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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Corporate

透過智慧財產權保護電子競技團隊的識別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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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智慧財產權保護電子競技團隊的識別標誌

確保識別標示保護的實效性

隨著市場的擴大,電子競技產業中識別標示的保護變得愈加重要。
取得權利的運營團體應定期進行市場調查及互聯網監控,以努力及早發現未經授權的使用行為。
對於發現的未經授權使用,需根據情況考慮發送警告信或採取法律程序等適當措施。

此外,在行使權利時,也需考慮與粉絲社群的關係。特別是對於非營利性使用或以支持為目的的使用,考慮採取靈活的應對措施也是一個選擇。
為了實現這種具有實效性的權利保護,選擇適當的日本法律保護手段至關重要。

其他法律保護手段

即使沒有商標註冊,若識別標示在需求者之間已獲得廣泛知名度,仍有可能作為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號及第2號所規定的「商品等標示」受到保護。
此保護需要滿足標示的知名度及混淆可能性等要件,但相較於商標註冊,能提供更靈活的保護。

此外,關於標誌或吉祥物,作為著作權者的運營團體可以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12條至第114條及《民法》第709條行使權利。
著作權的保護針對具有創作性的表現,無需註冊即可產生權利,這點與商標權有不同的特徵。

商標註冊的法律保護實務

許多職業運動隊伍為了更確實地保護其權利,根據日本《商標法》第3條第1項,對其識別標誌進行商標註冊。
透過註冊,成為商標權人的運營團體獲得了專有使用該標誌的權利。
因此,這些團體可以根據日本《商標法》第36條及日本《民法》第709條,對未經授權的使用者行使禁止使用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並且根據日本《商標法》第38條的損害額推定規定,減輕舉證責任。
此外,對於類似標誌的權利行使也是可能的(日本《商標法》第37條)。

然而,商標權的效力僅限於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範圍內,並且僅在所謂的商標性使用情況下,才會構成權利侵害。
例如,在互聯網上評論選手時顯示隊名,通常不會構成權利侵害。

在考慮商標註冊時,重要的是要著眼於未來的業務發展,選擇適當的指定商品或服務。
例如,對於電子競技隊伍,不僅需要考慮遊戲相關商品或服務,還需考慮服裝商品及活動表演等的全面權利保護。

識別標示的法律保護框架

這類法律保護的重要性源自於電子競技產業的特性。
在電子競技產業中,活動主要圍繞著專業團隊,並使用團體特有的識別標示。
具體而言,在選手的行銷活動中,常使用活動名稱(玩家名稱)來代替本名,或利用團隊標誌進行商品開發的案例屢見不鮮。

尤其是近年來,隨著電子競技參與人口的增加,團隊和玩家的知名度提升,相關商品的市場也呈現擴大趨勢。
這些智慧財產是團體創造性活動的成果,若遭到未經授權的使用,可能會導致經濟損失,因此需要適當的保護。

識別標示決定與使用的實務注意事項

當運營團體採用新的識別標示時,事先調查是否與現有的商標權或周知標示相衝突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調查不充分,可能會產生因權利侵害而被要求停止使用等風險。
特別是在電子競技領域,由於國際活動普遍,因此也需要確認海外的權利狀況。

此外,若委託外部業者製作標誌等,必須在合約中明確著作權的歸屬及使用許可的範圍。
具體而言,應詳細約定著作權的轉讓範圍、二次利用的可否、獨占性使用的範圍等事項。

關於選手的活動名稱,透過管理合約明確規定其創作者、使用條件及合約結束後的處理方式,可以預防未來的紛爭。
特別是關於選手轉會或退役後的玩家名稱使用權,事先形成明確的共識是非常重要的。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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