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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2021年)「日本醫療法」改正了什麼?也解說改正的歷史和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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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2021年)「日本醫療法」改正了什麼?也解說改正的歷史和背景

技術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固然重要,為了提升醫療品質和確保患者安全,醫療法也一直在進行適時的修正。

本文將以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開始實施,包含對新興傳染病應對在內的令和3年(2021年)日本醫療法的修正為核心,同時也將解說迄今為止的修正歷史。

醫療法改正的歷史

醫療法最初是在昭和23年(1948年)制定的,目的是為了整備戰後荒廢的醫療設施。迄今為止,醫療法經歷了從第一次到第八次的多次重大修訂。以下簡要介紹幾次重要的修訂時期及其內容。

時期內容
第1次1986(S61)年實施引入地區醫療計劃制度
病床數量的總量規制
醫療資源的有效利用
醫療機構功能分擔與協作促進
限制醫療區內所需病床數
第2次1993(H5)年4月實施創設特定功能醫院和療養型病床群制度
明確化護理與照護
醫療類型化、在家醫療的推進
放寬廣告規制
第3次1998(H10)年4月實施創設地區醫療支援醫院制度
診所設置療養型病床群
家庭護理服務
醫療機構間功能分擔
法制化知情同意
第4次2001(H13)年3月實施一般病床與療養病床的區分
醫療計劃的重新審視
確保適當的住院醫療
放寬廣告規制
醫師、牙醫師臨床實習的強制化
第5次2007(H19)年4月實施推進向患者提供醫療信息
醫療功能的分化與地區醫療的聯合構建
醫師短缺問題的應對
確保醫療安全
醫療法人制度改革
創設社會醫療法人制度
廢除超過48小時的住院規制
第6次2014(H26)年10月實施推進病床功能分化與聯合
制定地區醫療構想
設立地區醫療構想調整會議
創設地區醫療護理綜合確保基金
推進在家醫療
引入特定功能醫院認證更新制度
員工確保對策(護士報備制度)
改善醫療機構工作環境(設立醫療工作環境改善支援中心)
整備醫療事故相關調查
推進臨床研究
醫療法人制度的重新審視
第7次2015(H27)年9月公布創設地區醫療聯合推進法人制度
重新審視醫療法人制度
確保醫療法人經營的透明性
加強醫療法人治理
關於醫療法人分割等事項
認定社會醫療法人的事項
第8次2017(H29)年6月成立確保高度醫療的安全管理體制
明確特定功能醫院的權限義務
特定功能醫院設立審計委員會
延長無股份醫療法人過渡計劃認證制度
整備醫療機構開設者的監督規定
對妊產婦異常應對等的說明義務
創設針對護士等的行政處分調查規定
確保遺傳相關檢測等的品質與精度
創設醫療機構網站等虛假、誇大等表示的規制

令和3年(2021年)的改正主要包含了7個改正內容。本所將分別進行解說。

醫師・醫療從事者相關的修正

在令和3年(2021年)的醫療法中,也對醫師的工作方式和業務範圍等進行了修正。

醫師工作方式改革

醫生

首先是醫師工作方式的改革。

隨著醫療需求的變化、醫療的高度化以及少子化導致從業人員減少,預計對醫師個人的負擔將進一步增加,因此將進行新的修正。這項修正將從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開始分階段實施。

  • 為了縮短長時間工作的醫師的工作時間並確保健康,進行措施的建立等
  • 對加班工作的上限規制和健康保障措施的適用

從大約40%的醫院常駐醫生每年進行超過960小時、約10%的人每年進行超過1,860小時的加班和節假日工作的現狀來看,這可以說是一項根本性的改革。目的是確保醫師的健康,實現更主動的應對。

醫療從事者的業務範圍擴大

第二是業務範圍的擴大。診療放射線技師法、臨床檢驗技師等相關法律、臨床工程技師法、急救救命士法是此次修正的對象,自令和3年(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推進任務轉移/共享(將原本由特定職業承擔的工作轉交給其他職業或共同承擔),目的是減輕醫師的負擔。此外,醫療相關職業的專業性得以更好地發揮,協作體系也得到了整備。

醫師培養課程的重新審視

第三是醫師培養課程的重新審視。

  • 將共用考試合格作為醫師國家考試的參考資格要求
  • 明確化醫學生在臨床實習中進行的醫療活動的法律地位

共用考試合格的要求將從令和7年(2025年)4月1日開始實施,法律地位的明確化則從令和5年(2023年)4月1日開始實施。

此外,對於牙科醫師也適用相同的規則。

對新興傳染病等的應對

第四項是對新興傳染病的應對。所謂新興傳染病,雖然是已知的傳染病,但指的是那些再次流行且患者數量增加的傳染病。由於這類新興傳染病等的感染擴大時,對一般醫療體系會造成重大影響,且需要事前預防措施和行政間的順暢溝通,因此進行了修訂。

在審查「基本方針(大臣告示)」和「醫療計劃製作指針(局長通知)」等之後,預計各都道府縣將進行計劃策定工作。該政策自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醫療機構的支援

第五項是對醫療機構的支援。將於令和2年(2020年)度創設的「病床功能重組支援事業」,定位於地區醫療護理綜合確保基金之中。

變更時的費用將由國家全額負擔,並計劃對進行重組的醫療機構提供稅制優惠措施。這是為了支援積極實現地區醫療構想的醫療機構,在進行病床功能和醫療機構重組時提供協助。該措施自令和3年(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外來醫療的功能明確化與地區連結

第六點是關於外來醫療的變更點。目前的外來醫療情況是,患者集中於部分醫療機構,導致患者等待時間增長和勤務醫師的負擔加重。

因此,將對醫療機構實施外來功能報告制度,要求報告重點利用醫療資源的外來等服務。與加強家庭醫生功能同時,推進外來功能的明確化與連結,目的是縮短等待時間和減輕醫師的負擔。該制度自令和4年(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關於移轉計畫認證制度的延長

由於平成18年(2006年)的日本醫療法改正,對於設立時有出資的醫療法人(持分有醫療法人)的新設立進行了規制,並且對於現有法人也推動了向無持分醫療法人的移轉。這一移轉計畫認證制度的期限將延長至令和5年(2023年)9月30日。

總結:針對醫療法改正,請諮詢律師

法律家

本所已經解說了令和3年(2021年)醫療法改正的七大要點。特別是,在這次改正中,新增了醫師工作方式改革的內容,這是之前改正中所沒有的重大變化。厚生勞動省推動的工作方式改革,以及越來越重視勞動者的身心社會價值觀,如幸福感、健康管理等方面。當然,理解醫療法的歷史很重要,但也應重新確認現行的醫療法,以深入理解其內容。

如果您對醫療法改正的相關應對有任何疑問,請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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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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