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三方定向增發的投資合約條款清單
當創業公司從VC(風險投資公司)等第三方籌集資金時,通常會以第三方定向增發的方式,將新股分配給VC等投資者。進行第三方定向增發時,投資合約中需要規定的事項範疇廣泛,因此在合約談判階段,常常需要製作條款清單。因此,本所將解釋投資合約的條款清單中記載的,並成為合約談判重點的事項有哪些。
何謂投資合約
當公司從風險投資者等第三方處獲得投資時,需要簽訂一份確定投資條件等的合約。在此時,合約的當事人包括接受投資的公司、現有股東(如創業者等)以及新的投資者(如風險投資者等)。
雖然簽訂投資合約本身並非公司法所要求的程序,但如果沒有簽訂合約,作為接受投資的公司將無法證明從風險投資者等處獲得的資金是用於投資目的,這可能會成為未來問題的根源。如果不能證明資金是用於投資目的,則存在風險投資者等在後期撤回出資金的風險。因此,對於接受投資的公司來說,妥善簽訂投資合約非常重要。
投資合約的類型
接受投資時簽訂的合約,雖然不是不可能以一份合約書的形式來製作,但通常會根據合約內容分為多份合約書來簽訂。與投資者簽訂合約時最重要的是投資合約書和股東間合約書。
投資合約書是由接受投資的公司和新的投資者(如風險投資者等)之間簽訂的合約書,其中定義了關於投資對象(如股票等)的內容的條款,以及作為投資判斷基礎的投資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條款等。
相對於此,股東間合約書是包括創業者等現有股東在內的合約。在許多情況下,創業者等現有股東持有接受投資公司的過半數以上的股權。根據公司法,持有過半數以上股權的股東原則上可以單獨決定公司經營的基本事項。風險投資者等投資者往往以參與經營為前提進行投資,但要實現這一點,就需要通過合約約束持有過半數以上股權的現有股東。
投資合約中的第三方定向增發
當風險投資者等的投資對象為股票時,接受投資的公司將為風險投資者等投資者新發行股票。此時使用的方法是第三方定向增發。第三方定向增發是公司向特定的第三方授予接受新發行股票的權利,風險投資者等投資者購買這些股票的程序,這是公司法規定的一種股票發行方法。透過第三方定向增發發行股票並從風險投資者等投資者處籌集資金時,包括投資條件等在內,需要在合約談判階段決定的事項涵蓋了許多方面。
投資合約中的條款清單
條款清單的意義
當通過第三方定向增發新發行股票,從風險投資者等處籌集資金時,將需要簽訂投資合約。然而,這種投資合約的內容往往很長,且在合約談判階段需要與多個當事人進行複雜的權利關係調整。
因此,在製作投資合約書的前期階段,實務上常常會製作一份列出主要合約條件的條款清單,並以此為基礎進行合約談判。
條款清單的項目
投資合約以及股東間合約中的條款清單的項目會因投資案件而異,以下列出的主要項目僅供參考。另外,如果發行類別股票,則會增加有關類別股東的內容。
- 合約當事人相關事項
- 資金調配概述(發行的股票類型、可發行股票總數和已發行股票總數、發行股票數量、發行價格、總支付金額、支付條件、資本金等、支付期限、資金用途等)
- 類別股票相關事項(優先配息、剩餘財產分配優先權、取得請求權、取得條款、表決權、股票分割等)
- 股票相關事項(聲明保證、投資者的優先認購權、違約處理、合約終止等)
- 公司營運相關事項(資金用途、上市努力義務相關條款、派遣董事或觀察員、對投資者的事前批准/事前通知、對投資者的信息披露、創業股東的專念義務等)
關於類別股票的事項
在接受VC等的投資時,如果發行類別股票,則類別股票的條款將被記錄在條款清單中。類別股票是指部分權利等內容不同的股票,在接受VC等的投資時可能會被使用。
例如,有設定剩餘金分配或剩餘財產分配內容不同的類別股票,以及設定對某些股東大會決議事項有否決權的類別股票等。VC等的投資者預計在投資後將在一定程度上參與投資公司的經營,因此可能會發行具有這種內容的類別股票。
在發行類別股票時,類別股票的內容將被記錄在條款清單中。例如,在剩餘財產分配優先權這一項目中,將有以下的記述。
每股〇元(對每股支付金額的〇%)優於普通股,對〇類優先股為[同列or優先],並為[參與型or非參與型]
關於股票的事項
在投資時發行的股票相關事項包括以下幾點。
- 關於發行新股等的優先承受條款
- 關於優先購買權・先買權的條款
- 關於股票買回的條款
- 關於共同銷售權・轉讓參與權的條款
- 關於股票轉讓的條款
- 關於領售權(Drag Along Right)的條款
- 關於視同清算條款
優先承受條款是指投資者有權優先承受新發行的股票等,以維持自己的持股比例。優先承受權在條款清單上會被如下所述。
當發行公司發行股票等時,投資者可以根據持股比例優先承受。但是,不包括發行相當於已發行股票總數的〇%的股票選擇權。
此外,股票買回條款是指在某些情況下,VC等投資者有權要求公司或董事買回其持有的股票的條款。股票買回條款在條款清單上會被如下所述。買回請求權的發生條件和買回價格的計算方法是重點。
1.投資者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可以要求發行公司和創業股東買回投資者持有的股票。
・嚴重違反本合約〇條、〇條、〇條的情況
・表明保證的事項被發現不真實或不準確,且其內容重要的情況
2.根據上述1.的買回請求,買回投資者的股票的價格將由投資者和發行公司及創業股東按照協議的計算方法確定。
此外,領售權(Drag Along Right)是指VC等投資者可以主導M&A或EXIT的條款。對於VC等投資者來說,拖帶權是有效的投資回收手段,有些投資者可能會要求這種條件。
視同清算條款是指在VC等投資後,如果投資公司被收購,則視該公司為已清算,並將財產分配給VC等投資者的條款。特別是在創業初期投資的情況下,如果未能IPO,則可能會通過M&A被收購,如果沒有視同清算條款,投資者可能無法回收投資。
關於公司營運的事項
投資合約的條款清單中關於公司營運的事項包括以下幾點。
- 關於上市努力義務的條款
- 關於資金用途的條款
- 關於派遣董事或觀察員的條款
- 關於聲明保證的條款
- 關於重要事項的通知及投資者的事前批准的條款
- 關於對投資者的事後通知的條款
- 關於專注經營的條款
董事派遣條款是指風險投資者(VC)等投資者將其公司員工等任命為投資目標公司的董事的條款。風險投資者等通常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參與投資目標公司的營運以回收投資。派遣董事等身份的公司員工,不僅可以實時掌握投資目標公司的內部情況,還可以通過在董事會上發表意見,一定程度上控制投資目標公司的決策。關於董事任命的事項,條款清單上將如下所述。
持有已發行的〇類優先股票〇%/〇股以上的股東有權任命一名董事
關於投資合約中派遣董事等的條款的詳細解釋,請參閱下列文章。
此外,投資合約主要設定了保證投資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公司營運事項的適當性,以及與事前聲明相符的聲明保證條款。並且,將保證哪些事項在條款表上也有記載。
此外,專注經營的條款可能會限制投資後的高管流向外部。在條款清單上,將記載如下內容。
1.不得在未經投資者批准的情況下辭去董事職務,拒絕再選
2.禁止在未經投資者事前批准的情況下兼職或兼任
3.在任期間及退任後〇年內的競業禁止義務
此外,風險投資者等投資者基本上是計劃通過投資目標公司的上市(IPO)來回收投資,因此可能會設定投資公司的上市努力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條款清單上將記載如下內容。
1.發行公司及創業股東應盡力在〇年〇月末日前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
2.發行公司及創業股東應在投資者因期限屆滿等原因不得不出售發行公司股票時,有義務提供協助
總結:接受第三方投資時必須仔細考慮條款清單
如上所述,當通過第三方定向增發接受投資時,需要決定許多事項。在此階段決定的事項都是公司經營中的重要事項,因此在條款清單階段仔細考慮非常重要。許多事項需要預先了解日本公司法,因此可能難以理解。因此,本所建議在與風險投資公司等第三方進行投資協商時,諮詢有豐富經驗的律師關於創業公司的資金籌集。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