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系統開發中的項目管理義務是什麼
系統開發是一個需要用戶(發訂單者)和供應商(接訂單者)相互合作才能進行的過程。
在企業中使用的IT系統開發項目,很少有能完全按照計劃和預期進行的。相反,大多數情況下,我們需要面對各種大小不等的問題和挑戰,並逐一克服它們才能繼續前進。在這裡,用戶和供應商雙方的步調一致當然很重要,但是,考慮到可能出現的爭議,危機管理也變得至關重要。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明確雙方各自的義務,以及可以向對方主張什麼權利,可以說是危機管理的第一步。本文將重點解釋供應商在整個項目中需要承擔的法律義務,特別是項目管理義務。
供應商方面的項目管理義務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供應商方面的項目管理義務的內容。
根據法院的判例,項目管理義務的內容如下:
- 按照協議進行開發工作,並隨時管理進度,努力發現阻礙開發工作的因素,並適當地處理。
這是要求供應商按照契約規定的時間表進行項目,並根據情況向用戶提出要求,以確保開發工作順利進行。
- 適當地管理用戶參與開發的情況,並確保沒有專業知識的用戶不會阻礙開發工作,並向用戶提出要求。
這包括向用戶指出需要做出決定的問題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並設定任務和期限,指出用戶決定遲延可能導致的問題,供應商提供建議以促使用戶做出決定,如果開發進度不允許接受某些要求,則需要充分解釋原因並拒絕用戶的要求。
因此,供應商方面有義務推進開發工作,並促使用戶做出決定,努力使系統開發成功。
用戶方面的合作義務
然而,在系統開發中,並不是只有供應商一方承擔所有的義務。原則上,這是一個為訂購方公司使用的IT系統,因此,對於訂購方來說,這個系統開發項目不應該是「他人的事」。
即使是依賴外部專家的技術力和組織力來開發系統,內部的監管也應該是必要的。如果沒有努力利用外部專家的力量,就期望他們能夠交付所需的作品,這是不可能的。在這個意義上,用戶方面也有義務合作系統開發。
用戶方面應該履行的合作義務包括以下幾點:
①用戶主動進行風險分析,適當地調整內部意見,統一觀點後向供應商提出要求
②確認成果物
③回應供應商的合作請求
用戶方面需要明確地向供應商表達對系統的功能要求,並積極參與開發工作。
項目管理並不容易
IT系統是由細小的部件組成的,這一點可能對只看螢幕的用戶來說不容易意識到。然而,在考慮系統開發項目的管理難度時,這一點非常重要。正因為IT系統是這樣的,所以供應商需要同時具備細心的注意力和整理全局的構想力和俯視力。
只看螢幕可能無法想像的地方存在著業務的困難,這也是項目「炎上」的原因。首先,我們需要理解這一點,並知道「管理IT系統開發項目並不容易」,這將是學習項目風險管理的重要前提。
在違反項目管理義務的情況下可能會發生的事情
那麼,如果違反了項目管理義務,具體可能會發生什麼事情呢?
對於這個問題,並沒有明確的條文說明,「項目管理義務就是這樣的」,並為此設定了規定。
然而,從過去的判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如果供應商有義務違反,用戶可以採取什麼行動,這在一定程度上有一致的見解。
如果供應商有違反義務的情形,用戶將主張對供應商進行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然而,如果用戶也有問題,可能會判定供應商無需負責,或者進行過失抵銷,從而減少損害賠償金額。
另一方面,如果用戶有協助義務違反,則可能會以工作未完成為由,根據風險負擔(日本民法第536條第2項)或債務不履行為理由,供應商向用戶索取相當於報酬的金額。
顯示專案管理義務的判例
以下是一些代表性的判例,說明了所謂的專案管理義務。
以下的案例是在系統開發中,由於交付期限的延遲和供應商要求增加初步估價等問題而對簿公堂。這可能是所謂的「炎上案件」的典型例子,即用戶和供應商因如何劃分責任的爭議而涉訟。
被告作為系統開發的專業人士,應根據自身的高度專業知識和經驗,按照本案電算系統開發合約和本案電算系統提案書的規定,建立這些文件中所述的系統,並在按照階段性運行的協議的交付期限內完成本案電算系統的建設。
東京地方裁判所2004年(平成16年)3月10日
因此,被告應按照本案電算系統開發合約和本案電算系統提案書中提出的開發程序、開發方法、工作流程等進行開發工作,並隨時管理進度,努力發現阻礙開發工作的因素,並適當地應對。此外,由於系統開發需要與訂購者進行多次討論,並在此基礎上進行,被告應適當地管理原告國保在系統開發中的參與,並確保沒有專業知識的原告國保不會阻礙開發工作,並應向原告國保施加影響(以下將這些義務稱為「專案管理業務」)。應認為被告有這樣的義務。
從上述判決的要點來看,讀解細微的語言和複雜案件的經過並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專案管理義務」這個詞語被直接使用。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的條款,但可以看出上述判決意欲確立法律責任劃分標準的意旨。
讓我們簡化上述判決的內容,並以條列方式整理。所謂的「專案管理義務」包括:
- 按照預先的計劃(開發程序、方法、流程等)進行實際工作
- 進行實際工作的進度管理,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 如果有任何「阻礙因素」使實際工作無法順利進行,則應及時發現並採取適當的對策
此外,對於上述三點,
- 不僅是供應商一方的自助努力,還需要在必要時向用戶方尋求合作,並同時進行溝通努力
這些可以總結為「專案管理義務」。
另外,系統開發在法律上通常是以準委託合約或承包合約的形式簽訂。準委託合約簡單來說就是「為了獲得報酬,以相應的精度等進行工作」的合約,因此,專案管理義務也可以被視為應實現的「精度等」的一種概念。
雖然這是一個有爭議的主題,但即使是「按照要求製作」的承包合約,也認為可能產生專案管理義務。原因如前所述,無論是準委託合約還是承包合約,系統開發都需要專案管理,並且認為供應商應該進行這種管理。
顯示在簽訂合約前也可能被賦予的項目管理義務的判例
此外,項目管理義務可能在簽訂合約的前期階段就被賦予。以下引述的判例顯示,在簽訂合約的前期階段,即在提出各種提議和計劃的階段,供應商方面也有項目管理義務。
以下的案例是關於項目在途中停滯的情況,並以在簽訂合約前的計劃階段或提議階段的估價和對用戶方的說明不足為理由,爭論是否可以承認項目管理義務。一般來說,由於計劃和提議等業務是在簽訂合約的前期階段的事項,因此是否可以在法律上承認這種義務成為了問題,但法院承認了這一點。
從前述的判例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項目管理義務的觀念也適用於合約成立前的階段。
在計劃和提議階段,項目的目標設定、開發成本、開發範圍和開發期間的組織和預期等,與項目構想和實現可能性相關的大框架被確定,並且,根據這些,項目的風險也被確定。因此,供應商在計劃和提議階段所需的項目立案和風險分析,是進行系統開發所必需的。因此,作為供應商,即使在計劃和提議階段,也應該考慮和驗證自己提議的系統的功能、用戶需求的滿足度、系統的開發方法、接單後的開發體制等,並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向用戶進行說明。這種供應商的驗證和說明等義務,可以定位為在向合約簽訂進行的談判過程中基於誠信原則的侵權行為法上的義務,並可以說,上訴人作為供應商應負擔這種義務(在這個階段的項目管理義務)。
東京高等法院平成25年(2013年)9月26日
另外,不僅限於IT項目的話題,所有商業交易和法律相關的談判事項,在簽訂合約的前期階段,對對方有一定的法律義務,這種觀念本來就存在。
通常,越大的交易,到達「合約」這個目標的「妥協」過程越長。即使在這個過程中,對對方應該誠實的話,至少在道義上應該很清楚。簡單地說,這種話不僅僅是心理道德感情的問題,而且在法律上也有意義。(以下引用條文。劃線部分是作者添加的。)
日本民法第1條第2項
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必須誠實並遵循誠信原則。
上述內容可以簡單地表示為判決文中的「誠信原則」這個關鍵詞。
另外,本文中引述的判例在某種程度上也具有「劃定用戶方的合作義務和供應商方的項目管理義務的界限的指導」的意義。關於IT系統開發中用戶方的合作義務,請參考以下文章。
總結:關於項目管理義務違反的問題,請向律師諮詢
本文嘗試對系統開發中的項目管理義務進行全面整理。系統開發中總是伴隨著各種問題和困難,但當我們面臨這些情況時,最重要的可能是那些適用於任何爭議情境的「基礎」。每個異常情況的存在方式確實可能有無窮的變化。
然而,面對這些情況,問「究竟誰承擔了多少法律義務?」的重要性,超越了案件本身的個別性,具有某種普遍性。
我們的目標不應該只是臨時的問題解決,而應該通過對建設性問題的劃分來尋求解決方案,這些提示也似乎存在於法律和過去的判例中。
如果發生了與項目管理義務違反相關的問題,請立即向律師諮詢。
Category: IT
Tag: ITSystem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