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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號、標題等短語表達的轉載是否侵犯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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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號、標題等短語表達的轉載是否侵犯版權?

當某人撰寫的文章或拍攝的照片,都會產生「著作權」。然而,如果他人未經許可轉載擁有著作權的文章或照片,就會構成侵犯著作權。換句話說,如果某人首次撰寫的文章產生著作權,那麼該文章就會成為該人「唯一」的所有物。例如,「穿過長長的國境隧道,就是雪國」這句話成為「川端康成的所有物」可能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今天是晴天」這句話被認定具有著作權,其他人就不能寫「今天是晴天」,這顯然是不便的。

在法律上,這被視為「著作物的範疇」和「著作物性」的問題。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對著作物的定義為「創作性地表達思想或情感,並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物品」。符合此定義的物品被認定具有「著作物性」,並被認定為「著作物」,對於這些著作物,會產生著作權,創作這些著作物的人被認定為擁有該著作權的「著作人」(同第2號)。

那麼,標語或標題等短語表達從何時開始被認定為「著作物」呢?

著作物的範疇

首先,雖然這並非與文章相關的訴訟,但存在一些關於「著作物」的有趣訴訟案例。

曾在《最後的武士》等電影中打響國際知名度的日本演員真田廣之年輕時,曾因他的肖像照片(即明信片)是否屬於著作物而引發訴訟。法院確認了明信片照片的著作物性,並在判決書中寫道:

本案的照片是被告為了商業銷售而製作的,可以看出攝影者的個性和創造性,並非僅僅是像證件照那樣,僅由相機的機械作用所表現的,並無礙於其被視為攝影著作物。因此,其著作權應歸屬於使用者,即被告。

東京地方裁判所1987年7月10日判決(1987年)

因此,即使不是「證件照」,也可能被認定為具有著作物性。最近,也有一個案例,一位女性因其自拍的兩張腿部照片被未經許可地轉載到網路論壇上,基於著作權和著作人格權,她要求揭露發信者的信息,並獲得了批准(東京地方裁判所2019年2月28日判決(2019年))。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那麼,在語言表達方面,小說、劇本、詩歌、短歌、俳句、評論、學術論文等自然被認定為具有著作物性,但除此之外的各種語言表達,特別是短語表達,是否也會被認定為具有著作物性呢?語言表達中的著作物性範疇到底有多大呢?為了避免無意間侵犯著作權,並能夠迅速應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本所應該了解語言表達中的著作物性範疇。

關於絹織品的說明文

原告曾經忠實地復原並製造銷售傳承於正倉院的古代裂和傳承於前田家的名物裂的先染絹高級織物。然而,被告製造銷售了與原告產品極度相似的產品,導致消費者將其與原告的商品混淆,因此,原告根據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提出了禁止銷售的請求。

這項請求被接受,被告被命令停止銷售並支付賠償金。然而,對於第四種商品,原告附上了自己的說明書目錄說明。被告在銷售第四種商品的相似品時,也附上了印有說明文的說明書,但這份說明文與原告的極度相似,因此,原告也以此為由提出了著作權侵權的訴訟。

對此,法院裁定:

雙方都認同原告美術織物使用原告說明文來說明第四種商品。然而,原告的說明文只是客觀地解釋該商品的圖案和模式,並不能認定為創作性地表達了原告美術織物對該商品的思想和意圖(換句話說,除了作為織物商品的創作性外,原告的說明文並無獨特的創作性),因此難以認定為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物,所以原告美術織物以著作權侵權為根據的訴訟請求是不適當的。

京都地方裁判所1993年2月18日(西元1993年)判決

因此,法院並未承認說明文的著作物性,也未承認著作權侵權的訴訟。

原告的絹織品說明文只是客觀地解釋產品,並未創作性地表達對該產品的思想和意圖,因此不能認定為具有獨特創作性。著作權法將著作物定義為「創作性地表達思想或情感的作品,包括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的作品」(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根據這項規定,要被認定為著作物,必須滿足以下四個要件:①思想或情感,②創作性,③表達,④屬於文學、學術、美術或音樂範疇。然而,法院認為原告的絹織品說明文並未滿足這些要件。

模型飛機組裝說明書的情況


曾有一家製造和銷售模型飛機等產品的公司,因為有兩種商品與自家商品形態相同或類似,且可能與原告商品混淆,因此要求被告公司停止銷售該商品。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penalty-for-trademark-infringement[ja]

法院在確認該商品形態具有出處表示功能的前提下,根據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認可了對類似商品的銷售等的禁止請求和庫存商品的銷毀,並認可了因被告公司銷售劣質商品而導致原告公司信譽受損的財產損害賠償金。在這個訴訟中,原告公司還指控被告公司複製了他們在飛機組裝部件中附帶的說明書,並以此提出了日本《著作權法》的違反訴訟。

對此,法院認為:

原告公司制定了製作詳細且易於理解的說明書的計劃,並在拍攝照片的方法、照片的張數、說明文的簡潔化和明確化等方面進行了各種創新,並花費時間製作了右邊的說明書。因此,原告的說明書在表現形式或方式上具有獨特性,都是其創作者以創新的方式表達其思想的作品,屬於學術範疇的作品,可以認為是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0號所說的著作物,原告是其著作者,同時也是著作權人。

1992年(西元1992年)大阪地方法院7月23日判決

法院認定了其著作物性,並以此為前提,認為:

著作物的複製是指通過印刷等方法將原著作物有形地再製,即使有少量的修改和增減,只要不改變原著作物的同一性,就應該被認為是同一物的複製。被告的說明書只是對最初創作的原告說明書進行了前述的少量修改和增減,並未失去著作物的同一性,因此,前者應該被認為是後者的複製物。

同上

法院認定被告的說明書是原告說明書的複製,因此認定了著作權侵權。即使是商品的組裝說明書,只要「表現形式或方式具有獨特性」,且「是著作者以創新的方式表達其思想的作品」,也會被認定為著作物。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copyright-infringement-on-instagram[ja]

商品口號的情況

曾有爭議商品使用的口號是否屬於著作物的案例。

在一審原告敗訴後的上訴審中,上訴人主張其公司的商品「速度學習」使用的各種口號構成了著作權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因此要求被上訴人停止複製、公開傳輸、分發複製物的口號。

上訴人承認一般認為像口號這樣的簡單短語多數不會被保護為著作物,但他認為創作性的存在與否取決於是否為思想和情感的創作性表現,並非取決於長度。就像俳句(17個字)的例子一樣,不能因為表達簡短就一概否定口號這一類別的創作性。創作性的存在與否應該根據具體表達內容的問題,對每種表達進行個案審查。特別是,被上訴人的口號3與上訴人的口號2完全相同,這是一個具有一定說服力的主張。

對此,法院認為,廣告中的口號的主要前提是準確地宣傳商品或業務等,由於紙張或螢幕的限制等原因,需要簡潔的表達,並必然伴隨字數限制。在這種情況下,

與沒有這種前提和限制的情況相比,一般來說,可以評價為個性表現的部分的分量會變少,表達的範圍也會變小。再者,如果具體的字數限制像上訴人口號2那樣,大約20個字,那麼表達的範圍將變得非常小。並且,由於沒有保護想法或事實的必要,即使還有其他的表達選擇,也不應該總是肯定其創作性。也就是說,在判斷像口號這樣的廣告語的著作物性質時,即使問題是個性的存在與否,如果其他的表達選擇不是那麼多,個性表現的空間小,創作性可能會被否定。

知識財產高等法院2015年11月10日(2015年)判決

因此,法院並未承認其為著作物。

在判決中,

對於使用「突然有一天」這種詞組來給人產生劇變的學習效果的印象,以及使用「跳出來」這種詞組來給人產生動態的印象,由於在表達上述想法時必須使用一定的副詞或動詞,因此其他的表達選擇並不多。

同上

雖然如此,上訴人的口號2和對應的被上訴人的口號3是:

  • 上訴人口號2:突然有一天,英語從口中蹦出來!
  • 被上訴人口號2:突然有一天,英語從口中蹦出來!

因此,「速度學習」一方可能會感到不滿。另外,上訴人的口號1和對應的被上訴人的口號1也是:

  • 上訴人口號1:只需像聽音樂一樣聽英語
  • 被上訴人口號1:只需像聽音樂一樣播放英語

這就是情況。

新聞報導標題的情況

曾有過關於新聞報導標題是否屬於著作物的爭議案例。

讀賣新聞社在其官方網站「Yomiuri On-Line」上發布新聞文章及其標題(以下稱為「YOL標題」),並與Yahoo!簽訂了一份合約,允許Yahoo!付費使用「Yomiuri On-Line」的主要新聞,因此在「Yahoo!新聞」上顯示了與原告的YOL標題相同的文章標題。

被告在其名為「Line Topics」的網站上,將「Yahoo! Japan」的新聞文章連結到其網頁,並在許多連結按鈕上使用與上述新聞文章的「標題」相同的詞句。

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在網站上顯示「被告連結標題」是侵犯原告的複製權,並且被告向用戶傳送「被告連結標題」是侵犯公眾傳輸權,因此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上述行為並賠償損失,但被駁回,於是提出上訴。在上訴審中,法院表示:

一般來說,新聞報導的文章標題由於其性質需要以簡潔的表達方式準確地向讀者傳達事件等的內容,因此存在一定的限制,加上可使用的字數也有其限制,因此表達的選擇範圍並不寬廣,難以發揮創作性,認定其為著作物並不容易。
然而,僅因為是新聞報導的文章標題,並不能直接斷定所有的都符合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否定其為著作物,其表達方式也可能有創作性,因此應該具體審查每一個文章標題的表達方式,判斷是否具有創作性。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05年10月6日(西元2005年)判決

並對問題的365個標題進行了審查,認為它們都不具有作為著作物保護的創作性,因此不認定其為著作物。另外,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僅傳達事實的雜報和時事報導不屬於前項第一項所列的著作物。」

然而,另一方面,法院認為,「為了構成侵權行為(日本民法第709條),不必要法律所規定的嚴格意義上的權利被侵犯,只要值得法律保護的利益被非法侵犯,就應該認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並表示:

本案的YOL標題可以說是原告作為報導機構付出巨大努力和費用的結果,雖然不能認定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經過相當的努力和創新創造出來的,通過簡潔的表達方式,使人們可以從中對報導的事件等新聞的概要有一定的理解,YOL標題本身即使只是有付費交易的對象,也有獨立的價值,考慮到這些實際情況,應該認為YOL標題是值得法律保護的利益。

同上

因此,法院認定了侵權行為的成立,並認定被上訴人有賠償損失的責任。

雖然不認定其為著作物,但是對於付出巨大努力和費用創造出來的,並成為有償交易對象的具有經濟價值的信息,如果第三方未經許可使用,應該如何評價呢?
對於這一點,本案認定了侵權行為的成立,即使不認定其為著作物,也認為對於具有經濟價值的信息的法律保護問題,這是一個重要的判例。

總結

如果表現形式或方式具有獨特性,並且創造性地表現了其著作人的思想,則可以被認為是著作物。如果滿足上述條件,則模型飛機的組裝說明書也可以被認為具有著作物性,但短語表達的著作物性並不一定容易被肯定。然而,即使著作物性未被認可,對於具有經濟價值的信息,也可能獲得法律保護。是否可以認為是著作物,如果不能,是否可以主張某種權利,這是非常困難的,可能需要專業知識。您可能無意間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等,或者您的權利可能被侵犯。如果有疑問,請諮詢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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