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進行員工「特休買回」時,需要注意的「書面」內容是什麼
本文將為您解釋在招聘網站的資訊欄中經常會解釋的特休買回。首先,特休是指從僱傭日起連續工作6個月,並在此期間出勤率超過所有工作日的80%的員工所獲得的帶薪休假(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那麼,公司是否可以買回這些特休呢?另外,如果有員工離職並要求公司買回他們的特休,公司是否有義務答應呢?再者,如果公司答應退休員工的特休買回要求,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如誓約書等)呢?以下,本所將按照目錄進行解釋。
是否可以買回特休
實際上,是否可以買回特休呢?就結論而言,原則上不允許買回特休,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例外。
原則上不被允許
首先,日本《勞動基準法》之所以設立特休,是為了提高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此外,享有特休是日本《勞動基準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基於這些原因,原則上不允許買回特休。如果公司可以自然地買回特休,那將違反特休制度的初衷。
特殊情況下,例外可以買回特休
然而,如果公司買回勞動者的特休,並且不會對勞動者產生不利影響,則在以下情況下可以例外:
- 因轉職等原因而離職的勞動者在辭職時未使用的特休
- 獲得特休後未使用,並且已經過去2年而消滅的特休
- 公司給予勞動者的超出法定範圍的特休
關於辭職的勞動者在辭職時未使用的特休的買回
如果勞動者在辭職時有未使用的特休,由於辭職後該勞動者無法向公司要求享有特休,因此實務上,公司會買回這些假期。
另外,註冊在人力派遣公司的派遣員工,不是由派遣目的公司,而是由派遣源公司買回特休。這與要求享有特休的對象是派遣源公司相對應。
關於獲得特休後未使用,並且已經過去2年而消滅的特休
勞動者獲得的特休,從可以要求的日期起過去2年,將因時效而失去要求的權利(日本《勞動基準法》第115條)。
勞動者因時效而無法向公司要求的特休,公司敢於買回,並不違反制度的初衷,因此是被允許的。
關於公司給予勞動者的超出法定範圍的有特休
如果公司給予的特休超出了日本《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日數,則可以買回超出法定日數的特休,因為這不是買回法定特休的相應部分,所以是被允許的。這並未損害勞動者在日本《勞動基準法》上享有的特休權利。
當員工退職並要求公司買回其特休時,公司是否有義務答應?
那麼,當員工退職並要求公司買回其特休時,公司是否有義務答應呢?
結論來說,公司並無義務買回員工的特休。有關於退職員工要求買回特休的請求,有法院判例認為是不被接受的(創榮顧問事件,大阪地方裁判所平成14年5月17日(2002年)勞動判例828號14頁)。
首先,原則上不允許買回特休,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買回特休將被視為違法。
另一方面,如上所述,有時候特殊情況下可以買回特休,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員工要求買回特休並不是法律上認可的員工權利。因此,是否進行特休的買回是由公司自行決定。即使在允許買回特休的特殊情況下,當員工退職時,公司也無義務答應員工的買回請求。
此外,公司方面要求員工買回特休是違反日本《勞動基準法》的行為,並不被接受。
公司從退職員工處進行特休買回時,需要準備的文件(如誓約書等)
當公司從退職員工處進行特休買回(如前所述,這是特休買回可能的例外情況之一)時,並欲自該員處取得書面文件(如誓約書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公司需要準備書面文件的必要性
首先,對於特休買回,法律上並無特別規定,即使不交換書面文件,只要是特休買回可能的例外情況,就可以進行特休買回。然而,由於退職員工與公司之間對於協議內容的認識可能存在差異,這可能成為引發問題的一個原因。因此,如果需要預防退職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問題發生,則有必要交換書面文件。
進行特休買回時需要準備的文件,特休買回的條款以及特休買回金額
由於法律上對特休買回並無特別規定,因此,使用何種文件,設定何種條款,以及以多少金額買回特休,都由各公司自行決定。
進行特休買回時需要準備的文件
關於使用何種文件,可以考慮誓約書或退職協議書。例如,如果公司有關於離職原因、競業禁止義務等的標準誓約書,則可以在這些文件中添加特休買回的條款,並將其作為特休買回的文件。
當然,也可以收集只規定特休買回的誓約書或協議書。
考慮到每個退職員工的個別情況,並考慮到需要進行風險規避的內容等,將決定使用何種文件。
特休買回的條款
條款的例子如下。
第〇條(特休買回)
1 甲方將在乙方退職日〇年〇月〇日前,以每日〇元的價格買回乙方〇天的未請求特休期。
2 甲方將支付前項的總金額〇元給乙方,並通過轉賬至乙方指定的以下銀行賬戶進行支付。
銀行名稱
分行名稱
存款類型
賬戶號碼
賬戶持有人
公司將規定買回的特休天數以及每日的買回金額。
特休買回金額
在買回特休時,需要決定每日的買回金額,但法律上並無規定其計算方法。因此,公司有權自行決定以多少金額從員工處買回特休(雖然重複,但只有在符合制度目的的情況下,才能認可特休買回)。
買回金額的計算方法,例如可以考慮以下的方法。採用哪種方法由公司決定。
- 按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對特休支付工資的計算方法
- 公司與員工合意的金額
- 按照公司在就業規則中規定的標準
1.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平均工資、通常工資、標準報酬月額的三十分之一等其中一種方法。這是按照就業規則或勞資協定中規定的對特休支付工資的標準進行支付的方法。
2.是與退職員工個別達成協議的金額。
3.是在可以例外買回特休的情況下,公司在就業規則中規定從員工處買回特休的金額或買回金額的計算方法。例如,可以規定「以每日6000元的價格買回特休」的買回金額,或者「在計算每日特休買回金額時,將按照〇〇的方法」的買回金額計算方法。這種規定買回金額、買回金額計算方法的方式,可以考慮到雇用形態、職位、服務年數、工作內容等各種情況,由公司自行決定。然而,為了避免無理由地引起員工的反感,建議根據最低工資、平均工資和通常工資等規定合理的金額。
總結
如上所述,本所已經對公司從退職員工那裡進行特休買入的書面和其內容等進行了說明。如前所述,雖然退職員工並未被承認有向公司請求買回特休的權利,但考慮到從風險規避的角度,可能會考慮進行特休的買回。在進行特休買回時,為了防止與退職員工之間在特休買回天數和金額上產生分歧,建議您以書面形式留存,這將有助於防止問題的發生,希望您能參考本文。
如果您希望就進行特休買回的書面等具體個案進行詳細諮詢,本所建議您尋求律師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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