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賠償5億日元…短片電影解說的法律責任是?刑事與民事責任由律師解釋
一種名為「短片電影解說」的非法影片,將電影剪輯至約10分鐘,近來引起了問題。「短片電影解說」是未經許可使用電影影像,並配上字幕或旁白,剪輯成約10分鐘的影片,揭示了結局的非法影片內容。因為在網路上公開這種「短片電影解說」,在2021年甚至出現了被逮捕的情況。
2022年11月17日,東京地方法院因著作權侵權命令支付5億日元的賠償金,引起了大眾的關注。
本文將解釋「短片電影解說」的法律問題,以及法律責任。
短片電影解說侵犯的版權有哪些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7項,電影作為著作物受到保護。因此,未經許可編輯電影製作成短片電影解說並投稿到YouTube的行為,將構成侵犯版權。
那麼,短片電影解說具體是以何種方式侵犯版權呢?
改編權
版權的一種是改編權,即將著作物翻譯、編曲、變形、劇本化等的權利。
日本《著作權法》(翻譯權、改編權等)
第27條 著作者有專有的權利,可以將其著作物翻譯、編曲、變形、劇本化、電影化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改編。
短片電影解說是編輯電影作品製作的,它使用每部電影的影像本身,並通過旁白解釋每部電影的劇情。然而,這種創作行為是依賴於現有的著作物,保持其表現上的本質特徵的同一性,對具體表現進行修正、增減、變更等,使接觸者能直接感知到現有著作物的表現上的本質特徵的另一種著作物的創作行為。可以說,這侵犯了每部電影的版權所有者的改編權。
公眾傳輸權
版權還包括公眾傳輸權,即將著作物傳送給公眾的權利。
日本《著作權法》(公眾傳輸權等)
第23條 著作者有專有的權利,可以對其著作物進行公眾傳輸(包括自動公眾傳輸的情況下的傳送可能化)。
將短片電影解說的影片數據通過互聯網記錄保存在連接的自動公眾傳輸設備,即GoogleLLC或YouTubeLLC管理的服務器電腦的記錄裝置上,並在YouTube上設置為公開,使其能夠自動傳送給不特定的多數人,這種行為可以說是侵犯了每部電影的版權所有者的公眾傳輸權。
短片電影解說是否屬於「引用」
如果符合日本《著作權法》上的引用,即使未經版權所有者的許可使用著作物,也不會被視為違法。
然而,引用是指在自己的著作物中使用他人的著作物。為了被認為是引用,必須在引用的目的上的合理範圍內進行,並且前提是在自己的著作物中次要地使用第三者的著作物。短片電影解說是主要使用他人的著作物的。因此,絕對不能說是合法的引用。
對「短片電影解說」的法律措施
讓本所來看看對「短片電影解說」採取了哪些刑事和民事的法律措施。
刑事處罰
2021年,公開「短片電影解說」並從中獲得廣告收入的三人被逮捕和起訴。在這個案件中,日本仙台地方法院對被告人作出了侵犯改編權、公眾傳輸權的日本著作權法違反的有罪判決。
製作並公開所謂的「短片電影解說」,即將電影的著作物編輯為短片,並添加旁白等來介紹劇情,這樣的行為會使電影的著作權人失去收取合理對價的機會,破壞電影的收益結構,甚至可能阻礙電影文化的發展,應受到嚴厲的譴責。此外,被告人們分擔角色,習慣性和職業性地重複侵犯著作權。
被侵犯著作權的著作權人達到21家,根據每部影片的播放次數,其損失金額可能相當大,結果嚴重。
仙台地方法院2021年11月16日判決
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19條第1項,著作權法違反者將被判處「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兩者兼有」。對於三名被告,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及罰金200萬日元,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及罰金100萬日元,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及罰金50萬日元。
此外,判決書中指出:
犯罪行為是為了獲得與影片播放次數相對應的廣告收入,並無任何值得考慮的貪婪動機。
然而,考慮到至今尚未有關於製作和公開「短片電影解說」的刑事責任問題的案例,即使本判決等使其違法性更為眾所周知,如果「短片電影解說」的製作和公開仍然盛行,那麼應該將其刑罰趨向於加重。然而,在目前階段,對於像本案這樣的規模的案件,適當的處罰應該是結合有期徒刑和罰金,並對無前科者等原則上緩刑。
仙台地方法院2021年11月16日判決
因此,對於未來可能上傳「短片電影解說」的著作權侵犯者,可能會有更嚴重的刑事處罰。另外,在結構與「短片電影解說」相似的「漫畫村」事件中,網站運營者因著作權法違反和犯罪收益隱匿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1,000萬日元、追徵金約6,200萬日元。
民事損害賠償金額
在刑事審判的判決後,內容海外流通促進組織(CODA)和日本影像軟體協會(JVA)的13家會員公司提起了損害賠償訴訟。原告方計算出「短片電影解說」造成的損害金額為20億日元,並要求至少支付5億日元以彌補最低限度的損害。在這次審判中,被告是被逮捕的三人中在國內的兩人。
對此,東京地方法院於2022年11月17日對被告兩人作出判決,命令其支付超過5億日元的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金。
在這次審判中,被告承認了侵犯著作權法(侵犯改編權、公眾傳輸權)的事實,因此爭議的是損害賠償金額。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14條第3項,進行了損害金額的推定。
日本著作權法(損害金額的推定等)
第114條3項 著作權人、出版權人或著作鄰接權人可以對故意或過失侵犯其著作權、出版權或著作鄰接權的人,要求賠償相當於其應得的金額作為自己所受的損害。
法院注意到,YouTube用戶如果想在YouTube上以串流形式觀看電影,需要支付一定的租賃費,電影的著作權人預計將從該租賃費中獲得著作權行使的對價。
也就是說,如果在YouTube上觀看電影需要約400日元的費用,那麼「(損害金額)每次播放200日元是合理的」。之所以計算為200日元而不是400日元,可能是考慮到支付給數位平台的手續費,以及並非整部電影都被上傳。
對於20億日元的損害金額的計算,也是以「每次播放200日元」為基礎。被告上傳的64部「短片電影解說」的播放次數總計約為1000萬次,因此,1000萬次×200日元=20億日元的損害金額。
對於這種計算的依據,判決認為電影公司方面主張的損害金額的計算方法是合理的。法院命令被告兩人連帶支付原告要求的最低損害補償金額5億日元。
參考:NHK|「短片電影解說」公開的2人被命令賠償總額5億日元 東京地方法院[日語]
總結:對於短片電影解說等的版權侵權,請諮詢律師
如此一來,對於像短片電影解說這樣的惡質版權侵權行為,將會在刑事和民事兩方面承擔重大責任。
在YouTube的情況下,查詢投稿者的地址和真實姓名等可能需要一些時間。如果您的著作權被無許可地用於短片電影解說等,遭受版權侵權的情況下,您可能需要立即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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