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風評損害相關的審判和臨時處置的管轄法院
不僅限於網路相關問題,對於所有法律問題,都存在一個「如果透過法院(訴訟或臨時處分)解決,應該由哪個地區的法院處理」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專業術語中被稱為「管轄法院」。
例如,本所的事務所位於東京都。如果是東京地方法院,本所可以很快地乘坐火車到達,但如果是大阪或名古屋的法院,本所就必須支付交通費用。此外,包括本所在內的許多法律事務所,如果在遠方的法院進行訴訟,本所必須收取「日費」以支付移動時間的費用。因此,無論對於律師還是客戶來說,如果能在東京地方法院進行訴訟,那將是最好的。
那麼,本所是否可以在東京地方法院處理與網路上的聲譽損害相關的刪除、IP地址或姓名地址的揭露請求的訴訟或臨時處分呢?我將解釋「管轄法院」的概念。
國際審判管轄與國內審判管轄
關於這個「管轄法院」,本所需要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 首先,日本的法院是否有權處理該審判或臨時處分的問題(國際審判管轄)
- 如果日本的法院有權處理,那麼是東京地方法院還是大阪地方法院呢?(國內審判管轄中的地域管轄)
本文將解釋後者。關於前者的問題,本所將在另一篇文章中進行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against-facebook-amazon[ja]
關於網路上風評損害對策相關的臨時處置和審判類型
首先,關於網路上風評損害對策相關的臨時處置和審判,主要有三種類型。
- 刪除投稿文章
- 請求公開發信者資訊(請求公開IP地址,請求公開地址姓名)
- 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投稿者身份後的損害賠償請求)
關於這些關係和大致流程,本所在另一篇文章中有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identifying-contributors-after-deletion[ja]
然後,這些在「管轄法院」的關係中可以分為
- 刪除投稿文章和損害賠償請求
- 請求公開發信者資訊
「刪除投稿文章」和「損害賠償請求」的管轄法院是相同的,而「請求公開發信者資訊」則與這兩者不同。以下,本所將依序進行解釋。
投稿文章刪除與損害賠償請求的管轄
首先,在投稿文章刪除或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下,您可以選擇使用「原告(債權人)方的管轄」或「被告(債務人)方的管轄」。這可能有些難以理解,但在法庭上,所謂的「原告」在暫時處分的程序中被稱為「債權人」,而所謂的「被告」在暫時處分中被稱為「債務人」。簡單來說,就是訴訟的發起方和被訴訟的一方。
原告(債權人)方的管轄
簡單來說,這是指「訴訟的發起方」,也就是基於要求刪除文章或索賠的一方的情況的管轄。
這通常是指要求刪除文章或索賠的一方的住址。也就是說,例如:
- 住在東京都(準確來說,是戶籍地址在東京都)的個人,則是東京地方法院
- 在東京都設有總部的法人,則是東京地方法院
- 在橫濱設有總部的法人,則是橫濱地方法院
等等。
被告(債務人)方的管轄
這是指被訴訟的一方,也就是基於被要求刪除文章或索賠的一方的情況的管轄。在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下,通常是「寫那篇文章的人」。在要求刪除文章的情況下,則是擁有刪除該文章的權利和義務的人,例如:
- 寫那篇文章的人
- 如果該文章是在論壇等地方的評論,則是論壇管理員
- 如果該文章是在租賃伺服器上的網站內,則是伺服器管理員
等等。
如果這些人是國內的個人或國內的法人,那麼就像上面提到的那樣,會是他們住址的法院。
另外,如果是外國法人,情況會有些複雜,例如:
- 如果在日本國內有主要的辦公室或營業所→則是在日本國內的主要辦公室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
- 如果在日本有代表人或其他主要業務負責人→則是在日本的代表人或其他主要業務負責人的住址的法院
等等。
如果這兩者都不存在,那麼被告(債務人)方的管轄就不存在,這就意味著只能在原告(債權人)方的管轄進行訴訟。
總結
因此,例如,以下的情況:
東京都的個人要求大阪的伺服器公司刪除投稿文章
- 從原告(債權人)方的情況來看,是東京地方法院
- 從被告(債務人)方的情況來看,是大阪地方法院
- 因此,可以選擇東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
埼玉縣的法人對名古屋的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從原告(債權人)方的情況來看,是埼玉地方法院
- 從被告(債務人)方的情況來看,是名古屋地方法院
- 因此,可以選擇埼玉地方法院或名古屋地方法院
埼玉縣的法人對沒有在國內設有辦公室、營業所或代表人、業務負責人的海外法人要求刪除投稿文章
- 從原告(債權人)方的情況來看,是埼玉地方法院
- 從被告(債務人)方的情況來看,沒有管轄
- 因此,只能選擇埼玉地方法院
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的管轄
對伺服器或供應商提出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要求揭露投稿者的IP地址或地址姓名的情況下,不能使用「原告(債權人)側的管轄」。換句話說,只能使用「被告(債務人)側的管轄」的法院。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如果被告(債務人)是國內的個人或法人,則與上述相同,將是其地址地的法院。
另外,對於外國法人,基本上與上述相同,但有一些不同。
- 如果在日本國內有主要辦公室或營業所→日本國內存在的主要辦公室或營業所的所在地的法院
- 如果在日本有代表人或其他主要業務負責人→日本代表人或其他主要業務負責人的住址地的法院
- 如果兩者都不存在→作為「管轄未定」,東京地方法院
有一個規則是「如果兩者都不存在,則可以在東京地方法院」。
同時進行投稿文章刪除和損害賠償請求,以及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的情況
除了上述的規則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同時進行投稿文章刪除和損害賠償請求,以及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
這種情況涉及到「臨時處置的規則」。首先,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在臨時處置中提出。臨時處置是一種迅速的程序,只能在需要迅速處理的情況下使用,例如:
- 如果文章不立即刪除,則每天都會因違法文章而產生損害
- 如果不立即揭露IP地址,則服務提供商持有的日誌將會消失
因此,損害賠償請求不適用於這些情況。
審判的管轄權
在此基礎上,如果是審判,則可以在任何一個請求的管轄權被認可的法院,一次性提出所有的請求。例如:
東京的個人對大阪的服務器公司提出投稿文章刪除和發信者資訊揭露的請求
- 東京地方法院有權管轄投稿文章刪除的請求
- 發信者資訊揭露的請求只能由大阪地方法院管轄
- 因此,可以在東京地方法院一次性提出投稿文章刪除和發信者資訊揭露的請求
大阪的個人對在國內沒有主要辦公室或業務負責人的海外公司提出發信者資訊揭露和損害賠償的請求
- 東京地方法院有權管轄發信者資訊揭露的請求
- 損害賠償請求只能由大阪地方法院管轄
- 因此,可以在東京地方法院一次性提出發信者資訊揭露和損害賠償的請求
這就是情況。
臨時處置的管轄權
相對於審判,臨時處置並不存在「任何一個請求的管轄權被認可的法院,可以一次性提出所有的請求」的規則。因此:
- 投稿文章刪除應遵循投稿文章刪除的管轄權
- 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應遵循發信者資訊揭露請求的管轄權
- 如果上述兩者的管轄權恰好一致,則可以在該法院一次性提出投稿文章刪除和發信者資訊揭露的請求
這就是情況。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sional-disposition[ja]
因此,
東京的個人對大阪的服務器公司提出投稿文章刪除和發信者資訊揭露的請求
- 東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都有權管轄投稿文章刪除的請求
- 但是,東京地方法院無權管轄發信者資訊揭露的請求,只有大阪地方法院有權管轄
- 因此,只有大阪地方法院有權管轄這兩種請求,如果要在一個臨時處置中提出這兩種請求,則必須使用大阪地方法院
大阪的個人對在國內沒有主要辦公室或業務負責人的海外公司提出投稿文章刪除和發信者資訊揭露的請求
- 只有大阪地方法院有權管轄投稿文章刪除的請求
- 只有東京地方法院有權管轄發信者資訊揭露的請求
- 因此,不能在一個程序中提出這兩種請求
這就是情況。
總結
如上所述,所謂的審判管轄權是一個非常複雜的規則。此外,除了規則本身的複雜性,對於具體的海外公司,例如Google、Facebook、Twitter和FC2等,
- 在日本國內的主要辦公室和營業所
- 在日本的代表人或其他主要業務負責人
具體是誰、在哪裡,這些都是處理大量名譽損害管理案件的律師所擁有的「專業知識」。如果不是處理大量審判和臨時處分的律師,這將是一個難以判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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