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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IT系統(如軟體等)相關的日本著作權法上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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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IT系統(如軟體等)相關的日本著作權法上的議題

在IT系統(包括軟體等)的開發中所產生的法律問題中,大部分都與項目「失控」有關。在這種情況下,「項目管理義務」和「用戶的合作義務」等,雙方當事人應該做些什麼以順利推進項目,這些問題往往成為主要的爭議點。

然而,我們不能忘記與著作權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問題。本文將解釋在IT系統開發項目的各個階段以及IT系統的各個部分中可能出現的著作權問題,並對該領域的整體進行概述和整理。

軟體等IT系統與著作權如何相關

何謂著作權法

關於著作權法的制定目的,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1條的目的規定(解釋該法律目的的條款)。

第一條

本法的目的在於確定著作物以及實演、唱片、廣播和有線廣播的著作人的權利和與之相鄰的權利,並在注意公正利用這些文化產品的同時,保護著作人等的權利,從而促進文化的發展。

根據第1條,著作權法旨在藉由肯認創作者的某些權利並加以保護之,以追求社會整體「文化發展」。也就是說,其目的是在保護著作人個人的權利和促進社會整體利用著作物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

此外,作為承認著作權的對象,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的例示。從第9項明確記載的「程序的著作物」可以看出,在軟體等IT系統的開發中,著作權自然會被承認。因此,在進行IT系統開發等業務時,自然可能會出現與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問題。

第10條第1項

本法所稱的著作物,大致如下:

一、小說、劇本、論文、演講等語言著作物

二、音樂著作物

三、舞蹈或默劇著作物

四、繪畫、版畫、雕塑等美術著作物

五、建築著作物

六、地圖或具有學術性質的圖紙、圖表、模型等圖形著作物

七、電影著作物

八、攝影著作物

九、程序著作物

著作物的權利如何適用

那麼,承認著作權會產生什麼效果呢?如果有著作權,可以進行複製(同法第21條)、公眾傳輸(網路通過的傳播)(同法第23條第1項)、轉讓(同法第27條)等。相反,如果沒有著作權的人進行上述行為,則被視為侵犯著作權,可以進行禁止請求(同法第112條)或追究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709條)。

另外,就像其他物權和債權一樣,著作權可以進行轉讓,惟須注意下列兩點

  • 著作權存否和其轉移事實的有無的法律問題
  • 著作權存在是否構成對權利人的權利侵害(著作權侵權)的法律問題

IT系統作為著作物的結構

不僅要理解著作權法的內容,整理IT系統和其開發過程也對理解這個領域有幫助。IT系統是計算機語言(如編程語言)的總體,軟體也是IT系統的一部分。

如果將IT系統按組件分割,可以將其分為「螢幕」、「程序」和「資料庫」這三個元素。IT系統的著作權問題將在這三個元素中各自展開。

關於IT系統的著作權法律問題

在以上的前提下,本所將探討IT系統相關的著作權問題的全貌。

涵蓋整個IT系統的問題點

關於權利是否存在的爭議

首先,第一個爭議是關於權利的「存在與否」。也就是說,是否存在著作權,或者是否有著作權的轉移,這類型的問題。關於這點,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本文中,本所從誰是第一個獲得著作權(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原始取得」)的問題,到如何確認著作權轉移的存在與否,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爭議

此外,也存在關於著作權侵權的爭議。也就是說,如果有著作權,可以做什麼,或者,如果沒有著作權,不能做什麼,這種爭議。例如,兩個相似的作品,是否可以說只是「參考」,還是可以說是「抄襲」。關於這點,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本文中,本所以程式的源碼為例,解釋了法院如何判斷著作權侵權的成立與否。

以上的著作權問題將在「螢幕」、「程式」、「資料庫」這三個層面上展開。通過整理這三個部分在著作權法上各自的特點,我們可以全面理解該領域。

對螢幕・UI的著作權保護

螢幕佈局和UI(使用者介面)也可以獲得著作權的認可。然而,對於IT系統的外觀,著作權侵權的認定並不多。因為,為了實現一定的功能性和操作,必要的外觀和佈局往往會變得相似。

對於IT系統的外觀,被認定為「盗用他人的創作物」是非常困難的,大多數的結論都是「各自採用了常見的表現方式」。除非是完全模仿,並且在某種程度上相似,否則法院幾乎不會認定為著作權侵權。

對程式的著作權保護

在軟體開發委託合約中創作的源碼也可以獲得著作權的認可。根據判例,源碼的著作權屬於開發軟體的公司,為了轉移著作權,需要另外的書面等形式的協議。

本案源碼的著作權可以認定為原始地歸屬於被告(註:軟體開發公司)。

另一方面,(中略)原告(註:軟體開發委託公司)和被告之間的書面協議中,並未規定本案軟體或本案源碼的著作權轉移。

(中略)

根據以上,我們不能認定被告已經同意將本案源碼的著作權轉讓或交付給原告,反而,我們應該認定並未有這樣的協議。

大阪地方法院平成26年(2014年)6月12日判決

關於程式源碼的著作權問題,我們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在爭議程式的著作權侵權的案例中,

  • 有多少相同或相似的部分(量)
  • 相同或相似的部分是否有創作性(質)

這些是重要的點。例如,即使有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如果那是通用的函數等,並且認為沒有其他的創作手段,那麼就不會被認為是著作權侵權。

關於程式的著作權問題,我們在下面的文章中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對資料庫的著作權保護

此外,著作權也可以認定為資料庫的表格結構等。然而,對於資料庫的著作權侵權認定的門檻也很高,並不常見。為了將資料庫的結構視為「創作物」,需要有精密的系統性。也就是說,除非是具有一定規模,且詳細設計的資料庫,否則會被認定為「各自採用了常見的表現方式」,「一方盗用了另一方=侵犯了著作權」的案例是很少的。

雖然資料庫可以獲得著作權,但是資料庫中的「資料」本身並不能獲得著作權。資料被視為抽象的「信息」,而不是著作物。因此,無論資料有多麼稀有且有價值,都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如果資料被盗,造成損害,我們需要考慮的是是否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而不是著作權侵權。

總結

以上就是以軟體等IT系統的全貌為前提的著作權問題的概要。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的存在與否和侵權的成立與否的認定,與藝術價值的存在與否和成果物的完成度無關。包括錯誤和規格上的錯誤在內,決定著作權侵權成立與否的可能是相似程度,這一點也需要理解。

可以說,著作權問題在法律領域的困難之處在於,必須從與創作者和技術人員不同的角度討論創作性的存在與否。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Category: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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