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民法修正設立「定型合約規則」,雲端服務(BtoB)使用條款的修訂要點
2020年4月1日,日本的民法進行了修訂並開始實施。在這次的修訂中,與合約相關的規則進行了大幅度的變更。許多IT公司在與客戶的交易中都會制定自家服務的使用條款,對於這種使用條款,新修訂的《日本民法》中新增了「定型約款」的規則。
在舊版的日本民法中,對於像使用條款這樣的服務提供者對不特定多數的用戶一視同仁地適用的規定,並沒有明確的規則,其有效性等也都需要進行解釋。然而,由於這次在《日本民法》中對定型約款新增了規則,許多已經制定了使用條款的公司都需要按照新修訂的《日本民法》的規則進行審查。
因此,本所將針對新修訂的日本民法中新增的定型約款規定,解釋在修訂BtoB服務的使用條款時需要確認的要點。
另外,關於使用條款的一般制定方法,本所已在下列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何種類的使用條款屬於標準條款
根據修訂的日本民法(2018年修訂)中所規定的「標準條款」,如果符合該定義,則將適用後述的標準條款的單方面變更等新規則。至今為止,關於標準條款的變更,是否可以在未獲得用戶個別同意的情況下有效地進行,一直存在爭議。
由於這次修訂明確規定了單方面變更有效的規則等,因此,對於許多企業來說,將使用條款製作為符合「標準條款」的形式,有助於避免對其有效性產生疑問,這是一個優點。
修訂的日本民法規定的標準條款的兩個要素
在修訂的日本民法中,滿足以下兩個要素的使用條款被視為「標準交易」。
- 由特定的一方與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交易
- 其內容的全部或部分是對雙方都合理的一致性
然後,在「標準交易」中,由特定的一方準備的條款的總體,以作為契約內容的目的,被定義為「標準條款」(修訂的日本民法第548條的2第1項柱書)。因此,判斷是否符合標準條款的關鍵點是,是否滿足標準交易的兩個要素。
基本上,如果使用條款的目標服務是對大量用戶進行交易,而不考慮用戶的個性,即不打算根據用戶更改使用條款,則該使用條款滿足上述要素,屬於「標準條款」。
企業間的契約模板是否屬於標準條款
在判斷企業製作的使用條款等是否屬於「標準條款」時,該使用條款的目標服務是BtoB交易還是BtoC交易並無關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企業間(BtoB)的交易中,常常簽訂的基本交易契約等契約模板被認為不屬於「標準條款」。
在這種企業間交易的契約中,一方提出的契約模板通常會在不進行特殊修改的情況下簽訂契約,因此,乍看之下,似乎滿足「標準條款」的要素。但是,由於交易對手的力量關係等因素,交易對手可能會提出其他模板,或者要求修改契約內容,這種可能性並非零。
因此,由於契約內容的修改等在一定程度上是預期的,契約模板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的一致性對雙方來說並不合理,因此不滿足「標準交易」的要素。
定型合約的單方變更
在民法修正前,業者單方面訂定的使用條款內容變更的程序成為了討論的焦點。在許多情況下,當使用條款發生變更時,業者會通知使用條款的適用對象,即用戶。然而,如果將使用條款視為合約書的一種形式,是否可以在未獲得用戶個別同意的情況下有效地變更使用條款,這一點引起了爭議。
修正後的日本民法明確規定了定型合約單方變更有效的規則。基本上,這是對過去的行業慣例的確認,對業者來說並不會帶來太大的負擔。作為業者,有必要再次檢查自家的使用條款是否符合修正後的民法規則。
修正後民法的規則
在修正後的民法中,設立了關於定型合約變更的規定。具體來說,要變更定型合約,需要滿足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方面的要求。
如果這些要件都得到滿足,則可以在未獲得用戶個別同意的情況下變更合約。另外,如果獲得了用戶的個別同意,即使這些要件未得到滿足,變更也是有效的。
定型合約變更的實質要件
為了使定型合約的變更被認為是有效的,實質要件是關於變更內容的。具體來說,需要滿足以下兩點中的任何一點:
- 變更內容符合一般使用者的利益
- 變更內容不違反合約目的,且合理
定型合約變更的形式要件
為了有效地變更定型合約,形式要件是關於變更程序的。具體來說,需要滿足以下兩點:
- 確定變更生效的時間
- 通過互聯網等適當的方式公開變更的意向、變更後的內容以及變更生效的時間
以下將討論業者在創建使用條款時通常會設定的關於變更的條款例,需要修改哪些方面。
使用條款內容的變更
第〇條
1.本所可以在未獲得合約者的同意的情況下變更本合約的內容。只有在本所認為變更是根本性的情況下,才會通知合約者。
2.即使本所的通知實際上未能到達合約者,對所有合約者來說,變更後的合約條款仍然適用。
這一條款是關於定型合約內容的單方變更,這在民法修正前是常見的規定例子。然而,如果以修正後的民法為前提,則需要修改這一條款。具體來說,這與本所之前解釋的形式要件相抵觸。
作為形式要件的第一點,本所提到了”確定變更生效的時間”。因此,對於上述條款例子,需要進行如下修改:“如果合約者在施行時間過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該合約者同意該變更。”
此外,作為形式要件的第二點,本所提到了”通過互聯網等適當的方式公開變更的意向、變更後的內容以及變更生效的時間”。因此,在上述條款例子中,需要加入如下內容以符合要求:“如果變更本條款,本所將通過在本所的網站上公告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公開變更後的條款的施行時間和內容,或通知合約者。”
綜上所述,符合修正後民法的條款案例如下:
第○條
1.如果變更本條款,本所將通過在本所的網站上公告或其他適當的方式公開變更後的條款的施行時間和內容,或通知合約者。
2.如果合約者在施行時間過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該合約者同意該變更。
服務內容的變更
第〇條
本所可以根據需要在未獲得合約者的許可的情況下變更本服務的內容,並將通過在本所的網站上或本所認為適當的方式通知合約者。
當使用條款的適用對象,即服務的內容發生變更時,這並不是”定型合約”本身的變更。因此,不需要按照修正後的民法進行變更,即使按照原來的條款,也不會無效。
合約內容變更伴隨的使用費變更
第〇條
如果有伴隨使用費變更的合約內容變更,本所將從變更申請書上記載的變更適用日開始適用變更的使用費。
有些情況下,使用條款會規定如果合約內容變更,使用費也會變更。在這種情況下,上述條款例子中規定了從合約者獲得變更申請書開始。如果是這樣,那麼就是在獲得用戶的個別同意後變更使用費,無論是否屬於”定型合約”,都是有效的。因此,對於上述條款例子,不需要按照修正後的民法進行修改。
網路廣告等的使用條款
對於網路廣告(如清單廣告等)和SEO服務的合約,即使預算和投放媒體可能會變動,但「代理運營網路廣告」的服務仍然相同,本所是否可以認為「代理運營網路廣告」的使用條款也符合日本修訂民法中的「定型合約」呢?
由於這些使用條款實際上幾乎不會因用戶而變動,因此本所可能會認為它們符合「定型合約」的定義。然而,並非所有用戶都不會就預算和投放媒體進行談判。
因此,本所不能肯定地說這些條款會一致地適用於大量不特定的用戶,並且在日本修訂民法中,可能會被判定為不符合「定型合約」的定義。因此,如果要更改上述使用條款,為了防止被解釋為不符合「定型合約」的定義,最好先取得用戶的同意。
總結:製定符合「標準條款」使用條款的重要性
由於這是第一次在民法中設立了關於標準條款的規則,因此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基本上,這是一項讓業者更容易利用像是使用條款等單方面適用的條款的修訂,因此,未來製定符合「標準條款」的使用條款將變得重要。本所建議您就如何適應修訂後的民法,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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