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Amazon等海外網站與國際法院管轄
關於網路上的發文,如果要求揭露發文者的資訊以確認其身份,首先會向內容服務提供者請求揭露IP地址和時間戳記,如果被拒絕,則下一步是提起訴訟。此外,如果無法透過訴訟外的談判來刪除文章,也可以考慮透過訴訟程序向服務提供者請求刪除文章。
在這種情況下,例如如果是So-net,由於So-net是日本公司,且總部位於東京都品川區,因此會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然而,如果是像Facebook或Amazon這樣的公司,其總部位於海外,該如何處理呢?
若訴訟對象為外國公司,是否能在日本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權是國家權力之一,也稱為「司法權」,其行使必須基於該國家權力的範疇。因此,問題在於日本這個國家是否能對存在於日本國外的外國公司施加司法權,換句話說,是否能作為一方當事人,讓他們出庭並遵守判決。
例如,假設在紐約,美國人Bob先生打傷了Catherine女士。明顯地,這個事件應由美國法院來審理。日本法院並無權力審理此案。對於「某人打傷某人」這類事件,「是否應由日本法院管轄」並不常成為問題。就像上述例子,大多數情況下,這是常識。然而,在網路上,常有由海外公司經營,但能使用日本語,且有許多日本用戶的服務。因此,「這是否應由日本法院處理?」這個問題,意外地常成為討論焦點。
因此,是否能對外國公司(或個人)在日本法院提起訴訟,換句話說,應在哪個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這個問題被稱為「國際裁判管轄」。令人驚訝的是,直到最近,包括民事訴訟法在內的日本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關於國際事件的裁判管轄。直到2012年4月1日(平成24年)實施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設了國際裁判管轄的規定(第3條的2~12),才明確規定了這一點。
是否可以對Facebook在日本的法院提起訴訟
Facebook是目前由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門羅帕克的Facebook, Inc.經營的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絡服務(SNS)。根據日本《民事訴訟法》(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條第3項的修訂,「在下列各項所列的情況下,可以在日本的法院提起訴訟」,其中第五項列出了以下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3條3
五 在日本經營業務的人(包括在日本持續進行交易的外國公司(指《公司法》(2005年(平成17年)法律第86號)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外國公司)。)的訴訟
當該訴訟與該人在日本的業務有關時。
也就是說,如果一家外國公司在日本經營業務,並且該訴訟與其在日本的業務有關,則該訴訟可以由日本的法院管轄。
Facebook是「在日本經營業務的人」
根據這個規定,由於Facebook提供日語服務,顯然是針對日本用戶的,因此可以判定Facebook, Inc.是「在日本經營業務的人」。
因此,如果因在Facebook上被誹謗而要求Facebook, Inc.公開發信人的信息,這可以認為是「與該人在日本的業務有關」的事項。
根據這個規定,如果要求Facebook, Inc.公開發信人的信息,可以在日本的法院提起訴訟。
Facebook的使用條款
另外,目前的「Facebook使用條款」中,在「4. 附加條款」的第4項中,有以下的規定:
4. 爭議
Facebook使用條款[ja]
本所希望通過提供明確的規定來限制或避免用戶與本所之間的申訴。然而,如果有申訴,事先知道在哪裡解決和適用哪種法律是有益的。
如果用戶是消費者,對於因本條款或Facebook產品而對本所提出的任何請求、訴訟或申訴(「請求」),將適用用戶居住國的法律,並且該請求可以在該國的管轄法院解決。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您同意將請求在美國專屬解決,不考慮衝突法的規定,該請求只能在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或位於聖馬特奧縣的州法院解決,並且為了提出該請求,您同意遵守上述任何一個法院的個人管轄權,本條款和請求將遵循加利福尼亞州法。
從這個記載中也可以明確看出,可以對Facebook在日本的法院提起訴訟。
是否可以對Amazon在日本的法院提起訴訟
作為日本最大的電子商務網站,Amazon是由位於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的Amazon.com. Inc.(亞馬遜點康)的子公司Amazon Services LLC經營的。然而,Amazon Services LLC的總部位於美國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而在日本的「聯繫方式」則是亞馬遜日本。據說日本公司與經營無關。
那麼,如果想對Amazon提起訴訟,例如在Amazon的客戶評論中名譽受損,應該對誰提起訴訟,並在哪裡提起訴訟呢?
經營Amazon的是美國公司還是日本公司?
2016年3月25日(西曆2016年),東京地方法院做出了一項引人入勝的判決。
2015年,一個匿名用戶在書籍評論欄中發表了「誹謗評論」,一個位於東京的非營利組織(NPO)因此受到損害,並向亞馬遜日本提出了發布者信息披露請求,並提起了訴訟。對此,東京地方法院接受了NPO的主張,並命令亞馬遜日本披露評論發布者的IP地址以及姓名、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由於亞馬遜日本沒有提出上訴,所以這個判決在4月8日(西曆2016年)確定。
在這次訴訟中,亞馬遜日本承認,經營Amazon網站的是日本公司亞馬遜日本。
因此,今後如果要對Amazon的評論提出臨時處分或提起訴訟,就可以對亞馬遜日本進行程序。
如果要對Amazon的美國公司提起訴訟,所有在訴訟程序中提交的文件都需要英文翻譯,而且送達需要時間,訴訟日期也很難確定,這都是問題。然而,如果可以對日本公司進行程序,這些問題就可以解決,這將非常方便。
此外,對於一般的口碑網站,在請求披露IP地址後,必須向經由提供商請求披露姓名和地址等信息。然而,作為一個網上購物網站,Amazon不僅擁有發布者的IP地址,還有他們的姓名、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由於商品配送的關係,很可能已經輸入了真實的帳戶信息,如姓名和地址,因此可以節省確定發布者身份的程序。也就是說,這次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具有重大意義。
Amazon的使用條款
此外,2018年5月20日(西曆2018年)更新的Amazon.co.jp使用條款中寫道:
歡迎來到Amazon.co.jp。美國公司Amazon Services LLC及/或其關聯公司(以下總稱為「Amazon」)將根據以下條款為您提供服務。
Amazon.co.jp使用條款 [ja]
在「爭議」一項中,有以下的描述:
爭議
Amazon.co.jp使用條款 [ja]
關於由於Amazon服務或與之相關而在Amazon和您之間產生的爭議,除了法律允許的管轄法院外,還將東京地方法院作為附加的合意管轄法院。然而,對於商業客戶,本所將認為您已同意將東京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的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從這些條款中,本所可以確認,對Amazon在日本的法院提起訴訟是可能的。
需要法人登記和書面翻譯等專業知識
如此,即使對方是海外法人,也有可能被日本的法院認定為管轄權。
然而,對海外法人進行訴訟程序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例如,訴訟中有一個規則是,如果對方是法人,則必須提交對方的登記。如果是國內法人,獲取登記很簡單,但如果是海外法人,僅獲取登記就可能會遇到困難。此外,如果對方是海外法人,可能需要翻譯訴狀、證據等書面資料。這些程序,如果不是經常處理海外法人訴訟等程序的律師,實際上可能會遇到困難。
本文介紹了Facebook和Amazon,但例如本所的事務所也有對FC2進行臨時處置等的實績。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lation-of-fc2posts[ja]
即使是海外法人,在日本也有可能進行訴訟
在當今全球化的互聯網社會中,使用海外法人運營的服務的日本人應該也很多。即使對方是海外法人,當您想要刪除文章或確定發布者時,本所建議您在考慮到手續和費用而放棄之前,先確認一下國際訴訟管轄權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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