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毀損的成立與公益性
民事名譽毀損,
只要被質疑的表達方式能夠降低社會對個人品性、道德、名譽、信譽等人格價值的客觀評價,無論該表達方式是否揭示事實,或者是否表達意見或評論,都可能構成名譽毀損。
(日本最高法院1997年9月9日(西元1997年)裁決)
然而,如果因意見或評論導致的名譽毀損符合以下四個要素,則其非法性將被否定(非法性阻却),並且可以免除名譽毀損的責任。
- 意見或評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性)
- 意見或評論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公益(公益性)
- 被假設的事實被證明為真實(真實性)或者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該事實是真實的(相當性)
- 評論或意見並未超出其範疇,如進行人身攻擊等
其中,最常被提及並用於判斷是否構成因意見或評論導致的名譽毀損的是公益性,那麼在實際的審判中,何時會被認定為具有公益性呢?
何謂公益性
對於公益性,日本刑法第230條第2項中有「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公益」的規定,並且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也被認為是「主要為了公益」。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只要有一點非公益的目的,公益性就會被否定。
在進行網路廣告業務的A公司與委託廣告的B公司之間的廣告費退款訴訟中,對於B公司在網站上發布的描述以及發送給原告交易對象等的電子郵件,東京地方法院對A公司主張其真正目的是為了滿足私人怨恨而非公益目的的說法,給出了「只要主要動機是為了公益,就可以認為有主要為了公益的目的」(2012年(西元2012年)11月8日判決)的判決,認定了其公益性。
公益性與公共性
公共性是指「與公共利害相關的事實」,因此,如果這一點被認可,那麼在許多情況下,就可以認為具有公益性。在實際的法庭審理中,如果存在公共性,那麼發表這種內容的行為通常被認為是「出於公益目的」,也就是說,具有公益性,除非有足夠的證據推翻這一判斷,否則公益性會被肯定。
在一個交通事故的案例中,原告要求揭示發表名譽毀損帖子的人的信息,東京地方法院(Tokyo District Court)在2008年10月31日(西元2008年)的判決中表示:「本案的文章與公共利害有關,因此,可以認為是出於公益目的,並且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推翻這一判斷」。這可以說是一種普遍的判斷。
何時被認定為公益性
那麼,實際上,在什麼條件下會被認定為公益性呢?
有一個案例是,化妝品製造銷售公司的董事長向已解散的「大家的黨」前代表渡邊喜美貸款8億日元,一位律師在博客文章中寫道「這種用錢買政治的行為必須被嚴厲批評」等,被認為侵犯了董事長和公司的名譽,並侵犯了名譽感情。因此,該公司(X2)和董事長(X1)向寫博客的律師索賠6000萬日元,並要求刪除博客和發布道歉廣告。
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實
被告律師批評了一位政黨代表和國會議員,他通過大量貸款等手段提供選舉資金支持,這違反了日本《政治資金規定法》的理念。被告只是在評論,並未攻擊原告的人格,而是純粹的政治言論。原告們作為大量製造和銷售食品、補充劑或化妝品的業者及其代表,對公眾健康有直接影響,他們的地位與公眾人物相當。他們提供了未按照《政治資金規定法》申報的現金,應該接受公眾的批評,就像政治家一樣。因此,他們主張「本案的各項描述都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實,其發表完全是為了公益」。
對此,法院認為,被告的文章是意見或評論,其內容「給一般讀者留下了這樣的印象:本案的貸款是為了原告的利益而扭曲政治,這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
然而,法院也認為,「關於其所依據的事實的重要部分,都可以說有真實性的證明」,
本案的各項描述都是意見或評論的表達,只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實,其目的完全是為了公益,對於其所依據的重要事實都有真實性的證明,並且可以認定其與意見或評論之間有邏輯關聯,並未超出意見或評論的範疇進行人身攻擊,因此應認為其並無違法性。
(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9月2日(西元2015年)判決)
因此,法院否認了其違法性,也就是說,否認了名譽侵權。此外,對於「丈夫和幫閑」、「醜陋的聯繫」等嘲諷的表達,法院認為這些並未侵犯個人的人格,也不能認定為否定人格價值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行為,因此不構成超出社會公認範圍的侮辱行為,於是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這可以說是對政治家及其周邊人士的活動進行言論和名譽侵權的典型例子。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defamation-and-decline-in-social-reputation[ja]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cases-not-recognized-as-defamation[ja]
當公益性無法被認可
即使主張自己的博客文章等是出於公益目的,也有可能無法被認可,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這種情況呢?
被認為是惡意發文的情況
有一個案例是,原告X1經營出版社,並且與其丈夫X2一起,因為被告在關於亞斯伯格症候群的博客上發表了侮辱他們名譽的文章,因此他們基於侵權行為提出了損害賠償的請求。
X1是一位負責編輯A的編輯,A被認為是出版了關於自閉症等的書籍,並在各地進行了關於自閉症和發展障礙的演講,並擔任了內閣府中央障礙者政策推進協議會的委員。然而,被告聲稱”A是一個不存在的自閉症患者,是原告X1為了商業目的虛構出來的人物,X1正在扮演A”,”X2也是為了商業目的,與妻子共同虛構出A”,並將原告們稱為”詐騙者”、”罪犯”、”變態”、”X1愛錢”、”X2患有厭食症”等,並重複發表了約80次這樣的文章。
被告主張,原告X1作為一個健全的人扮演自閉症患者A,這導致了自閉症患者中”通過自傷行為來釋放壓力”等錯誤認識的擴散,對社會造成了危險。”A這個人”擔任了內閣府中央障礙者政策推進協議會的委員等公職,存在關於自閉症的誤解在社會上擴散的危險。該出版社出版的關於自閉症的”A這個人”的書籍的購買者誤以為是自閉症患者寫的,被騙取了費用等。此外,這些書籍也可能導致關於自閉症的錯誤知識在社會上擴散。本案的每一篇文章都是為了在社會上傳播正確的認識關於自閉症,並阻止這些危險,因此,它們都是關於公共利益的事實,並且完全是出於公益目的。
對此,法院認為,博客文章給不特定多數的人留下了X1和X2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虛構出”A這個人”、”詐騙者”、”罪犯”等印象,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
在對公益性進行判斷的過程中,法院提到了公開範圍的廣泛性、期間的長度以及發文的次數和方式等因素,並說:
本案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使用無法不認為是人身攻擊的表達方式來批評或評論原告的行為或性質,從其文字和語調等來看,都是一方面決定原告正在進行不正當或非法的行為,並堅持批評,無法認定本案的每一篇文章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公益。
(東京地方法院2009年10月16日(西元2009年)判決)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的名譽侵權,命令被告向原告X1支付110萬日元的慰撫金和11萬日元的律師費,向原告X2支付70萬日元的慰撫金和7萬日元的律師費,總計198萬日元。
因此,即使主張是為了公益,如果是惡意的發文,如人身攻擊等,公益性是無法被認可的。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compensation-for-defamation-damages[ja]
當報酬是目的的情況
在本所網站的另一篇文章”自作自演的排名網站和聯盟會員製作的排名網站”中,本所介紹了一個案例,一家從事外語教材的企劃、開發和銷售等業務的公司,為了對聯盟會員提出名譽權侵害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和未來的禁止請求等,向Google公司請求發信者信息的開示,並被批准。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self-made-rankingsite[ja]
Google公司聲稱”原告提供給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原告教材的效果的有無、廣告手法的對錯和投訴的多寡等事實是社會的重要關注事項,可以說是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實”,並認為”本案的發文主要目的是提供有益於消費者的信息關於原告教材的效果和廣告手法,有公益目的”。然而,原告聲稱”本案網站是一個聯盟會員網站,因此,該網站以報酬為目的引用原告商品進行批評的發文,絕對不能說是完全出於公益目的。如果認定隱藏自己的經濟目的追求廣告收入,偽裝成集合一般消費者意見的網站完全是出於公益目的,那麼攻擊競爭對手產品的廣告網站將被允許,這將引發重大問題”,並主張”即使本案的發文屬於意見或評論,但如果基於前提事實進行不合理的推理,即使沒有進行人身攻擊,也不能認定為合法的阻撓事由”。
對此,法院認為,原告使用了故意讓一般消費者誤解的廣告語,這是詐騙的、欺騙的,並且,由於這些原因,原告教材收到了大量的消費者投訴,這明顯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此外,法院還說:
本案的網站不僅對原告教材的內容,而且對其廣告手法進行了貶低,給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通過降低其評價,引導人們購買特定的英語教材,並獲得聯盟會員報酬,這應該是其主要目的,因此,不能認定本案的發文完全是出於公益目的。
(東京地方法院2015年7月13日(西元2015年)判決)
因此,法院認為無法認定其目的是為了公益,並命令Google公司開示發信者信息。
如果目的是為了獲得報酬或私人利益,如廣告收入等,那麼公益性是無法被認可的,這可以說是理所當然的。
https://monolith.law/reputation/jurisdiction-of-judgement[ja]
總結
即使社會評價降低,也不一定能提出名譽損害的問題,即使發表評論的一方主張公益性,也不一定會被認定為公益性。
是否能提出名譽損害的問題,有時判斷起來可能會有困難,請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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