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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職務著作」?解釋「職務著作」四要素和法人獲得著作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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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職務著作」?解釋「職務著作」四要素和法人獲得著作權的方法

在著作權法中,原則上實際創作作品的人將成為著作權人。然後,這位著作權人將擁有著作權。

然而,例如,如果新聞記者撰寫的新聞文章的著作權按照原則歸屬於撰寫的記者,那麼公司將無法在未經記者同意的情況下在線公開或修改文章。為了避免這種不便的情況,著作權法設立了「職務著作」這一制度來修正原則。

今次,本所將解釋「職務著作」這一制度的內容,以及其被認可的要求,以及在「職務著作」的要求未被認可的情況下的應對方法。

著作權是什麼

「著作權」是指創作的小說、繪畫、電影或程式等「著作物」的獨家使用權。著作權在創作著作物的同時產生,並不需要像專利權那樣進行申請等手續。

著作物和著作權人

「著作物」的定義在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中規定如下:

第2條第1項第1號:創作性地表現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包括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作品。

著作物包括以下:

  • 論文、小說、劇本、詩歌、俳句、演講
  • 樂曲及伴隨歌詞的樂曲
  • 日本舞蹈、芭蕾舞、舞蹈或默劇的編舞
  • 繪畫、版畫、雕塑、漫畫、書法、舞台設計
  • 具有藝術性的建築物
  • 地圖和學術性的圖紙、圖表、模型
  • 劇院用電影、電視劇、網路直播影片
  • 照片、寫真
  • 電腦程式

「著作權人」原則上是指實際創作著作物的人。著作權屬於創作著作物的著作權人。因此,撰寫小說或繪畫的人就是著作權人。

然而,如果每次公司要使用員工創作的著作物都必須獲得員工的許可,那麼不僅費時費力,也會阻礙業務的順利進行。此外,員工離職後,著作權可能會被轉讓給競爭對手。

因此,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日本著作權法規定,當滿足一定條件時,著作權人不是實際創作的員工,而是僱用該員工的公司。這稱為「職務著作」。因此,一旦公司被認定為著作權人,就擁有所有關於著作物的著作權(以及著作人格權)。

職務著作的要求

本所將解釋職務著作的要求。

在日本著作權法第15條第1項中,對於職務著作,有以下的規定:


第15條第1項 法人或其他使用者(以下在本條中稱為「法人等」)基於其意願,由從事該法人等業務的人員在職務上創作的著作物(不包括程式的著作物),該法人等以自己的著作名義公開的著作物的著作者,除非在創作時的合約、工作規則等有特別規定,否則將視為該法人等。

整理一下,職務著作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1. 著作物的創作基於法人等的意願
  2. 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在職務上創作
  3. 該法人等以自己的著作名義公開
  4. 在合約、工作規則等中沒有特別規定

以下本所將詳細解釋每個要求。

1.「法人等的意願為基礎」是什麼

首先,著作物的創作需要「基於法人等的意願」。

「基於法人等的意願」意味著著作物的創作意願直接或間接取決於使用者的判斷。典型的情況是,使用者規劃和統籌著作物的創作,並讓員工進行創作活動。

然而,即使沒有使用者的具體指示或承認,如果從員工所屬的部門或業務內容來看,員工創作該著作物是被當作理所當然的期待,那麼這個要求就被認為是滿足的。

何種情況下「意願」會被肯定,各種裁判例都有不同。因此,在重要的案例中,需要製作和保存證明法人等「意願」的證據和資料。

2.「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在職務上創作」是什麼

接下來,「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需要「在職務上」創作著作物。

「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的典型情況是,員工與使用者簽訂了雇佣合約。

另外,即使沒有雇佣合約,如果實質上可以評價為使用者和員工之間存在雇佣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也可以認為滿足「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的要求。例如,自由撰稿人在出版社的指揮命令下,與其他員工處於同等地位,參與雜誌文章的創作工作,撰稿人可能被認為是「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

相對於此,如果只是委託沒有雇佣關係的外部人員創作著作物,那麼這些外部人員就不屬於「從事法人等業務的人員」。因此,如果在承包合約等中向第三方委託創作著作物,則需要在合約中預先明確記載著作權的轉移。

「在職務上創作」指的是,無論在工作時間內外,員工作為自己的職務創作。

因此,如果利用閒暇時間獨自創作與職務無關的著作物,或者即使在工作時間內,但私人創作與職務完全無關的著作物,公司不會成為這些著作物的著作者。

3.「該法人等以自己的著作名義公開」是什麼

此外,創作的著作物必須是「該法人等以自己的著作名義公開的」。

「以自己的著作名義公開」不僅僅是在著作物上記載法人名,還需要以著作物的著作者名稱來顯示。

此外,「公開的」不僅限於實際以法人等的著作名義公開的,也包括預計公開的著作物,以及即使不公開,但如果公開則必然以該法人名義公開的。

另外,對於程式的著作物,並不要求「該法人等以自己的著作名義公開」(第15條第2項)。這是考慮到許多程式並不預計公開的情況。

4.「合約、工作規則等中沒有特別規定」是什麼

即使滿足以上要求,如果在著作物「創作時的合約、工作規則等」中特別規定員工為著作者,那麼職務著作的成立將被阻礙。因此,如果有這樣的規定,員工將成為著作者。

請注意,這種特約必須在著作物創作時就存在。這是基於基於著作物創作後著作者變動會造成法律關係混亂之考量。

職務著作的要求未達成時公司如何獲得著作權

如果未達到職務著作的要求,原則上,員工將成為著作權人。因此,公司無法成為著作權人。

然而,公司可以接受著作權人即員工的著作權轉讓。因此,本所將介紹兩種公司從員工那裡獲得著作權的方法。

在就業規則中規定

“就業規則”是指公司對員工制定的工作規則等。

因此,公司可以預先在就業規則中規定接受員工的著作權轉讓。具體來說,可以考慮設定以下條款:

  • 員工通過職務創作的著作物相關權利(包括日本著作權法第27條和第28條的權利)歸公司所有。

通過設定這樣的條款,公司可以從適用就業規則的員工那裡獲得著作權。

個別製作契約

公司可以與擁有著作權的員工之間單獨簽訂著作權轉讓契約。由於就業規則不適用於非僱傭關係的人,因此需要這種方法。

使用這種方法,需要與每位員工單獨簽訂契約。在此過程中,可以為每位員工設定個別的條件。因此,即使在僱傭關係中,如果想設定個別的條件,最好簽訂著作權轉讓契約。

注意著作人格權!

雖然”著作權”可以轉讓,但是專屬於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不能轉讓。

如果員工保留著作人格權,可能無法自由修改著作物。因此,除了獲得著作權外,還應與員工達成協議,不對公司行使著作人格權。

總結:遇到職務著作問題時,應該向律師諮詢

本所已經對於非創作者的法人等在例外情況下成為著作權人的「職務著作」制度進行了解釋。

公司需要確認員工創作的著作物是否符合職務著作的要求。

即使法人認為符合職務著作的要求,但是即將離職的員工可能並不這麼認為,這常常會導致後續的問題。對於職務著作的要求以及實際上是否符合職務著作的正確理解,將有助於預防這類問題。

如果判斷是否符合職務著作的要求有困難,本所建議您向律師諮詢。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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