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系統開發中涉及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案例
在系統開發中的法律問題裡,大部分關於各種權利與義務所在的爭議,都是基於事前已簽訂的「契約」存在為前提而展開的。然而,法律上的義務並不全然以事前簽訂的「契約」存在為依據。法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就是其典型例子。本文將介紹不以契約為依據的「侵權行為」概念,並解釋侵權行為法與系統開發項目的關聯。
系統開發項目與非法行為的關聯
圍繞系統開發的各種責任
在與系統開發相關的話題中,當「法律」成為問題的場景,本所首先想到的可能是項目「火災」的場景,或者用戶和供應商之間出現某種爭議的情況。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llapse-of-the-system-development-project[ja]
在上述文章中,本所解釋了,儘管具體的「火災」案例多樣化,但在法律框架下觀察它們時,可以通過相對簡單的圖表進行整理。
此外,面對具體的「火災」案例,當本所試圖通過某種法律手段(例如訴訟或調解)解決問題時,誰承擔了多少義務(=責任)成為問題。關於與系統開發項目特別相關的「責任」問題,本所在以下文章中進行了整理。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responsibility-system-development[ja]
責任的內容主要基於契約
本所將系統開發的「火災」和「責任」等主題的詳細內容留給其他文章,但這裡的重點是,系統開發相關的爭議場景中採取的法律選項(例如契約的解除或損害賠償請求)大多數都基於契約內容。例如,考慮到系統開發相關問題中常見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和「瑕疵擔保責任」,這一點應該很明顯。
- 債務不履行責任 →例如交付期限的延遲(=履行遲滯)或系統本身的未完成(=履行不能)等問題。首先,交付期限是何時,應建立的系統的要求是什麼,都是根據契約來決定的。
- 瑕疵擔保責任 →例如在交付後發現錯誤,或發現處理速度存在重大問題等。對於這些問題,最終問題是「應建立的系統本來應該是什麼樣的」與契約內容的偏差。
侵權行為責任不基於契約
然而,與「債務不履行」和「瑕疵擔保」等基於契約的事物相對,侵權行為責任並不以契約的存在為前提。這不僅限於系統開發,而且適用於所有涉及民法的爭議。
首先,非法行為是什麼?這是由下面的民法第709條規定的。
第709條
故意或過失侵犯他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的人,應對因此而產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他人的」這個詞是重要的關鍵詞。它不僅針對交易關係中的對方,而且包括除本人外的所有「他人」。
非法行為的典型例子是交通事故。如果因為分心駕駛等原因在交通事故中撞到人,不僅會承擔刑事責任,而且在民事上也會承擔責任。這裡所說的民事責任就是侵權行為責任。也就是說,並沒有與汽車事故的受害者簽訂「不撞車的契約」,但在與「他人」的關係中,本所廣泛地承擔了這種責任。
在系統開發中,何時會出現違法行為問題?
在系統開發中被問及侵權行為責任的情況相當罕見
然而,在圍繞系統開發的各種爭議中,就像「汽車事故」類似的「不以合約關係為前提的責任追究」這種情況,可能很難想像。事實上,在過去關於系統開發的裁判例中,被認定有侵權行為責任的例子並不多。
這並不奇怪。反而,由於系統開發項目是用戶和供應商互相合作進行的,這樣的情況可以說是自然的。大部分與系統開發相關的爭議,往往歸結於「項目管理義務」和「用戶的合作義務」等以合約關係為前提的角色劃分問題。
例如,在以下的文章中,本所說明了當「用戶想要中斷項目」時的問題整理方式。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terrruption-of-system-development[ja]
在這裡,即使是用戶方提出中斷,本所也說明了供應商方也需要反省自己的錯誤的重要性。另外,在以下的文章中,本所也對「交付期限的延遲」等問題進行了法律整理。結果,本所可以看出,問題仍然只是用戶和供應商的角色劃分。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erformance-delay-in-system-development[ja]
從這樣看來,系統開發項目的特點似乎在於「管理項目的供應商」和「合作的用戶」之間的關係的緊密性。而這種基於合約關係的緊密性,諷刺的是,有時也會成為爭議的導火線。因此,在這個意義上,關於系統開發的爭議中,侵權行為責任成為問題的案例,可能難以被稱為該領域的「典型論點」。
關於簽訂合約前侵權行為責任問題的案例
然而,實際上確實存在認定供應商方面侵權行為責任的案例。以下引述的判決文案例中,由於供應商對用戶沒有提供足夠的信息,隨著項目的進行,雙方的認識差異逐漸浮現,最終導致項目中止。在本案中,由於供應商在最初的企劃和提案階段就存在說明不足,這被認為是項目中止的原因,而這些都是在簽訂合約「前」進行的實務行為,因此問題在於是否可以追究基於侵權行為而非基於合約的責任。(下劃線部分的補充,以及對粗體部分的修正,都是為了說明方便而由筆者添加的。)
在企劃和提案階段,項目的目標設定、開發費用、開發範疇以及開發期間的組織和預期等,與項目構想和實現可能性相關的大框架被確定,並且,根據這些,與項目相關的風險也被確定。因此,在企劃和提案階段,供應商需要進行的項目規劃和風險分析是進行系統開發所必需的。因此,作為供應商,在企劃和提案階段,需要考慮和驗證自己提出的系統的功能、用戶需求的滿足度、系統的開發方法、接單後的開發組織等,並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有向用戶解釋的義務。這種供應商的驗證和解釋等義務,可以定位為在簽訂合約過程中基於誠信原則的侵權行為法上的義務,而上訴人作為供應商應該承擔這種在這個階段的項目管理義務。
東京高等法院判決,平成25年(2013年)9月26日
換句話說,由於這是簽訂合約「前」的事項,因此追究基於合約的債務不履行的理論構成是困難的,但是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義務違反,可以期待公平的解決。
侵權行為與專案管理義務的關聯
在系統開發中,供應商和用戶各自從自己的立場出發,共同推進開發工作。在這裡,作為系統開發專家的供應商所承擔的義務被稱為「專案管理義務」。關於專案管理義務的整體解釋,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roject-management-duties[ja]
在這個判決中,不僅關注到「在系統開發中,是否存在侵權行為責任問題」這一點,而且還從「專案管理義務是否也適用於簽訂契約之前的關係」這一角度吸引了一定的關注。
何謂「信義原則」
再者,判決文中提到的「信義原則上的義務」,是基於以下條文的內容。
日本民法第一條第二項(明治時代,1896年)
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必須依照信義,誠實地進行。
這是被稱為民法中的一般條款,適用於所有使用民法進行的爭議解決,是基本的原理和原則。涉及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論述,應該在基於「信義」和「誠實」的原則上進行。
如果從本判決文的案例來看,如果供應商方面提出「在企劃和提案階段,由於尚未簽訂合約,因此沒有事前說明的義務」這樣的反駁,那麼這種行為就缺乏基本的誠實原則,並不能得到法律論述的支持。
總結
「非法行為」、「專案管理義務」、「誠信原則」等幾個重要的術語已經被整理出來,但整體的關聯並不困難。在一連串的系統開發中,供應商所承擔的全面責任和義務,可以用「專案管理義務」這個概念來表示,這些基本上是從合約中導出的具體內容。
然而,法律上的義務並不是事先根據合約內容形式化的決定,而是在考慮到「誠信原則」等因素的情況下進行個別判斷。而且,不以合約關係為前提的民事責任追究,本身就是通過「非法行為」的理論構成,在法律上也是預先設定的。
法律上的義務並不一定只以合約關係為前提,這一點以及整體的流程,都應該掌握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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