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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統開發中涉及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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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系統開發中涉及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案例

在系統開發中的法律問題裡,大部分關於各種權利與義務所在的爭議,都是基於事前已簽訂的「契約」存在為前提而展開的。然而,法律上的義務並不全然以事前簽訂的「契約」存在為依據。法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就是其典型例子。本文將介紹不以契約為依據的「侵權行為」概念,並解釋侵權行為法與系統開發項目的關聯。

系統開發項目與非法行為的關聯

在系統開發中,「火災」和「責任」問題,契約內容成為討論的焦點。

圍繞系統開發的各種責任

在與系統開發相關的話題中,當「法律」成為問題的場景,本所首先想到的可能是項目「火災」的場景,或者用戶和供應商之間出現某種爭議的情況。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collapse-of-the-system-development-project[ja]

在上述文章中,本所解釋了,儘管具體的「火災」案例多樣化,但在法律框架下觀察它們時,可以通過相對簡單的圖表進行整理。

此外,面對具體的「火災」案例,當本所試圖通過某種法律手段(例如訴訟或調解)解決問題時,誰承擔了多少義務(=責任)成為問題。關於與系統開發項目特別相關的「責任」問題,本所在以下文章中進行了整理。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responsibility-system-development[ja]

責任的內容主要基於契約

本所將系統開發的「火災」和「責任」等主題的詳細內容留給其他文章,但這裡的重點是,系統開發相關的爭議場景中採取的法律選項(例如契約的解除或損害賠償請求)大多數都基於契約內容。例如,考慮到系統開發相關問題中常見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和「瑕疵擔保責任」,這一點應該很明顯。

  • 債務不履行責任 →例如交付期限的延遲(=履行遲滯)或系統本身的未完成(=履行不能)等問題。首先,交付期限是何時,應建立的系統的要求是什麼,都是根據契約來決定的。
  • 瑕疵擔保責任 →例如在交付後發現錯誤,或發現處理速度存在重大問題等。對於這些問題,最終問題是「應建立的系統本來應該是什麼樣的」與契約內容的偏差。

侵權行為責任不基於契約

然而,與「債務不履行」和「瑕疵擔保」等基於契約的事物相對,侵權行為責任並不以契約的存在為前提。這不僅限於系統開發,而且適用於所有涉及民法的爭議。

首先,非法行為是什麼?這是由下面的民法第709條規定的。

第709條

故意或過失侵犯他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的人,應對因此而產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他人的」這個詞是重要的關鍵詞。它不僅針對交易關係中的對方,而且包括除本人外的所有「他人」。

非法行為的典型例子是交通事故。如果因為分心駕駛等原因在交通事故中撞到人,不僅會承擔刑事責任,而且在民事上也會承擔責任。這裡所說的民事責任就是侵權行為責任。也就是說,並沒有與汽車事故的受害者簽訂「不撞車的契約」,但在與「他人」的關係中,本所廣泛地承擔了這種責任。

在系統開發中,何時會出現違法行為問題?

在系統開發過程中,何時會出現違法行為責任問題?

在系統開發中被問及侵權行為責任的情況相當罕見

然而,在圍繞系統開發的各種爭議中,就像「汽車事故」類似的「不以合約關係為前提的責任追究」這種情況,可能很難想像。事實上,在過去關於系統開發的裁判例中,被認定有侵權行為責任的例子並不多。

這並不奇怪。反而,由於系統開發項目是用戶和供應商互相合作進行的,這樣的情況可以說是自然的。大部分與系統開發相關的爭議,往往歸結於「項目管理義務」和「用戶的合作義務」等以合約關係為前提的角色劃分問題。

例如,在以下的文章中,本所說明了當「用戶想要中斷項目」時的問題整理方式。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terrruption-of-system-development[ja]

在這裡,即使是用戶方提出中斷,本所也說明了供應商方也需要反省自己的錯誤的重要性。另外,在以下的文章中,本所也對「交付期限的延遲」等問題進行了法律整理。結果,本所可以看出,問題仍然只是用戶和供應商的角色劃分。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erformance-delay-in-system-development[ja]

從這樣看來,系統開發項目的特點似乎在於「管理項目的供應商」和「合作的用戶」之間的關係的緊密性。而這種基於合約關係的緊密性,諷刺的是,有時也會成為爭議的導火線。因此,在這個意義上,關於系統開發的爭議中,侵權行為責任成為問題的案例,可能難以被稱為該領域的「典型論點」。

關於簽訂合約前侵權行為責任問題的案例

然而,實際上確實存在認定供應商方面侵權行為責任的案例。以下引述的判決文案例中,由於供應商對用戶沒有提供足夠的信息,隨著項目的進行,雙方的認識差異逐漸浮現,最終導致項目中止。在本案中,由於供應商在最初的企劃和提案階段就存在說明不足,這被認為是項目中止的原因,而這些都是在簽訂合約「前」進行的實務行為,因此問題在於是否可以追究基於侵權行為而非基於合約的責任。(下劃線部分的補充,以及對粗體部分的修正,都是為了說明方便而由筆者添加的。)

在企劃和提案階段,項目的目標設定、開發費用、開發範疇以及開發期間的組織和預期等,與項目構想和實現可能性相關的大框架被確定,並且,根據這些,與項目相關的風險也被確定。因此,在企劃和提案階段,供應商需要進行的項目規劃和風險分析是進行系統開發所必需的。因此,作為供應商,在企劃和提案階段,需要考慮和驗證自己提出的系統的功能、用戶需求的滿足度、系統的開發方法、接單後的開發組織等,並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有向用戶解釋的義務。這種供應商的驗證和解釋等義務,可以定位為在簽訂合約過程中基於誠信原則侵權行為法上的義務,而上訴人作為供應商應該承擔這種在這個階段的項目管理義務

東京高等法院判決,平成25年(2013年)9月26日

換句話說,由於這是簽訂合約「前」的事項,因此追究基於合約的債務不履行的理論構成是困難的,但是通過認定侵權行為的義務違反,可以期待公平的解決。

侵權行為與專案管理義務的關聯

在系統開發中,供應商和用戶各自從自己的立場出發,共同推進開發工作。在這裡,作為系統開發專家的供應商所承擔的義務被稱為「專案管理義務」。關於專案管理義務的整體解釋,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roject-management-duties[ja]

在這個判決中,不僅關注到「在系統開發中,是否存在侵權行為責任問題」這一點,而且還從「專案管理義務是否也適用於簽訂契約之前的關係」這一角度吸引了一定的關注。

何謂「信義原則」

再者,判決文中提到的「信義原則上的義務」,是基於以下條文的內容。

日本民法第一條第二項(明治時代,1896年)

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必須依照信義,誠實地進行。

這是被稱為民法中的一般條款,適用於所有使用民法進行的爭議解決,是基本的原理和原則。涉及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論述,應該在基於「信義」和「誠實」的原則上進行。

如果從本判決文的案例來看,如果供應商方面提出「在企劃和提案階段,由於尚未簽訂合約,因此沒有事前說明的義務」這樣的反駁,那麼這種行為就缺乏基本的誠實原則,並不能得到法律論述的支持。

總結

「非法行為」、「專案管理義務」、「誠信原則」等幾個重要的術語已經被整理出來,但整體的關聯並不困難。在一連串的系統開發中,供應商所承擔的全面責任和義務,可以用「專案管理義務」這個概念來表示,這些基本上是從合約中導出的具體內容。

然而,法律上的義務並不是事先根據合約內容形式化的決定,而是在考慮到「誠信原則」等因素的情況下進行個別判斷。而且,不以合約關係為前提的民事責任追究,本身就是通過「非法行為」的理論構成,在法律上也是預先設定的。

法律上的義務並不一定只以合約關係為前提,這一點以及整體的流程,都應該掌握清楚。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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