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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開發結束後,供應商需承擔的支援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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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開發結束後,供應商需承擔的支援義務是什麼

在系統開發中,眾所周知,專門從事系統開發的供應商需要承擔「專案管理義務」,但在法律上,有一個與之相似但又不同的概念,即「支援義務」。本文將根據過去的判例等,對這個「支援義務」進行詳細解釋。

何謂支援義務

支援義務概述

在供應商對用戶承擔的義務中,代表性的義務包括項目管理義務。這是在過去的法院判例中反覆提及並確立的概念,它總結了作為系統開發專家的供應商對一系列項目承擔的義務。

項目管理義務是一個非常著名的系統開發法律術語,毫無疑問,它是供應商承擔的主要義務。然而,在一些法院判例中,確認了存在與項目管理義務不同的義務,即「支援義務」。

支援義務在對用戶的運營支援中成為問題

那麼,什麼是支援義務?為什麼它需要被特別稱為與項目管理義務不同的名稱呢?支援義務通常在系統開發結束後的場景中成為問題。系統開發項目,由於該項目是「開發」,因此基本的想法是,一旦需要建立的系統完成,該項目就結束了。也就是說,明確化應建立的系統是什麼(=需求定義),並確認它是否實際完成(=測試或驗收),這就是系統開發項目。

然而,即使我們認為系統開發項目是新系統的開發過程本身,開發的系統在之後的業務中將被利用是一個自然的前提。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完全忽視了系統開發後如何利用該系統的問題,並說「既然我們只負責開發作業,只要進行開發即可」,這樣的理解並不合理。考慮到這些因素,在過去的法院判例中,也對供應商是否能夠對系統開發承擔一定的運營支援義務提出了問題。也就是說,我們是否應該認為,在系統開發契約中,供應商承擔的義務包括開發後的運營支援義務。由於運營支援並非開發過程本身,因此為了與項目管理義務區分,我們認為有必要使用「支援義務」這種說法。

關於支援義務問題的裁判例

供應商的支援義務,可能包括在用戶開始運營時提供協助。

在系統測試階段,用戶業務實施受阻的案例

在以下引述的判決中,用戶在系統運行前進行的系統測試中,無法如初期預期般利用系統,結果用戶放棄了系統的運行。這是一個用戶在運營開始時遇到問題的案例,問題是如何從先前簽訂的系統開發契約中找出供應商的責任。結論是,用戶的損害賠償請求被接受,並以「違反支援義務」為理由。

一、違反支援義務
(一)原告代表在平成九年(1997年)七月十四日對被告表示,「不僅要製作系統,還希望你們能一直照顧到系統能正常運行。」、「我們是外行人,付了高價,希望你們能讓我們一直能使用。」對此,被告解釋說可以建立能達成原告導入目標的系統,並承諾會提供支援,直到系統能正常運行。因此,原告與被告達成了一個協議,即被告會提供支援,直到原告能正常使用該系統
被告對原告有支援義務,這一點可以從本案承包契約的代價中看出,「導入套裝軟體支援」這一項目計入了一七二六萬的費用估價單上寫著「導入後六個月免費維護」,在名為「關於未來SE支援(內部討論資料)」的文件中,確認了可以獲得SE支援,包括「製作導入步驟(計劃)」和「數據/運營驗證工作」的生鮮訂單。

(二)然後,被告對原告的支援義務具體包括,至少在原告的系統正常運行之前,被告需要對原告提供:①關於系統運營方法的適當建議,②參與運營測試並處理在運營測試中出現的系統問題,③根據運營測試的結果改進系統,④對操作員進行導入教育
然而,即使在運營測試中出現了許多問題,被告也沒有認真對待,只是要求支付操作員的導入教育費用,並未對原告提供任何適當的支援,以便系統正常運行。

東京地方法院八王子支部平成15年(2003年)11月5日判決

在這個判決中,包括目錄在內,整個判決中出現了約30次「支援」這個詞。用戶對適當支援的需求直接記錄在判決中,可以看出在仔細考慮案件經過的同時,也在尋求公平的解決。此外,對於本案的理解,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 違反支援義務被視為「債務不履行」的一種,因此被命令賠償由此產生的損害
  • 在整個判決中,「項目管理義務」這個詞一次也沒有出現

儘管項目管理是一個不同的概念,但可以看出,他們試圖將其視為系統開發契約所包含的契約義務。

我們該如何理解支援義務的性質

需要在使用者的協助下,討論有關系統開發和運營的問題。

支援義務的概念尚未明確

如前所述的判例,基本上表明了進行系統開發的供應商應該同時提供使用者開始運營所需的支援。然而,與項目管理義務相比,支援義務的判例積累等並不豐富,也沒有太多了解其實際情況的線索。特別是,「支援」這個詞本身也包含了一個問題,即具體應該做什麼並不明確。

支援義務並非無限制的

此外,承認供應商違反支援義務的上述判決,也同時指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點。

被告根據本案承包合約,對於原告建構並交付的系統,應該負擔對原告提供一定支援的義務,以便原告運營該系統。然而,其內容並不被認為是原告主張的那樣,無期限,直到原告實際上能夠運營本案系統為止,無償提供所有支援

東京地方法院八王子支部平成15年(2003年)11月5日判決

如果主要承擔的業務是系統「開發」,那麼應該進行的「運營」支援也自然有其限制。在本判決中,也引用了尋求支援的使用者的聲音,並提到了預先估算的內容,以及是否有進行支援的特約等問題。換句話說,考慮到如果支援義務的概念無限制地擴大,將對供應商造成重大負擔,因此對義務違反的認定也應謹慎進行。

支援義務的實質應與使用者的協助義務一起考慮

到目前為止的討論基本上是關於「在系統開發的初期運營階段,使用者和供應商應如何共同承擔業務負擔」的問題。確實,從「開發」的合約中,到運營開始時供應商應承擔多大的法律義務,包含了一些相對複雜的問題。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這問題多半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然而,供應商承擔的支援義務的實質是什麼,本所認為可以通過理解使用者承擔的協助義務來得到更確定的答案。

首先,通過新系統改進業務的努力,本質上是技術專家供應商和擁有公司業務知識的使用者的共同工作。因此,對於所謂的支援義務,使用者應該通過「履行協力義務」的來明確應解決的問題,這樣,其範圍在很多情況下也會自然確定。

總結

本文中,本所在基於專案管理的基礎知識的同時,對其衍生出的「支援義務」進行了整理。雖然「支援義務」的概念仍有許多模糊之處,但本所認為,理解這一概念的關鍵仍然在於基礎的事項,如「專案管理義務」和「合作義務」等。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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