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OLITH 律師事務所+81-3-6262-3248平日 10:00-18:00 JST [English Only]

MONOLITH LAW MAGAZINE

General Corporate

在日本商法中「商人」與「營業」的法律意義

General Corporate

在日本商法中「商人」與「營業」的法律意義

對於在日本法制度下進行或計劃進行商業活動的所有企業而言,準確理解「商人」與「營業」這兩個基本概念,是管理法律風險和實現順暢業務運營的第一步。日本商法作為日本民法的特別法,設立了為確保商業交易的迅速性和安全性而特別制定的規則。而適用這些商法的主體即為「商人」。某個個人或法人是否屬於「商人」,將直接影響到適用的法律、合約的解釋,甚至是債權的時效期間等具體的法律問題。例如,商人進行的交易產生的債權可能適用比民法債權更短的消滅時效。因此,判斷自己或交易對手是否為「商人」,在日常商業實務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本文將基於具體的法條和重要的裁判例,專業且易於理解地解釋日本商法所定義的「商人」範圍,以及構成「商人」活動核心的「營業」概念。

在日本商法下「商人」的定義

日本商法對於其適用對象「商人」有著明確的定義。根據日本商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在本法律中,所謂『商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行為作為業務的人。」這個定義由兩個重要元素構成:「以自己的名義」和「作為業務」的要求。

首先,「以自己的名義」的要求意味著該人士成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主體。這不是指誰實際上進行了行為,而是指從交易中產生的權利(例如,收取商品代金的權利)和義務(例如,交付商品的義務)在法律上歸屬於誰。例如,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董事簽署了契約,契約當事人也不是代表董事個人,而是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在這種情況下,權利義務的主體是公司,因此從事行為的是公司,公司就是商人。這種區分是將公司責任與個人責任明確分開的基礎,是企業治理的核心思想。

其次,「作為業務」的要求指的是有意圖以營利為目的(營利性),並且有意願反覆且持續地進行同類型的行為(持續性)。這裡重要的是客觀上可以認識到的營利目的意圖,而不是實際上是否獲得了利益。即使是一次性的交易,如果有意圖作為持續性事業活動的一部分進行,也可能被解釋為滿足了「作為業務」的要求。滿足這兩個要求的人士,就是日本商法下最基本的「商人」。

在日本法下被視為「商人」的範圍

日本商法將「商人」分為兩個類別。一類是符合前述定義的「固有商人」,另一類則是基於特定的經營形態被視為商人的「擬制商人」。

固有商人根據日本商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指的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行為作為業務的人」。這指的是其業務核心為法律上定義為「商業行為」的活動主體。

相對於固有商人,擬制商人則是根據日本商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該條文規定,即使某些活動在嚴格意義上不屬於商業行為,但「透過店鋪或其他類似設施銷售商品作為業務的人」或「從事礦業的人」也被視為商人。這一規定背後的理念是,業務的外在形態或設施具備了需要保護交易安全的商業實體。

為了理解這種差異,讓本所來看一個具體的例子。例如,農夫在自己的田地裡收穫的蔬菜,若是在沒有特定店鋪的情況下在路邊銷售,通常不被視為商人。然而,如果同一農夫設立了一個永久性的店鋪,並在那裡持續銷售蔬菜,那麼該農夫就會被視為「透過店鋪銷售商品作為業務的人」,從而成為擬制商人。在這種情況下,無論銷售的商品是否為自己生產的,使用店鋪這種商業設施進行業務的客觀事實,成為將該人置於商法規範之下的根據。

為何公司被視為商人

根據日本公司法(Japan’s Companies Act)所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契約公司等法人,一般被視為「商人」。這一結論通過理解日本法律體系中法律的適用關係而變得更加清晰。

在日本的法律體系中,法律之間存在著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規範私人法律關係的日本民法(Japanese Civil Code)是「一般法」,而專門針對商業交易的日本商法(Japanese Commercial Code)則是民法的「特別法」。對於公司相關事項,日本公司法則被定位為商法的「特別法」。因此,當某一事項同時在公司法和商法中有規定時,作為特別法的公司法將優先適用。適用順序為「公司法 > 商法 > 民法」。

公司被視為商人的根據在於其設立目的。日本公司法並未直接將公司定義為「商人」,但根據公司法,公司預期進行利潤分配給股東或分配賸餘財產,其透過商業活動追求利益的本質目的即是作為社團法人。這種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自然滿足了日本商法第4條第1項中「業務性質」的要求。因此,公司從設立的那一刻起,無論是否單獨進行特定的商業行為,都因其存在本身自動具有商人的地位。

商人資格在日本何時取得?

相對於法人在設立同時即成為商人,自然人如個人事業主何時取得商人資格,在實務上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商人資格的取得並非在事業正式開始時,而可能在更早的階段就已被認定。

關於此點的指導性判例是日本最高法院於1958年(昭和33年)6月19日的判決。該判決指出,「為開始特定的營業而進行準備行為的人,通過該行為實現了開始營業的意圖,因此取得了商人的資格」。這意味著,當事人在進行「開業準備行為」時,已被視為商人。當某些準備行為客觀上顯示了開業的意圖時,就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商人的法律地位。開業準備行為的具體例子包括借入事業資金、簽訂租賃店面不動產的合約,或是訂購業務所需的設備和招牌等。

該判例的目的在於保護開業準備階段的交易對手。例如,有一宗案例中,一人為開設電影院而借入資金,在關於該借款的爭議中主張適用於商人間交易的短期商事消滅時效。通過將這些準備行為納入商法的規範,確保了交易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然而,這一規則有其重要的限制。日本最高法院在1972年(昭和47年)2月24日的判決中指出,開業準備行為成為取得商人資格的依據,必須是「客觀上可認為是為了營業而進行的準備行為」。換言之,僅憑行為者的主觀意圖是不夠的,必須明顯地從外部觀察到該行為是為了事業的準備。這一客觀性要求是為了防止交易對手在不預期的情況下適用商法,是一個重要的保障措施。

「營業」的概念及其範圍

在理解日本商法中,核心定義「商人」所涉及的「營業」概念同樣不可或缺。一般而言,「營業」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持續且反覆進行同類型行為。這一概念在確定商法適用範圍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

然而,並非所有經濟活動都屬於日本商法上的「營業」。日本商法及相關判例已將特定活動排除在「營業」的範疇之外。

首先,僅以獲取工資為目的從事勞動的公司員工或工廠工人等,其行為不被包含在「營業」之內。這一點在日本商法第502條的但書中有明確規定。

其次,醫生、律師、公認會計師等高度專業職業的活動,傳統上被區分於商法上的「營業」之外。這是因為這些活動更注重公益性和專業知識與技術的提供,而非單純的營利性。

第三,農業或漁業等原始生產業者,若無如商店般的商業設施,直接銷售自己的產品,原則上也不被視為「營業」。

這些區分顯示出商法所試圖規範的對象是組織化的、透過反覆交易追求利益的典型「商業企業活動」。因此,在判斷某項活動是否屬於「營業」時,不僅要考慮金錢報酬的事實,還需綜合考量該活動的目的、形態及其在社會上的定位。

在日本法律下,被認定為非商人的法人案例:信用金庫事例

雖然公司通常被自然認定為商人,但即便擁有法人格,仍有一些組織被判定不屬於商人範疇。信用金庫和農業合作社等協同組織金融機構便是典型例子。理解這些組織的法律地位,有助於凸顯出商人本質中「追求利潤」的要求。

日本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決中確立了信用金庫不屬於商人的立場。例如,日本最高法院在1988年(昭和63年)10月18日的判決中明確指出,由於信用金庫的業務並非以營利為目的,因此不符合商法上對商人的定義。其根據在於,信用金庫根據信用金庫法成立,旨在促進地區社會繁榮和會員間的相互扶助,具有非營利性質的法人。

這種法律上的區分在實際爭議中帶來了具體影響。在一個案例中,信用金庫延遲支付存款時所涉及的遲延損害金利率成為爭點。如果信用金庫是商人,且該存款合約屬於商業行為,那麼應該適用日本商法第514條規定的相對較高的商事法定利率。然而,法院認定信用金庫不是商人,該交易不屬於商業行為,因此應該適用更低的日本民法所定的法定利率。

這個案例表明,判斷一個法人是否為商人不僅僅是學術分類問題,它直接影響到金錢債務的金額,是一個實際的問題。而這一判斷的關鍵在於,組織的章程或設立法律是否表明其根本目的在於「追求利潤」,或者是「相互扶助」等非營利性目的。

固有商人與擬制商人的比較

整理迄今為止所解說的固有商人與擬制商人之間的差異,可以得出以下的表格。該表格清晰地展示了兩者在法律依據、要件,以及與商業行為相關性方面的本質差異。

比較項目固有商人擬制商人
根據條文日本商法(日本)第4條第1項日本商法(日本)第4條第2項
要件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行為為業①透過店鋪等設施銷售物品,或②經營礦業
與商業行為的關係以經營商業行為為前提經營商業行為不是要件

關於日本小商人制度

日本的商法並不是對所有商人施加相同的義務。特別是針對小規模的事業者,設有減輕其負擔的特別制度,即所謂的「小商人」制度。

日本商法第7條規定,對「小商人」排除適用特定條文。所謂的「小商人」,是指「其營業所使用的財產總值不超過法務省令所定的金額」。具體的金額則由日本商法施行規則第3條規定為「50萬日圓」。該金額是根據最終營業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所記載的資產總額來判斷

當符合小商人的條件時,可以免除一些重要的義務。其中對實務運作影響最大的,包括免除商號登記(商業登記)、商號繼續使用的責任、以及商業帳簿的編制等義務。這使得小規模的個體經營者等,在開始事業時可以大幅減少管理上的負擔和成本。這一制度是日本商法意圖根據事業規模提供靈活規範的良好例證。

總結

正如本文所探討的,「商人」在日本商法中的定義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分類,更是適用於商業活動法規制的起點,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概念。「以自己的名義」「作為業務」的要求、透過開業準備行為提前取得商人資格,以及公司本質上成為商人等,其解釋範圍廣泛。此外,如信用金庫的案例所示,不僅是法人的形態,其根本的「營利性」的有無也是決定商人性的關鍵。這些基礎知識對於在日本開展業務的所有企業經營者和法務人員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Monolith法律事務所在代理國內外客戶處理涉及日本商法和公司法的複雜法律問題方面,擁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本所的團隊不僅擁有日本律師資格,還有多位精通英語、持有外國律師資格的專業人士,能夠精準應對國際商業活動中所產生的獨特挑戰。從商法的基本概念諮詢到更複雜的企業法務案件,本所都能從法律的角度為貴公司的業務提供有力的支持。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