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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及其對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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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風險及其對策是什麼

知識產權侵權的風險,對於所有的企業主來說都是一個重要的問題。為了避免或減輕這些風險,必須正確理解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的概念。

何謂智慧財產權

日本《智慧財產基本法》(Japan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sic Act)在第2條中,對智慧財產和智慧財產權進行了定義。

日本《智慧財產基本法》
第2條 在本法中,「智慧財產」指的是由人類的創造活動產生的發明、設計、植物新品種、設計、著作物等(包括已被發現或解釋的自然法則或現象,且具有產業上的可利用性),以及商標、商號等用於商業活動的商品或服務的表示,以及商業秘密等對商業活動有用的技術或商業信息。
2 在本法中,「智慧財產權」指的是特許權、實用新型權、育種者權、設計權、著作權、商標權等與智慧財產相關的由法律規定的權利,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相關的權利。

智慧財產的一個最大特點是,與「物」不同,它是具有財產價值的信息。然而,信息可以輕易地被模仿,且使用後並不會消耗,因此許多人可以同時、反覆地使用。因此,智慧財產權制度可以說是一種為了保護創作者權利,而限制使用信息自由的制度。

知識產權的種類

知識產權大致上可以分為「關於智慧創作物的權利」和「關於商業標識的權利」兩大類。

知識產權包括了旨在促進創作意願的「關於智慧創作物的權利」,例如專利權、實用新型權、設計權、著作權等,以及旨在維護使用者信譽的「關於商業標識的權利」,例如商標權和商號等。

此外,專利權、實用新型權、設計權、商標權以及育種者權被認為是對於具有相同客觀內容的事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絕對獨占權」。而著作權、電路配置使用權、商號以及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利益,則被認為是不包括他人獨立創作的事物的「相對獨占權」。

關於智慧創作物的權利

知識產權中的關於智慧創作物的權利包括以下幾種。為了促進發展,本所的目標是保護這些權利,但如果持續保護這些權利反而阻礙了新的研究和開發,那就本末倒置了。因此,這些權利都被規定為在一定期間內具有獨占使用(實施)的權利,並設定了保護期限。

  • 專利權(日本專利法):保護「發明」→從申請開始計算20年(部分為25年)
  • 實用新型權(日本實用新型法):保護物品形狀等的創新→從申請開始計算10年
  • 設計權(日本設計法):保護物品設計→從註冊開始計算20年
  • 著作權(日本著作權法):保護精神作品→作者死後70年(法人為公開後70年,電影為公開後70年)
  • 電路配置使用權(日本半導體集成電路的電路配置相關法律):保護半導體集成電路的電路配置的使用→從註冊開始計算10年
  • 育種者權(日本種子法):保護植物新品種→從註冊開始計算25年(樹木為30年)
  • 商業秘密(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規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竊取專業知識或客戶名單等

關於商業標識的權利

知識產權中的關於商業標識的權利包括以下幾種。同樣地,這些權利都被規定為在一定期間內具有獨占使用(實施)的權利,並設定了保護期限。然而,對於商標權,由於它代表了品牌形象,可以說是企業或團體的面孔,因此不能因為權利人變更而變更。因此,透過更新程序,可以永久保持這種權利,這是被認可的例外。

  • 商標權(日本商標法):保護用於商品或服務的標記→從註冊開始計算10年(可更新)
  • 商號(日本商法):保護商號
  • 商品等表示(日本不正當競爭防止法)

知識產權的侵權

雖然可能有許多人認為「這與我(我的公司)無關」,但在進行業務活動等過程中,可能會在不知不覺中侵犯他人(他公司)的知識產權,這是任何人都可能遇到的嚴重情況。例如,如果你開發了某種技術,製造了商品,並在網路上銷售,那麼你可能:

  • 在技術開發中,侵犯了專利權或實用新型權
  • 在商品形態中,侵犯了設計權
  • 在商品名稱中,侵犯了商標權
  • 在商品銷售網站上的圖片素材中,侵犯了著作權

由於存在懲罰,因此對於可能在「不知不覺」中進行的知識產權侵權這種風險,理解並採取對策是非常重要的。

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

本文將解釋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的懲罰。

如果侵犯了他人(他公司)的知識產權,您將會受到懲罰。

三種類型的懲罰

知識產權的侵權大致上有三種類型的懲罰。

損害賠償

基本的觀念是「支付等同於授權費用的金額給權利人」。

禁止

  1. 如果商品侵犯了知識產權→停止商品的製造或銷售等
  2. 如果銷售網站侵犯了知識產權→停止該網站的公開

這些都是可能的情況。
在第一種情況下,可能需要銷毀商品,而在第二種情況下,可能會失去銷售渠道,直到重新建立網站。

刑事責任

您可能會在法庭上被問及刑事責任。即使只是損害賠償,也可能造成重大損失,而禁止和刑事責任可能對公司來說是致命的。

即使沒有「故意」或「過失」,也可能被禁止

一般來說,法律的原則是只有在「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才會受到「懲罰」。但是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情況下,這個原則有所不同。

  1. 損害賠償:只有在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
  2. 禁止:即使沒有故意或過失,也可能被禁止銷售等
  3. 刑事責任:只有在有故意的情況下

即使沒有故意或過失,即使是在「無意識」的情況下進行的,也可能會受到禁止,並可能被禁止銷售等。這是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的最大特點,也是最需要警惕的地方。

如何避免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

那麼,本所該如何避免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呢?

知識產權與註冊

如本所在本網站的其他文章中所解釋的,著作權被稱為無形式主義,即使不進行註冊等手續,只要創作了作品,就自然而然地產生了著作權,無需進行任何手續。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quote-text-and-images-without-infringing-copyright[ja]

另一方面,除著作權外的知識產權需要註冊才能產生權利。專利權、實用新型權、設計權、商標權等工業財產權由專利廳管理,電路配置使用權由經濟產業省管理,育種者權由農林水產省管理。

知識產權侵權風險與商標權

知識產權侵權風險與商標權的關聯性是什麼?

本所將從商標權這個應該從業務創立之初就應該檢查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來考慮。

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標誌,用於區分和識別其他人(其他公司)的標記和標誌。在商品充斥的現代社會,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使用服務時,會將商標作為選擇的一部分,例如,如果是這個品牌的商品,我可以信任,這是用優質材料精心製作的商品,這個價格是合理的,售後服務也是可信的。

商標制度是什麼

在現代社會,包括公司本身的形象在內,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品牌形象變得非常重要,商標制度就是為了保護作為品牌面孔的商標。

典型的商標是商品的名稱,但受商標權保護的範圍包括文字、圖形、符號、立體形狀以及這些組合(結合商標)。例如,安潘曼、耐克的勾勾標誌和蘋果公司的蘋果圖案都是商標,而不二家的佩子和肯德基的桑德斯上校則是以立體商標註冊的。

此外,從2015年4月(西曆2015年)開始,也可以註冊動作商標、全息圖商標、僅用顏色表示的商標、音效商標和位置商標。例如,7-11的「橙色・綠色・紅色」的顏色模式就被認可為僅用顏色表示的商標。

註冊產生的權利

商標權,如同專利權、實用新型權、設計權等,並非僅僅創造就能產生權利,而需要申請並接受註冊。

註冊產生權利意味著知識產權基本上是「先到先得」。因此,本所必須考慮的是,「雖然我(本所公司)確實創造了它,但是否有其他人或公司已經創造了相同的東西」。因此,本所需要查找是否有已經創造了相同的東西並獲得權利的人或公司。

有時,有些公司會試圖利用知名公司開發和銷售的熱銷商品,銷售具有相似命名或包裝,或者完全相同命名的商品。商標權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護象徵公司努力成果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即使是無意間的行為,這種行為也是不被允許的。

這同時意味著,如果我(本所公司)獲得商標權,就可以禁止競爭對手(其他公司)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稱來推出商品或服務,這是一種強大的權利。最遲在本所的產品或服務開始銷售時,最好在推出時就獲得商標權。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domain-trademark-company[ja]

商標權的效果

商標權是在申請並接受審查後產生的,商標權的效果是:

  • 對日本全國的其他公司等,
  • 在相同或相似的領域(分類)中,
  • 禁止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稱(標誌)

這就是知識產權賦予本所的強大力量。「商標權」與「商號註冊」相似,但「商號註冊」只對同一市區鎮村內的公司等具有效力。例如,即使作為蛋糕店註冊了「Monolith」這個商號,也不能禁止鄰市開設同名的蛋糕店。如果是商標權,則可以禁止全國的蛋糕店使用「Monolith」這個名稱。

在推出商品或服務時,應檢查該名稱和領域(分類)是否已經獲得商標權,並儘快獲得。商標權的註冊信息可以在「專利信息平台」上搜索。

如果商標已經註冊

如果調查結果發現已經有擁有權利的公司等存在,那麼就會構成知識產權侵權。你可以選擇放棄,或者與對方談判簽訂許可合約。
如果必須簽訂許可合約,那麼越早越對自己公司有利。

例如,考慮一下如果自己的公司已經進行了商品開發和宣傳,並將商品放在店裡,然後發現實際上該商品名稱侵犯了他公司的商標權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回收並銷毀商品。這不僅會造成大量的金錢損失,而且會使聲譽大幅下降。即使價格較高,也必須設法簽訂許可合約。對方也知道這一點,所以可能會堅持要求高額的許可費。

總結

本所以商標權為例進行了解說,知識產權可以成為強大的武器,但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則可能帶來巨大的風險。如果您的公司可能已經侵犯了他人的權利,或者可能被他人侵犯,請儘早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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