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智慧財產權保護電子競技團隊的識別標誌

確保識別標示保護的實效性
隨著市場的擴大,電子競技產業中識別標示的保護變得愈加重要。
取得權利的運營團體應定期進行市場調查及互聯網監控,以努力及早發現未經授權的使用行為。
對於發現的未經授權使用,需根據情況考慮發送警告信或採取法律程序等適當措施。
此外,在行使權利時,也需考慮與粉絲社群的關係。特別是對於非營利性使用或以支持為目的的使用,考慮採取靈活的應對措施也是一個選擇。
為了實現這種具有實效性的權利保護,選擇適當的日本法律保護手段至關重要。
其他法律保護手段
即使沒有商標註冊,若識別標示在需求者之間已獲得廣泛知名度,仍有可能作為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號及第2號所規定的「商品等標示」受到保護。
此保護需要滿足標示的知名度及混淆可能性等要件,但相較於商標註冊,能提供更靈活的保護。
此外,關於標誌或吉祥物,作為著作權者的運營團體可以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至第114條及《民法》第709條行使權利。
著作權的保護針對具有創作性的表現,無需註冊即可產生權利,這點與商標權有不同的特徵。
商標註冊的法律保護實務
許多職業運動隊伍為了更確實地保護其權利,根據日本《商標法》第3條第1項,對其識別標誌進行商標註冊。
透過註冊,成為商標權人的運營團體獲得了專有使用該標誌的權利。
因此,這些團體可以根據日本《商標法》第36條及日本《民法》第709條,對未經授權的使用者行使禁止使用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並且根據日本《商標法》第38條的損害額推定規定,減輕舉證責任。
此外,對於類似標誌的權利行使也是可能的(日本《商標法》第37條)。
然而,商標權的效力僅限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範圍內,並且僅在所謂的商標性使用情況下,才會構成權利侵害。
例如,在互聯網上評論選手時顯示隊名,通常不會構成權利侵害。
在考慮商標註冊時,重要的是要著眼於未來的業務發展,選擇適當的指定商品或服務。
例如,對於電子競技隊伍,不僅需要考慮遊戲相關商品或服務,還需考慮服裝商品及活動表演等的全面權利保護。
識別標示的法律保護框架
這類法律保護的重要性源自於電子競技產業的特性。
在電子競技產業中,活動主要圍繞著專業團隊,並使用團體特有的識別標示。
具體而言,在選手的行銷活動中,常使用活動名稱(玩家名稱)來代替本名,或利用團隊標誌進行商品開發的案例屢見不鮮。
尤其是近年來,隨著電子競技參與人口的增加,團隊和玩家的知名度提升,相關商品的市場也呈現擴大趨勢。
這些智慧財產是團體創造性活動的成果,若遭到未經授權的使用,可能會導致經濟損失,因此需要適當的保護。
識別標示決定與使用的實務注意事項
當運營團體採用新的識別標示時,事先調查是否與現有的商標權或周知標示相衝突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調查不充分,可能會產生因權利侵害而被要求停止使用等風險。
特別是在電子競技領域,由於國際活動普遍,因此也需要確認海外的權利狀況。
此外,若委託外部業者製作標誌等,必須在合約中明確著作權的歸屬及使用許可的範圍。
具體而言,應詳細約定著作權的轉讓範圍、二次利用的可否、獨占性使用的範圍等事項。
關於選手的活動名稱,透過管理合約明確規定其創作者、使用條件及合約結束後的處理方式,可以預防未來的紛爭。
特別是關於選手轉會或退役後的玩家名稱使用權,事先形成明確的共識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