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益與報導的角度看日本著作權法中的權利限制

日本著作權法旨在保護著作物創作者的權利,並促進文化發展。該法律的一大特點是採用「無方式主義」,意味著著作物一旦創作完成,無需任何登記等手續,著作權即自動產生。這種強有力的保護使得著作者能夠確保從其創作活動中獲得的利益。然而,從社會整體利益和文化公平使用的角度來看,著作權並非絕對。日本著作權法詳細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無需獲得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著作物的「權利限制規定」。與美國的「公平使用」這一包羅萬象的概念不同,這些規定具體定義了允許使用的場景和目的。對於企業的公關活動、媒體運營和法務合規而言,準確理解這些規定對於避免著作權侵犯風險和進行合法業務活動至關重要。本文將從專業角度,結合具體條文和裁判例,解析與商業實務密切相關的權利限制規定,特別是時事問題論述的轉載、政治演說的使用、時事事件的報導以及在訴訟程序中的複製等問題。
關於時事問題論説的轉載等
為了促進社會性的討論,日本的著作權法在特定條件下允許轉載論説文章。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39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將刊登於報紙或雜誌上的政治、經濟或社會時事問題相關論説轉載至其他報紙或雜誌,或進行廣播。
要適用此規定,必須滿足幾項嚴格的要求。首先,目標著作物必須是「刊登於報紙或雜誌並發行的」。其次,內容必須是「關於政治、經濟或社會時事問題的論説」。這裡的「論説」定義至關重要,它不僅僅是對事實的報導或時事問題的解説文章。根據法律解釋,「論説」指的是像報紙社論或雜誌的導言那樣,作為報導機構展開的主義主張或建議。
此外,該規定還有明確的適用排除條件。具有學術性質的論説為了保護著作者的專業見解和經濟利益,不在此例外規定範圍內。實務上最重要的是,如果原始文章中有「禁止轉載」等禁止使用的表示,即使滿足了其他所有要求,也不得未經許可進行轉載。法律解釋上,這種禁止表示需要與個別論説文章直接相關,僅僅在雜誌的尾頁等處包括性地記載是不夠的。
該條文的結構反映了立法意圖,即除非著作者積極主張權利,否則優先考慮流通應成為社會討論對象的特定意見表達。換句話說,作為預設狀態,允許這些內容成為公共討論的素材,同時保留著作者通過簡單手續(禁止表示)拒絕使用的權利。此外,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39條第2項的規定,也允許合法廣播的論説通過接收裝置公開傳達(例如,在商店內播放廣播)。即使在這些使用被允許的情況下,仍有義務明示出處。
在日本法律下政治演說等的使用
為了確保民主社會資訊自由流通的基礎,日本著作權法第40條針對政治演說等的使用設定了特別規定。該條文根據演說的類型,將可使用的範圍分為兩個階段,背後反映了對公共性程度的明確判斷。
首先,最廣泛的使用權被授予於公開進行的政治演說、陳述以及法庭程序中的公開陳述。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40條第1項,這些演說等原則上可以「不問使用方法」自由利用。這基於國會答辯或法庭辯論等應被視為社會成員自由存取和審議的公共財產的理念。然而,這種廣泛的使用權有一個重要限制,即「編輯同一著作者的作品進行使用」時不適用此例外。這項限制旨在防止無授權地集結特定政治家或律師的演說,製作成新的著作物如「演說集」,並進行商業利用。
其次,更有限的使用權被授予於國家機關或地方公共團體等進行的公開演說或陳述(不包括在第一類別中)。日本著作權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這些演說等只有在「被認為是出於報導目的上正當的情況」下,才能被用於報紙或雜誌的刊登,或者廣播等。這項規定假定了例如省廳記者會議中負責人的說明等情況。這裡的使用權被限定於特定的報導目的。
如此,日本著作權法第40條根據演說的來源,為使用自由度設定了明確的差異。與國政根本相關的政治家演說或為實現司法正義的法庭陳述,被賦予最大程度的公共性,並且在使用方法上沒有限制。另一方面,行政機關中的一般演說則被定位為應通過報導這一篩選器傳達給國民的資訊。這顯示了法律精細區分了社會中公共發言角色的不同。
為時事事件報導之利用
為了準確報導時事事件,有時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與事件相關的著作物。例如,在報導一件藝術品盜竊案時,若不使用該藝術品的圖像,便難以傳達事件的嚴重性。為了應對這種情況,日本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在「報導時事事件時,可以在正當範圍內使用構成該事件或在事件過程中可見或可聽到的著作物」。
對於這一條文的解釋,特別是在數位時代「報導」範圍的界定,近年來的裁判例提供了重要的指導。通過觀察兩個對照的案例,本所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其適用範圍。
第一個案例是被認定為合法「報導」的情形(東京地方裁判所2023年(令和5年)3月30日判決)。在這起事件中,一位攝影師主張自己的照片被未經允許地發布在網站上。然而,該網站報導的內容是關於另一起著作權侵權訴訟,而該照片正是爭議的焦點。法院認定這起訴訟判決是具有社會意義的「時事事件」,並且問題的照片正是構成該事件的核心要素,因此判斷使用該照片在「報導目的上是正當範圍內」的利用。這一判決暗示,即使使用者不是傳統的報導機構,只要其發布的內容客觀地傳達社會事件,就可能適用第41條。
第二個案例是被認定為不屬於「報導」的情形(東京地方裁判所2023年(令和5年)2月28日判決)。在這起事件中,一個人的私人Instagram帳戶上發布的影片截圖被未經允許地用作Google地圖上的牙科診所資訊。發布者聲稱,他是出於「報導」牙醫在治療患者期間外出的醫療問題。然而,法院駁回了這一主張,理由是僅憑發布的圖像無法明確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具體情境,缺乏新聞性,並且在Google地圖這樣的平台上發布不符合傳達社會信息的「報導」行為。
從這些裁判例中可以看出,日本著作權法第41條的適用趨向於重視使用者的行為功能(是否客觀報導社會事件)和利用方式(如平台的性質),而非使用者的身份(是否為報導機構或個人)。此外,根據此規定製作的複製品,若用於報導目的以外的用途(例如,將報導中使用的照片商品化銷售),則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號被禁止。
在日本司法程序等中的複製問題
為了不妨礙國家基本功能—司法、立法、行政的遂行,日本著作權法設立了特殊的權利限制條款。這些條款在承認公益目的下必要使用的同時,也平衡了著作權人的利益,是一項重要的機制。
首先,關於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著作物,日本著作權法第41條之2允許在認為必要的範圍內複製著作物。對於專利等的審查程序,同法第42條之2也有類似規定。這是考慮到在訴訟中提交著作物作為證據,或在專利審查過程中複製先行技術文獻的情況。隨著近年法律的修正,為了適應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數位化,不僅僅是「複製」,連「公衆傳送」如電子檔案的發送和接收也被允許。
接著,關於立法和行政目的的使用,日本著作權法第42條規定,在「為了立法或行政目的作為內部資料而認為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複製著作物。這一規定的重點在於使用限定為「內部資料」。因此,根據這一規定製作的複製品,不得廣泛公開或分發,這樣的行為將被視為超出目的的使用,是不被允許的。
這些公益目的的使用規定都有一個共同的重要前提,即即使目的正當,如果「考慮到著作物的種類、用途、複製的份數和方式,可能會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則不適用這些規定。這相當於權利限制規定的一種安全閥。例如,如果行政機關為了內部審議而複製市售的昂貴調查報告,而不是部分複製而是整份複製供整個組織使用,這可能會被認為是「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因為這樣的行為剝奪了報告在市場上的銷售機會。這一條款明確指出,即使是出於公益目的的使用,如果與著作權人的市場直接競爭,並顯著損害經濟利益,則不允許限制權利。這樣,就在國家功能的順利遂行和著作權人的合法經濟利益之間取得了平衡。
在各種限制規定中使用翻譯與改編等
在前文中,本所已經解釋了根據權利限制規定使用著作物時,到底允許將該著作物進行翻譯或是摘要等二次利用到何種程度。關於這些二次利用的具體規定,就載明在日本著作權法第47條之6。該條文並非創設新的權利限制,而是在其他權利限制規定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範了哪些二次利用是可行的。
日本著作權法將二次利用的類型分為「翻譯」與「改編」(包括編曲、變形、改編),並根據原有權利限制規定的目的,嚴格區分允許的範圍。
例如,在個人使用(日本著作權法第30條)或學校教育中的使用(同法第35條)等,利用範圍受限的情況下,不僅允許翻譯著作物,還允許進行編曲、變形、改編。
另一方面,本文所解釋的公益性高的利用,即時事問題相關評論的轉載(同法第39條)、報道目的的演說利用(同法第40條第2項)、時事事件的報道(同法第41條),以及法庭與行政程序中的複製(同法第41條之2、第42條),在這些情況下,允許的二次利用僅限於「翻譯」。在這些場合中,準確傳達著作物內容至關重要,因此原則上不允許對著作者思想或情感表達進行改變的「改編」。這是因為維持原著作物表達的同一性,並保證其準確性,符合這些權利限制規定的宗旨。然而,在判例中,也有認為在引用範圍內進行忠於原意的摘要是允許的情況,但這需要謹慎判斷。
為了明確這種關係,本所在下表中進行了整理。
| 根據條文 | 利用的主要目的 | 允許的二次利用 |
|---|---|---|
| 日本著作權法第39條 | 時事問題相關評論的轉載等 | 僅限翻譯 |
| 日本著作權法第40條第2項 | 報道目的的演說利用 | 僅限翻譯 |
| 日本著作權法第41條 | 時事事件的報道 | 僅限翻譯 |
| 日本著作權法第41條之2、第42條 | 法庭與行政程序 | 僅限翻譯 |
| (比較)日本著作權法第35條 | 學校教育中的利用 | 翻譯、編曲、變形、改編 |
如此,日本著作權法重視保護著作物表達的完整性(Integrity),對於改變著作物的權利,即改編權的干預,比對翻譯權的干預處理得更為謹慎。這套系統性的規則反映了公正利用與著作者人格權保護之間精細的平衡。
總結
正如本文所概述的,日本的著作權法不是設立全面的公平使用條款,而是為了公共利益或新聞自由等特定目的,設定了許多具體條文來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關於時事問題的論述轉載(第39條)促進了公共討論,政治演說的使用(第40條)保障了民主過程的透明度。此外,對時事事件報導的規定(第41條)採用了現代解釋,更注重行為的「報導」功能性,而非使用者的身份,而在法庭程序等的使用(第41條之2、第42條)中,則嵌入了「不不當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重要平衡機制。再者,這些使用所伴隨的二次利用(第43條)根據原規定的目的,設定了精細的規則,例如僅允許翻譯等。隨著數位技術的進步,這些規定的解釋也在不斷變化,密切關注最新的裁判例動向是必不可少的。為了準確理解這些複雜的規定並在商業現場適當運用,需要高度的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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