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公開的部落格、討論版等文章和電子郵件的著作權問題
當某個人撰寫的文章,「著作權」就會產生。因此,如果未經許可轉載他人撰寫的文章,也就是該人擁有著作權的文章,就會引發著作權侵權的問題。換句話說,撰寫文章的人可以「獨占」該文章的公開權利。
然而,這也意味著,如果某人撰寫了某篇文章,其他人就不能寫同樣的文章。例如,對於單純的事實,如「令和●年●月●日(公曆●年●月●日)的天氣是晴朗,溫度是23.4度,濕度是50%」這樣的文章,如果產生著作權,其他人就不能寫同樣的文章。這顯然是不便的。
著作權並不是對所有類型的文章都承認的。在法律術語中,這被稱為「著作物性」。一篇文章(等)被承認有著作權的條件是,該文章被承認有「著作物性」。
那麼,網站等處所見的各種文章的著作物性,到底被承認到何種程度呢?在本文中,本所將介紹一些涉及審判旁聽記錄、網路論壇的匿名投稿、求職信息、電子郵件等的著作物性問題的案例。
裁判旁聽記錄的案例
原告在網路上公開裁判旁聽記錄後,基於此記錄的文章被無授權地複製並發布在部落格上,因此原告主張其對旁聽記錄的著作權被侵犯,並向「Yahoo!部落格」要求揭露發信者資訊並刪除文章的案例。
原告在東京地方法院開設的Livedoor事件的審判中,對被告人堀江貴文的證券交易法違反案件的第四次公開審判日期進行了證人詢問,並將結果整理為旁聽記錄並在網路上公開。然而,第三方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將其轉載到「Yahoo!部落格」中的「Yahoo!部落格・Livedoor受害者日記」。
一審法院以原告旁聽記錄不符合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號的「著作物」為由駁回了請求,因此原告提出上訴。然而,在上訴審中,法院參考了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第2號的「僅傳達事實的雜報和時事報道不屬於前項第一號所列的著作物。」,
在語言表達的描述等中,如果內容僅僅是「事實」(在這種情況下的「事實」是指特定的情況、方式或存在與否,例如「誰在何時何地說了什麼」、「某物存在」、「某物的狀態是什麼」),而沒有加入特別的評價、意見,只是直接敘述,那麼就不能說是表達了描述者的「思想或情感」。
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08年12月11日(2008年)
並在此基礎上,對原告製作的裁判旁聽記錄(原告旁聽記錄)的每一個描述進行了詳細的創作性審查,否定了其著作物性,並駁回了揭露資訊和刪除文章的請求。著作物是「創作性地表達思想或情感的物」(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其要求必須具有創作性,但對於裁判旁聽記錄一般的著作物性的否定,本所應該注意。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sclosure-of-the-senders-information[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vider-liability-limitation-law[ja]
網路論壇的投稿文章情況
曾有一案例,原告在網站論壇上發表文章後,被告將該文章的一部分複製(轉載)製作成書籍並出版,原告認為其擁有的著作權被侵犯,因此要求停止出版書籍並支付損害賠償金等。一家從事資訊產業相關的資訊服務、出版業務等的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其業務的一部分,運營了一個為了酒店愛好者的親睦和信息交換的會員制組織,在網站上設立了論壇,會員們使用暱稱發表文章,進行信息交換。其中的10人認為其著作權被侵犯,因此提起訴訟。
法院首先確認,即使是匿名公開的著作物,只要具有著作物性,就不會阻礙其在著作權法上的確認,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物必須是「創作性地表達了思想或情感」的作品。
東京地方法院2002年4月15日(西元2002年)判決
「表達了思想或情感」並不包括僅僅描述事實的情況,但即使是以事實為素材的情況,只要作者對事實有任何評價、意見等的表達,就可以。此外,「創作性地表達」並不需要作品具有獨創性,只要作者的個性得到了體現,就足夠了。然而,在語言作品中,如果作品非常短,或者由於表達形式的限制,無法想象其他的表達方式,或者表達方式平凡且普通,則不能認為是創作性的表達,因為這種情況下,作者的個性並未體現出來。
法院從這個角度判斷原告各部分描述的著作物性,認為原告各部分描述中的一部分是作者的個性得到了體現,可以說是「創作性地表達了思想或情感」,因此確認了其著作物性,命令被告支付因侵犯著作權所產生的損害金,並且銷毀書籍,禁止出版。
被告描述的一個例子是,
我計劃在夏天最長9天去亞洲度假勝地。第一選擇是烏布。但是,同行的人說,他絕對會厭倦在烏布待9天。
對應的轉載文是,
我計劃在夏天最長九天去亞洲度假勝地。第一選擇是烏布,但是,同行的人說,他絕對會厭倦在烏布待九天。
這個判決是首次確認網頁上文章的著作物性,並在判斷著作物性的有無時,認為沒有理由區分網頁上的文章和一般的文章。
轉職資訊的情況
原告公司創作並在其網站上發布的轉職資訊文章,被被告公司在其網站上未經許可地複製或改編並轉載,原告公司主張其著作權(複製權、改編權、傳輸可能化權)和著作人格權(同一性保持權)被侵犯,並要求停止發布行為和賠償損害等。原告公司利用網站等提供公司的轉職資訊,接受希望發布轉職資訊的業者(Chantilly)的委託進行採訪,創作文章並作為轉職資訊發布,被告公司也接受了同一業者關於創作轉職資訊廣告和在網站上發布的訂單,並複製或改編原告公司的轉職資訊文章進行轉載。
法院認為,
在創作Chantilly的轉職資訊廣告時,該公司的特點,如接受訂單的業務內容,由工程師創立的由來等,以及招聘要求,如職位,工作內容,工作的價值,工作的嚴格性,所需資格,雇用形式等,都被分別列出,並給出具體的例子,改變文體,顯示出特色的標題,如”堅持工程師第一主義”,”來自入職第二年的工程師”等,以吸引讀者的興趣,可以認為在表達上有創新的工夫。
東京地方法院2003年10月22日(西元2003年)判決
並認為,”使用吸引讀者興趣的疑問句,或在文章結尾留下餘韻等表達方式,可以說是有創新的工夫,是著者的個性得以體現的作品”,肯定了其著作物性,並命令支付15萬日元的金額作為行使著作權應接受的金額,以及50萬日元的律師費用,總計65萬日元。
被告公司主張,轉職資訊是基於對業者的訪談創作的,所以著作者是業者而不是原告,即使原告是著作者,也只是共同著作者。但是,法院認為,實際參與該著作物的創作活動的人才是著作者,僅在創作時提供想法或素材的人不是著作者。
此外,原告轉職資訊的一個例子是,
該案件是否能提升工程師的技能…
是否能獲得有助於職業發展的業務知識和技巧…
開發環境和條件是否滿足希望…
當一個項目完成時,參與的工程師自己是否能從各個方面獲得深深的滿足感。
這就是Chantilly選擇案件的標準。
而被認為是複製的被告轉職資訊是,
該案件是否能提升工程師的技能…
是否能獲得有助於職業發展的業務知識和技巧…
開發環境和條件是否滿足希望…
當一個項目完成時,參與的工程師自己是否能從各個方面獲得深深的滿足感。
這就是Chantilly選擇案件的標準。
這就是情況。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quote-text-and-images-without-infringing-copyright[ja]
電子郵件的情況
曾與三島由紀夫有同性戀關係的作者出版了一本自傳性的告白小說,其中刊載了三島未公開的15封信和明信片(以下稱為「本案各信件」)。三島的子女作為原告,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116條(著作者死後的人格利益的保護者)的規定,認為這構成了侵犯三島的公開權(日本著作權法第60條),因此要求禁止出版、分發等行為,並要求銷毀書籍,並賠償因侵犯複製權而造成的損害。
在這個訴訟中,法院認為,這些信件中表達的情感、人生觀、世界觀等,與文學作品不同,是用未經修飾的語言表達的,並且每一封信都明顯地表達了三島由紀夫的思想或情感,因此確認了信件的著作物性(東京高等法院2000年5月23日(西元2000年)的判決)。那麼,電子郵件是否可能被認為是著作物呢?
原告是宗教組織○○的幹部會員,他在網站「○○的實態」中的「是否存在威脅和強迫」一頁上,發現自己發送給○○會的親睦團體會員的郵件被轉載,認為這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和著作人格權,因此要求經由提供者公開發信人的信息。
被告提供者主張,本案郵件只是「僅僅傳達事實的雜報和時事報道」(日本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並且本案郵件的表達方式平凡且普通,不能說是表現出了作者的個性,因此不應被視為著作物。然而,法院認為:
- 讓本所大量寫「人形形代」!
- 終於有很多人進入了「人形心情」,不是嗎?
- 在B老師為本所進行「伊勢神業」的媒介之前的寶貴時間,不就是讓本所寫更多「人形形代」的時間嗎?
包含了這些個性化的表達方式,
由於本案郵件是由十幾句話組成的文章,不可能說是任何人寫出來的表達方式都一樣,因此認為本案郵件是語言著作物。
被告主張,本案郵件的表達內容只是僅僅傳達事實的雜報和時事報道,但是,本案郵件包含了個性化的表達方式,因此不能說是僅僅傳達事實的雜報和時事報道。
法院認為本案郵件是著作物,並認為「本案文章保持了本案郵件表達上的本質特徵的同一性,讀者可以直接感受到本案郵件表達上的本質特徵,因此,本案文章可以認為是將本案郵件有形地再製的」,並且,由於原告表示要行使因著作權等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命令被告公開發信人的信息。
只要基於對信件的一般理解,本案郵件難以說只是傳達「事實」,因此被告的主張被駁回是理所當然的。即使表達了「思想或情感」,如果不是創作性的,也不能認為是著作物。雖然判決並未深入討論這一點,但是由於「不可能說是任何人寫出來的表達方式都一樣」,因此確認了著作物性。
總結
網路上各種文章的著作權性質,以及其被認可的範圍到底有多大,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如果你對引用有準確的認識,並且按照正確的程序進行引用,那麼問題就不大。然而,輕易地複製他人的部落格文章、網站文章、或他人的電子郵件,並將其轉載到自己的部落格或社交網站上,這是非常危險的。如果你不小心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或者相反,你認為自己可能被侵權,請立即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必須立即採取行動。
Category: 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