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介紹型代理商合約的重要檢查點是什麼
將自家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委託給代理商是一種常見的做法。對於委託的企業來說,這不僅可以減少自家營業人員的成本,還可以立即獲得即戰力。因此,這尤其對於初創企業來說,是加速業務的有效選擇之一。
代理商合約有各種類型,這次本所將針對委託代理商進行營業活動的企業,解釋介紹潛在客戶的客戶介紹型代理合約的檢查點。
什麼是代理商合約
代理商合約在法律上是什麼樣的合約呢?以下,本所將解釋代理商合約的基本機制和類型。
代理商合約的機制
代理商合約是一種將自家(委託人)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活動委託給代理商的合約。代理商將按照合約規定的條件,以銷售活動的對價形式收取手續費。
代理商合約的類型
在法律上,代理商合約有以下三種類型:
- 買賣型
- 中介型
- 客戶介紹型
買賣型
在買賣型的代理商合約中,代理商從委託人處購買商品等,然後將其轉售給終端用戶。因此,委託人與代理商之間形成了買賣合約,代理商與終端用戶之間也形成了買賣合約。
買賣型常用於製造商等商品銷售的代理商合約。另一方面,當IT公司成為委託人時,銷售的對象通常是系統或服務,因此買賣型的代理商合約可能不太適用。
中介型
當IT公司成為委託人時,常用的是中介型的代理商合約。在中介型的情況下,代理商代理委託人簽訂合約。這種情況可以想像成房地產經紀(中介)的角色。
與買賣型的代理商合約不同,中介型的情況下,委託人和終端用戶將直接簽訂合約。
客戶介紹型
與中介型的代理商合約相似的是客戶介紹型的代理商合約。
客戶介紹型的代理商合約是指,當代理商向委託人介紹潛在客戶時,每當與該客戶發生交易時,都可以收取介紹費。
與中介型不同的是,客戶介紹型的情況下,商談和合約簽訂都由委託人自己進行。因此,代理商只需要獲得商談的約定就足夠了。
對於能夠分配一定的銷售人員的公司或希望通過自家處理從商談到合約簽訂的過程來建立與客戶的信任關係的公司,客戶介紹型可能是適合的。
客戶介紹型的代理商合約也常被IT公司使用。
客戶介紹型代理商合約的重要檢查點
當您委託代理商進行客戶介紹時,必須與代理商簽訂代理商合約。在代理商合約中,重要的是規定委託業務的範圍和支付給代理商的手續費。
以下,本所將解釋客戶介紹型代理商合約的主要條款。在條款範例中,「甲方」指的是委託者,「乙方」指的是銷售代理商。
關於介紹業務的條款
1.甲方將向乙方介紹本商品的潛在客戶。
2.甲方不授予乙方任何代理權。
3.所有與本業務相關的費用,包括其他所有費用,應由乙方承擔。
在客戶介紹型代理商合約中,必須的條款是規定委託業務的內容。重要的是不要留下業務範圍的不明確之處。
由於本合約是客戶介紹型代理商合約,因此在第1項條款中寫明「介紹潛在客戶」。
在客戶介紹型代理商合約中,特別重要的是第2項。如上所述,客戶介紹型與取次型不同,商談和合約簽訂是由委託者自己進行。因此,不會給予代理商任何代理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代理商合約中,代理商可能會假裝是委託者的代理人,從客戶那裡收取金錢,然後逃之夭夭。
如果代理商對客戶說他是委託者的代理人,或者給客戶一張這樣的名片,那麼委託者可能會面臨客戶追究責任的風險。
因此,作為委託者,必須明確告訴代理商不要讓客戶誤認。此外,有這種風險,選擇值得信賴的代理商是理所當然的。
第3項條款是提醒代理商應自行承擔營業活動所需的費用。關於金錢負擔的問題往往容易引起麻煩,因此,即使是細節,也應在合約中明確規定。
關於銷售手續費的條款
當甲方與潛在客戶簽訂有關本商品的使用或銷售合約時,甲方應支付給乙方介紹手續費,該手續費相當於該合約規定的商品價格的●%(含稅)。
在客戶介紹型代理商合約中,重要的是明確規定何時支付手續費,即達成哪些條件。
可能的成果點包括:
- 進行商談的時點
- 與客戶簽訂合約的時點
- 收到客戶付款的時點
上述條款範例規定,當潛在客戶與委託者簽訂合約時,手續費就會產生,這對委託者來說是有利的。然而,介紹手續費的百分比可能會較高。
另一方面,也可能在與潛在客戶進行實際商談的時點,產生介紹手續費。然而,在這種情況下,代理商可能會從預期接單率較低的客戶那裡獲得約會,這是有風險的。
例如,明顯沒有打算使用本所的產品或服務的情況,或者代理商的朋友請求只參加商談的情況。因此,作為委託者,將介紹手續費的產生條件設定為契約成立時點,而不是商談實施時點,會更安心。
如果將商談的實施視為成果點,那麼在代理商合約中詳細規定要求介紹的潛在客戶的屬性(性別、年齡、行業、業務規模等)也是一種對策。
關於支付方式的條款
1.介紹手續費應在前一個月底與潛在客戶簽訂的合約分攤到下一個月底時,由甲方匯款到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匯款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應在每月●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前一個月1日至月底期間與潛在客戶簽訂的合約數量和介紹手續費。
這個條款範例規定了介紹手續費的支付時間和方式。特別重要的是第1項規定的支付期限。
在上述條款範例中,本所假設將在前一個月的1日至月底期間與委託者和潛在客戶之間達成的(滿足手續費產生條件的)介紹手續費,在下一個月底前支付。
關於合約期間的條款
1.本合約的有效期為從簽訂合約之日起●年。
2.除非甲方乙方雙方在期滿前1個月內向對方提出異議,否則本合約將自動延長●年,並以此類推。
3.不論本合約是否結束,只要乙方在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向甲方介紹的潛在客戶與甲方之間的合約仍然存在,本合約就會有效地繼續存在。
關於委託者和代理商的合約期間,如果委託者希望持續接單,那麼通常會像第2項條款那樣自動續約。
相對地,如果只是臨時委託代理商,但未來希望自家培養銷售員,或者是第一次簽訂代理商合約,不確定會有多少成果,那麼可以不包含第2項條款的自動續約條款,並將第1項條款的合約期間設定得較短。
此外,第3項條款規定,代理商合約的效力在一定範圍內持續存在,即使合約期間已經結束。
在代理商合約中,通常會規定一般條款,如保密義務。對於這種義務,即使合約期間已經結束,也必須繼續遵守,因此需要在一定範圍內保留合約的效力。
總結:在編制代理商合約時調整合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
並非僅限於IT企業,當銷售自家開發的工具或應用程式等產品時,常會委託給銷售代理商。
在編制代理商合約時,需要進行商業上的判斷,並且調整合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所建議在編制代理商合約時,應該諮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
本所事務所的對策介紹
MONOLITH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在IT,特別是互聯網和法律兩方面都具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事務所。在有效利用代理商合約時,需要製作合約書。本所事務所為從東證Prime上市公司到創業公司的各種案件製作和審查合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