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在海外如何受到保護?關於兩項國際條約的解說
即使在日本國內對於著作權有所了解,海外的著作權觀念也可能大相逕庭。由於「著作權法」因國家而異,因此在海外使用著作物時,理解並遵守該國的「著作權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將解說海外著作權觀念的基本原則以及兩項條約。在海外使用著作物之前,請務必參考本文。
什麼是著作權法
著作權是賦予創作出著作物的著作者的權利。著作權的存在是為了保護著作者的利益,防止著作物被未經許可的複製、使用,或在互聯網等各種媒介上無許可地被二次利用的風險。
著作者可以拒絕他人使用其著作物,也可以有償(或無償)允許他人使用。此外,還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允許著作物的使用。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的規定,著作物被定義為「創造性地表達思想或感情的成果」,具體包括文學、學術、美術和音樂等範疇。例如,論文、音樂、小說、電影、照片、繪畫、動畫、遊戲等都屬於此範疇。
作為前提,著作權是在創作出著作物的那一刻自動獲得的,無需向任何機構進行註冊。
在互聯網時代,著作權變得更加貼近本所的生活,保護著作權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當自己的公司進行信息發布時,也存在著因未經許可的轉載或二次利用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風險,因此對著作權的理解是不可或缺的。
海外著作權的觀念
許多人可能會思考,在日本國內發表的著作物,在各國外是如何被處理的。本文將主要針對海外著作權的觀念進行詳細解說。
著作權無國界
在日本國內的著作物所享有的著作權,自動地在海外也會發揮效力。這是因為著作權是無國界的。
在世界範圍內保護著作權的條約主要有兩個,分別是「伯恩條約」和「萬國著作權條約」。
日本也是這些條約的締約國之一,伯恩條約有世界168個國家參加,萬國著作權條約則有世界100個國家參加。這些條約的存在確保了各國的著作權法得到了同等的保障。
反過來說,那些沒有加入這些條約的國家,在這些國家內,日本的著作權可能完全無法發揮效力。例如,伊朗和埃塞俄比亞等國家就沒有加入這些條約,在這些國家中,日本的著作權可能完全沒有意義。
然而,除了這些著作權條約之外,還有一項名為TRIPS協定的國際協定,旨在保護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加入了TRIPS協定的國家,著作權也可能是有效的。
採用較短保護期間
在日本的著作權法中,著作權的保護期限被定為「作者死後70年」,但在海外,有些國家設定了不同的保護期限。
例如,歐洲聯盟(EU)的國家、美國、澳大利亞等與日本相同,都是作者死後70年的保護期限。然而,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沙烏地阿拉伯、巴基斯坦等中東國家,以及台灣、埃及,保護期限縮短為死後50年,而在墨西哥,則延長至死後100年,為最長。
著作權沒有國界,但各國對於保護期限的看法卻各不相同。
另一方面,各個條約都設定了基本的最低保護期限。各條約規定的著作權最低保護期限如下:
條約名稱 | 保護期限 |
伯恩條約 | 死後50年的最低限保護期限 |
萬國著作權條約 | 死後25年的最低限保護期限 |
在伯恩條約中,規定了作者死後50年的最低限保護期限。
萬國著作權條約則規定,作者去世後25年為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但這只是最低限度。各國可以設定更長的期限。條約規定,原則上必須對其他國家的著作物提供與國內相同等級的保護。
對於外國的著作物,即使本國法律規定死後25年的保護期限,但在日本國內,對於該著作物仍需保護其著作權70年。
同樣地,即使在其他國家設定了死後25年的保護期限,對於日本的著作物,在那個國家也將適用死後25年的著作權保護。
例如,即使是埃及人的著作物,在日本也會受到日本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在埃及,日本人的著作物則會受到埃及著作權法的保護。
因此,由於各國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可能會較短,發表著作物時,特別是在海外,需要格外注意。
各國對「著作物」的標準不同
在海外處理著作物及其標準時需格外注意。即便在日本國內作為著作物受到權利保護,也不代表在海外也能享有相同的保護。即使是上述任何一個條約的加盟國,各國對著作物的定義也存在差異。
採用「無形式主義」的伯爾尼公約中存在一項原則,即「在享有及行使著作權及鄰接權時,不需要任何形式,如登記、作品的提交、著作權的顯示等」,日本包括在內的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是基於這一原則而有效。
然而,在過去的美國,這一原則並不適用,存在一個時期如果不顯示「©」(版權標誌),則不承認著作權。
這是因為,直到近年,美國採用的是「只有通過向政府機關登記等,才首次被承認著作權」(形式主義)的制度,直到平成元年(1989年)簽訂伯爾尼公約,美國才開始採用無形式主義。
因為加入或未加入伯爾尼公約和萬國著作權條約,以及被認為是著作物的規定因國而異,所以在處理目標國的著作權問題時,應事先進行調查。
關於著作權的兩項國際條約
著作權法通過一些國際條約的運作,推動了各國對著作物的合理且一致保護。這些條約設定了最低保護標準,各加盟國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執行這些標準,從而使著作權得以跨越國界受到保護。
以下將介紹兩項代表性的條約。
伯恩條約
伯恩條約(Berne Convention)是最古老且最重要的國際著作權保護條約之一。
該條約於1886年在瑞士伯恩採納,主要由歐洲國家發起,設定了關於著作權的國際規則,經過多次修訂,目前約有180個國家批准加入。日本於1899年加入該條約,美國也於1989年正式參加伯恩條約。
伯恩條約的特點包括「國民待遇」和「無形式主義」。
國民待遇
伯恩條約強調,即使是外國的著作者或著作物,也應享有與國內著作者創作的著作物相同等級的權利和保護。
無形式主義
伯恩條約規定,著作權保護不需進行特定的手續或滿足特定要求。著作權自創作物誕生之時自動產生,意味著創作物從一開始就擁有著作權。
萬國著作權條約
萬國著作權條約於1952年在瑞士日內瓦制定,並於1955年生效,由於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倡議下開始,因此也被稱為UNESCO條約。日本於1977年簽署了該條約。
當伯恩條約成立時,美國和中南美洲等國已經制定了自己的著作權保護條約,這些條約採用的是「形式主義」(著作權的產生需要登記)而非伯恩條約的「無形式主義」。因此,萬國著作權條約在伯恩條約加盟國之間起到了橋樑的作用。
這意味著,只要是萬國著作權條約加盟國的著作物,即使不進行登記,只要做到「著作者名・發行年・©符號的標記」,就能在採用形式主義的國家獲得保護。
推動海外著作權保護
最後,本所將介紹文化廳推動海外著作權保護的事業。
著作權制度的建立
文化廳正在進行亞洲及太平洋地區著作權法制度的建立與支援(亞洲地區著作權制度普及促進事業)。
具體內容包括:
- 舉辦關於著作權制度的當地研討會
- 舉辦著作權相關的國際會議
- 實施訪日研修以支援制度建立
此外,文化廳也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和應對國際著作權問題,通過參與經濟合作協定等談判和WIPO廣播條約的討論等努力,保護國內著作物。
加強權利行使的支援
文化廳要求政府間加強對發生著作權侵害行為的取締,特別是對於侵害本國內容較多的國家,定期進行政府間協商,促使法律得到適當運用。
此外,還推進了針對取締機關職員的培訓研討會以培養人才,創建海外著作權侵害對策手冊並設立諮詢窗口等環境建設。
詳細信息請參閱「著作權侵害(海賊版)對策手冊一覽」的鏈接。
其中涵蓋了海外各國著作權侵害對策方法和著作權執行狀況的調查報告。
總結:跨國著作權問題,請諮詢專家
關於著作權的觀念,事實上各國之間存在差異。需要事先詳細了解目標國家的著作權情況,包括加入各種條約的狀況和各國的規則等。此外,考慮到可能涉及多個國家的情況,必須考慮到處理變得複雜的可能性。
對於海外著作權的處理,建議諮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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