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中的董事會決議:重要財產的處分與大額借款

在日本的株式会社中,代表取締役擁有廣泛的權限,負責執行公司的業務。然而,對於可能對公司的經營基礎或財產狀況造成重大影響的特定行為,不宜僅由代表取締役一人決定。因此,日本公司法要求由全體取締役組成的取締役會進行審議和決議,以確保謹慎的決策過程,保護公司利益。這一機制是健全企業治理的核心。在實務中,特別常見的問題包括「重要財產的處分及轉讓」和「大額借款」。由於這些術語在法律上沒有以具體金額定義,其解釋一直交由法院判斷。本文將首先基於日本的裁判例,詳細解釋這些重要決議事項的含義。接著,若未經取締役會決議而執行這些行為,將從法律對該交易的處理(對外效力)以及涉及取締役所承擔的責任(內部責任)兩個方面深入探討其法律後果。透過這一分析,本所將為在日本經營業務的企業提供對取締役會決策過程的重要性及其法律風險的全面理解。
在日本法律下,董事會決議所要求的重要事項
日本公司法對於設置董事會的公司,賦予董事會對特定重要事項的決策專權。日本公司法第362條第4項明確禁止將涉及公司經營核心的「重要業務執行」決策權委任給個別董事。該規定的宗旨在於防止特定個人,如代表董事,進行專斷的經營判斷,並通過董事全體的合議制審議,保護公司財產並確保經營的健全性。
該條款列舉的不得委任給董事的事項包括以下幾點:
- 重要財產的處分及轉讓
- 大額借款
- 選任及解任經理人或其他重要員工
- 設立、變更或廢止分支機構或其他重要組織
這些事項直接影響公司的財產、資金流動、人事和組織結構,因此被視為必須由董事會集體判斷的不可或缺事項。本文將特別聚焦於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和資產策略起核心作用的「重要財產的處分及轉讓」和「大額借款」兩項,解析其具體的判斷標準和法律意義。
日本公司法下「重要財產的處分及轉讓」的判斷標準
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62條第4項第1號並未明確規定「重要財產的處分及轉讓」的具體金額標準。因此,判斷某項財產交易是否「重要」需要根據個別案件進行,這一解釋長期以來一直由法院來決定。
關於這一點,最具權威的指導原則是由最高法院在1994年1月20日的判決中提出的。該判決明確指出,判斷「重要性」不應該僅依賴單一標準,而應綜合考慮多個因素。法院提出的判斷要素如下:
- 該財產的價值:交易對象財產的絕對金額。
- 在公司總資產中所占比例:顯示該財產相對於公司財務規模的相對價值,這是衡量量化重要性的指標。
- 該財產的持有目的:這是評估質量方面的要素。例如,公司用於主要業務的工廠或核心技術的專利權,相較於同等價值的投資性不動產,更可能被戰略性地判斷為「重要」。
- 處分行為的方式:財產的處分方式也會被考慮在內。例如,無償的處分如贈與或捐贈,由於涉及公司財產的流出,即使金額較低,也可能被視為「重要」的處分。
- 公司內部的慣例處理:公司過去如何處理類似交易的內部慣例,也是判斷的一個依據。
這種多角度的判斷框架意味著,企業不能僅憑「低於總資產X%因此無問題」這樣形式化的標準來自滿。相反,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在內部規則如董事會規程中預先確定哪些交易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設定合理且明確的標準,這對於管理治理上的風險至關重要。
「多額借財」的判斷基準
與「重要財產」相似,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362條第4項第2號規定的「多額借財」,在法律上並不存在明確的金額基準。對於這一解釋,司法判例已形成了判斷基準。特別值得參考的是,東京地方裁判所1997年3月17日(平成9年)的判決。該判決指出,在判斷某筆借財是否屬於「多額」時,應綜合考慮以下要素:
- 該筆借財的金額:指借款或債務擔保的絕對金額。
- 該公司的總資產及經常利潤等所占比例:不僅評估公司的資產規模,還要評估借財相對於其收益能力的規模。
- 該筆借財的目的:資金用途對公司業務的意義。
- 公司內部的傳統處理方式:過去資金籌集或保證相關的公司內部慣例。
在該司法判例的案件中,一家公司(Y社)為其關聯公司(A社)提供的10億日元連帶保證預約是否屬於「多額借財」成為爭議焦點。法院重視的是,保證金額10億日元佔Y社總資產的比例雖然只有0.51%,但對於資本金的比例卻高達7.75%,特別是對經常利潤的比例更是高達24.6%。此外,Y社的董事會規則本身就規定「單筆5億日元以上的保證債務」需董事會決議,這一事實也被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斷中不僅考慮了總資產這一資產負債表上的靜態指標,還考慮了「經常利潤」這一損益計算表上的動態指標。這顯示了司法在評估借財影響時,不僅重視公司的規模,更重視其債務償還能力和盈利性對業務持續性的影響,即對業務風險的重視。即使從資產規模來看負債額度較小,但如果該負債大幅壓縮了公司的利潤,那麼它就可能被判定為「多額借財」。
判斷基準的比較
如前所述,關於兩個重要決議事項的日本法院判斷基準,雖然有許多共通點,但也存在重要的差異。通過比較這些基準,本所可以更清晰地理解日本法院如何評估企業的重要事項。以下的表格整理了兩種判斷基準。
判斷要素 | 重要財產的處分及轉讓 (日本最高法院1994年(平成6年)1月20日判決) | 大額借貸 (日本東京地方法院1997年(平成9年)3月17日判決) |
量化側面 | 財產的價值、佔公司總資產的比例 | 借貸的金額、佔公司總資產及經常利潤等的比例 |
質化側面 | 財產的保有目的、處分行為的態樣 | 借貸的目的 |
慣行 | 公司內部的傳統處理方式 | 公司內部的傳統處理方式 |
從這個比較中可以明顯看出,兩者的判斷框架都是由量化側面、質化側面以及公司內部慣行這三個支柱構成的,顯示出法院在這些問題上採用了一致的思考模式。最大的差異在於量化側面的評估中,「大額借貸」的情況下加入了「經常利潤等」這一盈利性指標。這表明,與一次性影響資產負債表的資產處分相比,借貸涉及持續的利息支付,對公司的現金流和盈利結構有長期影響,法院對此有著精準的認識。這種靈活且因應情況的方法,反映了日本企業治理中司法判斷的成熟度。
在日本缺乏董事會決議的交易效力(對外影響)
當代表董事在未經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進行本應要求董事會決議的「重要財產處分」或「大額借款」時,這些交易合約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這個問題涉及公司內部程序的瑕疵與交易對方的信賴保護兩大需求的衝突。
關於這一點,日本法院的基本立場是根據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Japan)1965年(昭和40年)9月22日的判決而確立的。根據該判決,代表董事未經決議進行的交易,儘管缺乏內部意思決定過程,原則上仍被認為是有效的。這是為了保護那些相信代表董事擁有正當代表公司權限並進行交易的第三方,以確保交易的安全性的重要原則。
然而,這一原則存在重要的例外。如果交易對方知道缺乏董事會決議(惡意),或者對於不知情有過失(有過失),則該交易無效。這一法理通常被解釋為日本民法(Civil Code of Japan)第93條但書的類推適用,被稱為「相對無效說」。
這一法理意味著,交易對方,特別是金融機構或房地產公司等專業事業者,被賦予一定的注意義務。當客觀上判斷交易是「重要」或「大額」時,對方不能僅僅以「不知情」為由,而應該如確認董事會議事錄等,對決議的有無給予適當的注意。在東京地方法院(Tokyo District Court)1997年(平成9年)3月17日的判決中,正是這一點成為問題,法院認定一家銀行在簽訂10億日元的保證預約合約時未確認決議的有無,存在過失,因此認定保證預約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原則上只有公司本身可以主張這種無效,不允許交易對方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主張無效。
董事的責任(內部影響)
缺乏董事會決議的交易不僅僅影響對外交易的效力。更直接且嚴重的是,涉及的董事在公司內部所承擔的責任。
根據日本公司法(日本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如果董事在履行職務上有所怠慢,從而導致公司受到損害,該董事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故意忽略法律規定的董事會決議程序,執行重要業務,無疑屬於職務怠慢。
這種責任不僅限於實際進行交易的代表董事。其他董事作為董事會的一員,也承擔著監督其他董事業務執行的監視義務。因此,如果其他董事在認識到或本應能夠認識到代表董事的權限逸脫行為時,卻放任不管,他們也可能因監視義務違反而同樣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董事的監視義務的重要性,在如大和銀行股東代表訴訟等著名案件中,已被日本司法反覆強調。這些判例表明,董事有積極的義務去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以確保法令遵守,並監督該系統是否適當運作。僅僅不參與不正當行為的消極態度是不夠的,「不知情」或「非我責任範圍」的辯解,原則上是站不住腳的。
此外,這種損害賠償責任是連帶責任。這意味著,每位應承擔責任的董事都對公司遭受的全部損害承擔賠償義務,這可能給董事個人帶來極其嚴重的後果。
總結
正如本文所解釋的,在日本公司法(Japanese Corporate Law)下,對於涉及公司核心的業務執行,如「重要財產的處分及轉讓」和「大額借貸」,法律上強制要求董事會決議。這些術語的解釋基於由判例法理形成的多角度標準,不是形式上的判斷,而是根據個別情況進行的實質性判斷。如果不遵守這些法律要求,企業將面臨雙重風險。一是對外風險,即如果交易對方是善意且無過失,契約本身可能被宣告無效。另一個更嚴重的內在風險是,參與非法業務執行的董事,甚至是忽視這些行為的其他董事,可能會對公司承擔巨額的損害賠償責任。適當管理這些風險對於在日本經營的所有企業來說,是一項不可或缺的經營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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