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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投資合約中的聲明保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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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投資合約中的聲明保證條款

在投資合約中,可能會規定有表述保證條款(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在企業法務中,特別是在併購(M&A)的情況下,例如在業務轉讓合約或股份轉讓合約中,可能會規定有表述保證條款。此外,在著作權轉讓合約或許可合約的情況下,表述保證條款也可能成為問題。這樣看來,表述保證條款在各種合約中可能成為問題,但對於表述保證條款本身是什麼樣的條款,以及在法律上有什麼樣的意義,可能並未被充分理解。因此,本文將對表述保證條款進行一般性的說明,並對投資合約中的表述保證條款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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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表明保證條款

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在英美和日本又是如何定義的呢?

表明保證條款是指在簽訂合約等特定時點,合約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表明並保證關於合約當事人的事實、合約內容的事實、與合約相關的事實或企業活動的事實等特定事實的條款。表明保證條款原本源於英美法,也被稱為「代表與保證」(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

如上所述,表明保證條款源於英美法,因此,本所首先解釋英美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然後解釋日本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

英美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

英美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起源於一種理論,該理論涉及對合約對方產生誤導的虛假表示,即「不實表示」(misrepresentation)。不實表示可能涉及與合約內容無直接關係的事實(例如與合約誘因相關的事實等),因此並非所有的合約內容都會有不實表示。因此,不實表示的理論並非是合約義務的違反,而是被視為欺詐或錯誤的一種,需要進行侵權救濟,無論不實表示者是否有意或疏忽,其目的都是保護對方。在這種情況下,將不實表示納入合約條款,並在實務上發展出一種理論,使不實表示者承擔保證責任(warranty),這就是表明保證條款理論的發展。

日本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

如上所述,英美法的這種理論也被引入日本的合約實務中,並在M&A、金融交易和投資合約等方面,設定了許多表明保證條款的例子。日本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基本上可以認為與英美法中的表明保證條款的意義相同。也就是說,合約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對於與某一合約有關的前提事實,在特定時間點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表明,並對此進行保證,這就是其意義。

聲明保證條款的功能

即使合約書中已規定了聲明保證條款,如果明確違反了聲明保證,無論違反者是否有意或疏忽,違反的當事人都有義務對受到損害的對方當事人進行損害賠償。

此外,如果違反了聲明保證,可能會被認定為以下的懲罰:

  • 可能成為解除合約的理由
  • 由於前提條件不同,可能會被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合約義務
  • 在股份轉讓合約的情況下,可能成為調整股份轉讓金額的理由
  • 在金錢消費貸款合約的情況下,可能成為失去期限利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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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

本所已經對陳述保證條款進行了說明,然而,在投資合約的情況下,需要根據投資合約的性質來規定陳述保證條款,因此,以下本所將對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進行說明。

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內容

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的內容,將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所需的前提條件進行陳述保證。

具體來說,企業將對以下內容進行陳述保證:

  • 企業向投資者披露的財務報表是根據公正的會計準則製作的
  • 企業不存在財務報表上未記載的隱藏債務,且企業未被其他公司提起訴訟
  • 企業內部關於股票發行的程序已合法且有效地進行
  • 企業向投資者披露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業務計劃書、登記證明書(登記簿謄本)以及其他與企業的業務運營、財務、人事等相關的文件中記載的信息,都準確地反映了最新的內容,並且對於重要的點是適當且充足的
  • 除了企業向投資者披露的事實之外,不存在對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實,且未來也不可能出現
  • 企業與反社會勢力等沒有任何實質性的關係

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的功能

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具有以下功能:

補充尽職調查(DD)的功能

投資者,特別是投資者為風險投資公司(VC)的情況下,通常會對投資目標企業進行DD。然而,DD的調查範圍有其限制,並且還存在時間和費用的問題。因此,對於投資者在DD中無法調查的事項,企業可以進行陳述保證。

尽職調查(due diligence)

投資者進行投資或金融機構進行承銷業務等情況下,為了適當評估投資對象的價值等,會在事前進行一系列詳細的調查。這種調查常在企業收購或重組等案件中進行。通過實施尽職調查,投資者可以事前了解投資目標的情況,例如,在企業收購中,可以根據調查出的事實進行購買價格或收購條件的談判等。

高橋和之等編『法律學小辭典』963頁(有斐閣,第5版,2016)

對陳述保證條款違反的懲罰機制

這與上述的陳述保證條款的功能基本相同。然而,對於陳述保證違反的法律性質,由於陳述保證並不意味著企業承擔合約義務,因此,這並非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因此,如果存在陳述保證條款的違反,需要在投資合約中具體記載違反者將承擔何種懲罰。

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範例

在簽訂投資合約之前,必須確實確認陳述保證的內容。

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範例,可以考慮以下的條款。

第五條(陳述及保證)
發行公司及經營股東,連帶地,對投資者陳述並保證以下事實為真實:
(1)發行公司已合法設立,並有效存在。
(2)發行公司對於本合約的簽訂及義務的履行,以及根據本合約發行本次股票,具有必要的能力及權限,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內部程序,且,本合約的簽訂及履行以及本次股票的發行,不違反法律、政令、規則、通告、發行公司的章程或其他所有規則,或自身為當事人的合約,並且,如果需要進行必要的許可、申報等程序,則該程序已完成。
(3)發行公司的業務運營已合法、適當地進行,如果業務運營需要許可、認可、登記及申報,則已適當地實施。
(4)發行公司發行的股票[及新股權利]的內容,與發行公司向投資者提交的資料一致。
(5)發行公司目前並無涉及法律程序、勞資爭議或行政或稅務其他程序,也無此類風險。
(6)發行公司的業務計劃書、財務報表、包含潛在股票的股東狀況,以及其他與發行公司的業務運營、財務、人事等相關的,發行公司向投資者提供、交付的文件的記載及信息均為真實且準確。
(7)發行公司至今已合法製作、提交稅款申報書,過去及現在不存在未支付、滯納等應付稅款的情況。
(8)發行公司的相關當事人(公司計算規則第 112 條 4 項所定義)或股東並非所謂的反社會勢力或類似者(以下稱為「反社會勢力等」),並未透過提供資金或類似行為,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的維持、運營,也未與反社會勢力等有交往。

一般社團法人電腦軟體協會,「投資合約書 種子輪用(無競爭避免義務)」,https://www.csaj.jp/documents/activity/project/startup/Contractsample_3-1.pdf,(2019年9月6日)

總結

以上,本所已對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進行了說明。進行投資的前提條件對於企業來說是接受投資的重要因素,對於投資者來說則是進行投資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簽訂投資合約時,必須仔細考慮陳述保證的內容。此外,投資合約中的陳述保證條款的內容會因企業已經披露的信息,投資者進行的尽職調查內容,投資合約的內容等因素而有所不同,陳述保證的內容並非固定不變的,因此請務必請專業人士如律師撰寫,或接受律師的法律審查。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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