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站等發布廣告的有利合約書寫作方法
隨著網路使用者的增加,曾經作為主流廣告媒體的報紙、雜誌等紙質媒體的廣告和電視廣告已被網站上的廣告取代,因此在網站上投放廣告的業者正在急速增加。實際上,根據2019年矢野經濟研究所的調查,2018年度的網路廣告交易市場規模已接近1兆7,000億日元的巨大市場,並預計到2023年度將擴大到約2兆8,000億日元。
因此,本所將解釋在網站等處投放廣告的業務委託或承接時,合約書的格式和重點。
網站等廣告類型
在網站上發布的廣告有幾種類型。以下是業者比較常用的代表性廣告。
- 搜尋連動型廣告(日本稱為「リスティング広告」)
- 純廣告
- 廣告網絡(DSP)
搜尋連動型廣告
搜尋連動型廣告是在Google等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顯示中,將廣告標記在頁面的頂部或底部。要在搜尋引擎的搜尋結果中獲得高排名,需要進行SEO優化,如果是競爭激烈的關鍵字,要獲得高排名是非常困難的。使用搜尋連動型廣告,只需支付廣告費用就可以獲得高排名,因此,如果目標是從網站吸引客戶,這是一種有效的方法。
關於搜尋連動型廣告的詳細解釋,請參見以下文章。
純廣告
純廣告是指特定網站內的橫幅廣告。如果能在Yahoo! JAPAN等訪問量大的網站上投放橫幅廣告,則可以期待通過該網站訪問自己的網站。
廣告網絡
與純廣告類似的廣告機制是廣告網絡。在廣告網絡中,不僅可以在特定的網站上,還可以在多個網站、博客等上自動投放廣告。
Google AdSense是著名的廣告網絡。與純廣告不同的是,網站和廣告主並不直接簽訂契約。此外,廣告主不能選擇投放廣告的網站。
網站廣告刊登合約
無論是委託他人在網站等處刊登廣告,還是作為廣告商接受委託,都需要製作有關委託業務的合約書。
以下將解釋廣告刊登基本合約書的重點。在各條款例中,「甲方」指的是委託人,即廣告主,「乙方」指的是受託人,即廣告商。
關於個別合約的條款
第〇條
1.本合約附帶的個別合約(以下簡稱「個別合約」)構成本合約的一部分,除非有特約,否則適用本合約的各條款內容。
2.如果本合約的條款與個別合約的條款不同,除非明確記載本合約的條款優先於該個別合約的條款,否則該個別合約的條款將具有優先效力。
廣告刊登業務通常是持續一段時間並持續委託。在這種持續性合約中,會先簽訂包含所有業務適用條款的基本合約書,然後針對每項業務分別簽訂個別合約。
個別合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由委託人指定業務內容,受託人接受後即視為合約成立,而不需要製作合約書。由於個別合約可能會修改基本合約的內容,因此,像條款例的第1項那樣確定基本合約和個別合約的優先關係是很好的。
關於業務內容的條款
第〇條
甲方在向乙方訂購本廣告位的本廣告刊登時,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乙方對甲方提交的廣告,應根據乙方的單獨判斷決定該廣告是否可以刊登,並將結果和判斷理由通知甲方。
(2)如果廣告可以刊登,則應根據甲方乙方雙方同意的條件在廣告位上刊登本廣告。
在廣告刊登合約中,實際委託的具體內容將在個別合約中規定。因此,基本合約只規定一般條款。在廣告刊登業務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是,委託人委託的廣告未能在預期的廣告媒體上刊登。
上述條款例的(1)(2)號規定了受託人可以對委託人委託的廣告進行刊登與否的判斷。作為受託人,如果廣告內容違反法律,則需要拒絕刊登廣告。因此,對於受託人來說,(1)(2)號是必須的條款。
另一方面,作為委託人,如果無法在希望的廣告位上刊登,則無法達到委託的目的。因此,如果被拒絕刊登,至少應要求如條款例(1)號所述的理由公開。
關於成果報酬的條款
第〇條
1.甲方應按照以下計算公式向乙方支付成果報酬。
成果報酬單價(含稅金額)× 成果數量 =成果報酬
2.前項中的「成果」指的是從本廣告位獲得的應用程序安裝、會員註冊、用戶購買商品、資料請求申請、其他成果報酬型廣告的刊登實績,並在○○廣告系統上記錄。
3.成果報酬單價將在甲方乙方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在個別合約中確定。
廣告刊登業務的報酬有定額型,如「每月〇元」,也有像條款例那樣根據成果計算的成果報酬型。在成果報酬型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報酬的計算方法以避免產生疑義是非常重要的。報酬是最容易引起合約雙方爭議的問題,因此,將這一點確實地納入合約條款對於委託人和受託人都是非常重要的。
特別重要的是條款例第2項中定義的「成果」。此外,成果的測量基本上由受託方進行,但即使如此,也需要通過定期向委託方提供測量系統的統計結果等方式,使委託方能夠根據客觀資料進行解釋。
關於免責的條款
第〇條
1.乙方不對甲方保證使用本服務所產生的甲方期望的效果、成果、銷售或利潤等。
2.甲方認識到,乙方或乙方的合作夥伴的伺服器或系統等可能因故障或維護等原因停止,或可能發生錯誤發送,並且乙方對由此對甲方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
3.甲方認識到,如果乙方因與乙方的合作夥伴的合約終止等原因,無預警地停止或中止廣告位的銷售或本廣告的刊登,乙方對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害不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甲方乙方應考慮替代措施。
免責條款主要是為了保護受託方。條款例的第1項是受託方不保證成果的條款。廣告刊登業務的內容僅限於刊登符合廣告內容的廣告。因此,特別是在合約書中沒有規定保證結果的情況下,受託方不保證廣告刊登的成果是理所當然的。第1項是將這一點規定為注意事項。
條款例的第2項考慮到了由於依賴伺服器或系統,可能無法進行預期的廣告投放的情況。這種問題在網路服務中是常見的,但是,如果沒有任何規定,可能會被委託方追究違約責任。因此,對於受託方來說,條款例第2項是必須的。
條款例第3項考慮到了一旦刊登廣告的網站因關閉等原因而停止刊登的情況。作為受託方,無法控制刊登廣告的網站的運營,因此,將這種情況視為受託方的免責對象是有道理的。
然而,對於委託方來說,如果廣告投放被中止,則無法達到委託的目的,因此,由於受託方的情況無法履行合約義務的情況下,受託方總是被免責是不合理的。因此,如條款例第3項的第二句所述,作為委託方,希望能夠設定條款,以便提供替代手段。此外,根據受託方的力量關係,作為委託方,如果能設定條款以便能夠要求賠償損害,那麼當然更有利。
其他一般條款
除上述內容外,基本合約書還規定了一般在合約書中規定的一般條款。例如,解除、有效期限、保密義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就是典型的例子。
此外,最近,關於反社會勢力的條款也很重要。這也被稱為暴力排斥條款,如果合約對方後來被發現是暴力團體或其他反社會勢力,則可以立即解除合約。
總結:事先充分確認基於何種系統發布廣告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預計未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委託廣告發布業務,或者作為廣告商接受委託。然而,與紙質媒體或電視廣告等不同,如果不熟悉的話,可能會難以準確理解網站上的廣告發布系統。
無論是委託人還是被委託人,在簽訂廣告發布合約時,事先充分確認基於何種系統發布廣告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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