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遊戲中的資金決濟法適用與實務應對

事業者的法律義務與具體程序
當遊戲內專用貨幣或道具符合日本《資金決濟法》中的預付式支付手段時,事業者將承擔重要的法律義務。
若發行的預付式支付手段的未使用餘額超過基準額(目前為1000萬日圓),則需在基準日(每年3月31日及9月30日)起的兩個月內,向管轄的財務局長提交按照規定格式的發行申報書及附加文件(日本《資金決濟法》第5條第1項、第2項)。
此申報義務具有在事業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向監督當局報告的性質。
此外,若基準日的未使用餘額超過基準額,則需以在主要營業所或辦公室管轄的供託所進行供託等方式,保全未使用餘額的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額(日本《資金決濟法》第14條第1項、同法施行令第6條)。
此供託義務是從保護使用者的觀點出發,設立以保全未使用部分價值的制度。
遊戲業界中的預付式支付手段
這類法律規範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存在著行動遊戲業界特有的商業模式。
近年來,業界普遍採用的模式是免費提供遊戲本體,並以遊戲內課金系統作為收入來源。
在這種模式中,玩家可以用實際金錢購買被稱為水晶、寶石、寶珠等的遊戲內專用貨幣,然後使用這些貨幣在扭蛋系統中獲得角色或道具,或購買遊戲內可使用的各種道具。
在實施這類遊戲內課金系統時,必須謹慎考慮所提供的遊戲內專用貨幣及其可購買的道具是否符合日本《資金決濟法》上的「預付式支付手段」。
如果符合,則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建立適當的程序和管理體系。
判斷預付式支付工具的相關性的重要性
在日本《資金決濟法》中,預付式支付工具是根據明確的要件來定義的。
首先,要求記載或記錄金額或物品、服務的數量。
這是顯示價值保存性的要件。
其次,必須根據記載或記錄的金額或數量獲得對價後發行。
這構成了對價性的要件。
第三,要求能夠使用記錄的價值進行支付或使用服務等。
這是權利行使性的要件。
通常,遊戲內專用貨幣因其數量以電子方式記錄,並根據數量發行對應的金錢作為對價,且可用於購買遊戲內的各種服務或道具,因此一般滿足預付式支付工具的所有要件。
因此,許多遊戲內專用貨幣被認為符合預付式支付工具的定義。
另一方面,若是以直接以金錢銷售遊戲內道具的形式,除非該道具本身具備上述三個要件的性質,否則原則上不被視為預付式支付工具。
此外,作為法律上的重要例外,若使用期限被限制在6個月以內,即使滿足上述要件,也會被排除在預付式支付工具之外(日本《資金決濟法》第4條第1號,同法施行令第4條第2項)。
此排除規定是為了減輕針對短期使用的預付式支付工具的監管負擔而設立的。
因此,在設計遊戲內課金系統時,必須充分考慮所提供的功能和機制是否成為日本《資金決濟法》上的監管對象,若符合則需適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通過這樣的方式,可以實現穩定的服務提供和使用者保護的平衡,並構建可持續的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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