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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犯攝影機是否侵犯隱私?解釋指南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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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犯攝影機是否侵犯隱私?解釋指南和判例

防犯攝影機不僅在公共場所如車站和街頭,也在便利店內部和家庭花園等各種地方,出於防犯和防災的目的而被設置和使用。

近年來,隨著防犯攝影機的性能提升,即使在黑暗的地方或是對動態物體也能清晰地拍攝。

這種防犯攝影機的高性能化在防犯和防災方面確實非常有用,但另一方面,由於能清晰地拍攝和錄製過路人或設施使用者,因此也存在侵犯個人隱私的風險。

本文將引用指南和判例,解釋防犯攝影機的設置和使用可能帶來的隱私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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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犯攝影機可能存在侵犯隱私的風險

防犯攝影機可能存在侵犯隱私的風險

如前所述,近年來防犯攝影機的性能不斷提升,其中一個特點就是能夠進行高解析度的拍攝和錄影。

防犯攝影機的高性能化在犯罪發生時確定犯罪者的身份等方面具有極高的效果,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會拍攝和錄影到超出必要的信息。

例如,如果便利店為了防犯目的,在入口附近向外設置防犯攝影機,不僅便利店的出入人員,甚至附近行走的人也可能被清晰地拍攝到。

如果防犯攝影機拍攝和錄影的影像能夠識別特定的個人,那麼就符合《日本個人信息保護法》所規定的「個人信息」。這種「個人信息」需要按照法律進行適當的處理和管理,否則可能會侵犯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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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設置防犯攝影機可能無意間引發侵犯隱私的風險,因此在處理時需要謹慎。

確認指南以防止防犯攝影機侵犯隱私

防犯攝影機侵犯隱私

日本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的「個人資訊保護法指南」

日本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在其「個人資訊保護法指南」的問答部分(https://www.ppc.go.jp/files/pdf/2205_APPI_QA.pdf[ja])Q1-12中,對於防犯攝影機的設置與個人資訊的處理,提出了以下的指導:

  • 必須盡可能明確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並在該使用目的的範圍內使用攝影機影像或臉部識別數據。
  • 必須事先公開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或在獲取個人資訊後立即通知或公開給本人。
  • 如果僅將獲取的攝影機影像用於防犯目的,則由於「從獲取的情況來看,使用目的是明確的」(法第21條第4項第4號),因此不需要公開或通知使用目的。

換句話說,如果只是為了防犯目的而在便利店內設置攝影機等,使用目的明確的情況下,不需要公開使用目的。但是,如果攝影機影像等用於防犯以外的目的,則需要明確並公開使用目的。

例如:

  • 結合臉部識別系統進行設施的進出管理
  • 在每個房間設置攝影機以確認情況
  • 為了確認遠程地區如河流或堤防的情況而設置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通過張貼告示等方式告知被攝者「現在正在進行防犯攝影機拍攝」。

各市鎮村的防犯攝影機設置標準

關於防犯攝影機的具體設置標準,各市鎮村都制定了相應的條例或指南。

例如,本所Monolith法律事務所所在地的東京都千代田區的「千代田區防犯攝影機設置基本方針」(https://www.city.chiyoda.lg.jp/documents/2185/setsubi_h29-02.pdf[ja])中,作為「基本原則」,提出了以下的指導:

  1. 防犯攝影機的設置和運營應限於達成設置目的所必需的最小範圍。
  2. 防犯攝影機應記錄道路等公共場所,而不是特定的個人或建築物。如果防犯上必須記錄私有地的影像,則必須事先獲得該私有地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或占有者的同意。
  3. 在處理防犯攝影機記錄的影像、聲音等(以下簡稱「影像等」)時,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隱私。
  4. 不得隨意洩露防犯攝影機的設置、管理、運營以及從影像等中獲得的秘密。
  5. 在設置和運營防犯攝影機之前,應對地區居民進行說明會等,並獲得他們的同意。
  6. 根據這個基本方針,制定防犯攝影機的設置、運營、影像等的管理和使用的標準,並遵守這些標準。該標準應保存在可以隨時應他人要求而公開的狀態。

對於設置方法和地點,以及影像等的管理和使用,也有以下的指導:

  • 防犯攝影機的設置地點應使用標識等明確顯示,以便所有人都能認識到。
  • 影像等的保存期限應為約7天,並且在保存時不得編輯或加工影像等。
  • 影像等的提供和公開應限於基於法律等或對調查機關的調查等必要的情況。

因此,如果要設置防犯攝影機,應確認設置地點所在的市鎮村的條例或指南。

防罪攝影機與隱私權相關的判例

防罪攝影機與隱私權相關的判例

便利商店的防犯攝影機

日常生活中,便利商店會使用防犯攝影機拍攝顧客的面部特徵。有一個案例是,便利商店為了協助調查,將相關的錄影帶提交給警方,而在錄影帶中出現的原告則對便利商店的經營者提出了侵犯肖像權和隱私權,並基於非法行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在這個審判中,

  • 被告使用防犯攝影機拍攝原告,並將其錄製在本案的錄影帶上
  • 被告將本案的錄影帶提交給警方

這兩點的合法性成為了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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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犯攝影機的設置以及拍攝和錄影

法院認為,商店中購物的個人應該被允許不希望他人知道他們選擇的商品和店內的行為,未經同意在商店內拍攝不僅侵犯了肖像權,也侵犯了隱私權。

另一方面,法院認為,“個人的肖像權等在某些情況下也會受到限制”,並認為

考慮到來商店購物的客人,雖然客人擁有上述的肖像權等,但商店的經營者有權確保來店客人和員工等的生命、身體的安全,並保護其財產,因此在店內採取一定的措施是被允許的。

然後,通常情況下,客人在選擇使用哪家商店方面有很大的選擇範圍,因此,商店的經營者在考慮到該商店所處的各種情況後,應被認為有權決定採取何種措施。

名古屋地方法院平成16年(2004年)7月16日判決

因此,法院認為需要考慮防犯攝影機的設置等措施的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判斷便利商店經營者是否有權在店內設置防犯攝影機並進行拍攝和錄影。

在此基礎上,法院提到了便利商店內盗竊等犯罪的增加,並認為設置防犯攝影機並進行拍攝和錄影的目的是為了應對盗竊等犯罪,因此,其目的是合理的,並且也被認為是必要的,因此不是非法的。

關於將防犯攝影機錄製的錄影帶自願提交給警方的情況

接著,法院認為,即使錄影帶的目的被認為是合理和必要的,但由於錄影帶是按順序拍攝來店客人的,因此不允許將其用於超出上述目的的用途,即使警方要求協助,如果超出了上述目的,也可能被認為是非法的。

在此基礎上,對於本案,由於便利商店的經營者並未意識到調查對象的犯罪與本案的便利商店無關,因此,便利商店的經營者將錄影帶提交給警方並未超出上述目的,因此不是非法的。

在建築物通道部分設置的防犯攝影機

有一個案例,被告在一棟連續建築物的通道部分設置了四台攝影機,四名居民原告認為這侵犯了他們的隱私,因此要求被告撤除攝影機並賠償損害。

法院認為,其中三台攝影機並未將原告的住宅門口附近或走廊等通往公路的通道納入拍攝範圍,因此無法認定其包含對原告的監視目的,並認為原告的隱私並未超出社會生活應忍受的限度而被侵犯。

然而,對於剩下的一台攝影機(本案攝影機1),法院認定了以下事實:站在門口附近的人雖然無法被識別出面部,但可以被相當清晰地拍攝到;雖然在通道口前方的拍攝並不像上述那麼清晰,但至少可以在影像上識別出有人通過。

本案攝影機1的拍攝一直在進行,原告的日常生活,如出門和回家等,都被持續掌握,這已經導致了無法忽視的隱私侵犯。另一方面,被告聲稱,本案攝影機1的設置是為了拍攝被告所有的建築物一樓居室的南側窗戶及其附近,以防止犯罪,但對於窗戶的防犯措施,並非沒有其他替代手段,如安裝雙重鎖等。考慮到上述各種情況,本案攝影機1的設置及其拍攝所導致的原告隱私侵犯已超出了社會生活應忍受的限度。

東京地方法院平成27年(2015年)11月5日判決

因此,法院認定了隱私侵權,並要求撤除四台中的一台攝影機,並賠償每人10萬日元(四名原告合計40萬日元)的慰撫金。

每人10萬日元的慰撫金可能看起來不高,但本所認為,法院在考慮賠償金額時,可能考慮到了以下因素:

  • 攝影機1的拍攝範圍雖然涵蓋了原告應該保護隱私的地方,但這些地方是通道這種公共空間,而非私人空間
  • 與出於監視目的的設置相比,其惡意程度較低
  • 拍攝的影像會在大約兩週後自動被覆蓋並消除,並非永久保存和管理

本所認為,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可能考慮到了這些因素。

由於情緒糾葛而設置的電視攝影機

相鄰的兩戶人家,由於私道的行走或自行車使用等微小的噪音引起的情緒糾葛,導致鄰里問題,其中一家設置了多台電視攝影機,使得情緒對立擴大,並引發了關於電視攝影機設置是否侵犯隱私的爭議。

此外,被告夫婦根據攝影機收集的內容,在他們開設的網頁上發表了誹謗原告夫婦的文章,因此,這已經發展成為名譽侵權和名譽感情侵害的爭議。

對於隱私侵權的問題,法院認為,雖然私道不是原告的土地,但它是原告生活的延伸空間,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認為這是不需要保護隱私的地方是不合適的。

對於被告夫婦以防犯目的為由設置攝影機的主張,即使存在防犯的元素,但以侵犯原告夫婦隱私的方式持續監視,超出了社會通念應該忍受的不利程度,因此認定為侵犯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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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判決原告夫婦分別支付總額30萬日元(對隱私侵權支付10萬日元,對名譽侵權支付20萬日元)和60萬日元(對隱私侵權支付10萬日元,對名譽侵權支付30萬日元,對名譽感情侵權支付20萬日元),總計90萬日元。

此外,對於原告要求撤除攝影機的請求,

被告的攝影機設置侵犯了原告的隱私,因此是非法的。因此,原告可以根據隱私權要求被告排除干擾,要求撤除攝影機。

東京地方法院2009年(平成21年)5月11日判決

法院接受了這項請求,並且,

考慮到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問題經過,被告在撤除攝影機後,有可能再設置新的電視攝影機,拍攝原告的房子和私道部分,存在侵犯原告隱私的具體危險性。因此,原告可以根據隱私權要求被告預防干擾,要求禁止今後設置能拍攝到原告房子和私道部分的電視攝影機。

同上

因此,法院禁止設置新的電視攝影機。不允許使用電視攝影機進行侵犯隱私的持續監視。

如何避免防犯攝影機侵犯隱私的問題

防犯攝影機侵犯隱私的問題

遵守指導方針等

為了避免防犯攝影機侵犯隱私,首先,本所應該確認並遵守本所之前介紹的「日本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的個人資訊保護法指導方針」,以及各市鎮村的防犯攝影機安裝標準等。

標示「防犯攝影機正在運作」

即使目的是防犯,並且在店面或網路上的顯示並非強制,本所基本上應該進行「防犯攝影機正在運作」等的標示。

防止錄影影像洩漏

本所應該小心確保拍攝的錄影影像不會洩漏到互聯網或第三方。其中一種防範措施是將攝影機、錄影機或資料庫等的登入ID和密碼從初始設定更改為複雜且具有高安全性的設定。

此外,本所不僅要防止外部洩漏,也要注意內部洩漏。為了防止員工等的不正當使用,本所應該制定隱私政策,並積極進行提高識字率的培訓等宣導活動。

總結:安裝防犯攝像頭時,應確認相關指南

總結:安裝防犯攝像頭時,應確認相關指南

防犯攝像頭已經廣泛滲透到現代生活中,但如果不按照指南等進行正確的安裝和管理,可能會侵犯隱私。因此,使用防犯攝像頭時,應確認相關指南,並謹慎處理。

另外,也可能因他人的防犯攝像頭而侵犯自己的隱私。如果遇到與防犯攝像頭相關的問題,建議您首先諮詢律師。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如果忽視在網路上擴散的聲譽損害或誹謗中傷的信息,可能會帶來嚴重的損害。本所事務所提供了針對聲譽損害和網路炎上的解決方案。詳細內容請參見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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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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