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路廣告代理商的合約書,需要注意的要點是什麼
根據電通於2019年2月公布的調查結果,日本2018年的總廣告費中,網路廣告費佔全體的26.9%,即1兆7,589億日元。對廣告主來說,網路廣告不僅可以從少量開始,還可以進行針對特定目標的高效廣告運營,因此使用網路廣告的廣告主每年都在增加。
因此,本所將解釋網路廣告代理商與廣告主簽訂的契約的重點。
關於網路廣告代理商的解說
什麼是網路廣告
網路廣告,顧名思義,就是在網路上發布的廣告。像是搜尋引擎行銷(搜尋連動型廣告)這種在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中優先顯示的廣告就是其中的代表,此外,還有在網站上的廣告位顯示的展示廣告。關於搜尋引擎行銷的詳細解說,請參考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listing-ads[ja]
網路廣告與電視廣告或雜誌廣告等傳統廣告不同,可以用少量的預算就開始。更重要的是,網路廣告可以利用搜尋引擎等收集的網路瀏覽者的屬性或搜尋歷史等,只向廣告效果高的用戶顯示廣告。這種細緻的定位是網路廣告的特有優點。
另外,關於保健食品廣告的規範,請參考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oints-for-supplement-advertising[ja]
網路廣告代理商的角色
當廣告主要發布網路廣告時,如果是搜尋引擎行銷,就需要向搜尋引擎方提出廣告發布的請求。而如果是在網站上的廣告位發布展示廣告,則需要向從網站購買廣告位的一級代理商(媒體代理商)提出發布的請求。
在這個時候,網路廣告代理商就扮演了介於廣告主和搜尋引擎或媒體代理商之間的角色,協調雙方的關係。具體來說,廣告代理商會從廣告主那裡了解廣告的內容、目標和期望的成果等,並根據廣告主的意願設定條件,向搜尋引擎或媒體代理商提出發布請求。
搜尋引擎或媒體代理商基本上會根據這些條件指定進行機械式的發布,因此,設定條件的廣告代理商是否具有網路廣告發布相關的專業知識,對廣告主來說是最重要的。
另外,如果企業要運用網路廣告,也可以選擇自行操作,這種方式有時被稱為「內部化」。但是,自行操作時,往往在專業性和人員規模等方面不如廣告代理商,加上許多企業的網路廣告運營人員並不多,如果負責人離職,運營可能會突然中斷,風險相對較高。
換句話說,廣告代理商的介入意義在於能確保具有網路廣告相關專業性的足夠人員。
網路廣告代理商合約中的重要要點
網路廣告代理商在接受廣告主的廣告運營委託時,會製作合約書。本所將解釋這份合約書中的重要條款。在以下提出的條款案中,「甲方」是廣告主,「乙方」是代理商。關於一般業務委託合約的詳細解釋,請參見下面的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regulation-of-outsourcing-contract[ja]
關於業務內容的條款
第〇條(業務內容)
甲方將向乙方委託下列各項業務中在附件中規定的事項,乙方接受此委託。
(1)與廣告投放相關的初期工作(選擇關鍵字等)
(2)廣告投放代理和運營業務(添加或刪除關鍵字,審查等)
(3)預算和投放地點變更等諮詢
(4)其他與廣告投放和運營所需的事項
在廣告代理商與廣告主簽訂的契約中,最重要的是規定廣告代理商接受委託的業務內容的條款。然而,關於業務內容的細節,一般來說,並不是在契約本體中規定,而是記載在附於契約的附件中。
關於廣告費用支付的條款
第〇條(廣告費)
1.甲方方應在次月末日前,根據前項報告確定的當月份運營金額,支付至乙方方另行指定的銀行賬戶。
2.乙方方應運營使前項所定的運營金額達到〇日元以上。
這是關於廣告主委託廣告代理商運營的廣告費用的條款。
關於運營的廣告費用,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廣告代理商先行支付廣告媒體,然後廣告主再支付代理商的代墊款,另一種是廣告主先向廣告代理商支付廣告費用。前者,即廣告代理商先行支付的方式較為常見,因此上述條款的第一項就是基於這種情況設定的。
然而,在小型廣告代理商等缺乏資金先行支付廣告費用的情況下,可能需要廣告主先行支付。這一點取決於廣告主和廣告代理商的談判,因此在簽訂契約前應充分確認。
另外,如後面將要說明的,如果將運營金額的一定比例設定為廣告代理商的報酬,那麼如果運營金額過低,就有可能虧損。因此,作為廣告代理商,也需要考慮設定廣告預算的最低金額。上述條款的第二項就是設定運營金額的最低金額。
關於支付給代理店的報酬條款
第〇條(報酬)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作為業務完成的對價,應在次月〇日前支付當月運營金額的20%(不含稅)。
關於廣告代理店從廣告主那裡收取的報酬的條款是非常重要的。
報酬的確定方式除了像條款草案那樣對運營的廣告費用進行一定比例的計算外,也可以不考慮運營金額而設定固定金額。此外,也可能有將目標轉換單價與轉換數量相乘的結果作為報酬的成功報酬制。
關於向廣告主報告的條款
第〇條(報告)
乙方應向甲方報告,並在下月〇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報告當月的業務執行情況。
廣告代理商通常需要定期向廣告主報告,例如透過搜尋引擎廣告等運營所產生的成果。
關於報告的方式和頻率,只要廣告主和廣告代理商達成一致,就可以自由決定。然而,對於報酬較少的廣告主,廣告代理商可能會將報告的頻率限制在每月一次,並且報告的方式多半不是面對面,而是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
相反地,如果能獲得大量報酬,廣告代理商可能會考慮增加報告的頻率,並採取面對面解釋的方式,以避免與廣告主的糾紛。另外,雖然上述條款並未包含,但廣告主有時會要求廣告代理商在任何時候都能報告業務執行情況,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加入關於定期報告以外的報告的條款。然而,如果廣告代理商的報酬較少,則應對此範圍有所限制,是否需要進行定期報告以外的報告,需要謹慎判斷。
關於帳戶資訊開示的條款
第〇條(帳戶)
1.若乙方使用自己擁有的帳戶進行業務,除非另有甲方乙方間的協議,該帳戶的所有權應歸乙方所有。然而,若甲方有要求,乙方有義務開示該帳戶的所有資訊。
2.若乙方使用甲方擁有的帳戶進行業務,該帳戶的所有權應歸甲方所有。但是,在本合約有效期間內,甲方應授權乙方使用該帳戶。
3.在前項的情況下,本合約結束時,乙方必須將該帳戶的所有資訊返還給甲方。
運用列表廣告時,需要創建廣告用帳戶。
關於廣告用帳戶,有使用廣告代理商提供的帳戶(第1項)和使用廣告主創建的帳戶(第2項)兩種情況。即使是使用廣告代理商創建的帳戶,通常也會將所有帳戶資訊開示給廣告主。因為出廣告費用的是廣告主,所以這是無可避免的。
第1項的條款案是基於這種考慮而設定的。相對於此,如果廣告主之前是自家(內部)運營,則可能會有廣告代理商接手使用原本廣告主使用的帳戶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廣告代理商需要獲得廣告主對使用帳戶的權利許可(第2項)。此外,合約結束後需要將帳戶資訊交還給廣告主(第3項)。
總結
預期互聯網廣告代理商將繼續迅速擴大其市場規模。不僅大型廣告代理商,具有專業知識的自由職業者也有可能進入這個行業,因此未來新進者的數量可能會進一步增加。
然而,與傳統的在電視或雜誌等媒體上投放廣告相比,互聯網廣告具有自動選擇最佳目標並讓他們瀏覽廣告的特性,廣告主無法實際看到並確認廣告在哪種媒體上投放了多少。因此,為了避免與廣告主發生問題,作為廣告代理商,確定提供何種業務內容以及如何計算報酬的方法,並且不留下任何疑問,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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