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日本著作權法中權利的發生與保護期間

在企業的知識產權組合中,著作權是保護軟體、行銷資料、研究開發報告、設計等多樣資產的核心權利。尤其對於全球經營的企業而言,準確理解各國法律制度,特別是日本著作權制度的特性,對於資產管理和風險規避來說至關重要。日本的著作權制度雖然與許多國家採用的制度有共同的基礎,但在權利發生機制和保護期間的計算方法上,擁有獨特的原則。在日本著作權法下,權利的發生不需要任何行政機關的登記或申請等手續,採用了「無方式主義」。這意味著創作活動一旦完成,法律保護便自動賦予。然而,這種自動保護並不適用於所有成果物。要被法律保護為「著作物」,必須滿足「創作性」的要求,這是區分單純事實或數據集合與知識創造活動成果的重要標準。了解權利發生後保護期限,即保護期間的長短同樣重要。日本著作權法在保護期間的計算上,採用了以著作者死後為基準的原則和以著作物公開時為基準的例外原則兩種主要考量。這些原則的適用取決於著作物的性質和著作者的表示形式。這些複雜的規則為企業管理無形資產的價值和生命週期提供了可預測的法律框架。本文將基於法律和判例,詳細解說日本著作權法中權利發生的要件、保護期間的具體計算方法,以及權利消滅的過程。
著作權的發生:無方式主義與創作性的要求
在日本的著作權法下,著作權會在滿足特定要求後自動產生。理解這一發生機制是適當管理自身權利和避免侵犯他人權利的第一步。本文將解釋權利發生的兩個核心要素:「無方式主義」和「創作性」。
無方式主義
日本著作權制度採用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無方式主義」。這意味著,著作權的產生和享有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履行。具體來說,不需要像專利權或商標權那樣經過行政機關的申請或註冊程序,著作物一旦創作完成,著作者就自動獲得著作權。這一原則在日本著作權法第17條第2項中明確規定:「著作者人格權及著作權的享有不需要任何形式的履行」。
由於無方式主義,例如企業員工編寫的報告、設計師創作的圖形、程序員編寫的源代碼等,在完成時就立即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網站或出版物中常見的©標記(圓C標記)並非權利發生的要求。©標記是一種習慣性顯示,用於實際上表示著作權的存在,其有無不影響權利的有效性。
這一原則簡化了權利獲取過程,並促進創造活動。然而,這也意味著證明權利存在和歸屬的責任在權利者身上。一旦發生爭議,就需要用客觀證據證明誰在何時創作了什麼,因此記錄創作日期和整理契約等實務對策變得重要。
成為著作物的前提「創作性」
雖然著作權是無方式自動產生的,但其保護對象僅限於法律上的「著作物」。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將著作物定義為「以創作性表達思想或感情的作品,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在這一定義中,實務上最重要的要求是「創作性」。
創作性意味著作者的某種個性得到了表達,並不一定要求高度的藝術性、新穎性或獨創性。只要不是他人作品的單純模仿,而是創作者的智慧活動成果得以體現,創作性就傾向於被認可。相反,如果任何人創作都會得到相同表達的作品,或者僅僅是事實或數據本身,則不被認為具有創作性,不作為著作物受到保護。
創作性存不存在成為爭議點的代表性案例是「NTTタウンページデータベース事件」(東京地方裁判所1997年5月16日判決)。在此案中,以職業分類的電話簿數據庫「タウンページ」的著作物性受到質疑。法院認為,與僅按五十音順序排列個人名或法人名的「ハローページ」不同,「タウンページ」中的職業分類系統在信息選擇和排列上體現了創作者的工夫,因此具有創作性。具體來說,考慮到檢索便利性的獨特分類系統被評價為超越單純數據集合的創作性表達。
這一案例為企業處理信息資產提供了重要啟示。企業擁有的客戶名單或銷售數據等數據庫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取決於其中的「選擇或體系化構成」是否具有創作性(日本著作權法第12條之2)。如果這種構成是平常的,或者是為了特定目的而必然決定的,創作性可能會被否定,數據庫可能不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企業需要準確評估自己的信息資產是單純的數據集合還是具有創作性的著作物,並構建多層次的信息管理策略,考慮著作權以外的保護手段(例如,不正競爭防止法下的商業秘密保護或契約保護)。
日本著作權保護期間的考量方式
一旦著作權發生,其權利並非永久持續。日本著作權法旨在保護著作者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一定期間後,將著作物釋放為社會整體的文化資產(公共領域),以促進自由使用,從而貢獻於文化的發展。因此,著作權設有明確的保護期間。
要理解保護期間的計算方法,首先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則是「曆年主義」。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57條,計算保護期間終止時,將著作者的死亡日、著作物的公開日或創作日等起算點發生的年份的「次年1月1日」作為計算的開始。例如,若某著作者於2024年(平成36年)5月15日去世,則該著作者著作物的保護期間起算日為2025年(平成37年)1月1日。如果保護期間為70年,則該期間將於2094年12月31日結束。這種曆年主義是為了簡化計算而設定的規定,並適用於所有保護期間的計算。
在日本著作權法中,保護期間的考量方式大致分為兩種體系。一種是針對著作者為個人的情況,以著作者死亡為起算點的「死亡時起算主義」。另一種是在著作者難以特定或著作者為法人的情況下,以著作物公開為起算點的「公開時起算主義」。這兩種原則的適用將大幅影響保護期間的長短,因此準確理解這些區別是至關重要的。
原則的な保護期間:著作者の死後70年
在日本著作權法下,保護期間的最基本原則是著作者死後70年間,其權利仍然有效。這適用於以著作者的真實姓名(或廣為人知的筆名)發表的作品。日本著作權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著作權自著作者死後70年間有效。”這段期間不僅包括著作者在世時,也為了在其去世後一定時間內保護遺族等權利繼承人的利益而設立。
這個保護期間過去是“死後50年”,但隨著環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11)的生效,於2018年12月30日起被延長至“死後70年”。這項延長是為了與國際標準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在這項法律修正生效時已經消滅的著作權,其保護期間不會追溯延長。這被稱為“保護不追溯”的原則。
對於由多位著作者共同創作的“共同著作物”,保護期間的計算略有不同。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51條第2項的規定,保護期間應自“最後去世的著作者死後”70年起算。例如,如果有兩位著者共同撰寫了一部小說,即使其中一人先去世,著作權也不會消滅,而是從另一位著者去世時開始計算70年的保護期。這項規定考慮到了共同著作物中每位著作者貢獻的不可分割性。
日本著作權法下的例外保護期間
以著作人的死亡作為起算點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難以適用或不適當。例如,當著作人身份不明或著作人為無「死亡」概念的法人時。為了應對這些情況,日本著作權法設定了以著作物公開時間等作為起算點的例外保護期間。這些例外條款對於企業活動中創作的著作物來說,因其廣泛適用性,在實務上極為重要。
無名或化名著作物的著作權問題
對於著作者未透露真實姓名、以無名或化名(如筆名)發表的著作物,客觀上難以確定著作者的死亡時間。因此,根據日本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52條),這些著作物的保護期限被設定為「該著作物公開後70年」。
然而,該規定設有若干例外。首先,如果在公開後70年之前,能夠明確著作者死後已經過去70年,那麼保護期限將在那時結束。此外,如果著作者在規定期間內採取以下任一行動,保護期限將原則上轉變為「死後70年」。
- 著作者向文化廳登記其真實姓名(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75條)。
- 著作者在其著作物上顯示真實姓名或眾所周知的化名作為著作者名稱,並重新公開該著作物。
這些規定為著作者或其遺族提供了確保更長保護期限的選擇。
團體名義的著作物
企業創作的著作物大多屬於此類別。法人或其他團體作為著作人擁有名義的著作物,即所謂的「職務著作」或「法人著作」,由於法人不像自然人有「死亡」這一概念,因此無法適用死亡時起算原則。因此,日本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這些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該著作物公開後70年」。此外,如果著作物在創作後70年內未公開,則保護期限為「創作後70年」。
關鍵在於,何種情況下法人會成為「著作人」。這由日本著作權法第15條所定的「職務著作」要件決定。具體來說,①基於法人的意向,②該法人業務中的從事者,③在職務上創作,且④以法人名義公開的著作物(不包括程式著作物),⑤除非合約或工作規則另有規定,否則將該法人視為著作人。
換言之,企業要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並享有公開後70年的保護期限,首先必須滿足職務著作的要件。在雇傭合約或就業規則中對員工創作的著作物的權利歸屬作出明確規定,不僅決定權利的所有者,也通過適用條文的變化間接影響該權利存續的期間,因此至關重要。
日本電影著作物的保護期限
與其他著作物相比,電影著作物因涉及眾多工作人員和巨額資本的投入,具有獨特的特性,因此在保護期限方面設有特殊規定。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54條,電影著作物的著作權自「該著作物公開後70年」持續有效。與團體名義的著作物相同,如果在創作後70年內未公開,則保護期限將在「創作後70年」時結束。
圍繞電影著作物的保護期限,存在一個重要的法律改革和保護期限不溯及既往原則的爭議案例,即「夏恩事件」(最高法院2007年(平成19年)12月18日判決)。該案件涉及1953年公開的電影「夏恩」。當時的著作權法規定,電影的保護期限為公開後50年,因此「夏恩」的著作權應於2003年12月31日結束。然而,隨著2004年(平成16年)1月1日實施的著作權法修正案,電影的保護期限被延長至公開後70年。權利持有者主張,該延長規定應適用於「夏恩」。
然而,最高法院駁回了權利持有者的主張。判決的理由是,改正法施行的2004年1月1日時,「夏恩」的著作權已於前一日的2003年12月31日結束,進入公共領域。一旦權利消滅,就不能通過後來的法律改革重新獲得,這確認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這一判決不僅僅決定了一部電影的權利期限。它在法律改革對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影響方面,展示了明確的法律穩定性,具有重大意義。當企業試圖利用過去的著作物時,可以根據權利結束時的法律,做出確定該著作物是否屬於公共領域的可預測判斷。這表明,公共領域是一個穩定的文化資源,可以在未來的法律改革中不受影響地加以利用。
著作權保護期間的比較
以下表格總結了本所迄今為止所解說的著作權保護期間的原則與例外。這份表格旨在一覽不同類型著作物適用的保護期間,以及這些期間的計算從何時開始。
| 著作物的種類 | 保護期間 | 起算點 | 根據條文 |
| 實名的著作物 | 著作者逝世後70年 | 著作者逝世的年份的次年1月1日 | 日本著作權法第51條 |
| 共同著作物 | 最後逝世的著作者逝世後70年 | 最後逝世的著作者逝世的年份的次年1月1日 | 日本著作權法第51條 |
| 無名・變名的著作物 | 公開後70年 | 著作物公開的年份的次年1月1日 | 日本著作權法第52條 |
| 團體名義的著作物 | 公開後70年 | 著作物公開的年份的次年1月1日 | 日本著作權法第53條 |
| 電影著作物 | 公開後70年 | 著作物公開的年份的次年1月1日 | 日本著作權法第54條 |
總結
正如本文詳細說明的那樣,日本的著作權制度基於明確的法律框架,從權利的產生到消滅都有規範。在權利的產生方面,採用了不需要登記的「無方式主義」,但保護的前提是作品必須具有「創作性」。這一點暗示了不是所有企業生成的信息都會自動受到保護,這是資產管理上的一個重要注意事項。至於保護期限,對於個人著作者的作品原則上適用「作者死後70年」的規定,而與企業活動密切相關的團體名義著作物或電影作品等,則適用「公開後70年」的特例原則。準確理解這些規則,掌握自己公司擁有或使用的著作物屬於哪一類別,以及受保護的期限至何時結束,對於制定知識產權策略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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