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投資合約中的聲明保證條款
在投資合約中,可能會規定有表述保證條款(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在企業法務中,特別是在併購(M&A)的情況下,例如在業務轉讓合約或股份轉讓合約中,可能會規定有表述保證條款。此外,在著作權轉讓合約或許可合約的情況下,表述保證條款也可能成為問題。這樣看來,表述保證條款在各種合約中可能成為問題,但對於表述保證條款本身是什麼樣的條款,以及在法律上有什麼樣的意義,可能並未被充分理解。因此,本文將對表述保證條款進行一般性的說明,並對投資合約中的表述保證條款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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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表明保證條款
表明保證條款是指在簽訂合約等特定時點,合約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表明並保證關於合約當事人的事實、合約內容的事實、與合約相關的事實或企業活動的事實等特定事實的條款。表明保證條款原本源於英美法,也被稱為「代表與保證」(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
如上所述,表明保證條款源於英美法,因此,本所首先解釋英美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然後解釋日本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
英美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
英美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起源於一種理論,該理論涉及對合約對方產生誤導的虛假表示,即「不實表示」(misrepresentation)。不實表示可能涉及與合約內容無直接關係的事實(例如與合約誘因相關的事實等),因此並非所有的合約內容都會有不實表示。因此,不實表示的理論並非是合約義務的違反,而是被視為欺詐或錯誤的一種,需要進行侵權救濟,無論不實表示者是否有意或疏忽,其目的都是保護對方。在這種情況下,將不實表示納入合約條款,並在實務上發展出一種理論,使不實表示者承擔保證責任(warranty),這就是表明保證條款理論的發展。
日本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
如上所述,英美法的這種理論也被引入日本的合約實務中,並在M&A、金融交易和投資合約等方面,設定了許多表明保證條款的例子。日本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基本上可以認為與英美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相同。也就是說,合約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對於與某一合約有關的前提事實,在特定時間點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表明,並對此進行保證,這就是其意義。
聲明保證條款的功能
即使合約書中已規定了聲明保證條款,如果明確違反了聲明保證,無論違反者是否有意或疏忽,違反的當事人都有義務對受到損害的對方當事人進行損害賠償。
此外,如果違反了聲明保證,可能會被認定為以下的懲罰:
- 可能成為解除合約的理由
- 由於前提條件不同,可能會被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合約義務
- 在股份轉讓合約的情況下,可能成為調整股份轉讓金額的理由
- 在金錢消費貸款合約的情況下,可能成為失去期限利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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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
本所已經對陳述保證條款進行了說明,然而,在投資合約的情況下,需要根據投資合約的性質來規定陳述保證條款,因此,以下本所將對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進行說明。
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內容
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的內容,將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所需的前提條件進行陳述保證。
具體來說,企業將對以下內容進行陳述保證:
- 企業向投資者披露的財務報表是根據公正的會計準則製作的
- 企業不存在財務報表上未記載的隱藏債務,且企業未被其他公司提起訴訟
- 企業內部關於股票發行的程序已合法且有效地進行
- 企業向投資者披露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業務計劃書、登記證明書(登記簿謄本)以及其他與企業的業務運營、財務、人事等相關的文件中記載的信息,都準確地反映了最新的內容,並且對於重要的點是適當且充足的
- 除了企業向投資者披露的事實之外,不存在對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實,且未來也不可能出現
- 企業與反社會勢力等沒有任何實質性的關係
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的功能
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具有以下功能:
補充尽職調查(DD)的功能
投資者,特別是投資者為風險投資公司(VC)的情況下,通常會對投資目標企業進行DD。然而,DD的調查範圍有其限制,並且還存在時間和費用的問題。因此,對於投資者在DD中無法調查的事項,企業可以進行陳述保證。
尽職調查(due diligence)
投資者進行投資或金融機構進行承銷業務等情況下,為了適當評估投資對象的價值等,會在事前進行一系列詳細的調查。這種調查常在企業收購或重組等案件中進行。通過實施尽職調查,投資者可以事前了解投資目標的情況,例如,在企業收購中,可以根據調查出的事實進行購買價格或收購條件的談判等。
高橋和之等編『法律學小辭典』963頁(有斐閣,第5版,2016)
對陳述保證條款違反的懲罰機制
這與上述的陳述保證條款的功能基本相同。然而,對於陳述保證違反的法律性質,由於陳述保證並不意味著企業承擔合約義務,因此,這並非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因此,如果存在陳述保證條款的違反,需要在投資合約中具體記載違反者將承擔何種懲罰。
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範例
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範例,可以考慮以下的條款。
第五條(陳述及保證)
一般社團法人電腦軟體協會,「投資合約書 種子輪用(無競爭避免義務)」,https://www.csaj.jp/documents/activity/project/startup/Contractsample_3-1.pdf,(2019年9月6日)
發行公司及經營股東,連帶地,對投資者陳述並保證以下事實為真實:
(1)發行公司已合法設立,並有效存在。
(2)發行公司對於本合約的簽訂及義務的履行,以及根據本合約發行本次股票,具有必要的能力及權限,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內部程序,且,本合約的簽訂及履行以及本次股票的發行,不違反法律、政令、規則、通告、發行公司的章程或其他所有規則,或自身為當事人的合約,並且,如果需要進行必要的許可、申報等程序,則該程序已完成。
(3)發行公司的業務運營已合法、適當地進行,如果業務運營需要許可、認可、登記及申報,則已適當地實施。
(4)發行公司發行的股票[及新股權利]的內容,與發行公司向投資者提交的資料一致。
(5)發行公司目前並無涉及法律程序、勞資爭議或行政或稅務其他程序,也無此類風險。
(6)發行公司的業務計劃書、財務報表、包含潛在股票的股東狀況,以及其他與發行公司的業務運營、財務、人事等相關的,發行公司向投資者提供、交付的文件的記載及信息均為真實且準確。
(7)發行公司至今已合法製作、提交稅款申報書,過去及現在不存在未支付、滯納等應付稅款的情況。
(8)發行公司的相關當事人(公司計算規則第 112 條 4 項所定義)或股東並非所謂的反社會勢力或類似者(以下稱為「反社會勢力等」),並未透過提供資金或類似行為,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的維持、運營,也未與反社會勢力等有交往。
總結
以上,本所已對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進行了說明。進行投資的前提條件對於企業來說是接受投資的重要因素,對於投資者來說則是進行投資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簽訂投資合約時,必須仔細考慮陳述保證的內容。此外,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的內容會因企業已經披露的信息,投資者進行的尽職調查內容,投資合約的內容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陳述保證的內容並非固定不變的,因此請務必請專業人士如律師撰寫,或接受律師的法律審查。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