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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名譽感情的侵害」?過去的判例與對書面侵權的應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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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名譽感情的侵害」?過去的判例與對書面侵權的應對方法

如果被他人罵為「笨蛋」、「醜陋」等,任何人都會感到不悅。我認為,如果在網路上持續遭受這種誹謗中傷,自然會想要採取某種行動。

如上所述,這種所謂的惡言中傷,在法律上被整理為「名譽感情(主觀名譽)」的侵害。

雖然這是一個難以理解的專業術語,但重點是,雖然包含了「名譽」這個詞,但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名譽毀損」。

「名譽毀損」與「名譽感情侵害」的區別

「名譽毀損」是眾所周知的法律術語,其在刑法第230條中有所規定。

第230條(名譽毀損)
公然指出事實,毀損他人名譽的人,無論該事實是否存在,都將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禁錮,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的罰金。

在法律上,這裡的「名譽」指的是來自社會的外部評價,即社會名譽(社會評價)。

例如,如果有人說某個人「他以前在工作的公司裡做過挪用公款的事」,那麼這個人可能會被周圍的人評價為「雇用他會有風險」,這可能會對他的社會活動,如轉職等,造成困擾。

因此,降低他人的「社會評價」是名譽毀損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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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日常用語中的「名譽」還有另一種含義。

如前所述,例如,如果被人罵為「笨蛋」或「醜陋」,你的自尊心可能會受到傷害,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你可能會覺得你的「名譽」受到了損害。

這種傷害自我評價的「主觀名譽」的行為就屬於「名譽感情侵害」。

然而,如果只是給予他人不快感,而沒有傷害他人的自尊心,那麼這並不能被認定為違法的「名譽感情侵害」。

主觀名譽和社會名譽

那麼,這個「主觀名譽」具體是什麼呢?

例如,即使有人被罵為「笨蛋」或「醜陋」,第三者通常不會認為「這個人沒有人應該具有的智力能力或知識」或「這個人的外貌非常不整,無法直視」。他們只會認為「他們開始吵架了」或「他被麻煩的人纏上了」。

因此,這種簡單的侮辱並不一定會降低他人的「社會」評價。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你必須忍受這種侮辱。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不構成刑事上的「日本的名譽毀損罪」,也可能構成「名譽感情(主觀名譽)的侵害」,在民事上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刑事上的違法(犯罪)和民事上的違法(侵權行為)

「刑事上」、「民事上」等詞語可能有些難以理解,但如果你遭受了「違法」行為,那麼這種「違法」可能是:

  1. 刑事上的違法(=「犯罪」),行為人將被懲罰,同時該行為在民事上也是違法的(=「侵權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損害賠償請求等
  2. 刑事上不是違法的(=不犯罪),行為人不會被懲罰,但該行為在民事上是違法的(=「侵權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損害賠償請求等

這就是兩種可能的情況。

名譽感情的侵害不是「犯罪」,但可能是「侵權行為」

因此,

  • 降低「社會評價」的「名譽毀損」在刑事上是違法的,並且在民事上也是違法的
  • 傷害「主觀名譽」的「名譽感情侵害」在刑事上不是違法的,但在民事上可能是違法的

這就是結論。

在網路上的發文中,如果在民事上是違法的,那麼你可以請求揭示IP地址以確定對方,然後對投稿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然而,警察不會進行逮捕或懲罰。

另外,這是一個有點複雜的問題,但是,即使降低了社會評價,也有不具體指出事實的名譽毀損,即「意見評論型的名譽毀損」。

這與「名譽感情侵害」的情況相同,不構成日本刑法上的「名譽毀損罪」,但在民事上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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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也適用於侵害隱私的情況。

隱私權侵害在民事上可能是違法的,但刑法上並無禁止侵害隱私的規定,除非滿足日本的侮辱罪或日本的名譽毀損罪等成立要件,否則不會構成「犯罪」。

「名譽感情侵害」的非法性判斷標準

「名譽感情侵害」的非法性判斷標準

在2ch(2ちゃんねる)上發表「瘋子」的文章是否違法

學校法人A學園的校長,他設立並經營著一所為小學一年級至高中三年級的發展障礙兒童提供教育的「A學園」。在2ch的「A學園Part2」的討論串中,有人發表了「這個正常的討論串,無論如何看都覺得A學園的校長是瘋子」的文章,因此,他向2ch請求公開投稿人的信息。

此外,他根據從2ch獲得的IP地址等信息,向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DION(現在的au one net)請求公開投稿人的信息,但DION拒絕了這一請求,因此該案進入了訴訟階段。

需要說明的是,「請求揭露發信者資訊」是指為了確定投稿人身份而提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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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判決

首先,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即使是「名譽感情侵害」的情況,也只有在「被認定為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侵害了被上訴人的人格權益。並支持了認定應揭露發信者資訊的上訴審判決。

另一方面,對於本案中的「瘋子」這一文章,最高法院認為,雖然該文章屬於「名譽感情侵害」,但「不能明確認定該文章超出了社會公認的侮辱行為範圍」,因此,不能認定在訴訟外未公開信息的DION方存在重大過失。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日本《網路服務提供商責任限制法》(Provider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只有在網路服務提供商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上訴審判決中認定DION存在重大過失的部分被撤銷,原告對DION的損害賠償請求未被認定。

判決全文:最高法院判決 2010年4月13日民集第64卷3號758頁[日語]

基於以上,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並非所有的侮辱行為(名譽感情侵害)都是非法的,只有當侵害的程度「超出了社會公認的範圍」,才能被認定為非法。

再者,根據這一判例,如果只是單詞「瘋子」的表述,且只發文一次,那麼在判斷是否滿足訴訟外公開發信者資訊的要求時,不能認定網路服務提供商存在重大過失,對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損害賠償請求將不被認定。

「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意義

有一個案例是關於網頁上發表的關於自己與被告訴訟經過的文章(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6月16日判決)。

原告主張,由於被稱為「騙子」、「惡棍一幫」、「類似於跟蹤狂」、「精神狀態不正常」等多次侮辱,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因此他要求:

  1. 基於名譽權或人格權刪除發表部分
  2. 基於侵權行為支付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3. 作為恢復名譽的措施,在同一個網頁上發表公告文

東京地方法院認為,這些表述「超出了對原告訴訟行為的正當評論範圍,攻擊了原告的人格」,並認定這些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感情,達到了社會公認無法忽視的程度,屬於侵權行為」,因此認定為非法的「名譽感情侵害」,命令被告支付3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並刪除文章。

根據這一判例,即使在自己的網頁上,如果多次對他人進行侮辱,可能會被認定為「侵害了名譽感情,達到了社會公認無法忽視的程度」,並可能被視為民事上的侵權行為。

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中的名譽感情侵害

另一個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被認可的案例

有一個女性聲稱,因為2ch的文章侵害了她的名譽感情,為了向投稿人索賠,她進行了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

這位女性通過2ch揭露的IP地址等,確定了經由的網路服務提供商,並在法庭外要求揭露發信者資訊。

然而,由於被網路服務提供商拒絕,她對網路服務提供商提起了以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為內容的訴訟。

東京地方法院認為,「醜陋」、「蕩婦」、「突出眼鏡老太婆」、「笨女人」等文章屬於非法的「名譽感情侵害」,並命令網路服務提供商揭露發信者資訊。

在不特定多數的人可以瀏覽的網路上的公告板上,如果女性從未知姓名的人那裡接受到「醜陋」、「老太婆」或「笨女人」等侮辱性評價,該女性的名譽感情受到傷害是明顯的,並且考慮到她們沒有理由必須忍受這些侮辱性表達,即使這些文章沒有記載支持上述評價的具體事實或依據,也應該認為這些文章超出了社會通念可以接受的範圍,傷害了原告的名譽感情。

東京地方法院,2016年11月18日

因此,如果繼續發表「醜陋」、「老太婆」、「笨女人」等侮辱性文章,可能被認為是非法的「名譽感情侵害」,並可能被認可進行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

如何應對「名譽感情侵害」的文章

在網路上,如果遇到違法的「名譽感情侵害」的文章,大致上有以下兩種應對方法:

  1. 要求刪除文章本身
  2. 向文章的投稿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要求刪除文章本身

如果某個文章侵害了人格權,並且屬於違法的「名譽感情侵害」,則一種應對策略是要求刪除。

刪除請求是在比較誹謗受害者的人格權侵害程度和投稿者的表達自由等,如果前者被認為比後者更為重要,則會被接受。

首先,刪除請求可以考慮向論壇或博客的管理者(內容服務提供者)提出,但如果文章的數量龐大,並且對每個單獨的網站進行處理並不現實,則選擇搜索引擎作為對手會更有效率。

向文章的投稿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如果「名譽感情侵害」超出了社會公認的容忍程度,並且構成侵權行為,則可以向文章的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為了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首先需要確定對方,但通過發起發信者資訊開示請求,可以披露通過追蹤IP地址等訪問日誌得知的投稿者信息。

然而,如果經由的提供者是移動運營商,則投稿終端的IP地址的保存期限大約只有3個月,因此需要迅速應對。

另外,對於違法的「名譽感情侵害」,被認可的慰撫金額與名譽毀損相比,實際上要少得多。

總結:若您因「名譽感情受侵害」而困擾,請向律師諮詢

當您在論壇等地方反覆被人寫下「笨蛋」、「瘋子」等侮辱性言語時,您無需默默承受這些侮辱。

即使在不被認定為降低社會評價的表現,也不被認定為「名譽毀損」的情況下,您仍有可能以「名譽感情受侵害」為由,確定發信人並要求基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不要默默忍受,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如果忽視在網路上擴散的風評損害和誹謗中傷的信息,可能會帶來嚴重的損害。本所事務所提供針對名譽損害和網路炎上的解決方案。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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