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職務著作」?解釋「職務著作」四要素和法人獲得著作權的方法
在著作權法中,原則上實際創作作品的人將成為著作權人。然後,這位著作權人將擁有著作權。
然而,例如,如果新聞記者撰寫的新聞文章的著作權按照原則歸屬於撰寫的記者,那麼公司將無法在未經記者同意的情況下在線公開或修改文章。為了避免這種不便的情況,著作權法設立了「職務著作」這一制度來修正原則。
今次,本所將解釋「職務著作」這一制度的內容,以及其被認可的要求,以及在「職務著作」的要求未被認可的情況下的應對方法。
著作權是什麼
「著作權」是指創作的小說、繪畫、電影或程式等「著作物」的獨家使用權。著作權在創作著作物的同時產生,並不需要像專利權那樣進行申請等手續。
著作物和著作權人
「著作物」的定義在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中規定如下:
第2條第1項第1號:創作性地表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包括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作品。
著作物包括以下:
- 論文、小說、劇本、詩歌、俳句、演講
- 樂曲及伴隨歌詞的樂曲
- 日本舞蹈、芭蕾舞、舞蹈或默劇的編舞
- 繪畫、版畫、雕塑、漫畫、書法、舞台設計
- 具有藝術性的建築物
- 地圖和學術性的圖紙、圖表、模型
- 劇院用電影、電視劇、網路直播影片
- 照片、寫真
- 電腦程式
「著作權人」原則上是指實際創作著作物的人。著作權屬於創作著作物的著作權人。因此,撰寫小說或繪畫的人就是著作權人。
然而,如果每次公司要使用員工創作的著作物都必須獲得員工的許可,那麼不僅費時費力,也會阻礙業務的順利進行。此外,員工離職後,著作權可能會被轉讓給競爭對手。
因此,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日本著作權法規定,當滿足一定條件時,著作權人不是實際創作的員工,而是僱用該員工的公司。這稱為「職務著作」。因此,一旦公司被認定為著作權人,就擁有所有關於著作物的著作權(以及著作人格權)。
職務著作的要求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中,對於職務著作,有以下的規定:
第15條第1項 法人或其他使用者(以下在本條中稱為「法人等」)基於其意願,由從事該法人等業務的人員在職務上創作的著作物(不包括程式的著作物),該法人等以自己的著作名義公開的著作物的著作者,除非在創作時的合約、工作規則等有特別規定,否則將視為該法人等。
整理一下,職務著作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 著作物的創作基於法人等的意願
- 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在職務上創作
- 該法人等以自己的著作名義公開
- 在合約、工作規則等中沒有特別規定
以下本所將詳細解釋每個要求。
1.「法人等的意願為基礎」是什麼
首先,著作物的創作需要「基於法人等的意願」。
「基於法人等的意願」意味著著作物的創作意願直接或間接取決於使用者的判斷。典型的情況是,使用者規劃和統籌著作物的創作,並讓員工進行創作活動。
然而,即使沒有使用者的具體指示或承認,如果從員工所屬的部門或業務內容來看,員工創作該著作物是被當作理所當然的期待,那麼這個要求就被認為是滿足的。
何種情況下「意願」會被肯定,各種裁判例都有不同。因此,在重要的案例中,需要製作和保存證明法人等「意願」的證據和資料。
2.「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在職務上創作」是什麼
接下來,「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需要「在職務上」創作著作物。
「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的典型情況是,員工與使用者簽訂了雇佣合約。
另外,即使沒有雇佣合約,如果實質上可以評價為使用者和員工之間存在雇佣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也可以認為滿足「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的要求。例如,自由撰稿人在出版社的指揮命令下,與其他員工處於同等地位,參與雜誌文章的創作工作,撰稿人可能被認為是「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
相對於此,如果只是委託沒有雇佣關係的外部人員創作著作物,那麼這些外部人員就不屬於「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因此,如果在承包合約等中向第三方委託創作著作物,則需要在合約中預先明確記載著作權的轉移。
「在職務上創作」指的是,無論在工作時間內外,員工作為自己的職務創作。
因此,如果利用閒暇時間獨自創作與職務無關的著作物,或者即使在工作時間內,但私人創作與職務完全無關的著作物,公司不會成為這些著作物的著作者。
3.「該法人等以自己的著作名義公開」是什麼
此外,創作的著作物必須是「該法人等以自己的著作名義公開的」。
「以自己的著作名義公開」不僅僅是在著作物上記載法人名,還需要以著作物的著作者名稱來顯示。
此外,「公開的」不僅限於實際以法人等的著作名義公開的,也包括預計公開的著作物,以及即使不公開,但如果公開則必然以該法人名義公開的。
另外,對於程式的著作物,並不要求「該法人等以自己的著作名義公開」(第15條第2項)。這是考慮到許多程式並不預計公開的情況。
4.「合約、工作規則等中沒有特別規定」是什麼
即使滿足以上要求,如果在著作物「創作時的合約、工作規則等」中特別規定員工為著作者,那麼職務著作的成立將被阻礙。因此,如果有這樣的規定,員工將成為著作者。
請注意,這種特約必須在著作物創作時就存在。這是基於基於著作物創作後著作者變動會造成法律關係混亂之考量。
職務著作的要求未達成時公司如何獲得著作權
如果未達到職務著作的要求,原則上,員工將成為著作權人。因此,公司無法成為著作權人。
然而,公司可以接受著作權人即員工的著作權轉讓。因此,本所將介紹兩種公司從員工那裡獲得著作權的方法。
在就業規則中規定
“就業規則”是指公司對員工制定的工作規則等。
因此,公司可以預先在就業規則中規定接受員工的著作權轉讓。具體來說,可以考慮設定以下條款:
- 員工通過職務創作的著作物相關權利(包括日本著作權法第27條和第28條的權利)歸公司所有。
通過設定這樣的條款,公司可以從適用就業規則的員工那裡獲得著作權。
個別製作契約
公司可以與擁有著作權的員工之間單獨簽訂著作權轉讓契約。由於就業規則不適用於非僱傭關係的人,因此需要這種方法。
使用這種方法,需要與每位員工單獨簽訂契約。在此過程中,可以為每位員工設定個別的條件。因此,即使在僱傭關係中,如果想設定個別的條件,最好簽訂著作權轉讓契約。
注意著作人格權!
雖然”著作權”可以轉讓,但是專屬於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不能轉讓。
如果員工保留著作人格權,可能無法自由修改著作物。因此,除了獲得著作權外,還應與員工達成協議,不對公司行使著作人格權。
總結:遇到職務著作問題時,應該向律師諮詢
本所已經對於非創作者的法人等在例外情況下成為著作權人的「職務著作」制度進行了解釋。
公司需要確認員工創作的著作物是否符合職務著作的要求。
即使法人認為符合職務著作的要求,但是即將離職的員工可能並不這麼認為,這常常會導致後續的問題。對於職務著作的要求以及實際上是否符合職務著作的正確理解,將有助於預防這類問題。
如果判斷是否符合職務著作的要求有困難,本所建議您向律師諮詢。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
Tag: General Corporate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