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中「公司機構」的全貌與角色分擔

在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下,「公司的機構」指的是承擔公司決策、業務執行以及監督的各種組織體。這些機構對於公司的適當運作和治理至關重要。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最基本且必須的機構包括股東大會和至少一名董事。
日本公司法提供了根據公司的規模、性質和經營目的,靈活設計內部結構的選項。這使得企業能夠選擇從最簡單的組織結構到更為複雜的委員會設置公司等各種機構的組合。
基本機構:股東與董事在日本
股東總會:日本公司最終決策機構
角色、權限及決議類型
股東總會是日本株式會社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公司的股東組成。其權限範圍廣泛,能夠就日本公司法規定的事項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事項進行決議。然而,在設立了董事會的公司中,股東總會的權限通常限於日本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明確規定的事項。
股東總會的主要權限包括:關於公司設立的事項,如選任創立時董事和監察役、創立時的章程變更、決定公司的設立或廢止等。在股份相關事項方面,包括公司購買自己的股份、取得附有全部取得條款的特別股份、對繼承人等提出的股份轉讓請求等決策。此外,在機構相關事項上,進行董事、監察役、會計參與者、會計審計人的選任及解任決策。至於重要業務執行的決策,雖然多數業務執行委託給董事,但在未設立董事會的公司中,對於處分重要財產或進行大量借貸等特定重要事項,可能需要股東總會的批准。
股東總會的決議類型包括普通決議、特別決議和特殊決議,根據決議事項的重要程度,所需的決議類型也有所不同。
股東及股東總會的義務與責任
股東的基本責任是「有限責任」,即其對公司債務的責任僅限於其所持股份的認購價值。這意味著股東不需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超出其投資額的個人責任。
與股東總會相關的公司義務(通常由董事承擔)包括適時且適當地召集股東總會的義務,其中包括發送召集通知。此外,還有向股東提供議題相關的必要說明的義務,以及製作並保存總會議事錄的義務。
雖然股東總會本身不直接承擔責任,但如果公司的創始人、創立時董事、創立時監察役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財產價值不足或出資偽造等疏忽職守行為,可能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董事與董事會:日本企業的經營與監督
角色、權限與組成
取締役是公司的業務執行者,在日常業務運營中承擔責任。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至少必須設置一名取締役。在設置取締役會的公司中,取締役會由所有取締役組成。其主要角色包括決定公司的業務執行、監督各個取締役的職務執行,以及選任和解職代表公司進行法律代表的代表取締役。
取締役會不能將特定的重要業務執行決策委任給個別取締役。這包括處分和接受重要財產、大量借款、選任和解職經理人或其他重要員工、設立、變更或廢止分支機構或其他重要組織、關於社債募集的重要事項,以及為了確保職務執行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而建立的體制等。在大型的設置取締役會的公司中,有義務建立內部控制系統,以確保業務的正確執行和遵守法律與公司章程。
主要義務:善管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公司與取締役之間的關係基於「委任」。這意味著取締役是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被公司委託執行業務。
作為善管注意義務,取締役對公司負有善管注意義務。這表示他們必須以「善良的管理者」應有的注意力來執行職務。這一標準是客觀的,會根據取締役的地位、專業知識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作為忠實義務,在一般的善管注意義務之外,取締役還必須遵守法律、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大會的決議,並且必須忠實地執行其職務,這在日本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
從這些主要義務中衍生出以下具體義務。作為利益衝突交易的禁止,取締役原則上被禁止與公司進行可能與公司利益相衝突的個人利益交易。這需要取締役會或股東大會的批准。作為競業避止義務,取締役在沒有取締役會或股東大會事先批准的情況下,不得從事與公司競爭的業務,或為自己或第三方進行屬於公司業務範疇的交易。
責任與法律責任
作為任務懈怠責任,在日本,若取締役違反善管注意義務或忠實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則需對該損害承擔責任。這種責任既可以由公司自身追究,也可以由合格股東透過股東代表訴訟來追究。作為對第三方的責任,取締役在職務執行中若因惡意或重大過失對第三方(例如,債權人、股東)造成損害,也可能需對該損害承擔責任。關於責任的限制和D&O保險,日本公司法允許通過股東總會的特別決議來免除責任,或與非業務執行取締役簽訂責任限定合約等,以限定取締役的責任。此外,在實務上,役員賠償責任保險是作為覆蓋潛在賠償請求的一般性措施而被廣泛使用。
實踐經營判斷原則
在評估董事在經營判斷中是否違反善管注意義務時,日本的法院將適用「經營判斷原則」。該原則認識到商業決策固有的風險和不確定性,並賦予董事廣泛的自主權。除非董事在「決策所依據的事實認識上存在重大且疏忽的錯誤」,或者「決策過程及內容作為企業經理人來說特別不合理或不適當」,否則通常不會被認為是義務違反。
以判例來看,日本最高法院在2010年7月15日的アパマンショップ股東代表訴訟中,推翻了高等法院認定董事以遠高於外部評估的價格購買子公司股份的責任判決。最高法院強調,業務重組計劃的制定,特別是股份購買價格的決定,是屬於涉及未來預測的專業經營判斷。考慮到順利收購的必要性、與加盟店維持良好關係、非公開股份評估的廣泛性等因素,董事的決策並非「顯著不合理」。此判例展示了法院在司法監督與經營者自主權平衡上的微妙取態。
「經營判斷原則」是理解日本董事責任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概念。アパマンショップ案例清晰地展示了該原則的實際適用及其內在的緊張關係。法院在承認董事廣泛自主權的同時,嚴格審查決策「過程和內容」是否存在「顯著不合理性」。該案例經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不同判斷,凸顯了評估的主觀性。這意味著董事不能僅以「經營判斷」為藉口,即使結果不佳,也必須證明在信息收集、分析、決策過程中遵循了「合理且勤勉的流程」。對於外國企業而言,這暗示了日本法律在保護合理的經營判斷的同時,決策過程的徹底文件化極為重要。
特徵 | 善管注意義務 | 忠誠義務 |
法律依據 | 日本公司法第330條(透過日本民法第644條的委任) | 日本公司法第355條 |
性質 | 期待「善良管理者」的客觀注意標準 | 為公司誠實行事的主觀義務 |
範圍 | 一般經營、風險評估、內部控制 | 遵守法令、章程、決議;避免利益衝突 |
典型違反 | 經營上的過失、監督不力、不當風險管理 | 自我交易、競業行為、公司資產的不正使用 |
區別 | 聚焦於經營執行的「質量」 | 聚焦於董事對公司的「誠實度」 |
審計與監管機構:確保企業在日本的健全性
日本監査役及監査役會
角色與審計範圍
監査役是由股東總會選任的法定機構,在日本擔負著審計取締役職務執行的角色。其主要職責是確認取締役是否適當執行職務,並作為對管理層獨立的檢查功能。監査役不參與業務執行。
監査役的審計範圍通常包括業務審計和會計審計兩方面。對於非公開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將監査役的審計範圍限定為僅會計審計。
監査役負有編制一年一度的審計報告書的責任。
權限、義務及責任
為了確保有效的監督,監査役被賦予以下重要權限:審計取締役職務執行的權力、要求取締役提供業務報告的權力、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的權力、調查子公司的權力、出席取締役會並發表意見的義務、要求召集取締役會的權力、阻止取締役違法行為的請求權、代表公司參與與取締役相關的訴訟、對取締役責任部分免除的同意權、決定會計審計人選任、解任或不再任命的議案內容的權力,以及對會計審計人報酬等的決定的同意權。
主要義務包括出席取締役會、審查及報告股東總會的議案、向取締役會報告等。
如果監査役未適當履行其職責,可能會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資格要求與獨立性
有特定犯罪歷史的人士、或兼任該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取締役、經理人、其他員工、會計參與者、執行役的人士,不具備成為監査役的資格。這是為了確保從管理層獨立。
設立監査役會的公司需要設置三名以上的監査役,其中過半數必須是滿足特定獨立性標準的社外監査役。
判例焦點:關於監査役責任的主要判決
作為判例,東京高等法院於2012年7月25日的判決認可了監査役應股東請求對取締役追究責任提起訴訟後,可以向公司請求必要費用的償還。即使訴訟未能證明取締役的責任,只要監査役的行為整體上符合公司利益,除非公司能證明費用「非監査役執行職務所必需」,否則不能拒絕請求。
此外,最高法院於2021年7月19日的判決明確了會計限定監査役的責任。最高法院駁回了高等法院否定忽略挪用行為的監査役責任的判決,指出即使是會計限定監査役,也不應將會計帳簿的正確性視為理所當然。他們應採取措施,如要求取締役提供報告、檢驗基礎資料等,以確認計算文件是否適當反映了公司的財產及盈虧狀況。這表明即使是審計範圍有限的監査役,也被要求遵守更高的注意義務標準。
會計參與:專業支援計算書類的製作
角色、資格與共同責任
會計參與是為了提高公司計算書類的可靠性而設立的機構。與其他機構不同,他們與董事共同製作計算書類、附屬明細書、連結計算書類等文件。
為了確保專業知識,會計參與必須是公認會計師、審計法人、稅理士或稅理士法人。
公司可以根據其章程自由決定設立會計參與。
權限、義務與責任
會計參與擁有查閱和抄錄會計帳簿及相關資料的權限,並可要求董事、會計參與、經理人及其他員工提供會計相關報告。
他們有義務製作向股東及債權人報告的會計參與報告。若在職務執行中發現董事違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實,則有義務立即向股東(若設有審計役的公司則向審計役)報告。此外,還有義務出席批准計算書類的董事會並在必要時發表意見,若在股東大會上被要求解釋計算書類,則有義務進行解釋,並有義務保存計算書類及會計參與報告五年。
會計參與負有重大的法律責任。若在製作計算書類或其他職務中疏忽職守,導致公司、股東、投資者或債權人受損,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與公司的關係基於委任契約,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會計參與既是外部專家,又與董事「共同」製作計算書類,這一要求產生了獨特的動態。這是一種設計,旨在將外部專業知識直接融入財務報告流程,不僅進行外部審計,還從財務信息的創建階段就提高其準確性和可靠性。對於不強制設置會計審計人的中小企業而言,這一結構提供了增加財務透明度和可靠性的額外層次,並成為外國企業理解日本財務報告健全性的重要因素。
會計審計人:來自外部的財務審查
角色與設置義務
會計審計人是獨立於公司之外的專業人士,通常為公認會計師或審計法人,主要負責審核公司的計算書類及其附屬明細書。在日本,以下類型的公司被要求設置會計審計人:被視為大型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最終事業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金達到5億日元以上,或負債總額達到200億日元以上。此外,設有監審等委員會或指名委員會等高級治理結構的公司也必須選任會計審計人。即使是自願在章程中規定設置會計審計人的公司,一旦設置,其審計工作也將成為法定義務。
權限、義務及資格
會計審計人擁有隨時查閱和抄錄會計帳簿及相關資料的權限,並可要求董事、會計參與者、支配人以及其他員工提供有關會計的報告。他們也有權調查子公司。會計審計人的主要義務是執行公司計算書類的審計並編制會計審計報告。只有公認會計師或審計法人才有資格成為會計審計人。至於報酬,會計審計人的報酬由董事決定,但需要監審或監審會的同意。這一機制旨在確保會計審計人能夠獨立於經營團隊。
在日本,大型公司和設有委員會的公司必須設置會計審計人的規定,清楚表明了日本重視來自外部的獨立財務審查。與會計參與者與經營團隊共同編制文件不同,會計審計人提供來自外部的檢查功能,增強了對投資者和債權人的信任。特別是,會計審計人的報酬決定需要監審的同意這一機制,是一個微妙但重要的機制,保護了他們在執行職責時能夠獨立於被審計的經營團隊。這種結構反映了對堅實財務報告和透明度的承諾,對吸引和保持外國投資者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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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指名委員會等的公司
結構與理念
這種治理結構的目的是模仿歐美模式,明確區分董事會的監督功能和執行官的業務執行功能。在董事會內設立以下三個法定委員會是強制性的:指名委員會負責決定董事和會計參與者的選任與解任提案的內容;監察委員會負責對執行官和董事的職務執行進行監察;報酬委員會則負責決定執行官和董事的個別報酬等內容。
這種結構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必須設置會計審計人。採用此結構的公司,由於其功能被監察委員會吸收,因此不能設置監察役或監察役會。
各委員會的角色與權限
指名委員會負責決定提交給股東大會的董事和會計參與者的選任與解任提案的內容。監察委員會負責對執行官和董事的職務執行進行監察,並決定會計審計人的選任、解任或不再任命的提案內容。委員會的過半數成員必須是社外董事。與監察役會不同,監察委員會在董事會中擁有表決權,其委員可以直接參與決策。監察委員會負有編制審計報告的責任,並為了有效監察,大量依賴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
報酬委員會負責決定執行官和董事的個別報酬等內容。在這種結構下的董事會,其主要功能是決定經營的基本方針並監督執行官和董事的職務執行。不能將特定的重要戰略決策委託給執行官。
設置指名委員會等的公司模型標誌著從傳統的監察役中心系統的重大轉變。其核心理念是監督功能和執行功能的分離,並通過將監察委員會過半數成員設為社外董事,強調外部獨立監督的重要性。此外,監察委員會在董事會中擁有的表決權,與沒有表決權的監察役會形成決定性的差異,暗示了在治理中更直接和積極的角色。這個模型旨在提高企業的透明度、責任性以及對全球治理標準的適應能力,對外國投資者尤其具有吸引力。
設置監査等委員會的公司
結構與目的
在2014年(平成26年)對日本公司法的修正中引入的這一結構,被定位為傳統的監査役制度與完全委員會設置公司制度的中間模型。特別是在追求首次公開募股(IPO)的企業中,採用這一結構的趨勢正在增加。
其特點是在董事會內設置監査等委員會。與其他委員會設置公司一樣,設置監査等委員會的公司不能設置監査役。
監査等委員會的角色與權限
監査等委員會由3名以上的監査等委員組成,這些委員都是董事,其中過半數必須是外部董事。其權限包括監査董事及會計參與的職務執行、編制監査報告,以及在董事會中擁有表決權。這是與監査役的一個重要區別,意味著委員可以直接參與董事會的決策過程。其監査範圍不僅限於合法性,還包括業務執行的合理性。在股東大會上,可以對其他董事的選任提案或報酬等發表意見。無論公司規模大小,都有義務建立內部控制系統。
設置監査等委員會的模型被視為一種戰略性妥協點。通過將監査功能直接納入董事會並賦予委員表決權,實現了比傳統監査役更積極有效的監督,同時保持了比設置指名委員會等更複雜的公司模型更為簡單的結構。監査範圍擴展到「合理性」,這超越了單純的法律遵守,向評估經營決策的健全性轉變。這一結構對於希望在不完全採用更複雜的歐美委員會系統的情況下加強公司治理的企業來說特別有吸引力,提供了靈活性與加強監督之間的平衡。
特徵 | 傳統的監査役會設置公司 | 指名委員會等設置公司 | 監査等委員會設置公司 |
主要監査機構 | 監査役會 | 監査委員會 | 監査等委員會 |
董事會中的表決權 | 無 | 有 | 有 |
監査機構的組成 | 3名以上的監査役(過半數為外部人士) | 3名以上的委員(過半數為外部董事) | 3名以上的董事(過半數為外部董事) |
業務執行功能 | 董事、代表董事 | 執行役 | 董事、代表董事 |
監査範圍 | 業務執行的合法性、會計監査 | 執行役的職務合法性、會計監査 | 董事的職務合法性及合理性、會計監査 |
會計監査人的設置義務 | 大型公司及上市公司(設置監査役會的公司) | 始終有義務 | 始終有義務 |
監督與執行的分離 | 間接(監査役監督董事) | 明確且結構化(董事會監督執行役) | 董事會內(監査等委員會監督其他董事) |
目的/理念 | 傳統監督、股東保護 | 明確分離、透明度提升、全球標準 | 內部監督強化、監督與執行的平衡 |
總結
在日本的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中,為了在股東監督與經營效率之間取得平衡,提供了一套既靈活又複雜的框架給公司的各個機構。從基本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到專業的監察機構和委員會設置公司,理解每個機構的具體角色、權限、義務及責任是極其重要的。
モノリス法律事務所在日本公司法及企業治理方面擁有豐富的實績。本所利用深厚的專業知識和多語言能力,提供量身定制的建議,以彌合法律及文化差異。本所的服務包括對機構設計和企業重組的戰略性建議、制定和審查公司章程及內部規程、指導董事及高管的義務、責任和責任減輕措施、支持股東大會和投資者關係、提供M&A及其他交易的全面法律盡職調查,以及代理企業訴訟。
Category: General Corpo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