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商店營運與法律: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與《不正競爭防止法》
網路購物已經成為本所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不僅可以購買商品,現在任何人都可以輕鬆開設自己的網路商店。然而,網路商店的經營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如果不按照相關法律進行適當的展示和網站設計,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那麼,具體來說,哪些法律可能會成為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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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網路商店全盤的法律
與網路商店營運相關的法律包括了「涉及網路商店全盤的法律」,如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不正競爭防止法》、《獎品顯示法》、《電子契約法》、《特定電子郵件法》以及《個人資訊保護法》等。在此,本所將針對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和《不正競爭防止法》進行解說。
特定商業交易法
特定商業交易法是一部旨在防止商家進行非法和惡劣的推銷行為,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該法針對容易引發消費者問題的交易模式,如上門銷售和通信銷售等,設定了商家應遵守的規則,以及保護消費者的規則,如冷靜期等。
網路商店是商家在網路上進行廣告,並通過網路通信手段接受申請的交易,因此,該交易被視為「通信銷售」,屬於該法的適用範圍。
特定商業交易法對通信銷售的規定包括以下行政規制等,違反者將受到業務改善指示、業務停止命令、業務禁止命令的行政處分,或成為罰則的對象。
廣告的顯示(特定商業交易法第11條,同法規第8條~第10條)
通信銷售是遠距離交易,對消費者來說,廣告是唯一的信息來源。為了避免因廣告記載不足、不明確而引發的問題,該法對應在廣告中顯示的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
應顯示的事項包括「銷售價格・運費」、「付款方式」、「商品交付時間」、「商品買賣合約的申請撤回或解除相關事項」、「商家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以及「商品有隱藏的瑕疵時,有關銷售商責任的規定,以及該規定的內容」、「需要連續兩次以上簽訂商品買賣合約時,該事項以及銷售條件」等。
例如,如果您前往網路商店的「幫助&客戶服務」,查看「安全和隱私政策」等,您會看到「根據特定商業交易法的顯示」,並顯示銷售商名稱、地址、電話號碼、銷售負責人名稱等,以及上述事項等。
禁止誇大廣告等(特定商業交易法第12條,同法規第11條)
為了預防消費者問題,禁止「明顯與事實不符的表示」和「使人誤認為實際上明顯優良或有利的表示」。
對未獲同意者的電子郵件廣告(特定商業交易法第12條之3,同法第12條之4,同法規第11條之2~同法規第11條之7)
除非消費者事先同意,否則商家原則上禁止發送電子郵件廣告。
但是,如果通知合約成立等的郵件中包含部分廣告,則不在規制範圍內。
禁止因解除合約而不履行債務(特定商業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第1號)
在申請撤回買賣合約等情況下,如果對合約雙方都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則商家被禁止拒絕或延遲履行債務,如退款等。
禁止違反客戶意願進行合約申請的行為(特定商業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第2號,同法規第16條)
在網路購物中,以下類型的「違反客戶意願進行買賣合約等申請的行為」是被禁止的,並成為行政處分的對象。
- 未將點擊某個按鈕將成為付費申請的事實,以消費者能輕易識別的方式顯示
- 在申請時,未採取讓消費者能輕易確認申請內容並進行更正的措施
行政處分・罰則
違反上述行政規制的商家,除了會受到業務改善指示(法第14條)、業務停止命令(法第15條)、業務禁止命令(法第15條之2)等行政處分外,也會成為罰則的對象。
除了行政規制外,還必須遵守以下的民事規則。
撤回合約申請或解除合約(特定商業交易法第15條之3)
在通信銷售中,即使消費者申請合約或簽訂合約,但只要在收到商品(特定權利轉移)的日期起計的8天內,消費者可以對商家進行合約申請的撤回或解除,並可以承擔運費進行退貨(但如果商家在廣告中事先顯示了關於這種合約申請的撤回或解除的特約,則按照特約)。
請求停止商家的行為(特定商業交易法第58條之19)
如果商家在通信銷售的廣告中,對不特定和大量的人進行誇大廣告等,或有進行此類行為的可能,則合格消費者團體(如「特定非營利活動法人消費者機構日本」等,已獲得內閣總理大臣認證,具有為保護消費者利益而請求停止行為的權利的消費者團體)可以對商家提出停止行為或預防,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的請求。
以上是特定商業交易法的概要,除此之外,還有商家應遵守的規則和保護消費者的規則等,特定商業交易法對所有與網路商店經營相關的人、企業主來說,都是最重要的法律。
不正競爭防止法
不正競爭防止法是一部旨在防止業者間不正當競爭,並為被侵害商業利益的人提供損害賠償、禁止請求、刑事處罰等措施,以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法律。
根據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不正競爭」包括以下行為:
混淆公知商品等表示(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號)
使用與他人商品或業務的公知表示相同或相似的表示,使其與他人的商品或業務產生混淆的行為。
冒用著名商品等表示(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2號)
以他人的著名商品等表示作為自己的商品等表示,或轉讓使用該商品等表示的商品的行為。
另外,「商品等表示」是包含商標的概念,因此,如果冒用商標的行為,也會受到商標法的規範。
提供模仿他人商品形態的商品(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3號)
轉讓模仿他人商品形態(不包括為確保該商品功能所必需的形態)的商品的行為。
另外,模仿商品形態的行為也會受到設計法的規範。
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4號至第10號)
通過竊取、欺詐、強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或使用或披露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的行為。
不正取得限定提供數據等(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1號至第16號)
通過竊取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限定提供數據並自行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的行為。
提供妨礙技術限制手段效果的裝置等(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7號、第18號)
提供能夠使被技術限制手段限制的內容的觀看或記錄、程序的執行、信息的處理成為可能(即使技術限制手段的效果失效)的裝置、程序、指令碼、服務等的行為。
不正取得域名等(不正競争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9號)
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害,取得或保有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表示(特定商品等表示)相同或相似的域名的使用權,或使用該域名的行為。
誤導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品質等的表示(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20號)
在商品、服務或其廣告等上,對原產地、品質、內容等進行誤導性表示,或轉讓進行了該表示的商品的行為。
信用棄損行為(不正競争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21號)
公告或散播虛假事實,損害與自己有競爭關係的他人的商業信譽的行為。
代理人等的商標冒用(不正競争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22號)
在巴黎公約的同盟國、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或商標法條約的締約國,擁有商標權利的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在行為前一年內曾是代理人或代表的人,無正當理由,未經該權利人同意,使用與該權利相關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或將該商標用於與該權利相關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的行為。
對於這些不正行為,可以根據不正競爭防止法採取禁止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信用恢復措施請求等民事措施。
另外,損害賠償請求(不正競爭防止法第4條)是指對故意或過失進行不正競爭,侵害他人商業利益的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由於不正競爭對商業利益的侵害所造成的損害難以證明損害金額,因此,為了減輕受害者的證明負擔,設定了損害金額的推定規定(不正競爭防止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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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在這裡,本所解釋了與網路商店營運相關的法律中,作為「涉及網路商店全般的法律」的「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和「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
這兩者都可以說是特別重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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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olith法律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近年來,網路購物已經成為本所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法律審查的必要性也日益增加。本所事務所提供與網路購物相關的解決方案。詳細內容請參見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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