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Web3的法律是什麼?也解說進入企業需要掌握的要點
Web3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分散式網際網路,被視為是繼Web2.0中央集權型網際網路之後的下一代網際網路,備受矚目。進入Web3相關業務,必須理解涉及隱私、安全、智慧財產權等多方面的法律挑戰,並且需要正確應對這些挑戰。
本文將聚焦於Web3的法律層面,詳細解說與Web3相關的法律,以及企業進入該領域時應掌握的關鍵點。
Web3與法律
Web3(Web3.0)是指在世界廣域網發展歷史中的一個時期,由以太坊(一種區塊鏈平台)的共同創辦人加文·伍德於2014年提出,他將其定義為「基於區塊鏈的分散式在線生態系統」。
Web3領域的主要趨勢技術包括加密資產、虛擬貨幣、NFT、分散式金融(DeFi)、分散式自治組織(DAO)、元宇宙、社交代幣等,Web3被認為是網絡技術、法律和支付基礎設施的下一代型態。
相對於Web3,Web 1.0時期的網站由靜態內容構成,以「單向型」為特點,涵蓋1991年至2004年左右的時期。
Web 2.0基於「網絡作為平台」的概念,以用戶生成的內容為中心,如論壇、社交媒體SNS、博客、維基等,其特點為「雙向型」,從2004年左右持續至今。
Web3進一步發展了Web1.0和Web2.0,其優勢在於個人可以自行管理和交易自己的數據和內容。
Web3目前需要法律的制定。本文將解釋當前相關法律的情況。
與Web3相關的法律(法規制)
美國風險投資公司安德里森・霍洛維茨(Andreessen Horowitz)於2022年1月22日宣布了10項原則,旨在推動Web3為社會帶來益處。
這10項原則彙總了各國政府推廣Web3的指導方針,而日本也在2023年4月(令和5年)公布了「Web3白皮書[ja]」。截至撰寫本文時,與Web3相關的法律(法規制)主要包括以下六項:
加密資產(虛擬貨幣)相關法律
目前,加密資產(虛擬貨幣)主要受以下三項法律的規範:
- 資金決濟法
- 金融商品交易法
- 金融服務提供法(金融商品銷售法)
資金決濟法
加密資産(虛擬貨幣)自2009年比特幣誕生起,其歷史便開始了。當時,法律制度尚未完善,投機性交易及駭客攻擊導致資産流出、ICO詐騙事件在全球頻繁發生。
因此,在2017年(平成29年)將虛擬貨幣納入資金決濟法(世界首部虛擬貨幣法),並於2021年(令和3年)推進金融商品交易法與金融服務提供法(金融商品銷售法)的修正,現今已實現一定程度的投資者保護。
資金決濟法的主要要點如下:
(2017年新設施行)
- 虛擬貨幣交換業者(虛擬貨幣交易所)的註冊制度
(2020年修正)
- 託管業者(專門從事加密資産保管與管理的業者)的註冊制度
- 將虛擬貨幣更名為加密資産
- 加強客戶資産保護
- 實施加密資産(虛擬貨幣)的事前申報制度
- 對廣告與招攬活動的規範
- 對ICO的規範
(2023年修正)
- 穩定幣的規範
以下將對各要點進行解說。
- 虛擬貨幣交換業者(虛擬貨幣交易所)的註冊制度
資金決濟法將加密資産(虛擬貨幣)定義為非法定貨幣的支付手段之一,並將虛擬貨幣交換業者(虛擬貨幣交易所)納入註冊制度。
設立了包括開戶者身份確認義務、客戶資産與業者財産分別管理、向客戶提供資訊等投資者保護框架。
- 託管業者(專門從事加密資産保管與管理的業者)的註冊制度
2020年的法律修正中,為了對抗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託管業者(加密資産管理業者)也成為註冊對象,並被賦予與虛擬貨幣交換業者(虛擬貨幣交易所)相同的義務。
- 加強客戶資産保護
2017年的資金決濟法規定,客戶存款應分開於不同銀行帳戶或以金錢信託管理,而2020年的法律修正則強制要求將資金信託給信託銀行或信託公司。此外,客戶的加密資産應以冷錢包(離線)等可靠方式管理,若使用熱錢包(在線)管理,則必須持有相應規模的賠償基金。
- 實施加密資産的事前申報制度
2020年的法律修正將交易所處理的加密資産納入申報制度,為了防止高匿名性加密資産的非法交易成為洗錢的溫床,引入了事前檢查機制。
- 對廣告與招攬活動的規範
2020年的法律修正新增了禁止虛假表示、誇大廣告及助長投機行為的廣告與招攬活動的規範。
- 對ICO的規範
2017年的資金決濟法未預見到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新發行加密資産(虛擬貨幣)公開募資)的情況,但2020年的法律修正中對ICO進行了規定。
金融商品交易法
於2021年(令和3年)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中,對於加密資產衍生品交易和STO(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規範已經得到完善。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主要要點包括以下四項:
- 加密資產衍生品交易的規範
- STO的規範
- 禁止散佈謠言與操縱市場
- 穩定幣的規範
以下將對各個要點進行詳細解說。
- 加密資產衍生品交易的規範
將加密資產(虛擬貨幣)作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交易(金融衍生商品)被新增,需要進行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註冊。對於保證金交易的槓桿倍率上限,個人交易者被規範至最多2倍。
- STO的規範建立
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是指以數位代幣形式發行有價證券(Security),進行資金籌集的方法。修正法中引入了「電子記錄移轉權利」的概念,並明確了STO的規則。
處理STO的平台需要進行第一類金融商品交易業註冊。然而,如果一般企業發行「電子記錄移轉權利」,並且不透過平台直接進行募資,則需要進行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的註冊。
在特定條件下(公開募資超過50人或發行總金額超過1億日元),必須提交「有價證券申報書」,編制計劃書,並且每個財務年度都需提交「有價證券報告書」。
- 禁止散佈謠言與操縱市場
由於在虛擬貨幣交易中不當的價格操縱行為屢見不鮮,因此散佈謠言和操縱市場等不公正行為被禁止。
- 穩定幣的規範
穩定幣是指設計為保持穩定價格的新型數位幣,利用區塊鏈技術。穩定幣分為「有擔保型」,旨在與法定貨幣或其他加密資產(虛擬貨幣)、商品(如黃金或石油等穩定資源)等特定資產價格掛鉤,以及「無擔保型」,通過算法來維持價格穩定。
在2023年(令和5年)5月,韓國的無擔保型穩定幣「Terra」與美元脫鉤,導致其價格暴跌超過99%。這一事件引發了全球對於穩定幣風險的規範呼聲。
在日本,從2023年(令和5年)6月起,通過法律修正,銀行、信託公司和資金轉移業者可以發行以法定貨幣為擔保的穩定幣。同時,也在考慮中央銀行發行的數位貨幣(CBDC)。
金融服務提供法(金融商品銷售法)
金融商品銷售法於2000年(平成12年)制定,經2021年(令和3年)的法律修正後,更名為金融服務提供法。
主要的法律修正如下:
(2021年11月法律修正)
- 加密資產交易與加密資產衍生品交易的規範
- 金融服務中介業的註冊制度
- 重要事項說明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
- 設立認證金融服務中介業協會及指定爭議解決機構(ADR)
以下對各項修正點進行解說。
- 加密資產交易與加密資產衍生品交易的規範
新增了加密資產交易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使得加密資產(虛擬貨幣)得以被處理。
- 金融服務中介業的註冊制度
創設了金融服務中介業,現在可以通過一個註冊來處理原本由銀行、證券、保險業分別進行的垂直分割中介業務。特定金融機構所屬制被廢除,取而代之的是禁止兼職,並限制了需要高度說明的服務(如結構性存款、衍生品等)的處理。
也就是說,虛擬貨幣的中介是可能的,但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的中介則不行。
- 金融服務中介業的說明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
金融服務中介業被賦予了禁止接收用戶財產和按領域供應保證金的義務,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引入認證金融服務中介業協會及法庭外爭議解決制度(ADR)
在建立內部管理體系以處理投訴等問題的同時,作為外部爭議解決手段,要求使用指定爭議解決機構(ADR)。通過加入自主規制組織——認證金融服務中介業協會,可以滿足與之聯繫的指定爭議解決機構(ADR)的使用義務。
相關文章:關於加密資產的規範是什麼?解釋資金決濟法與金融商品交易法的關係[ja]
關於電子記錄移轉權利的法律
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條第3項中,電子記錄移轉權利指的是:
- 可以利用電子信息處理組織進行移轉的權利
- 表示於財產價值上(限於以電子方式記錄於電子設備或其他物品上的)的權利
這類權利被視為有價證券。
在法律上,符合「電子記錄移轉有價證券表示權利等」的安全代幣(使用區塊鏈技術發行的數字證券)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 代幣化的有價證券表示權利
- 電子記錄移轉權利
- 適用排除的電子記錄移轉權利
自2021年11月(令和3年)開始實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為使用Web3技術的金融交易設立了新的規範和保護措施。
在修正法中,發行及交易符合「電子記錄移轉有價證券表示權利等」的安全代幣時,將被要求履行註冊和報告等義務。(請參考STO的條目)
這是因為考慮到數字有價證券在區塊鏈上的分散式帳本技術特性。
參考資料:企業會計標準委員會|實務對應報告「電子記錄移轉有價證券表示權利等的發行及保有的會計處理及開示相關處理」[ja]
關於智能合約的法律
本文將從合約法的角度,對智能合約的法律約束力、法律風險等進行解說。智能合約是一種在發行STO或NFT時,根據設定條件自動執行合約履行管理的程式,它已被大多數虛擬貨幣所採用。
在區塊鏈中,將會儲存合約記錄、金融交易記錄以及個人資訊等(加密地址・公開鑰匙)。
與區塊鏈交易相關的個人資訊,在區塊鏈上會以加密地址或公開鑰匙的形式呈現。這些資訊不會被第三方所知,從而保護了個人隱私。
正如此,區塊鏈利用分散式帳本技術和加密技術,防止了數據的篡改和丟失,提高了安全性和透明度。
契約法與智能合約
智能合約能夠減少中介的必要性,並透過區塊鏈技術的不變性與透明性,提升合約的可靠性與效率。
然而,當事人在合約履行後若同意修改或解除合約,由於區塊鏈上記錄的數據是不可撤銷的,這種不可逆性可能導致實體法上的合約與帳簿上的合約出現不一致。
智能合約的法律約束力
關於智能合約的法律約束力,在日本尚無明確的法律或判例,但在英國,2019年(令和元年)司法特別委員會發表了「關於加密資產與智能合約的法律聲明」,證明現行的法律框架具備足夠的堅固性與適應性,以促進和支持「智能法律合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義務以智能合約形式表達)」的使用。
此外,2021年(令和3年),英國法律委員會發表了「AI原則實踐的治理指南」,提供了關於智能法律合約法律處理的具體行動目標和參考資訊。
在美國,有些州已經承認智能合約與一般合約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對於加密資產或代幣的稅務和規範,目前仍未有明確的標準。
歐洲聯盟(EU)於2020年9月(令和2年)提出了兩項規範草案:「加密資產市場規範(MiCA)」和「利用分散式帳本技術(DLT)的市場基礎設施規範(DORA)」。
這些規範草案旨在通過設定加密資產和代幣的發行與交易規則以及監督機構,來保護消費者和促進市場整合。
智能合約的法律風險
由於智能合約是透過程式自動執行,不涉及人類意志或判斷的介入,因此可能無法應對不可預見的情況或不正當操作。例如,當智能合約存在程式錯誤或漏洞,或是區塊鏈本身發生故障或遭受攻擊時。
因此,若當事人事前未妥善保存和管理這些資訊,可能會導致合約內容或當事人身份難以確定。換言之,區塊鏈技術的不變性和匿名性可能會使得在合約運作中,保障證據和救濟變得困難。
此外,確保在區塊鏈上執行的合約內容與實際的權利關係一致性,也可能是一個挑戰。
由於智能合約有很高的可能性跨越國界執行,因此可能會出現適用法律的國家、解決爭議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問題。
再者,將在區塊鏈上執行的合約內容作為證據提交,以及法院或仲裁機構是否認可該證據,也可能會遇到困難。為了應對這些風險,開發者在實施智能合約時,採取以下措施是可取的:
- 充分驗證智能合約的程式碼,排除任何錯誤或漏洞。
- 為了應對不可預見的情況或不正當操作,提供緊急停止或修改等功能。
- 為了使智能合約的內容和當事人身份能夠被確定,進行區塊鏈外的合約文件創建、簽名和保存等工作。
- 為了保證區塊鏈上下合約內容的一致性,利用Oracle(將區塊鏈外的資訊傳遞到區塊鏈上的系統)等工具。
- 明確規定適用於智能合約的法律和解決爭議的方法。
- 為了能夠將區塊鏈上執行的合約內容作為證據提交,採取技術手段,如使用哈希值或時間戳記等。
Web3中的隱私與數據保護法律
Web3帶來了隱私與數據保護的新挑戰,而Web3的監管與法律框架在國際上尚未建立完善。因此,企業和用戶必須掌握適當的知識與措施,以安全地使用Web3。
在Web3中,隱私與數據保護的風險包括,例如,區塊鏈上的交易(合約記錄、金融交易記錄、個人資訊等存儲)是公開的,因此存在個人資訊(加密地址、公開鑰匙)洩露或被追蹤的風險。
Web3與日本的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日本,「日本改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22年4月(令和4年)開始施行。該修正法新增了「個人相關資訊」和「假名處理資訊」等新的數據分類,業者管理的對象範圍因此大幅擴展。
此外,對於違反法令的罰金也大幅提高,使日本的數據保護規定更接近其他國家的嚴格規範。即使是提供Web3技術或服務,也必須遵守該法規的規定。
在區塊鏈上,可能會儲存合約記錄、交易記錄和個人資訊(加密地址、公開鑰匙)等,但其內容和格式會根據區塊鏈的類型和目的而有所不同。
區塊鏈上記錄的個人資訊(加密地址、公開鑰匙)存在許多法律問題和挑戰。個人資訊是指可以識別個人的資訊,如姓名和地址。雖然區塊鏈上的資訊原則上是加密的,但如果能夠從加密資訊中識別個人,或者能夠與其他資訊對照,則這些資訊也可能被視為個人資訊。
業者必須適當管理個人資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改變使用目的。
區塊鏈的類型與安全性
區塊鏈有以下三種類型,對於規範對象即處理個人資訊的事業者,也就是「將個人資訊資料庫等用於業務之人」,其視角會隨著區塊鏈的類型而有所改變。
區塊鏈的特性之一是能夠高度可靠地記錄與管理數據,因此在考慮到各種區塊鏈的機制與特點後,建立合法的處理流程與管理體系,對於適用「日本個人資訊保護法」的關係至關重要。
① 公共型區塊鏈
由虛擬貨幣交換業者(如SBI VC Trade、比特幣、以太坊等)提供,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參與的分散式區塊鏈。
② 私有型區塊鏈
由特定組織或團體管理的封閉網絡,參與者和權限受到限制。其優點在於資訊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較高,且交易的批准和規則變更較為容易。
然而,透明性和公共性較低,系統的運行和安全依賴於少數個人或組織,這是其缺點。(例如日本網絡銀行的合約系統)
③ 聯盟型區塊鏈
由多個組織或團體共同管理的合作網絡,參與者和權限通過協商決定。它位於公共型和私有型的中間,既能保持資訊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同時也能確保資料不被篡改的抗性和透明性。
例如,Hyperledger是一個開源的區塊鏈平台,許多醫療、外資金融和外資IT企業組織了相關的項目。
區塊鏈中個人資訊保護的問題點
雖然個人有權要求開示、更正、停止使用或刪除自己的個人資訊,但一旦資訊被儲存到區塊鏈上,就無法進行修改或刪除。這是因為區塊鏈的不可篡改性,這是其實現改變抵抗力所必需的機制。
區塊鏈上的資料無法修改或刪除,可能會導致以下不測情況發生,從而無法遵守個人資訊保護法:
- 若存在法律上的無效或取消原因,或經合意變更或解除,則區塊鏈上的合約可能與實際情況不符
- 若記錄了不正當的資料或病毒,可能損害區塊鏈的安全性和可信賴性
- 錯誤的資料或不必要的資料可能會長期殘留
目前這樣的區塊鏈設計可能會引起法律和技術問題。因此,當事業者在區塊鏈上記錄個人資訊時,必須注意法律問題和挑戰。
另一方面,對於設計區塊鏈的開發者來說,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 慎重選擇記錄在區塊鏈上的資料類型和內容
- 透過區塊鏈外的子系統進行補充性管理和應對
- 適當設計區塊鏈的規則和規範
這些措施將是必要的。
在使用案例上,特別是在全球節點連接的公共型區塊鏈中,個人資訊保護法律制度的衝突已經成為討論焦點。
總的來說,如果將個人資訊保護法視為針對中央集權型事業者的法律,那麼它與記錄交易資訊的分散式帳本、分權型公共區塊鏈形成對比。
然而,在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規範對象,即「將個人資訊資料庫等用於事業的人」中,運營區塊鏈的虛擬貨幣交換業務被認為是其中之一。
在限制向外國第三方提供的規定中,如果公共型區塊鏈上節點間共享的個人資訊被評估為「透過網絡等利用個人資料的狀態」,則需要獲得本人同意,或者在隱私政策中事先告知,以例外情況在未獲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允許向第三方提供。
如果發生任何問題,法律的適用和爭議解決的方法將取決於具體情況,可能需要律師介入。
Web3時代的知識產權法律
在日本,適合保護知識產權的區塊鏈憑證的法律主要是著作權法和防止不正當競爭法。
知識產權面臨的問題包括第三方未經許可將他人創作的內容製作成NFT的侵權行為,以及NFT和元宇宙相關權利關係的整理仍在進行中。
區塊鏈的優勢在於可以防止數據被篡改或丟失,因此成為證明知識產權創作時間和權利歸屬的有力工具。
此外,區塊鏈能夠提高交易和信息的透明度,從而在知識產權的授權或轉讓中,便於合約履行和爭議解決。
然而,區塊鏈可能會引發與法律和規範的一致性以及互操作性相關的問題。
由於區塊鏈上的數據難以刪除或修改,因此在知識產權消滅或變更時可能難以應對。例如,當商標或設計被宣告無效或轉讓時,如何更新區塊鏈上的記錄成為一個問題。
同時,區塊鏈可能會引起數據隱私和安全問題。例如,如果區塊鏈上儲存的數據被第三方洩露或篡改,知識產權保護者和使用者的個人信息或機密信息可能會面臨風險。
在日本,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於2022年10月31日推出了利用區塊鏈的存在證明功能和eKYC(線上本人確認功能)的音樂信息管理系統「KENDRIX」。這是一個免費的音樂創作者DX平台。
與JASRAC簽訂音樂著作權管理委託合約時,放寬了以往所需的使用實績標準,並縮短了合約手續所需的時間。(線上信託合約・作品報告提交)
將音源文件等註冊到KENDRIX後,以下信息將被註冊到區塊鏈:
- 音源文件的哈希值
- 時間戳記
- 用戶信息
- 標題和版本信息
這樣一來,可以客觀地證明音樂著作權,並且可以公開顯示區塊鏈註冊信息的「存在證明頁面」。也就是說,當在影片傳播平台或社交網絡上公開音樂時,通過顯示「存在證明頁面」的公開用URL,可以起到抑制不正當使用的作用。
此外,通過eKYC(線上本人確認功能),可以將KENDRIX與相關服務連接,從而簡化了與JASRAC簽託合約的音樂創作者接收著作權使用費分配的手續,確保他們得到合理的對價回報。
然而,「KENDRIX」並不涉及著作權的獲取或產生,它僅僅是支援著作權管理和證明的工具。即使不在「KENDRIX」註冊,著作權也會產生。
參考:「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KENDRIX[ja]」
Web3中的洗錢與資恐資金供應相關法律
NFT中有些價值高昂,且利用區塊鏈技術可以輕易轉移,加上全球法律尚未健全,因此利用NFT進行洗錢與資恐資金供應(ML/TF)的風險日益增加。
所謂洗錢,即是將非法獲得的資金偽裝成合法所得的手法。
透過駭客攻擊或利用系統漏洞(Exploit)進行的盜竊、詐騙,或是透過龐氏騙局(投資詐騙)非法獲得的資金,可能會被分批轉移或反覆兌換成其他加密貨幣。若是透過身份驗證不充分的海外銷售點或交易所進行,則很難追蹤到資金的來源。
此外,還有透過一般人無法接觸的「暗網」或「Dark Web」進行NFT等的買賣,進而將其現金化的手法。
在日本,針對洗錢(ML)與資恐(TF)資金供應的法律包括「外國為替及外國貿易法(外為法)」、「犯罪所得移轉防止法(犯収法)」以及「資恐資金供應處罰法」等。
這些法律對金融機構等施加了交易時的身份驗證義務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等義務。在2021年(令和3年)6月施行的修正法中,加密資産交換業者、電子支付手段交易業者等被新增為特定事業者,並明確規定了必須遵守洗錢與資恐資金供應的規範。
在國際上領導ML/TF防範框架的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一直在分析加密資産等的ML/TF風險,並已經提出了各國應採納的規範框架。然而,對於NFT的討論才剛剛開始。
為進入Web3領域應掌握的法律準備
如前所述,日本在2023年4月(令和5年)公布了「Web3白皮書[ja]」,法律制度的建設正在進行中。
那麼,在制度共識形成之前,上市公司是否無法進入Web3領域呢?首先,本所將在理解了FT和NFT的區別後,探討可行的方法。
理解FT和NFT的區別
FT是Fungible Token(可替代代幣)的縮寫,指的是具有相同價值或特性且可替代的加密資產(虛擬貨幣)或實用代幣。這些代幣可以與其他FT交換,也可以分割或合併。
相對地,NFT是Non-Fungible Token(不可替代代幣)的縮寫,指的是獨一無二的代幣。利用區塊鏈技術,確保了數字資產的稀缺性和獨特性。
例如,可以交易數字藝術、實體物品或元宇宙內的不動產等NFT,但這些無法與其他NFT交換,也無法分割或合併。換言之,FT受到資金決濟法等規則的約束,而NFT在法律上則尚未有明確的概念。
未來法律制度建設中值得關注的是,企業發行或擁有的代幣可能被視為稅法上的利益,成為法人稅的課稅對象。特別是對於資金短缺的新興初創企業而言,使用證券代幣進行融資或決策可能變得更加困難。
另一方面,許多VC(風險投資公司)通過組建投資事業有限責任合夥(LPS)形式的基金來投資初創企業,但LPS法上尚未明確將加密資產列為投資對象,這成為了一個問題。
採用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在會計問題上,持有FT的上市公司無法獲得審計公司的審查,因而無法得出適當的意見,這使得進入Web3領域變得困難。
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制定的全球通用會計準則。
自2010年起,日本對部分上市公司允許自願適用IFRS,目前約有260家日本上市公司採用了IFRS。
1:採用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關於FT發行的會計準則在全球範圍內仍在討論中,尚未有確定的規則。
然而,日本上市公司強制適用的「收益認識會計準則」明確排除了FT和STO,但在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並無此類表述。
這意味著,採用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的「收益認識會計準則」是可行的。一般企業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採用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2:在海外開展Web3業務
世界上有些國家將Web3作為國家戰略,置於產業政策的核心。在這些國家設立基地並開展Web3業務,也是解決方案之一。
在海外基地進行的Web3業務,可以採用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並納入連結財務報表中。
總結:Web3的法律仍在整備中,首先應諮詢律師
在此,本所的律師對於Web3相關的法律以及企業進入該領域應注意的要點進行了解說。在這一法律尚未完善的領域,法律修正頻繁,持續追蹤最新資訊是不可或缺的。對於Web3業務相關的法律問題,本所建議您諮詢有豐富經驗的律師。
本所提供的對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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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olith法律事務所的業務範圍:加密資產・NFT・區塊鏈[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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