中使用醫師的推薦,這取決於具體情況,有些部分可能不太容易理解。
本文將詳細解說在哪些情況下,使用醫師的推薦作為化妝品廣告表示可能會違反藥機法。
違反藥機法的醫師推薦化妝品廣告
在化妝品廣告中使用醫師的推薦是被禁止的,根據藥機法(日本《藥事法》)規定如下:
不得在廣告中發布、描述或散布任何可能誤導人們認為醫師或其他人士保證了藥品、醫療器械或再生醫療等產品的功效、效果或性能(藥機法第66條)。
資料來源:厚生勞動省|關於藥品等廣告規制[ja]
此外,為了防止誇大廣告並確保廣告的正確性,厚生勞動省根據藥機法制定了「藥品等適正廣告基準」,其中規定:
不得進行任何宣稱由醫藥相關人員、理髮師、美容師、醫院、診所、藥房或其他可能對公眾認知造成相當影響的公共機構、學校或學會等團體指定、公認、推薦、指導或選用藥品等的功效效果的廣告。但是,為了維護和增進公共衛生,公共機構或類似機構指定的事實需要廣告時等特殊情況除外。
資料來源:厚生勞動省|關於藥品等適正廣告基準的修正[ja]
由於醫師、藥劑師和美容師等國家資格持有者的推薦或公認,由於其頭銜和權威的影響力較大,容易使一般消費者產生誤解,因此被禁止。
同樣,藥房或學會等組織的推薦也是被禁止的。「醫師推薦」、「○○學會認可」、「與大學共同研究」、「厚生勞動省認可」等字眼若用於化妝品廣告中,將會違反藥機法。
研究者或開發者穿著白大褂廣告的問題點
雖然使用國家資格持有者,如醫師的推薦於化妝品廣告中是被禁止的,但使用與國家資格無關的研究者或開發者的推薦語並不會違反藥機法(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 Act)。然而,如果廣告中出現的研究者或開發者穿著白大褂,則需要特別注意。
根據日本化妝品工業聯合會的《化妝品等適正廣告指南2017年度版》,有以下的記載:
即使是穿著醫師等職業服裝(如白大褂)的人出現在化妝品等廣告中,並不一定立即等同於醫藥專業人士的推薦。但是,穿著醫師等職業服裝的人對產品的功效、效果或安全性進行指定、認可、推薦、指導或選用等廣告表現,即使內容屬實,原則上也不應進行。
出處:日本化妝品工業聯合會|化妝品等的適正廣告指南2017年度版[ja]
穿著白大褂的人出現在化妝品廣告中本身不構成藥機法違反,但原則上不應該出現。即使不是國家資格持有的醫師等專業人士,穿著可能會讓人誤認為是醫師等職業的白大褂,也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誤解,因此應避免這樣的表現。即使沒有違法罰則的風險,也不應該這麼做。
參考文章:藥機法上的罰則與逮捕要件是什麼?同時解說避免的要點[ja]
醫師推薦健康食品廣告是否存疑
在化妝品廣告中,利用醫師的推薦可能會違反《日本藥事法》,但在健康食品的廣告中,即使有醫師的推薦,也不會構成違反《日本藥事法》。因為《日本藥事法》的適用範圍包括藥品、醫藥部外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等,而健康食品則不在此列。
然而,即使是健康食品,如果宣稱具有醫學上的效果和功效,也可能會違反《日本藥事法》,因此需要特別注意。
在健康食品或營養功能食品的廣告中,只能宣稱食品標示基準所規定的營養功能。不能宣稱「對身體某部位有效」等具體的效果和功效,也不能提及疾病名稱,給人以症狀可以改善的錯誤認知。即便效果的內容是事實,也會被視為未經批准的藥品銷售,從而違反《日本藥事法》。
即便是醫師推薦的事實也是虛偽的廣告問題
本所已經根據《日本藥事法》(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 Act)解釋了在廣告中使用醫師推薦的範圍。此外,如果廣告中顯示的醫師推薦事實本身是虛偽的,則會引發重大問題。
實際上並無醫師推薦的事實,卻假裝是醫師推薦的商品進行廣告宣傳,這將構成《日本不正當標示及誇大廣告法》(Premiums and Representations Act)所禁止的不當標示和誇大廣告問題。
展示「醫師推薦」的虛偽事實,從而讓普通消費者誤認為商品質量卓越,這種「優良誤認」行為違反了《日本景品表示法》(Premiums and Representations Act)。一旦違反《景品表示法》,就有可能被下達廣告停止措施命令或者被要求繳納罰款的風險。
比較優良廣告的注意事項
在廣告展示中,一種讓產品看起來更好的方法是使用「比較優良廣告」。所謂的比較優良廣告,是指與其他同行業公司的產品或服務相比,聲稱自家的產品或服務明顯優越或有利的廣告。
消費者廳提出了比較廣告的指導方針,其中包括以下幾點:
比較廣告中所主張的內容必須有客觀的實證支持
來源:消費者廳|比較廣告[ja]
必須準確且適當地引用已被實證的數據和事實
比較的方法必須是公正的
重要的是要確保所主張的基礎是建立在客觀的實證上,是否能夠準確理解調查和實證的數據,以及是否進行了公正的比較。
此外,即使與其他公司的結果幾乎無異,如果使用「No.1」或「僅本公司」等表示,彷彿自家產品遠比其他公司優良,那麼這樣的廣告表示可能會被認定為不當表示。
總結:透過律師的法律審查避免違反《日本藥事法》的化妝品廣告
在化妝品廣告中使用醫師推薦可能會違反《日本藥事法》。此外,如果醫師的推薦本身是虛假的,那麼還可能會違反《日本景觀表現法》,並面臨被處以罰款的風險。雖然必須避免違反《日本藥事法》和《日本景觀表現法》,但由於表現的規範範圍複雜難懂,理解起來相當困難。
如果您對《日本藥事法》下的廣告表現感到不安,或者已經遇到了麻煩,請考慮咨詢法律專家。事先進行律師的法律審查,可以避免化妝品或健康食品等廣告違反《日本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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