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公司法中,股份交換與股份移轉:建立完全母子公司關係的程序解說

在企業追求成長戰略的過程中,併購(M&A)與集團內部重組成為重要的選擇。特別是為了加快決策速度並最大化集團整體的協同效應,有時需要將某公司變成100%的完全子公司,從而建立完全的母子公司關係。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為了創建這種完全母子公司關係,設立了兩種主要手段:「股份交換」與「股份移轉」。股份交換通常用於將現有公司變成完全子公司,並在併購的情境中經常被運用。相對地,股份移轉則是在設立新的控股公司(持股公司)並將一個或多個業務公司作為完全子公司置於其下時的典型方法。這些制度的一大特點是,無需獲得所有股東個別的股份轉讓同意,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這一多數決原則,包括反對的少數股東在內,法律上實現100%的控制關係。由於這種強大的效果,這些程序在日本公司法中被嚴格規定,因此,經營者和法務人員必須準確理解這些細節。本文將基於法律依據,詳細解釋日本公司法下的股份交換和股份移轉的定義、兩種制度的差異,以及具體的程序流程。
股份交換與股份移轉概述
股份交換與股份移轉均為創建完全母子公司關係的組織重組行為,其核心差異在於成為完全母公司的公司是「既存的公司」還是「新設立的公司」。這一根本差異決定了各自制度的目的和程序框架。
什麼是股份交換
股份交換在日本公司法第2條第31號中被定義為「股份公司將其發行在外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其他股份公司或合資公司」。在此程序中,取得股份成為完全母公司的是一家已經存在的公司。成為完全子公司的公司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所有股份轉讓給完全母公司,並獲得完全母公司的股份或金錢等對價。股份交換後,成為完全子公司的公司的法人資格不會消失,仍然存續,因此可以在保持必要的許可認證、員工雇傭合約、交易對象合約關係的同時,推進寬鬆且順暢的經營整合。由於這一特性,股份交換主要作為M&A手段,用於將某企業作為完全子公司納入麾下。
什麼是股份移轉
股份移轉在日本公司法第2條第32號中被定義為「一家或兩家以上的股份公司將其發行在外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新設立的股份公司」。此程序的最大特點是,成為完全母公司的公司是通過股份移轉過程「新設立的」。一家或多家既存的公司將其所有股份轉讓給這家新設公司,自己則成為其完全子公司。結果,新設立的公司作為控股公司(持股公司),承擔統籌旗下子公司經營策略的角色。股份移轉用於單一公司轉變為控股公司架構(單獨股份移轉),或多家公司為了平等地進行經營整合而共同設立一個共同的母公司(共同股份移轉)等情況。
這種母公司性質的不同也反映在程序依據的文件名稱上。股份交換是兩個以上既存的法人主體間的協議,因此其內容由「股份交換合約」來確定。相對地,股份移轉是既存公司自行組織重組和同時設立尚不存在的新公司的自足行為,因此其內容由「股份移轉計劃」來確定。
兩制度的比較
理解股份交換與股份移轉在法律框架及實務應用場景上的差異,對於選擇適當的組織重組方法至關重要。這兩者最根本的不同,在於是否為現有公司或是新設公司成為完全母公司,而這一差異衍生出數個重要的區別。
首先,進行程序的依據文件不同。如前所述,股份交換是基於雙方簽訂的「股份交換合約」進行,而股份移轉則是根據成為新公司設立藍圖的「股份移轉計劃」進行。
其次,組織重組生效的時機不同。股份交換的生效是在股份交換合約中雙方約定的「生效日期」,相對地,股份移轉的生效則是在新設立的完全母公司完成設立登記的日期。因此,在股份移轉中,無法事先在合約中指定具體的生效日期。
由於這些差異,兩種制度的主要應用目的也有明顯的分歧。股份交換通常用於現有公司收購其他公司的M&A,或是將已存在企業集團內的子公司完全納入控制之下。另一方面,股份移轉則適用於新設立承擔集團整體經營策略的控股公司(持股公司化),或是多家企業在平等基礎上進行經營整合。
以下表格總結了這些主要的差異。
特徵 | 股份交換 | 股份移轉 |
母公司的性質 | 現有的公司 | 新設立的公司 |
依據文件 | 股份交換合約 | 股份移轉計劃 |
生效時期 | 合約約定的生效日期 | 新設公司的設立登記日 |
主要應用目的 | M&A、現有集團內的完全子公司化 | 控股公司(持股公司)的設立、多家企業的經營整合 |
日本株式交換程序
株式交換程序是按照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規定的多個階段進行的。為了保護股東、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設定了嚴格的要求。
締結股份交換合約
股份交換的過程始於成為完全母公司的公司與成為完全子公司的公司之間締結「股份交換合約」。通常,這種合約的締結需要各自公司董事會的批准。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律)第768條第1項的規定,股份交換合約必須明確規定一些事項(法定記載事項),如果這些事項沒有在合約中記載,則該合約將被視為無效。主要的法定記載事項包括:
- 完全母公司及完全子公司的商號和地址
- 對完全子公司股東進行補償的相關事項(例如,母公司股份的數量及其計算方法、金錢、公司債券、新股認購權等)
- 補償的分配事項
- 如果完全子公司發行了新股認購權,則對該新股認購權持有人進行母公司新股認購權交付時的條件
- 股份交換生效的日期(生效日)
在日本株式交換前的事前開示及股東大會批准
在締結株式交換契約後,雙方公司必須提供股東和債權人審查株式交換內容所需的信息。根據日本公司法第782條(完全子公司)及第794條(完全母公司)的規定,必須在股東大會前兩週等規定日期,於本店備置法定事項記載的「事前開示文件」。這些事前開示文件應記載的具體內容,在日本公司法施行規則中有詳細說明(例如第184條),包括株式交換契約的內容和對價的相當性等事項。
此外,株式交換要在其生效日的前一天,分別獲得完全母公司和完全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批准。特別決議通常要求出席的股東擁有超過半數表決權,並且獲得出席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贊成票,這是一個加重的決議要求(日本公司法第309條第2項第12號)。
反對股東的股份買回請求權
雖然股份交換是通過多數決來決定的,但為了保護反對此決定的股東的利益,日本公司法賦予了「股份買回請求權」。這是指反對股份交換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公正的價格」買回其所持有的股份(日本公司法第785條)。為了行使這項權利,股東必須在股東大會之前通知公司其反對股份交換的意向,並且在股東大會上實際投下反對票。在此基礎上,股東可以在生效日前20天至前一天之間正式提出股份買回的請求。
這裡關鍵的是「公正的價格」的解釋。這個價格在法律中沒有具體定義,如果當事人間無法達成協議,最終將由法院決定。日本的裁判例為「公正的價格」的計算提供了重要的指導。特別是在東京地方裁判所2008年3月14日的決定(舊金寶案件)中,「公正的價格」被認為是假設該組織重組未被批准的情況下股份所應有的價格,即所謂的「假如沒有重組的價格」。這種思路排除了股份交換公告對股價的不當影響,保護了少數股東。此外,該決定還指出,由於少數股東是被多數派的決定強迫退出公司的,因此不應該因為非流動性(市場上難以銷售)或非支配性(屬於少數派)而對價格進行減價(折扣)。這一司法決定對於公司進行股份交換時如何確保對價的公正性,具有重大的實務影響。
如果價格協議在生效日起30天內未能達成,股東或公司可以在隨後的30天內向法院提出價格決定的申請。
日本債權人異議程序
在日本進行股份交換時,完全子公司的法人格將繼續存在,其資產和負債也將如故地被繼承,因此原則上不會直接影響債權人的地位。因此,與合併等情況不同,債權人保護程序(債權人異議程序)並非總是必要的。只有在特定情況下,當債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才需要進行此程序。
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789條及第799條,需要進行債權人異議程序的主要情況如下:
- 對於完全子公司的債權人:當完全子公司發行的附新股認購權公司債相關的債務,在股份交換過程中由完全母公司承接時。
- 對於完全母公司的債權人:當作為對完全子公司股東的對價,完全母公司提供除股份以外的財產(例如金錢)時。這是因為母公司的資產將流出至公司外部。
當需要進行異議程序時,公司必須在官報上公告,並對已知的債權人進行個別催告,設定至少一個月的期間,以提供提出異議的機會。如果債權人提出異議,公司原則上必須對該債權人進行償還,或提供相當的擔保,或將相當的財產信託給信託公司等。
效力發生與事後披露
在株式交換合約中所定的效力發生日,株式交換的法律效力隨之產生,完全母公司將取得完全子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完全子公司的股東則會收到對價的交付。效力發生後,雙方公司必須立即製作記載株式交換結果等資訊的「事後披露文件」,並需在效力發生日起的6個月內,在各自的本店備置該文件(依據日本公司法第791條)。事後披露文件的記載事項按照日本公司法施行規則第190條的規定,包括了股份購買請求程序的進展等資訊。
日本株式移轉手續
株式移轉手續在許多方面與株式交換相似,但由於其涉及新設立一家完全母公司的性質,因此存在一些重要的差異。
製定株式移轉計劃
株式移轉過程始於將成為完全子公司的公司製定「株式移轉計劃」。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第773條)的規定,該計劃必須記載法定事項。除了株式交換契約的記載事項外,株式移轉計劃還必須包含新設立的完全母公司相關信息。主要的法定記載事項包括:
- 新設立的完全母公司的宗旨、商號、註冊地點、可發行的股份總數
- 新設立的完全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 新設立的完全母公司成立時董事的姓名
- 將給予完全子公司股東的新設母公司股份數量及其計算方法
- 新設立的完全母公司的資本金及準備金的金額
相關手續及效力發生
製定株式移轉計劃後,將進行一系列手續,包括事前披露(日本公司法第803條)、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批准、反對股東的股份買回請求權(日本公司法第806條),以及必要時的債權人異議程序(日本公司法第810條)。這些手續與株式交換的情況大致相同。
然而,效力發生的時機有決定性的不同。株式移轉是在株式移轉計劃中規定成立的完全母公司向法務局申請「設立登記」,並在該登記完成之日產生效力。通過這一登記,完全母公司才正式作為法人實體誕生,並同時取得完全子公司的所有股份。
效力發生後,新設立的完全母公司與完全子公司有義務共同製作事後披露文件,並在效力發生日起的6個月內,在各自的註冊地點備置(日本公司法第811條、公司法施行規則第210條)。
簡易手續與略式手續
在日本公司法下,當對股東的影響輕微或已存在強固的控制關係時,允許省略股東大會的批准決議,採用簡化的手續。這是為了平衡股東權益保護與企業靈活經營的需求而設計的合理制度。理解這些手續對於快速且高效地推進組織重組在實務上是非常重要的。
簡易股份交換
「簡易股份交換」是一種制度,當股份交換對完全母公司的財務狀況影響不大時,可以省略完全母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根據日本公司法第796條第2項)。該手續的適用條件是,給予完全子公司股東的對價(母公司股份或金錢等)總值不超過完全母公司淨資產額的五分之一(20%)。然而,即使滿足這一要求,如果持有超過完全母公司總投票權六分之一的股東在接到公司通知或公告後兩週內反對股份交換,則原則上仍需股東大會的批准。
略式股份交換
「略式股份交換」是當事公司間已存在強固的控制關係時,可以省略被控制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的制度。該手續適用於完全母公司持有完全子公司表決權90%以上的「特殊控制關係」情況(根據日本公司法第784條第1項、第796條第1項)。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召開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結果也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為了減輕手續負擔,認為不需要批准。然而,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對價為限制轉讓的股份,且完全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時,略式手續是不適用的。
總結
株式交換與株式移轉是根據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提供的,建立100%完全母子公司關係的強大且靈活的法律手段。株式交換適合將現有公司作為母公司進行併購(M&A),而株式移轉則適合新設母公司,建立持股公司體制或進行平等的經營統合。這兩種方法都能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來約束少數股東,同時設有嚴格的規定來保護利害關係人,如反對股東的股份買回請求權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的債權人異議程序。這些程序複雜,對法定期限和披露義務的遵守要求嚴格,因此實施時需要周密的計劃和法律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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