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的誹謗中傷何時構成「日本信用毀損罪」與「日本業務妨害罪」的案例
在網路上進行的誹謗中傷,如需要刪除相關的網頁或討論版貼文,或者需要確定發帖者的身份,就必須主張「該文章是違法的」。首先應該考慮的「違法」原因是名譽權侵害。
然而,如果行為損害了商業信譽,可能會涉及到日本刑法中的信譽毀損罪或業務妨害罪,對於這類投稿,將需要提出信譽毀損或業務妨害的主張。
日本刑法第233條
散播虛假的謠言,或者使用欺詐手段,損害他人的信譽,或者妨礙他人的業務,將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五十萬日元以下的罰金。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並且在民事上也被視為侵權行為。
日本民法第709條
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受保護的利益的人,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此外,除了民法上的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外,根據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日本不競法)第2條第1項第14號,對於宣布或散播損害商業信譽的虛假事實的不正競爭,可以提出停止或預防的請求,或者損害賠償的請求。但是,不競法上的信譽毀損行為的當事人必須處於競爭關係。那麼,實際上,何種情況會被判定為「損害了信譽」呢?讓本所來看一些典型的「損害了信譽」的案例。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netslander-against-companies[ja]
被指控在mixi社區中發表的言論損害了信譽的案例
在社交網絡網站「mixi」的社區「思考整骨院・接骨院的經營」中,有一個自稱「整骨針灸診所開業・柔整學校創設・健保處理・保險處理團體設定等專業(專門)製作人」的人寫道:「在大阪,檢察官介入了柔整團體本身,揭露了高達21億日元的組織性保險金詐騙,這引發了對各柔道整復師所屬團體的黑暗整骨院・接骨院的官方搜查。實際上,接受這種搜查的診所將會破產。」「會員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增加了收據並增加了請求金額,並獲得了收益。在這種情況下,一旦進行檢查,會員將被要求從保險公司返還巨額賠償金,這將導致破產,家庭自殺或夜間逃亡,這是一種悲慘的實際情況。」
原告是一個被稱為「全柔協」的協同組合,擁有柔道整復師和針灸師的組合員,並且也設立了一所名為「平成醫療學園」的學校法人,該學校是柔道整復師和針灸師的培訓學校。原告根據民法第709條對名譽・信譽的毀損,以及根據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4號對業務誹謗的無形損害提出訴訟,要求支付賠償。對此,大阪地方法院(Osaka District Court)裁定:
如果以一般讀者(本案社區的成員)的正常注意和閱讀方式為基準,可以認為原告受到了檢察官的調查,並且如果加入原告,將遭受不利。因此,本案的發表內容2顯示的事實可以說是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和信譽,因此,可以認為原告的名譽和信譽被本案的發表內容2損害了。
大阪地方法院2010年10月21日(西曆2010年)判決
因此,法院命令被告支付50萬日元的無形損害賠償金和5萬日元的律師費。然而,法院認為不能認定被告與原告存在競爭關係,因此未承認原告基於不正競爭防止法的請求。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honor-infringement-and-intangible-damage-to-company[ja]
不正存取行為被視為信譽損害行為的案例
有一個案例是,一位線上遊戲提供商的前員工對該遊戲的運營管理程式進行不正當存取,增加了遊戲內虛擬貨幣的數量,並將其賣給將虛擬貨幣和物品以實際金錢交易的商家。該行為被認為損害了該遊戲提供商的信譽,因此該提供商向前員工索賠。該前員工已經因違反禁止不正當存取等法律而被起訴,並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在該案件的民事訴訟中,東京地方法院表示:
原告在該線上遊戲中擁有維護和管理遊戲系統等的權利,而被告對該管理運營程式進行不正當存取,並篡改數據,增加了該虛擬貨幣的數量,並將其賣給RMT業者。這導致該線上遊戲中具有與實際貨幣類似功能的虛擬貨幣的流通量大幅增加。這種行為損害了原告對該線上遊戲的管理權,包括虛擬貨幣在內的遊戲系統,以及原告的管理體制等的信譽,可以說是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
東京地方法院2007年10月23日(西元2007年)判決
因此,法院命令支付300萬日元的信譽損害賠償金和30萬日元的律師費用,總計330萬日元。考慮到信譽損害實際上可能對遊戲內的付費收入等產生了不利影響,並且由於該案件受到了大量報導,因此不僅對該線上遊戲的用戶,也對其他人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因此認定了信譽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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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信譽損害範疇的判例
曾有一個案例,一名男子在便利店購買了紙盒裝橙汁,並注入家用清潔劑,然後向警察虛假申報該橙汁中混入了異物,並讓新聞媒體報導該便利店陳列和銷售了混入異物的橙汁。雖然這是一個刑事訴訟案例,但該判決擴大了信譽損害中「信譽」的範疇,因此在各處被引用。日本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Japan)在2003年3月11日(西元2003年)的判決中表示:
日本刑法第233條所規定的信譽損害罪,旨在保護人們在經濟方面的社會評價,該條所稱的「信譽」並不僅限於人們對付款能力或付款意願的社會信任,也應包括對銷售商品品質的社會信任。
日本最高法院2003年3月11日判決
並認定「被告人散播了虛假的謠言,認為該便利店銷售的商品品質低劣,從而損害了社會對該便利店銷售商品的信任」,因此,對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的上訴進行了駁回,刑罰確定。過去,只有當損害了「人們對付款能力或付款意願的社會信任」時,才會認定為信譽損害罪(大審院大正5年12月18日判決及大審院昭和8年4月12日判決,即西元1920年和1933年),但並無必要將信譽僅限於付款相關的信譽。接受這一判決後,現在認為,即使是「散播虛假信息以貶低企業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的品質」的行為,也可能構成信譽損害罪。
網站上的誹謗中傷被認定為信譽損害行為的案例
一位購買了海釣船的客戶,對於船隻沉沒事故以及船隻製造公司及其代表的應對感到不滿,於是在自己開設的網頁論壇上發表攻擊船隻製造公司的言論,並對回應這些言論的讀者進行誹謗中傷的行為視而不見,因此被認為損害了名譽。該公司及其代表C對發表這些言論的讀者B以及對此視而不見的網頁管理員A提出了損害賠償的要求。
船隻購買者A主張沉沒的原因是船隻的缺陷,但實際上,事故的原因是A在未經製造公司或代表諮詢的情況下,將輔助引擎安裝在船尾的未加強部分。此外,沉船事故發生在船隻交付後約3年4個月,通常在與同等規模船隻的銷售契約中,會明確寫明品質保證期為一年。因此,從合理的角度來看,本案船隻的品質保證期應該也是一年。而且,在本案中,由於有輔助引擎的安裝這一特殊情況,裁判所判定製造公司無需承擔品質保證責任。
A被認為是”隱瞞了本案沉船事故最重要的事實,即輔助引擎被安裝在船尾的未加強部分,使許多不了解情況的讀者產生誤解或偏見,並參與了本案的書寫行為,這違反了公正和公平,這是在互聯網上發展言論社會的自由和健康發展所必需的要素。”
此外,回應A的B被認為是”對本案沉船事故的原因等事實關係沒有正確的理解,也沒有表現出要正確理解的態度,利用互聯網上人身攻擊的升級效應,隨心所欲地向讀者煽動對控訴人等的攻擊,寫下攻擊性和激進的批評性言論,影響了本案書寫的持續。”
由於他們的文章,這艘海釣船沒有賣出一艘,實際上被迫停止了船隻的製造和銷售。東京高等法院於2009年6月17日(西曆2009年)判決:
- 對A,由於在本案論壇上發表言論,以及對B的言論等視而不見,導致C受到精神痛苦,因此要求支付50萬日元的慰撫金,以及5萬日元的律師費用,以及C公司因信譽損害而受到的無形經濟損失,要求支付100萬日元,以及10萬日元的律師費用。
- 對B,由於在本案論壇上發表言論,導致C受到精神痛苦,因此要求支付15萬日元的慰撫金,以及1萬日元的律師費用,以及C公司因信譽損害而受到的無形經濟損失,要求支付30萬日元,以及3萬日元的律師費用。
這是一個認定了名譽損害和信譽損害,並認定了無形損害的判決。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expressions-and-defamation[ja]
總結
對公司造成傷害的最簡單方法就是「破壞其信譽」。對於資金短缺的公司來說,如果有人散播「那家公司快要破產了」的謠言,那麼公司將無法自保。建立信譽需要時間,但破壞卻很簡單。在互聯網普及之前,信譽毀損的手段多種多樣,但在互聯網普及的現在,「在網上散播謠言」的方式變得常見。由於網路上的信譽毀損可以廣泛傳播,且速度快,如果不立即應對,可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信譽毀損罪與名譽毀損或日本的侮辱罪不同,並非親告罪,即使沒有告訴,警察也可以採取行動。然而,實際上,如果不報告,警察幾乎不會採取行動,即使他們採取行動,也需要時間,因此,需要像處理親告罪一樣對待。在事情變得無法挽回之前,必須立即向律師諮詢,並採取適當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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