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沙龍應注意的「日本藥事法」中的廣告規範是什麼
對於美容沙龍的客源來說,廣告是非常重要的。作為店家,您可能會希望盡可能地強調美容沙龍的特色並投放相關廣告。
然而,美容沙龍的廣告受到藥機法(日本藥事法)等眾多法律的規範。為了創建合法且具有信賴度的廣告,您需要正確理解這些規範。
在這裡,本所將詳細解釋美容沙龍需要注意的廣告表現。
何謂「藥機法」
「藥機法」是從保健衛生的角度出發,對藥品、醫療器械等進行必要規範的法律。其正式名稱為「藥品、醫療器械等的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的確保等相關法律」。
在「藥機法」中,對於藥品等,從開發、生產、管理、銷售、標示、廣告等各個階段都設定了各種規範。
美容沙龍需注意的日本藥事法廣告規範
藥事法主要是對「醫藥品等」進行規範的法律,並不直接對美容沙龍的廣告進行規範。然而,透過景品表示法等其他法律,可能會進行藥事法的規範。此外,如果美容沙龍銷售化妝品等商品,則藥事法將直接適用於各個商品。
藥事法在第66條至第68條中,規定了對醫藥品等的廣告規範。其中,特別重要的是禁止虛偽・誇大廣告(藥事法第66條第1項)和禁止未獲批准的醫藥品等的廣告(藥事法第68條)。
禁止虛偽・誇大廣告(藥事法第66條第1項)
藥事法第66條第1項是禁止對醫藥品等的名稱、製造方法、功效、效果或性能進行虛偽・誇大廣告的規定。對於化妝品或醫療器械,不允許記載虛偽的事實或使用誇大的表達。
關於「虛偽」「誇大」的判定標準,由日本厚生勞動省制定的「醫藥品等適正廣告基準 [日語]」和「醫藥品等適正廣告基準的解釋及注意事項等[日語]」中有所說明。其中,對於化妝品的功效效果, 2011年的厚生勞動省通知「關於化妝品功效範圍的修訂[日語]」中有更具體的標準。
例如,對於化妝品,以下這些表達可能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1項:
- 治療○○
- 再生○○
- 改善膚質的抗衰老護理
- 細胞源力
禁止未獲批准的醫藥品等的廣告(藥事法第68條)
藥事法第68條是禁止對未獲批准的醫藥品、醫療器械、再生醫療等產品進行廣告的規定。如果美容沙龍使用或銷售的器具屬於醫療器械,則除非獲得批准,否則禁止對該器具進行廣告。
關於藥事法第68條的重要之處在於,即使使用的器具本來只是美容器具,但考慮到顯示和廣告的內容等,可能被視為醫療器械,從而違反藥事法第68條。
此外,如後面所述,對於醫療器械,除了藥事法的規範外,還可能受到其他規範的影響。
因此,如果美容沙龍使用器具,確認該器具是美容器具還是醫療器械是非常重要的。
藥機法中美容儀器與醫療儀器的區別
那麼,美容儀器與醫療儀器如何區分呢?實際上,這兩者的明確劃分是困難的,需要專業的判斷。
醫療儀器在藥機法第2條第4項中被定義如下:
藥機法第2條第4項
在本法中,「醫療儀器」指的是用於人或動物的疾病診斷、治療或預防,或者影響人或動物的身體結構或功能的機械器具等(不包括再生醫療等產品),由政令規定。
相對於此,美容儀器在法律上並無定義。可以說,它指的是與美容相關的儀器,並非醫療儀器。
重要的是,是否屬於醫療儀器,取決於儀器的「使用目的」。也就是說,即使儀器實際上沒有治療效果,如果其使用目的被判定為治療,那麼它就可能被視為醫療儀器。
在判定這種儀器的使用目的時,會考慮各種情況,並不能一概而論。然而,考慮的一個因素是是否有標示功效。也就是說,如果標示有醫療儀器的功效,無論實際上有何種效果,都可能被判定為醫療儀器。
例如,對於美容儀器,如果表示或廣告有「緊緻臉部輪廓,護理毛孔,預防粉刺」等效果,即使沒有醫療儀器的功效,也可能被判定為醫療儀器。
參考:愛知縣|所謂健康儀器等的廣告與銷售[日語]
如果美容沙龍使用的儀器屬於醫療儀器,使用該儀器進行的治療可能被視為醫療行為,可能違反醫師法第17條。
此外,即使本來沒有醫療儀器的功效,如果標示有醫療儀器的功效,可能會讓人對治療內容產生嚴重的誤解,可能違反禮品表示法(後述)。
再者,如果銷售該儀器,除非該儀器獲得批准,否則可能違反藥機法第68條。另外,根據廣告的內容,可能也違反藥機法第66條。
另外,規範美容沙龍廣告的不僅是藥機法。還有其他需要注意的法律。以下,本所將介紹景表法和醫師法。
在獎品表示法中對美容院廣告表現的規範
獎品表示法(日本不當獎品類及不當表示防止法)的目的之一是透過規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交易條件等不實表示,保護消費者能自主、理性地選擇商品或服務的環境。
獎品表示法列出了被禁止的不當表示,包括優良誤認表示和有利誤認表示(獎品表示法第5條)。如果進行這些表示,可能會因違反獎品表示法而受到措施命令、罰款等制裁,甚至可能被提出禁止要求。
以下,本所將通過具體例子來確認這兩種不當表示規範。
優良誤認表示
獎品表示法第5條第1項禁止以下的表示(優良誤認表示的禁止):
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等進行:
- 顯示實際上優於實際的表示
- 與事實不符,顯示明顯優於競爭對手的表示
這些表示可能會不當地吸引客戶,並可能阻礙一般消費者自主和理性的選擇。
具體來說,以下情況可能被視為優良誤認表示:
- 實際上,儘管進行了適當的運動和飲食並且去美容院,但卻進行了如「僅僅去美容院就瘦了10公斤!」等體驗型的廣告。
- 儘管只有一個人瘦了10公斤,但卻使用了「10公斤瘦身美容院」等表示,好像任何人只要接受治療就能瘦10公斤。
- 儘管使用了一般的方法進行治療,但卻表示「本所公司獨有的方法」。
- 儘管其他店鋪也使用相同的設備,但卻表示好像只有本所的店鋪才能接受使用該設備的治療。
- 儘管以與其他店鋪不同的方法將來客數量化並進行了不適當的比較,但卻表示好像「在○○地區最受歡迎」。
此外,業者需要根據消費者事務局長官的要求,提交能證明表示的合理依據的資料。如果未提交這些資料,或者提交的資料被認為無法證明合理依據,則可能被視為不當表示。
例如,以下的最高級表示可能無法證明合理依據,可能被視為優良誤認表示:
- 最高品質的
- 日本第一的
- 世界首創的
- 「馬上變小臉!」「立即見效!」等最快的表示
有利誤認表示
獎品表示法第5條第2項禁止以下的表示(有利誤認表示的禁止):
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等交易條件進行:
- 讓一般消費者誤認為對交易對方明顯有利的表示
- 讓一般消費者誤認為對交易對方比競爭對手明顯有利的表示
這些表示可能會不當地吸引客戶,並可能阻礙一般消費者自主和理性的選擇。
具體來說,以下的表示可能被視為有利誤認表示:
- 實際上,儘管排除了其他店鋪的服務進行了價格比較,但卻表示「本所的最便宜!」。
- 儘管實際上始終是5,000日元,但卻表示「只有現在,首次僅需5,000日元!」。
- 儘管實際上除非支付額外的費用才能接受的服務,但卻表示只要支付基本費用就能接受該服務。
在醫師法中對美容廣告表現的規範
醫師法是一部規定醫師職務、許可證、業務等相關事項的法律。雖然美容沙龍並非由醫師進行治療的美容診所,但有時會受到醫師法的規範。
醫師法第17條規定,「非醫師不得從事醫療業務」。因此,美容師並非醫師,所以不得進行醫療行為。
關於廣告規範,並未在醫師法中明確規定。然而,對於可能讓人誤認為是醫療行為的廣告,由於美容沙龍禁止進行醫療行為,如果其治療內容可能導致消費者嚴重誤解,則可能被視為違反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的優良誤認表示。
因此,理論上來說,美容沙龍使用可能讓人誤認為是醫療行為的表現進行廣告是違法的,並且是不被允許的。
例如,以下的表現可能被認為是讓人誤認為是醫療行為,因此可能是違法的:
- 骨盆矯正
- 有效預防癌症
總結:若對美容沙龍的廣告表達感到困惑,請尋求律師的幫助
在這裡,本所已經討論了美容沙龍需要注意的廣告表達。美容沙龍的廣告受到藥機法(日本藥事法)等多種法律的規範。此外,是否允許個別的表達在法律上是根據案例來判斷的,這是一個極其專業的領域。
對於美容沙龍廣告中的藥機法等法律審查以及修改表達的建議,這是一個非常專業的領域。MONOLITH法律事務所已經組建了藥機法法務團隊,從補充劑到藥品,本所可以應對各種商品的文章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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