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2021年)「日本醫療法」改正了什麼?也解說改正的歷史和背景
技術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固然重要,為了提升醫療品質和確保患者安全,醫療法也一直在進行適時的修正。
本文將以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開始實施,包含對新興傳染病應對在內的令和3年(2021年)日本醫療法的修正為核心,同時也將解說迄今為止的修正歷史。
醫療法改正的歷史
醫療法最初是在昭和23年(1948年)制定的,目的是為了整備戰後荒廢的醫療設施。迄今為止,醫療法經歷了從第一次到第八次的多次重大修訂。以下簡要介紹幾次重要的修訂時期及其內容。
次 | 時期 | 內容 |
第1次 | 1986(S61)年實施 | 引入地區醫療計劃制度 病床數量的總量規制 醫療資源的有效利用 醫療機構功能分擔與協作促進 限制醫療區內所需病床數 |
第2次 | 1993(H5)年4月實施 | 創設特定功能醫院和療養型病床群制度 明確化護理與照護 醫療類型化、在家醫療的推進 放寬廣告規制 |
第3次 | 1998(H10)年4月實施 | 創設地區醫療支援醫院制度 診所設置療養型病床群 家庭護理服務 醫療機構間功能分擔 法制化知情同意 |
第4次 | 2001(H13)年3月實施 | 一般病床與療養病床的區分 醫療計劃的重新審視 確保適當的住院醫療 放寬廣告規制 醫師、牙醫師臨床實習的強制化 |
第5次 | 2007(H19)年4月實施 | 推進向患者提供醫療信息 醫療功能的分化與地區醫療的聯合構建 醫師短缺問題的應對 確保醫療安全 醫療法人制度改革 創設社會醫療法人制度 廢除超過48小時的住院規制 |
第6次 | 2014(H26)年10月實施 | 推進病床功能分化與聯合 制定地區醫療構想 設立地區醫療構想調整會議 創設地區醫療護理綜合確保基金 推進在家醫療 引入特定功能醫院認證更新制度 員工確保對策(護士報備制度) 改善醫療機構工作環境(設立醫療工作環境改善支援中心) 整備醫療事故相關調查 推進臨床研究 醫療法人制度的重新審視 |
第7次 | 2015(H27)年9月公布 | 創設地區醫療聯合推進法人制度 重新審視醫療法人制度 確保醫療法人經營的透明性 加強醫療法人治理 關於醫療法人分割等事項 認定社會醫療法人的事項 |
第8次 | 2017(H29)年6月成立 | 確保高度醫療的安全管理體制 明確特定功能醫院的權限義務 特定功能醫院設立審計委員會 延長無股份醫療法人過渡計劃認證制度 整備醫療機構開設者的監督規定 對妊產婦異常應對等的說明義務 創設針對護士等的行政處分調查規定 確保遺傳相關檢測等的品質與精度 創設醫療機構網站等虛假、誇大等表示的規制 |
令和3年(2021年)的改正主要包含了7個改正內容。本所將分別進行解說。
醫師・醫療從事者相關的修正
在令和3年(2021年)的醫療法中,也對醫師的工作方式和業務範圍等進行了修正。
醫師工作方式改革
首先是醫師工作方式的改革。
隨著醫療需求的變化、醫療的高度化以及少子化導致從業人員減少,預計對醫師個人的負擔將進一步增加,因此將進行新的修正。這項修正將從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開始分階段實施。
- 為了縮短長時間工作的醫師的工作時間並確保健康,進行措施的建立等
- 對加班工作的上限規制和健康保障措施的適用
從大約40%的醫院常駐醫生每年進行超過960小時、約10%的人每年進行超過1,860小時的加班和節假日工作的現狀來看,這可以說是一項根本性的改革。目的是確保醫師的健康,實現更主動的應對。
醫療從事者的業務範圍擴大
第二是業務範圍的擴大。診療放射線技師法、臨床檢驗技師等相關法律、臨床工程技師法、急救救命士法是此次修正的對象,自令和3年(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推進任務轉移/共享(將原本由特定職業承擔的工作轉交給其他職業或共同承擔),目的是減輕醫師的負擔。此外,醫療相關職業的專業性得以更好地發揮,協作體系也得到了整備。
醫師培養課程的重新審視
第三是醫師培養課程的重新審視。
- 將共用考試合格作為醫師國家考試的參考資格要求
- 明確化醫學生在臨床實習中進行的醫療活動的法律地位
共用考試合格的要求將從令和7年(2025年)4月1日開始實施,法律地位的明確化則從令和5年(2023年)4月1日開始實施。
此外,對於牙科醫師也適用相同的規則。
對新興傳染病等的應對
第四項是對新興傳染病的應對。所謂新興傳染病,雖然是已知的傳染病,但指的是那些再次流行且患者數量增加的傳染病。由於這類新興傳染病等的感染擴大時,對一般醫療體系會造成重大影響,且需要事前預防措施和行政間的順暢溝通,因此進行了修訂。
在審查「基本方針(大臣告示)」和「醫療計劃製作指針(局長通知)」等之後,預計各都道府縣將進行計劃策定工作。該政策自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醫療機構的支援
第五項是對醫療機構的支援。將於令和2年(2020年)度創設的「病床功能重組支援事業」,定位於地區醫療護理綜合確保基金之中。
變更時的費用將由國家全額負擔,並計劃對進行重組的醫療機構提供稅制優惠措施。這是為了支援積極實現地區醫療構想的醫療機構,在進行病床功能和醫療機構重組時提供協助。該措施自令和3年(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外來醫療的功能明確化與地區連結
第六點是關於外來醫療的變更點。目前的外來醫療情況是,患者集中於部分醫療機構,導致患者等待時間增長和勤務醫師的負擔加重。
因此,將對醫療機構實施外來功能報告制度,要求報告重點利用醫療資源的外來等服務。與加強家庭醫生功能同時,推進外來功能的明確化與連結,目的是縮短等待時間和減輕醫師的負擔。該制度自令和4年(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關於移轉計畫認證制度的延長
由於平成18年(2006年)的日本醫療法改正,對於設立時有出資的醫療法人(持分有醫療法人)的新設立進行了規制,並且對於現有法人也推動了向無持分醫療法人的移轉。這一移轉計畫認證制度的期限將延長至令和5年(2023年)9月30日。
總結:針對醫療法改正,請諮詢律師
本所已經解說了令和3年(2021年)醫療法改正的七大要點。特別是,在這次改正中,新增了醫師工作方式改革的內容,這是之前改正中所沒有的重大變化。厚生勞動省推動的工作方式改革,以及越來越重視勞動者的身心社會價值觀,如幸福感、健康管理等方面。當然,理解醫療法的歷史很重要,但也應重新確認現行的醫療法,以深入理解其內容。
如果您對醫療法改正的相關應對有任何疑問,請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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