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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西元2019年)日本意匠法修訂,有哪些變化?解說三個具體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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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西元2019年)日本意匠法修訂,有哪些變化?解說三個具體要點

所謂的設計保護法,即是日本的「意匠法」。

簡單來說,這是一部可以用來對抗仿冒品,如副本商品或類似商品等的法律。該「日本意匠法」在2019年5月(西元2019年)進行了修訂。

這次修訂的主要重點有以下三點:

  • 擴大保護對象
  • 重新審視相關設計制度
  • 延長設計權的存續期間

本文將主要針對這次「日本意匠法」修訂中的「擴大保護對象」進行解說。

設計權與設計法

設計法的第一條規定,「本法的目的是通過保護和利用設計,鼓勵設計的創作,從而促進產業的發展」。

為了獲得這種設計權,就像獲得專利權和商標權一樣,需要向專利廳申請並註冊。但是,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被認為具有工業利用性
  2. 具有新穎性
  3. 創作不易
  4. 不與先前申請的設計的一部分相同或相似
  5. 一個設計一個申請

第1點「工業利用性」指的是,可以利用工業技術反覆大量生產相同的物品。

因此,自然物品如動植物、繪畫和雕塑等,由於缺乏工業利用性,不能註冊為設計。

第2點「新穎性」指的是新的設計。不僅在日本,即使在外國也被廣泛知曉的設計,已經發表在出版物上的設計,或者已經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設計,都被認為沒有新穎性,因此不能註冊為設計。

第3點「創作不易」指的是,即使是新奇的設計,如果其他業者可以輕易創作,也不能註冊為設計。

已知的設計的替代品,或者僅改變配置或比例的設計,不能註冊為設計。

第4點「先申請」被稱為「先申請主義」。已經註冊的設計的一部分與新的設計相同或相似,不能被認為是創作新的設計,因此不能註冊為設計。

第5點「一個設計一個申請」是設計註冊申請的原則。像筆和筆盒這樣的兩個物品,需要分別申請兩次。

然而,作為例外,像茶杯和茶壺這樣的兩個或更多的物品組合成一個設計的「組合設計」,或者像從汽車變形為飛機的玩具這樣的兩個或更多的形狀或顏色變化的物品的「動態設計」,都有可能受到保護。

要獲得設計權,必須滿足這些要求。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design-package-color-law[ja]

「設計群」的相關設計制度的修訂

設計法在本次修訂之前就已經承認「相關設計」的註冊。

相關設計是指,同一申請人的相似設計中的一個作為主設計,其他的作為相關設計,可以註冊為設計的制度。

如果在不同的日期有多個相似設計的設計註冊申請,則只有最早的申請人可以獲得設計註冊,這是先申請主義的原則。然而,相關設計制度是一個例外。其目的是保護同一申請人基於一致的設計概念的設計群。

在本次修訂之前的設計法中,只與相關設計相似的設計,不被認為是侵犯設計權。然而,本次修訂後,即使只與相關設計相似的設計,也可以將該相關設計作為主設計,並獲得相關設計的設計註冊。

因此,基於一致的概念開發的設計可以受到保護,例如,像汽車模型改變一樣,逐步改變設計,每個設計都可以作為「設計群」受到保護。

設計權存續期間的延長

在本次修訂之前的設計法中,設計權的存續期間是「從設定的註冊日期起20年」,但本次修訂後,設計註冊的存續期間是「從申請日期起25年」。

此外,相關設計的設計權的存續期間是從基礎設計的設計註冊申請日期起25年。

之所以從「設定的註冊日期」變為「申請日期」,是因為與專利法的規定不同,專利法是從申請日期起算20年,這使得知識產權管理變得繁瑣。

2006年的修訂將設計權的存續期間從15年延長到20年,本次修訂將起算日期改變,並將期間延長到25年。

保護對象的擴充

本次修訂除了延長存續期間外,保護對象也有所擴充。新的保護對象包括未記錄或顯示在物品上的圖像、建築物的外觀、內部設計等。

在本次修訂前的日本設計法中,保護對象僅限於像汽車或手提包這樣的「物品」,不動產或非固體等非「物品」的物體則不在保護範圍內。

然而,本次修訂擴大了保護對象,新的保護對象包括「圖像」、「建築物」和「內部設計」,現在可以進行註冊。

圖像

在本次修訂前的日本設計法中,保護對象包括顯示圖像和操作圖像,但只限於記錄或顯示在物品上的圖像。換句話說,儲存在伺服器上並在使用時傳送的圖像,或投影在非物品如道路上的圖像則不在保護範圍內。

修訂後,無論圖像是否記錄或顯示在物品上,都可以保護顯示圖像和操作圖像本身。

因此,例如通過網路提供的軟體或網站的螢幕和圖示,以及投影在牆壁、地板,甚至人體等上的圖像,以及物聯網或虛擬/擴增實境等領域的圖像也可以成為設計註冊的對象。

但並非所有圖像都可以註冊。只有顯示圖像和操作圖像可以註冊,而遊戲、電影、電視的圖像,裝飾性的圖像或照片等內容,或與圖像相關的設備等的功能無關的圖像,即使在修訂後也不會受到保護。

建築物

在本次修訂前的日本設計法中,「物品」指的是「有形的動產」,因此,無法用設計權保護建築物的不動產。

修訂後,像商店或酒店這樣的建築物,也就是不動產中的「建築物」,也可以用設計權來保護。

在修訂後的日本設計法的審查標準中,「建築物」被定義為土地上的固定物,包括土木結構物和其他人工結構物。例如,商業建築物、住宅、工廠等,以及體育場、橋樑、電波塔、煙囪等。此外,即使「學校的校舍和體育館」或「由多棟建築物組成的商業建築物」等並無強烈的聯繫,只要可以作為一體來實施,就可以將多棟建築物視為一個設計。

內部設計

在本次修訂前的日本設計法中,由多個物品(如桌子、椅子、照明設備等)或建築物(如牆壁或地板的裝飾)組成的內部設計,由於無法滿足一意匠一出願的要求,因此無法進行設計註冊。

修訂後,由多個物品、牆壁、地板、天花板等組成的商店等內部設計,只要能「整體上產生統一的美感」,就可以作為一個設計進行設計註冊。

不僅商店或辦公室的內部設計,住宿設施、醫療設施、客船、鐵路車輛等的內部設計,以及客廳、浴室等建築物的一部分,也可能成為設計註冊的對象。

要符合日本設計法上的內部設計,需要滿足以下1至3的所有條件:

  1. 是商店、辦公室或其他設施的內部
  2. 由多個日本設計法上的物品、建築物或圖像組成
  3. 整體上產生統一的美感

一個申請只能包含一個設施的內部空間,因此,如果包含物理上分隔的多個空間,則原則上不符合一個內部設計的要求。

然而,如果分隔空間的牆壁等是透明的,或者可以視覺上認為是連續的空間,則會被視為一個空間。

此外,即使包含兩個或更多的空間,只要這些空間的用途有共通性,並且認為形狀等是一體化的創作,則會被視為一個內部設計。

過去,商店設計的保護手段主要是不正競爭防止法。然而,該法保護的商店設計是有限的,條件也有限。本次修訂可能使設計權成為保護商店設計的有力手段,因此受到關注。

總結

2020年4月實施的修訂日本意匠法已經將「日本UNIQLO PARK橫濱灣邊店」、「日本上野站公園口站舍」的建築物設計,以及「日本蔦屋書店」、「日本Kura壽司淺草ROX店」的內部設計註冊為意匠。

根據日本專利廳審查第一部意匠科於2021年1月公布的「新保護對象的意匠註冊申請數量」,已有圖像685件、建築物294件、內部設計172件提出申請。在新領域中,意匠權的使用將引起期待。

https://monolith.law/corporate/design-right-lawer-case[ja]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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