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天堂對科樂博拉的訴訟究竟涉及了什麼問題?
近年,隨著網路的發展以及遊戲品質的提升,遊戲的受歡迎程度也日益提高。
此外,e體育的熱潮也使得遊戲受到更多的關注。
然而,遊戲可能涉及到各種法律問題,實際上,已經發生了許多相關事件。
因此,對於遊戲公司和實際遊戲玩家來說,了解遊戲相關的事件對他們來說是有益的。
因此,本文將介紹一些知名的遊戲相關訴訟,並解釋在這些知名的遊戲相關訴訟中,哪些問題被提出。
關於任天堂VS Colopl的《白貓計劃》專利訴訟
事件概述
本事件發生於2017年12月22日,原告任天堂對被告Colopl提出訴訟,主張Colopl發行的遊戲應用程式《白貓計劃》中實施的系統侵犯了任天堂的專利權,並要求停止《白貓計劃》的發行,以及支付任天堂所遭受的400億日元損害中的44億日元的損害賠償。
任天堂主張的專利包括專利4262217號(所謂的「充能攻擊」技術)、專利3734820號(觸控面板上的「搖桿」技術)、專利3637031號(通過使障礙物透明,顯示被障礙物遮擋的角色的技術)、專利4010533號(玩家從省電模式恢復遊戲時插入確認畫面的所謂「睡眠模式」技術)、專利5595991號(能與其他用戶進行協作遊戲或傳送接收訊息的「追蹤系統」技術)以及專利6271692號(與「追蹤系統」相關的通訊系統技術)這六項專利。
爭議點
本事件的爭議點,簡單來說,就是被告Colopl發行的《白貓計劃》中使用的技術是否侵犯了任天堂的專利權。
被告Colopl的反駁內容
被告Colopl的反駁有多種,其中主要的反駁是認為任天堂的專利本身就是無效的(專利無效的抗辯)。
具體來說,任天堂的專利並未被認定為具有新穎性(技術被客觀認定為新技術)和進步性(技術的發明被認定為具有困難性),因此專利是無效的。
專利無效的抗辯是在像本事件這樣的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對原告的請求提出的抗辯,主張原告的請求基礎的專利是無效的,以下是日本專利法第104條的3作為依據。
(專利權行使的限制)
第104條的3 在涉及專利權或專用實施權侵權的訴訟中,如果認定該專利應該通過專利無效審判或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的延長註冊應該通過延長註冊無效審判被宣告無效,則專利權人或專用實施權人不能對對方行使其權利。
2 關於前項規定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如果認定其目的是不正當地延遲審理,則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或職權作出駁回的決定。
3 第123條第2項的規定不妨礙除了可以根據第1項的規定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的人以外的人對該專利的發明提出專利無效審判的請求。
如果專利無效的抗辯被接受,那麼原告任天堂的請求基礎的專利就會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原告任天堂的請求將被駁回。
原告任天堂的訴訟對策
對於原告任天堂來說,如果被告Colopl的專利無效的抗辯被接受,那麼他們在訴訟中敗訴的可能性將極高。
因此,任天堂為了阻止Colopl的專利無效的抗辯,對本案中作為任天堂請求基礎的專利提出了訂正審判的請求。
關於訂正審判,以下是日本專利法第126條的規定。
(訂正審判)
第126條 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對附於申請書的說明書、專利請求範圍或圖面進行訂正的訂正審判。但是,該訂正僅限於以下目的。
一 專利請求範圍的縮小
二 更正錯誤或誤譯
三 釐清不清楚的記載
四 將引用其他請求項的記載的請求項的記載改為不引用該其他請求項的記載。
在上述的日本專利法第126條中,與本案相關的重要條款是第1項。
任天堂通過縮小專利請求的範圍,將可能否定專利的新穎性和進步性的部分從專利範圍中排除,從而阻止了Colopl的專利無效的抗辯。
從任天堂VS Colopl專利訴訟中可以看出的事情
本事件在本文撰寫時(截至2020年5月30日)仍在進行中,未來的動向備受關注,但從本事件中可以看出,關於遊戲的知識產權的訴訟可能會發展成非常大的事件。
任天堂和Colopl都發行了許多受歡迎的遊戲,因此當涉及知識產權的爭議時,損害額也會變得很大。
因此,作為遊戲公司,為了避免問題的發生,需要特別注意處理知識產權的問題。
相關文章: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及其對策[ja]
瑪利車訴訟
我想許多人都曾見過穿著瑪利歐等任天堂角色服裝的人在公路上駕駛,因此可能有許多人知道瑪利車訴訟的存在。
然而,我認為知道這是什麼樣的事件的人並不多。
因此,我將在這裡解釋瑪利車訴訟。
另外,關於瑪利車訴訟,已經出台了中間判決,所以關於與中間判決的關係,請參考以下的文章。
事件概述
本事件的當事人為原告任天堂,對馬力車(現名:MARI流動性)及該公司的代表董事,以違反「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以下簡稱「不競法」)等為由,要求停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並索賠損害賠償。
被告使用的商號為「馬力車」,這實際上是任天堂熱門遊戲「馬力歐賽車」的縮寫。
爭點
在本事件中,爭點1至爭點15都成為問題,但主要的爭點如下。
- 被告的商標第1(マリカー、MariCar、MARICAR、maricar)的商業使用行為和作為商號的使用行為是否違反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或第2款的不正競爭行為(爭點4)
- 任天堂的知名或著名商品等表示的表現物(馬里奧、路易吉、約西、庫巴)與類似部分的照片和影片上傳到互聯網網站的一系列行為,員工穿著馬里奧、路易吉、約西和庫巴的服裝的行為,以及在店內設置馬里奧人偶的行為(以下統稱為「本案宣傳行為」),以及將上述各種服裝租借給用戶的行為(以下稱為「本案租借行為」)是否違反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或第2款的不正競爭行為(爭點7)
- 任天堂的特定商品等表示的文字表示和「MARIO KART」表示與類似的域名(maricar.jp、maricar.co.jp、fuji-maricar.jp、maricar.com)(以下稱為「本案各域名」)的使用行為是否違反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3款的不正競爭行為(爭點9)
對爭點的法院判決
關於爭點4
首先,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2號規定如下:
(定義)
第二條 在本法中,「不正競爭」指的是以下所列的行為。
二 使用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等標示相同或類似的標示作為自己的商品等標示,或者轉讓、交付、展示、出口、進口或通過電信線路提供使用該標示的商品的行為。
要符合上述條文前段的「不正競爭」,必須「使用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等標示相同或類似的標示作為自己的商品等標示」。
簡單來說,如果模仿他人的知名商品等標示,就會被認定為不正競爭行為。
對於爭點4,法院認為,「馬里奧賽車」和「MARIO KART」是任天堂的知名商品等標示,而Maricar公司使用的文字標誌(Maricar、MariCar、MARICAR、maricar)與之類似,且Maricar公司使用上述標誌作為商品等標示,因此認定其符合《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2號的規定。
關於爭點7
對於爭點7,法院認為,馬里奧、路易吉、約西和庫巴的形象是任天堂的知名商品等標示,而Maricar公司使用的馬里奧、路易吉、約西和庫巴的服裝等與之類似,且Maricar公司使用的服裝等作為商品等標示,因此認定其符合《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2號的規定。
這一點與爭點4的考慮方式大致相同。
關於爭點9
接下來,《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3號規定如下:
(定義)
第二條 在本法中,「不正競爭」指的是以下所列的行為。
十三 知道其取得的限定提供數據是通過不正取得行為取得的後,揭露該限定提供數據的行為。
此外,《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7項對「限定提供數據」的定義如下:
7 在本法中,「限定提供數據」指的是以業務方式提供給特定人的信息,該信息以電磁方式(電子方式、磁性方式或其他無法通過人的感知認識的方式,下項同)積累並管理的技術或業務信息(不包括作為秘密管理的信息)。
對於爭點9,法院認為,Maricar公司為了獲得不正利益,使用與「MARIO KART」和「馬里奧賽車」相似的各種域名(maricar.jp、maricar.co.jp、fuji-maricar.jp、maricar.com),因此認定其符合《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3號的規定。
具體來說,法院認為,Maricar公司為了獲得不正利益,使用與任天堂的特定商品等標示和「MARIO KART」標示相似的本案各種域名,因此該行為符合《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3號所定的不正競爭行為,並損害了任天堂的業務利益。
從「馬力車」訴訟中本所可以了解到的事情
在這個案件中,主要的問題是馬力車公司使用「馬力車」這個名稱。
本所認為有很多人會用「馬力車」這個縮寫來稱呼「瑪利歐賽車」,但是關於「馬力車」這個名稱的商標權,在許多區分中,MARI移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稱:馬力車股份有限公司)是商標權人。
從任天堂的角度來看,雖然這是事後論,但可以說除了「瑪利歐賽車」這個正式名稱外,也應該對縮寫進行商標註冊。
另一方面,從MARI移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角度來看,即使是商標權人,也應該考慮到與競爭法的關係。
在這個案件中,上訴審判決對MARI移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董事,共同命令支付5000萬日元,以及從平成30年(2018年)10月31日至付清為止,按年5%的比例支付金額。
相關文章:商業秘密的攜帶與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的關係是什麼?[ja]
總結
以上,本所已經解釋了著名的遊戲相關訴訟中,何種問題被提出。
了解與遊戲相關的法律可能會引發何種問題是重要的,但是參考實際的事件,並具體了解哪些問題可能會引發問題也是重要的。因此,遊戲公司的人員或遊戲玩家等,至少應該了解著名的遊戲相關訴訟。
在著名的遊戲相關訴訟中,哪些問題在法律上可能引發問題,需要法律知識和專業判斷,因此,請向法律事務所諮詢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