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入國及在留管理的框架:法律與行政概覽

跨越日本國境的人員流動,受到一項名為「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的法律全面規範。該法律在其第一條中明確了其目的,即「對所有進入本國或從本國出境的人員的出入境以及所有在日本境內居留的外國人進行公正管理」。這「公正管理」一詞象徵著日本出入國管理行政所追求的兩項重要國家利益之間的平衡。一方面,為了經濟活性化、技術創新,以及在國際社會中維持地位,必須順暢地接納有才能的人才、資本以及訪客。另一方面,為了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國內勞動市場,同樣重要的是維持嚴格的管理體系。這種促進與規範之間的平衡,是貫穿日本出入國管理制度設計的基本理念,從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的權限到個別外國人的上陸許可條件,都體現了這一指導原則。因此,要理解這一制度,不僅需要了解個別手續,還必須把握其背後的法律思想和行政結構。
日本出入境管理的基本原則
支撐整個日本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最根本法律原則,乃國家主權原理。此原理基於國際慣例法的確立,認為國家有主權權利拒絕可能損害自身安全或利益的外國人入境。具體而言,一個國家決定哪些外國人在何種條件下可進入其領土,原則上應交由該國自由裁量。由此國際法原則衍生的重要結論是,對外國人而言,進入日本或在日本居留,並非作為固有權利受到保障,而是日本國憑藉其裁量所賦予的一種許可。這一觀念不僅是抽象的法理論,它亦是日本法院在後述的麥克林案判決中,賦予法務大臣等行政機關在居留許可更新等事項上極大裁量權的法律正當性來源。理解國家主權這一基本原則,是關鍵於理解為何日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Under Japanese Immigration Control System)允許行政機關擁有廣泛的裁量判斷空間。
負責出入境管理行政的機構: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專門負責日本出入境管理相關行政事務的機構,設於法務省內的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這個組織通常以「入管」的簡稱為人所知。在2019年4月(平成31年/令和元年),原本屬於法務省內部部局(內局)的「入國管理局」,改組為擁有更強大權限和獨立性的外局——「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組織重組的背景是,居留在日本的外國人數量顯著增加,為了應對日益嚴峻的勞動力短缺,創設了新的居留資格,出入境管理行政面臨的挑戰在質和量上都有所增加,變得更加複雜。這一變化不僅僅是名稱上的更改,它反映了日本國家戰略中的重要轉變。換言之,為了追求勞動力確保,促進外國人的接納,與維持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需求達成平衡,進行了體制強化。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主要業務可大致分為以下四大支柱。首先是在機場和海港進行的「出入境審查」,這是對試圖進入日本的外國人以及從日本出國的人員進行管理的水際對策核心。其次是「在留審查・管理」,審查已在日本居留的外國人的居留期限更新和居留資格變更申請,並管理有關在留外國人的數據。第三是「在留支援」,為了讓外國人能夠順利地作為日本社會的一員生活,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這是一項相對較新的功能,包括運營外國人在留支援中心(FRESC)。最後是「違反審查・退去強制」,調查違反日本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的外國人,如有必要,進行驅逐出境的法律執行工作。
這種組織結構的變化,意義遠超行政上的重組。它表明負責出入境管理的機構,除了傳統的嚴格管理和執法角色外,還正式承擔了支援外國人順利接納和社會整合的角色。這種雙重角色是對日本面臨的人口動態變化和經濟需求現實的戰略性回應。
項目 | 舊入國管理局 | 現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
法律地位 | 法務省的內部部局(內局) | 法務省的外局 |
主要角色 | 主要著重於出入境管理和法律執行 | 包括出入境管理、在留管理、在留支援、戰略性調整的擴大角色 |
權限範圍 | 作為法務省內的一部分運作 | 擁有指揮塔功能,權限和預算更為強化的機構 |
入境程序:日本的上岸手續
外國人欲進入日本,必須經過法律程序獲得「上岸」許可。此程序的依據是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第7條所定的「上岸條件」。該條文明確規定了外國人獲得上岸許可需滿足的五項要求。
首先,必須持有有效的旅行證件,並原則上持有由日本駐外公館領事或外務大臣發給的有效簽證。其次,申請進入日本的活動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有虛假。第三,該活動必須符合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規定的某一在留資格。第四,預計在日本的停留期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最後,不得有任何後述的上岸拒絕事由。
實際的審查工作是在日本的機場或海港設立的出入國港口由入境審查官進行。外國人在申請上岸時,原則上必須提供指紋和面部照片等個人識別資訊。之後,經過入境審查官的面談等程序,審查是否滿足前述的五項上岸條件。若入境審查官認定滿足所有條件,則在外國人的旅行證件上蓋上「上岸許可證印」,由此外國人才能合法地首次進入日本。這一系列程序從簽證申請到國境的最終審查,經過多個階段,以確保進入日本的外國人確實滿足法律要求。
確保公正與安全:日本的入境拒絕理由
在入境的五項條件中,尤其扮演著維持日本安全與公共秩序重要角色的,是不符合入境拒絕理由的要求。日本的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第5條(1982年),從保護日本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具體列舉了不宜允許入境的外國人類型。該規定在出入國管理中,法律上保障了「嚴格管理」的一面。
入境拒絕的理由多種多樣,但根據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整理,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類別。第一,從公共衛生的角度來看,不宜允許入境的人。這包括了特定傳染病的患者等。第二,被認為具有強烈反社會性的人。例如,暴力團體的成員等屬於此類。第三,曾被日本驅逐出境的人,或在日本國內外因重大犯罪而被判刑的人。這是判斷再犯風險和對日本法律秩序的適應性的重要標準。第四,被認為可能會損害日本國家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為的人。恐怖分子或從事間諜活動的人等是這一類別的典型例子。最後第五,基於相互主義的情況。這些規定顯示,日本的國境管理不僅僅是管理人員的移動,更是保護國家免受各種威脅的重要防線。
在日本居留的外國人管理
外國人獲得上岸許可後,在日本居留期間內,其活動依據入境時確定的「居留資格」受到法律規範。這一居留資格制度是居留管理的核心,同時,企業和外國人本人還需遵守一些重要的行政通報義務,以準確掌握居留狀況。
其中之一是基於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第19條之16的「所屬機構的通報」。該規定要求雇用中長期居留外國人的企業或接收教育機構,在與外國人開始合約或合約結束時(例如,員工離職時),必須在14天內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進行通報。
相對應的,同法第19條之17規定了「中長期居留者的通報」。這要求外國人本人在所屬機構名稱或所在地變更、機構消滅、或從機構離脱或轉移時,需在該事實發生日起14天內進行通報。
這些通報義務不僅僅是行政手續。它們作為政府幾乎實時掌握日本國內外國人才動態的極其重要的數據收集機制。通過從企業和個人獲取信息,保障數據的準確性,並能迅速察覺某外國人可能失去合法居留的基礎(例如:離職後未找到新工作的狀態)。對企業而言,忽略這項通報,不僅是違反程序,還可能被視為對國家安全保障和經濟政策基礎的居留管理系統不予配合,這可能對未來的其他居留資格申請造成不利影響。
此外,居留外國人若暫時離開日本並希望以相同居留資格再次入境時,原則上需要事先獲得「再入國許可」。利用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6條規定的這一制度,可以在保持離境前的居留資格的情況下,實現再入國。
行政裁量權範圍:重要日本判例研究
為了理解日本出入境管理行政的運作,最高法院確定的行政機關特別是法務大臣所擁有的裁量權範圍的判例至關重要。其中一個代表性的案例是最高法院於1978年10月4日(昭和53年)的判決,通稱為「麥克林事件判決」。在此案中,最高法院認可法務大臣在決定是否批准外國人續期居留期限方面擁有非常廣泛的裁量權。
法院提出的理由是,判斷居留期限續期的批准與否需要綜合考慮申請人個人情況以及日本國內的政治、經濟、社會情勢、國際關係和外交上的考量等極具公共性的多樣因素。因此,這種高度政策性的判斷,由於其性質,最適合交由負責出入境管理行政的法務大臣進行專業和政策性的裁量。
此外,該判決嚴格限定了法院可以介入法務大臣判斷的情況。法院僅能在法務大臣的判斷「完全缺乏事實基礎或在社會通念上明顯缺乏合理性」的情況下才能撤銷其決定。這一極高的門檻實際上保護了行政判斷不受司法審查的影響。
這一判例帶來的實踐後果是重大的。這意味著,對於居留資格不予許可的決定等提起訴訟並試圖推翻該決定是極其困難的。因此,為了企業順利接納外國人才,不應寄望於事後訴訟,而應在申請階段就準備好符合所有要求且具有說服力的文件,並嚴格遵守履報義務等合規要求,這種預先且預防性的策略至關重要。這一判例清晰地展示了,國家主權原則如何在國內司法判斷中具體化,可謂是最明確的案例。
總結
日本的出入境管理及居留管理制度是基於國家主權原則而建立的,旨在平衡經濟需求與國家安全保障兩大目標的複雜法律與行政框架。該制度的運作由專門機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負責,並在法務大臣的廣泛裁量權下,力求嚴格與流暢的兼顧。對於全球化經營的企業而言,準確理解並適當應對這一制度是一項關鍵的經營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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