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誹謗中傷犯人的損害賠償請求的市場價格與計算方法是什麼
在網路上的誹謗中傷事件中,如果犯罪者進行了名譽毀損等非法投稿,受害者可以對犯罪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可以對哪些「損害」提出賠償請求呢?
首先給出結論,基本上可以請求以下各項金額的總和:
- 慰撫金(對精神損害的賠償)
- 調查費用(用於確定犯罪者的律師費用)
- 律師費用(大約是慰撫金的10%)
本所將對這些項目的請求可能性等詳細情況進行解釋。
從確定犯人到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序
首先,受到非法投稿造成的名譽損害的受害者必須確定犯人(加害者)的身份。否則,將無法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例如,在5ch(舊稱2ch)等匿名論壇上,僅憑查看論壇無法確定誰是發表誹謗中傷帖子的犯人。匿名運營的博客等也是同樣的情況。
在對犯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之前,必須先確定犯人的身份。犯人確定的程序大致可以分為向內容服務提供者(例如5ch的管理者)提出IP地址開示請求,以及向犯人使用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例如手機線路的docomo或固定線路的Nifty)提出姓名和地址開示請求。關於這個程序的詳細說明,請參見以下文章。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然而,這只適用於無法確定犯人身份的匿名論壇或匿名博客。如果犯人自己以真實姓名運營網站等,則無需確定身份。
對犯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方法
一旦確定犯人身份後,您就可以對該犯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這種損害賠償請求,例如要求償還借款,可以通過非訴訟談判來提出,如果非訴訟談判無法達成協議,也可以通過訴訟來提出。
在訴訟的情況下,法院對於「因誹謗中傷投稿而受到名譽損害等損失,應認定多少損害賠償請求」這一點,有一定的規則,如下文所述。根據這些規則,很可能會作出判決。
在非訴訟談判的情況下,受害者(及其代理律師)和犯人(及其代理律師)也會在談判中考慮到「如果談判無法達成協議並進行訴訟,法院會認定多少損害賠償請求」這一點。例如,如果在訴訟中只能認定數十萬日元的損害賠償,在非訴訟談判中提出1000萬日元的請求,犯人(及其代理律師)可能會認為「不應該接受這個金額的談判」。
結論,即使在非訴訟談判的情況下,「如果進行訴訟,根據什麼規則,有多大可能性認定多少損害賠償請求」也是一個重要問題。
法院所認可的「損害」及其詳細
如本所在開頭所述,法院所認可的「損害」是以下三種金額的總和。
- 慰撫金(對精神損害的賠償)
- 調查費用(確定犯人所需的律師費用)
- 律師費用(慰撫金和調查費用總和的約10%)
可能有些難以理解,但第二項的「調查費用」是指前述確定犯人時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指的是委託律師進行犯人確定相關調查的費用」這個意思。
相對於此,第三項的「律師費用」是指「為了對犯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委託律師的費用」。但是,如後面所述,這筆金額並非實際為了損害賠償請求而支付的律師費用,而是慰撫金的約10%。本所將在後面解釋這個原因。
損害1:對精神損害的賠償金
賠償金,如其常見的意義,是對於名譽損害或侵犯隱私等誹謗行為導致受害者精神上的損害的補償。在網路上,有「名譽損害的賠償金通常在數十萬日元到數百萬日元」的說法,但總的來說,法院認定的賠償金並不一定是受害者認為「足夠」的金額。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mpensation-for-defamation-damages[ja]
案例1:偽裝他人,對第三者進行誹謗的案例
大阪地方法院於2017年8月30日(西元2017年)判決,被告在網路論壇上使用他人的臉部照片和帳號名稱偽裝他人,對第三者說「本所都是瘋子,讓本所和平相處吧」「妄想的老太太全開了」「你的醜陋性格,大家都知道了」等侮辱和謾罵他人的言論,法院認定「這些言論給人一種原告無故侮辱和謾罵他人的錯誤印象,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其名譽權。」因此,法院認定賠償金為60萬日元。
關於「偽裝他人」在何種意義上可以說是「違法」的,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有詳細的解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poofing-dentityright[ja]
案例2:反覆發表原告在女廁偷拍的言論的案例
對於在2ch論壇上反覆發表原告在女廁偷拍的言論,原告主張「為了賠償我因此受到的精神痛苦,賠償金不應低於400萬日元」,因此要求400萬日元的賠償金。
東京地方法院於2012年1月31日(西元2012年)認定了名譽損害,並認定賠償金為100萬日元。
這是一個因為被寫入虛假事實而使受害者的社會評價降低的案例,可以說是名譽損害的典型例子。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案例3:對科學作家反覆進行誹謗的案例
對於森友學園和加計學園與政府和安倍首相的疑問,一位女性科學作家在Twitter上發表「『被懷疑的一方應證明自己的清白』這種論調絕對不應被接受,但政府和行政機關應當對國民負有說明責任(Accountability)」的言論,對此,被告要求其證明清白,並連續50次以上發表「年輕時靠賣淫獲得學位」「現在還在挪用研究經費」「強迫孩子學習賣淫技巧並實行」「為了不讓丈夫的強姦被告發,連女兒也被迫參與賣淫業」等言論。對此,埼玉地方法院於2019年7月17日(西元2019年)認定了名譽損害。
在這個審判中,被告未出席口頭辯論期日,也未提交答辯書和其他準備文件,因此被視為未明確爭議請求原因事實,認定所有事實並視為自白(稱為「擬制自白」),法院認定賠償金為200萬日元。
此外,法院還指出「原告因被告的行為而失去的社會評價和信任,並非僅因接受金錢賠償就能恢復。因此,為了恢復原告的名譽,需要通過道歉信明確表明發表的內容與真實情況相反」,因此命令被告提供道歉信。
損害2:為了確定犯人所需的律師費用,即調查費用
如前所述,確定犯人的程序,如使用臨時處分或訴訟等,相當複雜且專業。一般來說,訴訟或臨時處分可以不透過律師,自己進行,這就是所謂的「本人訴訟」。
然而,這只是「並非不可能」的意思,實際上,自己進行的內容微妙且困難,並不現實。委託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可能是最好的選擇。
為了確定誹謗犯人的調查費用相當高。受害者希望向犯人索取調查費用,讓他們承擔,這是理所當然的。
關於確定犯人的律師費用的索賠,只要律師以適當的費用,適當地執行業務,並準確記錄其業務內容並索賠,就會被接受,這是現行的審判實務。
例如,前述的裁判例對調查費用做出了以下的判斷。
案例1:假冒他人,對第三者進行誹謗的案例
確認了需要58萬6000日元的調查費用來獲取發信者信息。實際支付的律師費用全部被認定為調查費用。
案例2:原告反覆發表在女廁偷拍的帖子的案例
原告為了確定本案書寫的主體,委託律師向「2ch」要求開示訪問日誌等,不得不進行臨時處分等調查,因此需要63萬日元的調查費用。法院對此表示,「考慮到本案訴訟是為了確定在『2ch』上非法發帖的犯人,原告通過律師,終於找到了被告,因此,被告應承擔63萬日元的調查費用,這是被告對侵權行為的損害」,因此,承認了63萬日元的調查費用的索賠。
案例3:反覆對科學作家進行誹謗的案例
雖然是上述的偽造自白成立的案件,但是認可了作為調查費用索賠的43萬8000日元。
損害3:為了損害賠償的律師費用
如前所述,這個「律師費用」並不是指為了確定犯人所需的費用(調查費用),而是指為了對已確定的犯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委託律師所需的費用。
然而,雖然這非常難以理解,但法院並不會根據「受害者實際上與受害者方的代理律師之間簽訂了什麼樣的契約,並支付了多少報酬給該律師」這種情況來計算這個律師費用。法院會使用一個規則,基本上與實際支付金額無關,將「該損害賠償請求所請求的金額的10%」認定為「律師費用」。
關於損害賠償請求的律師費用
首先,本所將解釋在委託律師進行損害賠償請求時,實際需要支付的律師費用。
律師費用原本有日本律師聯合會所訂定的「律師費用基準」,律師並不能自由決定費用。
這個律師費用自平成16年(2004年)4月起實行自由化,各個律師可以自由設定金額,並由各個事務所訂定費用基準。
然而,大多數的律師和法律事務所在費用自由化後仍然繼續使用律師會的傳統費用基準。實務感覺上,舊的律師費用基準由於長期被用作基準,因此在許多情況下結果都是「適當」的,因此應作為參考基準。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basis-for-calculating-lawyer-fees[ja]
在這個舊的律師費用基準中,損害賠償請求的情況下,「經濟利益」在3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訂定為服務費8%,成功費16%。這個「經濟利益」在金錢請求的情況下,服務費是請求金額,成功費是認容金額。例如,如果請求3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並在法庭上被認定為200萬日元,那麼服務費是300萬日元的8%,即24萬日元,成功費是200萬日元的16%,即32萬日元,總計56萬日元。
如上所述,這個基準已經實行自由化,因此在實際接受委託時,會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難度調整金額和計算公式,但這個數字仍然作為一個「基準」,現在仍然發揮著作用。
何謂法院認可的律師費用
受害者需要支付這筆金額給律師,因此,一般來說,「律師費用」就是指56萬日元。
然而,法院並不採用這種思考方式。他們使用「相當因果關係」這個詞,將被認可的損害的10%視為「法院認可的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律師費用」。也就是說,例如,如果你要求300萬日元的損害賠償,並在法庭上被認可200萬日元,那麼法院認可的律師費用就是200萬日元的10%,即20萬日元。
這是「侵權行為」的討論,如果詳細說明的話。侵權行為是指,不基於合約等,受害者因加害者的「非法」行為而受到損害的情況,典型的例子就是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間並無合約關係,僅僅是因為加害者以「非法」的方式侵害了受害者的身體等,因此產生了損害賠償請求的問題。誹謗的情況也是如此,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間並無合約關係,僅僅是因為加害者以符合名譽毀損等「非法」的方式侵害了受害者的名譽權,因此產生了損害賠償請求的問題。
相對於此,例如,如果你借錢給別人但他們沒有還你,那麼原告和被告之間就存在金錢消費貸款合約,你將根據該合約請求貸款和利息。這不是「侵權行為」,因此上述的規則不適用。
在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並非所有的情況都適用,但在大多數的案件中,被認可的費用是10%。如上述的例子所示,這顯然是一個非常低的數字。
名譽毀損與律師費用的判例
當週刊現代報導了有關八百長疑惑的新聞時,日本相撲協會和北之湖前理事長因名譽受損,對該雜誌的發行商講談社和作者提出了損害賠償等要求。東京地方法院於2009年3月5日(西元2009年)判決講談社和作者各賠償770萬日元(其中包括700萬日元的慰謝金和70萬日元的律師費用),並命令撤回文章並刊登廣告道歉。
東京地方法院認為,「該文章中所提及的具體事實,幾乎沒有進行證實採訪,也沒有給原告北之湖進行採訪的機會,就匆匆忙忙地寫出了這篇文章」。由於這起事件中認定了高額的700萬日元慰謝金,即使只是「10%」也有70萬日元。
然而,與上述判例不同,如果慰謝金額較低,例如只認定了30萬日元的慰謝金,那麼其「10%」只有3萬日元。這可以說是過於低廉。
上述的八百長疑惑報導事件是週刊誌的誹謗中傷,但在網路上也是同樣的情況。例如,上述的各個判例在律師費用方面,都做出了以下的判斷。
案例1:假冒他人身份,對第三方進行誹謗等行為的案例
這是一個假冒他人身份進行誹謗的案例,其中,認定的慰撫金為60萬日元,作為律師費用的12萬日元也被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費用是慰撫金的20%。雖然這並非一般的論點,但在慰撫金較低的情況下,律師費用可能會被計算為其20%。
案例2:原告被指控在女廁進行偷拍並反覆發表該指控的案例
這是一個被錯誤指控在女廁進行偷拍的案例,對於慰撫金100萬日元的要求,法院承認了10萬日元的律師費用。也就是說,律師費用佔慰撫金的10%。
案例3:持續對科學作家進行誹謗的案例
這是一個在Twitter上對研究者進行連續誹謗的案例,其中,對於200萬日元的慰撫金,法院確認了20萬日元的律師費用。也就是說,律師費用是慰撫金的10%。
總結
雖然對於犯人可以索賠的損害賠償認容額正在逐漸增加,但仍然可以說是過於少量。即使認定為名譽毀損並允許損害賠償索賠,受害者手中留下的金錢可能並不會太多,這可以說是對「內心的痛苦」的賠償是不足夠的。
然而,如果成功確定犯人並提出損害賠償索賠,原則上受害者方不會產生費用負擔。關於確定犯人所需的律師費用的市場價格,以及考慮到這一點,最終受害者手中剩下多少錢,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詳細解釋了。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reputation-lawyers-fee[ja]
此外,對犯人的損害賠償索賠存在所謂的「時效」。本所在下面的文章中詳細解釋了這一點。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escription-of-defamation[ja]
如果您希望追究重複誹謗的犯人的責任,不想默默忍受,希望讓犯人反省,請諮詢經驗豐富的律師。您可以獲得有關審判前景和程序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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