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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資訊發佈的注意事項是?解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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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資訊發佈的注意事項是?解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的規定

近年來,証券公司和個人等各種身份的人都在利用互聯網進行投資相關的信息發布,許多人根據這些信息進行股票等交易。當企業發布投資信息等時,需要注意的是,這些信息的發布不能違反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法律規定。

因此,本文將以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為中心,解釋投資信息發布的相關規定。

何謂「資訊傳達與交易推薦行為的規範」

資訊傳達與交易推薦行為的規範

「資訊傳達與交易推薦行為的規範」是在2013年(平成25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修訂時引入的規範。

在2013年(平成25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修訂之前,知道公司重要內部資訊的人利用該重要內部資訊進行股票等的買賣是被禁止的。

然而,將該重要內部資訊傳達給他人,或者根據該重要內部資訊向他人推薦交易的行為並未被禁止。如果不對這些行為進行法律規範,就無法防止內線交易等不正當交易的發生。

因此,2013年金融商品交易法進行了修訂,禁止了將重要內部資訊傳達給他人以及根據該重要內部資訊向他人推薦交易的行為。

何謂資訊傳達與交易推薦行為

關於公司相關人員的資訊傳達與交易推薦行為,以下是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7條的2第1項的規定。

(禁止傳達未公開的重要事實等)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 對於上市公司等的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司相關人員(包括該項後段規定的人員),如果他們知道了該上市公司等的業務等相關的重要事實,則在該事實公開之前,不得為了讓他人通過該上市公司等的特定有價證券等的買賣等獲得利益,或者為了避免他人的損失,傳達該業務等相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推薦進行該買賣等。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ja]

在此,禁止符合以下要件的內線交易資訊的傳達等:

  • 公司相關人員或前公司相關人員
  • 關於上市公司的重要事項
  • 在公開之前
  • 對他人
  • 以獲得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目的通過買賣等
  • 傳達重要事項或推薦買賣等

此外,公司相關人員包括以下人員:

  • 上市公司以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董事(如果會計參與者是法人,則包括其員工)、代理人、僱員和其他員工
  • 對該上市公司等有《日本公司法》第433條第1項和第3項所規定權利的股東等
  • 與該上市公司等簽訂契約或正在進行簽訂契約談判的人

另外,前公司相關人員指的是不再是公司相關人員的情況(例如,公司董事辭職,員工退職,契約關係解除等)後的一年內的相關人員。

誰會受到內線交易信息傳遞的規範?

誰會受到內線交易信息傳遞的規範

根據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Japanes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Exchange Act)第167條第2項第1款,如果公司相關人士或前公司相關人士在內線交易信息傳遞的一方,將會受到規範。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相關人士或前公司相關人士將內線交易信息傳遞給他人(第一接收者),並且該第一接收者再將該信息傳遞給其他人(第二接收者),那麼只要第一接收者不是公司相關人士或前公司相關人士,就不會受到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範。

獲得內線消息時的注意事項

在上文中,本所介紹了內線消息傳遞方的規範。

對於接收到內線消息的一方,以下是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66條第3項的規定。

3 從公司相關人士(包括第一項後段所規定的人士。以下在本項中同樣適用。)那裡接收到該公司相關人士根據第一項各款所規定的情況下獲得的關於業務等重要事實的傳遞的人(在該款中列出的人士,並排除根據該各款所規定的情況下獲得關於該業務等重要事實的人。)或者在職務上接收到該傳遞的人所屬的法人的其他職員等,如果該人士在其職務上獲得了關於該業務等重要事實的知識,則在該業務等重要事實被公開之後,不得進行與該上市公司等的特定有價證券等相關的買賣等。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ja]

也就是說,接收到內線消息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不能進行股票等的交易:

  • 從公司相關人士或前公司相關人士那裡
  • 由於其職務或地位而獲得的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顯著影響的公司信息(重要事實)
  • 接收到傳遞的人
  • 在該信息被公開之前
  • 進行該上市公司等的特定有價證券等的買賣等

另一方面,例如,如果非公司相關人士或前公司相關人士的內線消息的第一接收者在網上公開了內線消息,並根據該消息購買了股票,則本所認為這種情況不會成為上述內線規範的對象。

投資資訊的發布也可能構成操縱市場行為

投資資訊的發布也可能構成操縱市場行為

投資相關的資訊發布有時也可能構成「操縱市場行為」。在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禁止以下的操縱市場行為:

  • 偽裝交易或串通交易(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條第1項)
  • 操縱價格交易(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條第2項)
  • 非法的穩定操作交易(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條第3項)

「偽裝交易或串通交易」是指同一人士在不以權利轉移為目的的情況下,對同一種有價證券進行同時期、同價格的買賣訂單,進行交易。

「操縱價格交易」是指為了誘使他人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使人誤解有價證券的交易頻繁,或者人為地讓有價證券的價格變動,進行一系列的買賣等行為。

「非法的穩定操作交易」是指違反政令規定的條件、對象、程序等,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進行一系列的有價證券買賣等行為,以固定或穩定有價證券的價格。

與不正競爭防止法的關係

對於投資信息的發佈,除了需要注意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定外,也需要注意不正競爭防止法的規定。

例如,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21號規定,以下的行為被認定為不正競爭:

二十一 在競爭關係中,對他人的商業信譽進行虛假事實的公告或散播

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 [ja]

例如,如果對與自己公司處於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發佈「那家公司實際上經營狀況正在惡化」或「那家公司即將破產」等虛假信息,可能會違反不正競爭防止法。

在發佈投資信息時,除了需要注意金融商品交易法,也需要確認是否違反了其他法律。關於不正競爭防止法的詳細內容,本所在以下的文章中也有解釋,請一併參考。

相關文章:解釋不正競爭防止法 信用毀損行為的損害賠償要件和判例[ja]

總結:關於投資資訊發佈,建議諮詢律師

以上,本所主要介紹了關於投資資訊發佈的規定,以《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為中心。如果輕易地將與自家公司相關的重要資訊告知他人,或是推薦他們進行交易,可能會觸犯法律。因此,本所建議在進行投資資訊等的發佈時,應諮詢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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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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