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競技選手的權益保護與實務管理

肖像權與公開權的法律解釋
職業運動員擁有限制未經許可拍攝其容貌等的肖像權,以及管理其姓名與肖像商業利用的公開權。
在粉紅淑女事件(日本最高法院平成24年(2012年)2月2日民集66卷2號89頁、判時2143號72頁、判タ1367號97頁)中,對於藝人的公開權作出了明確的判斷。
這些權利源自人格權,關於肖像權的法律性質已在日本最高法院平成17年(2005年)11月10日(民集59卷9號2428頁、判時1925號84頁、判タ1203號74頁)中確認,而關於公開權的法律性質則在日本最高法院平成16年(2004年)2月13日(民集58卷2號311頁、判時1863號25頁、判タ1156號101頁)中得到確認。
近年來,隨著數位內容的快速普及,這些權利的保護變得更加重要,特別是在電子競技領域,由於在線直播和社交媒體曝光機會的增加,權利侵害的風險也在上升。
大會運營中的權利管理
關於電子競技大會中的權利管理,在由統括團體主辦的大會中,通常會透過規約來規定選手肖像等的使用條件。
另一方面,在由第三方主辦的大會中,可能需要在所屬團體與主辦者之間進行權利調整。
特別是在國際大會或涉及跨境直播的大會中,必須考慮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來進行權利管理。
此外,還需要應對數位時代特有的課題,例如各個直播平台的使用規約,以及觀眾的二次利用相關處理等。
媒體使用中的權利保護實務
為了保護選手的肖像等不被未經授權使用,將權利管理委託給選手所屬的團體是一個有效的解決方案。
透過這種方式,團體可以進行許可管理並應對權利侵害,從而全面保護選手的權利。
為了提高權利管理的實效性,建立數位內容的監控體系也很重要。
利用圖像識別技術和網頁爬蟲等科技,及早發現和應對未經授權的使用是理想的做法。
權利管理的實務框架
在職業體育界,運營團體對權利的統一管理已成為一般的實務做法。
在日本J聯盟和職業棒球中,根據統括團體的規章,規定由加盟球隊管理選手的權利,這種方式在法律上也被認可為有效(日本知財高判平成20年(2008年)2月25日裁判所網站)。
在電子競技中,所屬團體通過與選手的管理合約來全面管理權利,並建立適當控制第三方使用的體制是理想的。
具體而言,除了設定使用許可條件和使用費用、完善申請手續外,確立權利侵害發生時的應對流程也非常重要。
此外,若考慮到海外拓展,也需要考慮國際性的權利保護框架。
例如,需考量歐洲的GDPR等隱私保護規範,以及各國對於肖像權的法律制度差異,來建立管理體制。
實現有效的權利保護
受託管理權利的團體需要對未經授權的使用進行適當的應對。
從信義則的觀點來看,發送警告信或採取法律措施等,實現有效的權利保護是必要的。
在這方面,數位社會中的權利侵害經常跨越國界發生,因此建立國際性的法律措施執行體系也是一個重要的課題。
此外,提高選手自身的權利意識也很重要。
所屬團體應積極進行預防性措施,例如定期為選手提供培訓,並提供關於SNS(社交網絡服務)適當使用的指導方針。
通過這些措施,選手可以理解自身權利的重要性,並建立合作行使適當權利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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