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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入國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入境、登陸、出境管理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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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入國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入境、登陸、出境管理解說

在當今全球經濟中,多國籍企業要在日本市場取得成功,戰略性地配置管理層和專業人才是不可或缺的。在這種情況下,深入理解日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不僅僅是一項行政工作,它已成為企業治理和戰略風險管理的核心要素。到了2023年(令和5年),新入境者的數量達到了約2375萬人,而年底時在日本居留的外國人數量也上升到了約341萬人,顯示出日本國際人員流動的活躍。本文將從專業和系統的角度,解說基於日本的「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簡稱「入管法」)所規範的外國人入境、上陸以及出境的法律框架。具體來說,從獲取前往日本旅行所需的簽證,到入境時的核心程序——上陸審查,以及出境和再入境的相關手續,本文將逐一詳細說明每個階段,並闡明其法律意義和實務操作時的注意事項。

日本出入境管理的基本原則與入管法

構成日本出入境管理制度核心的是於1951年(昭和26年)制定的入管法。該法律確立了管理所有人進入日本及從日本出境的基本原則。

日本入管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第1條規定了該法律的目的,即「對所有進入本國或從本國出境的人進行公正的出入境管理」。這一「管理」一詞明確表明,日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基於國家主權,嚴格規範誰被允許越過國界,以維護國家利益、公共秩序以及國內安全。該制度在積極接納對日本社會有貢獻的專業人才等特定技能者的同時,其執行標準極為嚴格。

為了理解這一法律框架,掌握入管法第2條中定義的基本術語至關重要。例如,「外國人」指的是不具有日本國籍的人,「旅券」則是指日本政府或日本認可的外國政府等發行的護照等。這些程序在法務省令指定的「出入國港」,即港口或機場,由隸屬於法務省的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的「入國審查官」執行。

因此,當企業邀請外國人來日本時,必須認識到該手續不僅僅是一個申請過程,而是對一個將國家安全和秩序維護放在首位的主權國家提出的許可請求。申請文件中的任何小錯誤或內容不一致,都不會僅僅作為行政錯誤處理,而可能被視為未滿足獲得入國許可所要求的高證明標準,直接導致申請不被批准。證明責任完全在申請者及其邀請企業方。

日本入境流程:簽證與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

外國人欲進入日本,原則上首先需在海外的日本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取得簽證。簽證類似於推薦信,證明持有者的旅行證件有效,且符合簽證所列條件下入境日本不會有障礙。然而,極其重要的是,獲得簽證並不保證能進入日本。最終是否能入境,將由日本的出入國港口進行的上陸審查中,入境審查官決定。

為了使這個雙重流程順利進行,日本設有「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 COE)制度。該制度由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預先審查外國人在日本的活動是否符合入管法所定的在留資格要求,並出具證明文件。企業聘請外國人時,首先在日本國內申請該證明書,獲得後再寄給海外的本人。本人隨後將該證明書提交至當地日本大使館等處申請簽證。有了COE,可望加快簽證發放程序及抵達日本時的上陸審查。

關於簽證發放的法律性質,有重要的判例存在。東京地方裁判所於2010年7月8日(平成22年)的判決中,認為日本國領事官拒絕簽證發放不屬於可向日本法院申請取消的「行政處分」。裁判所指出,根據國際慣例法,國家無義務接納外國人,簽證發放是基於國家主權的外交行為,與入管法所定的國內行政程序性質不同。

該判例法律上確認了負責簽證發放的外務省外交功能與負責上陸許可的法務省(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國內行政功能的明確分離。換言之,若簽證發放遭拒,無法透過日本司法制度提出異議。這對企業而言是一個重大且無法迴避的風險。若重要人員或專家的簽證未能獲發,企業無法強制政府發放簽證的法律手段。為減輕此風險,唯一且最佳策略是從申請初期就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並準備完善且有說服力的申請文件。

日本上陸審查:合法居留的開始

獲得簽證並抵達日本的外國人必須接受入境港口的入國審查官進行的上陸審查。通過此審查並在護照上獲得上陸許可的印章,方可正式開始在日本的合法居留。日本的出入國管理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第6條及第7條規定了獲得上陸許可的嚴格要求。

入國審查官將審查以下五個條件是否全部符合:

  1. 持有有效的護照以及(如有需要)簽證。
  2. 在日本進行的活動不是虛假的,並且符合特定的在留資格。
  3. 預定進行的活動符合出入國管理法附表所列的在留資格標準(包括法務省令所定的上陸許可標準)。
  4. 預定的在留期間符合法律規定。
  5. 不符合日本出入國管理法第5條所定的上陸拒絕事由(如過去的犯罪記錄或被驅逐出境的歷史)。

與企業活動特別相關的主要就業相關在留資格,都設有各自獨特的要求。

日本的「經營・管理」居留資格

此居留資格針對在日本從事事業經營或管理的外國人而設。主要要求包括在日本國內擁有獨立的營業場所,以及事業規模需擁有資本金500萬日元以上,或者雇用2名以上居住在日本的全職員工。申請時,必須透過具體且可行的事業計劃,客觀證明事業的穩定性與持續性。

日本的「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在留資格

這是對於擁有專業技術或知識的專業職從業員最常適用的在留資格。核心要求是,申請人從事的工作內容必須與其學歷(大學或日本專門學校的專攻領域)或職業經歷有明確的相關性。例如,一個在大學專攻機械工程的人作為工程師就職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此外,法律上還要求報酬金額必須至少與從事相同工作的日本人所得報酬相當。

日本的企業內部調動簽證

此簽證適用於從外國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等調動至日本關聯企業的員工。申請的前提是,申請者在調動前必須在海外的辦事處連續從事「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相關工作一年以上。日本的企業內部調動簽證的一大特點是,與「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不同,申請時並不一定要求具有大學畢業等學歷。

這些簽證各自有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企業在配置人才時,需要根據每位員工的經歷和在日本的角色,戰略性地選擇最合適的簽證。下表比較了這三種主要簽證的要求。

項目經營・管理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部調動
主要對象經營者、管理者專業職總部・分支機構間的調動者
學歷要求原則不需要原則上需大學畢業或專門學校畢業不需要
實務經驗要求管理者需3年以上若不符合學歷要求則需10年以上(國際業務需3年以上)調動前在海外關聯公司連續工作1年以上
事業規模要求資本金500萬日圓以上或常勤員工2名以上審查企業的穩定性及持續性審查企業的穩定性及持續性
企業間的關聯性不需要不需要需要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等的關係

經過入境審查,符合這些條件的外國人將獲得記載有簽證類型和停留期限的「在留卡」。該卡作為在日本中長期停留的外國人的身份證明,必須隨身攜帶。

日本出境管理:重視再入國許可制度的重要性

對於暫時離開並計劃再次返回日本的外國人來說,正確理解有關出境的手續至關重要。通常的出境手續是根據日本出入國管理法(Immigration Control and Refugee Recognition Act)第25條,在出境港口或機場向入境審查官出示護照並完成出境確認。

然而,最應注意的是,持有在留資格的外國人若在出境時未獲得再入國許可,則其出境同時將喪失所持有的在留資格及在留期間。換言之,若未做任何準備便出境,則需重新開始獲取簽證和在留資格的整個過程。為避免此情況,日本出入國管理法設有兩種再入國許可制度。

一種是根據日本出入國管理法第26條的普通「再入國許可」。這需要在出境前向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該許可分為一次性和多次有效兩種,有效期限最長可達5年,範圍限於現有的在留期間。重要的是,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可以在海外的日本大使館等處申請延長有效期限。

另一種是根據日本出入國管理法第26條之2的「視同再入國許可」。持有有效護照和在留卡的外國人在出境時,在機場填寫再入國出境記錄(ED卡)的相關欄位,即可獲得無需事先手續的再入國許可。但該制度的有效期限僅限於出境日起1年內(若在留期限不足1年,則以該在留期限為限),且不能在海外延長期限。

選擇哪種制度應根據離開日本的時間長短謹慎決定。下表總結了兩種制度的主要差異。

項目再入國許可視同再入國許可
根據法律出入國管理法第26條出入國管理法第26條之2
申請地點事先於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出境時於機場/海港
有效期間在留期間內最長5年出境後1年
海外延長可行不可
手續費需要免費
推薦使用情況可能超過1年出境確定1年內返回

作為顯示行政裁量權範圍的重要判例,有最高法院1998年4月10日的判決(再入國不許可處分取消等請求事件)。在該案件中,一名拒絕按照當時的外國人登記法提供指紋的永住者,法務大臣未給予再入國許可的處分是否合理成為爭議焦點。最高法院支持了法務大臣的處分,認為再入國許可應綜合考慮申請者的在留狀況、旅行目的和國內外情勢等因素,並由負責出入國管理行政的法務大臣進行廣泛裁量。

該判決表明,即使是持有最穩定在留資格的永住者,再入國權利也不是絕對的,可能會受到行政裁量的限制。此外,入管法以外的法律(本案中為外國人登記法)的遵守情況被作為再入國許可判斷的依據,這一點值得關注。這暗示了日本的在留管理不僅評估入管法上的合規性,還綜合評估對日本整體法律秩序的遵守情況。對企業而言,這意味著管理所屬外國人員工的合規性不僅限於出入國管理法相關手續,還包括稅收、社會保險和其他公共義務的履行,範圍更為廣泛。員工的個人法律問題可能直接威脅到企業經營中不可或缺的國際移動自由。

總結:企業的全球戰略與日本出入境管理合規

正如本文所概述,日本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基於保護國家主權利益的嚴格法律框架,其運作大量依賴行政裁量。從外國人的入境、上陸到出境的每個階段,都受到詳細法令的規範。企業要成功實施全球人才戰略,準確理解並遵守這些規則是至關重要的。合規的關鍵不僅僅是準備申請文件,更在於深刻認識制度底層的法律原則,如主權管理、行政裁量以及對申請者的高度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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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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