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首字母或隱藏字元寫入從何時開始侵犯權利?
當您想主張名譽權或隱私權被侵犯時,首先,問題在於該行為是否真的針對您本人。這被稱為「可識別性」,只有當受害者被認定具有可識別性,名譽誹謗或隱私侵權等才能成立。
即使有毀損名譽的投稿,如果第三者無法知道目標者是誰,那麼該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的可能性就不大,如果本人不確定是否是自己,那麼他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被該投稿侮辱。隱私權侵犯等情況也是如此,如果不知道是誰的話,就不能說是將私生活公開。
那麼,在網路上的匿名論壇或社交網站上,經常有用首字母或隱藏字來隱藏名字等部分進行誹謗的情況,本所將解釋這種寫入到底可以容忍到何種程度,從何處開始可以認定為侵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privacy-infringement-identifiability[ja]
法院的立場
首先,對於在網路上,如部落格等的匿名文章,是否構成誹謗,將與匿名文章所在的出版物等同等對待。
如果文章是匿名的,則需要通過綜合該文章的內容,讓不特定的大眾讀者能夠認識到即使是匿名,也能認出文章是關於該人的。
然後,即使沒有寫出真實姓名,只要從文章內容中,對該對象的特性等有一定的知識或信息的人,就有可能識別出對象,並且如果有可能傳播到不特定的第三者,那麼在誹謗中對象的識別就被認為是充分的。
此外,在網路上的部落格等,由於問題的記載後,可能會有其他人添加各種信息的特性,因此至少對於是否能識別出該對象,應以非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即該文章的發布時間,寫入時間等為基準進行判斷。
由多個營業所組成的公司的員工情況
曾有案例,兩人因為在「5ちゃんねる」上發表的文章1和2損害了X1的名譽,而文章3損害了原告X2的名譽,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感情,因此向被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案件經過
原告X1是a公司立川營業所營業部的女性員工,原告X2是a公司的租賃部門主管,他們在一個名為「讓本所談談昭島的○○集團」的主題下,
本公司F部(不動產部)的A和立川E部(營業部)的KO有著明顯的肉體關係,是年輕人被老女人誘惑的不倫關係。
在這個討論串中,他們的不倫關係被揭示出來。
法院的判決
○○集團由a公司和其他多個營業所組成,其中以「E」為首字母的部門只有a公司的營業部,以「F」為首字母的部門只有a公司的不動產部。此外,「F部」的人物被用女性蔑稱「老女人」來特指,從這些描述中可以認識到「本公司F部的A」指的是在○○集團不動產部工作的女性。
此外,當時○○集團的員工總數為191人,a公司營業部的成員包括顧問等共有9人,其中以「K」為首字母的人(包括姓氏和名字)除了原告X1外只有2人,以「KO」為首字母的人除了原告外沒有其他人。另外,a公司的所在地除了東京都昭島市外,還在東京都立川市設有立川營業所。
然後,文章中提到目標人物「KO」是租賃部門主管,而在○○集團中,只有原告X2擔任租賃部門主管的職位,一般讀者也能理解本文的目標人物是指原告X2。
基於以上原因,法院認定可以確定X1和X2的身份,
認定對X1的名譽毀損,對X2的名譽毀損和名譽感情的侵害,命令被告支付給X1的慰撫金10萬日元和律師費1萬日元,總計11萬日元,給X2的慰撫金10萬日元和律師費2萬日元以及發信者信息公開費用11萬日元,總計23萬日元,總共34萬日元。東京地方法院2018年10月30日(西曆2018年)判決
在本所的另一篇文章中,本所也解釋了網路俚語,這是一個例子,即使在公司集團內部或周邊的人使用首字母或隱藏字來寫文章,也可能特定出原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e-libel-threatening-crime2[ja]
確定公司名稱和員工姓名的過程大致如此,並不需要特殊的知識或能力,一般讀者也能輕易推理出來,但這裡的一般讀者指的是○○集團內部或周邊的人。
另外,慰撫金可能比其他名譽毀損案件的金額低,這可能讓人感到奇怪,但是對於○○集團以外的人來說,並不容易理解原告X1是被指的對象,其傳播的可能性也有限,而且只有兩次發文,並不能確定原告X1有不倫關係,對於X2的發文也只有一次,這些都是綜合考慮的結果。
在地方小鎮的公司董事等的情況
原告們因為在網路上的部落格中被匿名投稿者誹謗,名譽受到損害,名譽感情被侵犯,為了行使對投稿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向經由提供者請求揭露發信者資訊的案例。
案件經過
原告X1是一家從事貨物汽車等運輸業的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原告X2是原告X1的子女,同公司的常務董事。原告們的公司在goo部落格上被匿名會員以「〇〇」為題創建了部落格,標題下面寫著:
「被同業者說你們的公司就像北*鮮一樣的獨裁企業,為了對抗這樣的公司,本所正在組建工會,目前正在進行中!各工會成員輪流更新!」
在這裡,對於原告X1,
工會成員S君報告了事故,但被稱為說謊者,即使說出真相也無法被相信,他失去了說話的力氣,變得沉默。然後被執行董事命令坐上車,不知道要被帶到哪裡,上車後到達的地方竟然是醫院。他完全不明白發生了什麼,跟著去就被說「這個孩子的頭有問題」,頭部被做了CT掃描。
對於這篇文章,
晚安!關於CT的事情我很驚訝,SEN*的行為就像腦子有問題一樣。。真的很可怕。T先生經常被寫成鬼畜,但這並不誇張,完全符合……(後略)
評論1
接著對於原告X2,
代理董事長是什麼意思?我不明白他在說什麼?他是不是有亞斯伯格症候群?他應該去醫院看看
評論2
有評論1、2的內容。對於這些,原告們以名譽毀損或名譽感情侵害等為理由,為了基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向經由提供者請求揭露發信者資訊。
法院的判決
法院首先對於同定可能性,
本案部落格的其他評論中,有「O運*」、「O川U*」的記載,另外有「在滋賀營業所坐著」、「滋賀縣△○鎮是個小鎮」等的記載,滋賀縣有△開頭的鎮只有△○鎮,因此,話題中的公司在滋賀縣△○鎮有營業所,並且是使用拖車的運輸公司,所以可以確定「乙方川運輸」這個公司名。
並且,
評論中的「SEN*」明顯是指「執行董事」,如果這樣的話,「乙方川運輸」的執行董事只有原告X1,對於「乙方川運輸」有一定知識、資訊的人可以確定本案評論1中的「SEN*」是指原告X1,「你只是個富二代,如果沒有父母的力量,你什麼都做不了」這句話中的「代理董事長」也可以確定是指原告X2。
法院這樣判定。然後,
對於原告X1的權利侵害,「像腦子有問題一樣」、「鬼畜」這樣的表達「並不誇張,完全符合」等對其行為的評論被寫下,可以說評論1給閱讀者留下了原告X1是這樣的評價相稱的人物的印象,因此是對X1名譽的毀損。
法院這樣判定。另外,對於原告X1的權利侵害,
對於原告X2是否有亞斯伯格症候群的評論,可以說評論2給閱讀者留下了原告X2是這樣的評價相稱的人物的印象,但在今天的日本社會,對於亞斯伯格症候群等發展障礙的理解並不充分,社會上仍然存在偏見,因此,評論2暗示原告X2可能有這樣的發展障礙,是對原告X2名譽的毀損。
法院這樣判定。然後,不需要判定名譽感情的侵害,就確定了侵犯原告們的權利,命令經由提供者揭露與原告X1的評論1、原告X2的評論2相關的發信者資訊。(東京地方法院2013年10月18日(西元2013年)判決)
雖然是地方小鎮的運輸公司,可能不是那麼大的企業,但是通過評論完全可以確定。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legal-action-slandering[ja]
總結
認為只要使用首字母或者隱藏字來撰寫文章,就不會侵犯他人權利,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如果閱讀文章的人無法推測出公司名稱或姓名等信息,那麼也就不會有新的文章或評論出現。如果你能推測出那是關於某公司的某人的事情,那麼其他人也應該能夠推測並確定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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