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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首字母或隱藏字元寫入從何時開始侵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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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首字母或隱藏字元寫入從何時開始侵犯權利?

當您想主張名譽權或隱私權被侵犯時,首先,問題在於該行為是否真的針對您本人。這被稱為「可識別性」,只有當受害者被認定具有可識別性,名譽誹謗或隱私侵權等才能成立。

即使有毀損名譽的投稿,如果第三者無法知道目標者是誰,那麼該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的可能性就不大,如果本人不確定是否是自己,那麼他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被該投稿侮辱。隱私權侵犯等情況也是如此,如果不知道是誰的話,就不能說是將私生活公開。

那麼,在網路上的匿名論壇或社交網站上,經常有用首字母或隱藏字來隱藏名字等部分進行誹謗的情況,本所將解釋這種寫入到底可以容忍到何種程度,從何處開始可以認定為侵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privacy-infringement-identifiability[ja]

法院的立場

首先,對於在網路上,如部落格等的匿名文章,是否構成誹謗,將與匿名文章所在的出版物等同等對待。

如果文章是匿名的,則需要通過綜合該文章的內容,讓不特定的大眾讀者能夠認識到即使是匿名,也能認出文章是關於該人的。

然後,即使沒有寫出真實姓名,只要從文章內容中,對該對象的特性等有一定的知識或信息的人,就有可能識別出對象,並且如果有可能傳播到不特定的第三者,那麼在誹謗中對象的識別就被認為是充分的。

此外,在網路上的部落格等,由於問題的記載後,可能會有其他人添加各種信息的特性,因此至少對於是否能識別出該對象,應以非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即該文章的發布時間,寫入時間等為基準進行判斷。

由多個營業所組成的公司的員工情況

曾有案例,兩人因為在「5ちゃんねる」上發表的文章1和2損害了X1的名譽,而文章3損害了原告X2的名譽,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感情,因此向被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案件經過

原告X1是a公司立川營業所營業部的女性員工,原告X2是a公司的租賃部門主管,他們在一個名為「讓本所談談昭島的○○集團」的主題下,

本公司F部(不動產部)的A和立川E部(營業部)的KO有著明顯的肉體關係,是年輕人被老女人誘惑的不倫關係。

在這個討論串中,他們的不倫關係被揭示出來。

法院的判決

○○集團由a公司和其他多個營業所組成,其中以「E」為首字母的部門只有a公司的營業部,以「F」為首字母的部門只有a公司的不動產部。此外,「F部」的人物被用女性蔑稱「老女人」來特指,從這些描述中可以認識到「本公司F部的A」指的是在○○集團不動產部工作的女性。

此外,當時○○集團的員工總數為191人,a公司營業部的成員包括顧問等共有9人,其中以「K」為首字母的人(包括姓氏和名字)除了原告X1外只有2人,以「KO」為首字母的人除了原告外沒有其他人。另外,a公司的所在地除了東京都昭島市外,還在東京都立川市設有立川營業所。

然後,文章中提到目標人物「KO」是租賃部門主管,而在○○集團中,只有原告X2擔任租賃部門主管的職位,一般讀者也能理解本文的目標人物是指原告X2。

基於以上原因,法院認定可以確定X1和X2的身份,

認定對X1的名譽毀損,對X2的名譽毀損和名譽感情的侵害,命令被告支付給X1的慰撫金10萬日元和律師費1萬日元,總計11萬日元,給X2的慰撫金10萬日元和律師費2萬日元以及發信者信息公開費用11萬日元,總計23萬日元,總共34萬日元。東京地方法院2018年10月30日(西曆2018年)判決

在本所的另一篇文章中,本所也解釋了網路俚語,這是一個例子,即使在公司集團內部或周邊的人使用首字母或隱藏字來寫文章,也可能特定出原告。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ie-libel-threatening-crime2[ja]

確定公司名稱和員工姓名的過程大致如此,並不需要特殊的知識或能力,一般讀者也能輕易推理出來,但這裡的一般讀者指的是○○集團內部或周邊的人。

另外,慰撫金可能比其他名譽毀損案件的金額低,這可能讓人感到奇怪,但是對於○○集團以外的人來說,並不容易理解原告X1是被指的對象,其傳播的可能性也有限,而且只有兩次發文,並不能確定原告X1有不倫關係,對於X2的發文也只有一次,這些都是綜合考慮的結果。

在地方小鎮的公司董事等的情況

原告們因為在網路上的部落格中被匿名投稿者誹謗,名譽受到損害,名譽感情被侵犯,為了行使對投稿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向經由提供者請求揭露發信者資訊的案例。

案件經過

原告X1是一家從事貨物汽車等運輸業的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原告X2是原告X1的子女,同公司的常務董事。原告們的公司在goo部落格上被匿名會員以「〇〇」為題創建了部落格,標題下面寫著:

「被同業者說你們的公司就像北*鮮一樣的獨裁企業,為了對抗這樣的公司,本所正在組建工會,目前正在進行中!各工會成員輪流更新!」

在這裡,對於原告X1,

工會成員S君報告了事故,但被稱為說謊者,即使說出真相也無法被相信,他失去了說話的力氣,變得沉默。然後被執行董事命令坐上車,不知道要被帶到哪裡,上車後到達的地方竟然是醫院。他完全不明白發生了什麼,跟著去就被說「這個孩子的頭有問題」,頭部被做了CT掃描。

對於這篇文章,

晚安!關於CT的事情我很驚訝,SEN*的行為就像腦子有問題一樣。。真的很可怕。T先生經常被寫成鬼畜,但這並不誇張,完全符合……(後略)

評論1

接著對於原告X2,

代理董事長是什麼意思?我不明白他在說什麼?他是不是有亞斯伯格症候群?他應該去醫院看看

評論2

有評論1、2的內容。對於這些,原告們以名譽毀損或名譽感情侵害等為理由,為了基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向經由提供者請求揭露發信者資訊。

法院的判決

法院首先對於同定可能性,

本案部落格的其他評論中,有「O運*」、「O川U*」的記載,另外有「在滋賀營業所坐著」、「滋賀縣△○鎮是個小鎮」等的記載,滋賀縣有△開頭的鎮只有△○鎮,因此,話題中的公司在滋賀縣△○鎮有營業所,並且是使用拖車的運輸公司,所以可以確定「乙方川運輸」這個公司名。

並且,

評論中的「SEN*」明顯是指「執行董事」,如果這樣的話,「乙方川運輸」的執行董事只有原告X1,對於「乙方川運輸」有一定知識、資訊的人可以確定本案評論1中的「SEN*」是指原告X1,「你只是個富二代,如果沒有父母的力量,你什麼都做不了」這句話中的「代理董事長」也可以確定是指原告X2。

法院這樣判定。然後,

對於原告X1的權利侵害,「像腦子有問題一樣」、「鬼畜」這樣的表達「並不誇張,完全符合」等對其行為的評論被寫下,可以說評論1給閱讀者留下了原告X1是這樣的評價相稱的人物的印象,因此是對X1名譽的毀損。

法院這樣判定。另外,對於原告X1的權利侵害,

對於原告X2是否有亞斯伯格症候群的評論,可以說評論2給閱讀者留下了原告X2是這樣的評價相稱的人物的印象,但在今天的日本社會,對於亞斯伯格症候群等發展障礙的理解並不充分,社會上仍然存在偏見,因此,評論2暗示原告X2可能有這樣的發展障礙,是對原告X2名譽的毀損。

法院這樣判定。然後,不需要判定名譽感情的侵害,就確定了侵犯原告們的權利,命令經由提供者揭露與原告X1的評論1、原告X2的評論2相關的發信者資訊。(東京地方法院2013年10月18日(西元2013年)判決)

雖然是地方小鎮的運輸公司,可能不是那麼大的企業,但是通過評論完全可以確定。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legal-action-slandering[ja]

總結

認為只要使用首字母或者隱藏字來撰寫文章,就不會侵犯他人權利,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如果閱讀文章的人無法推測出公司名稱或姓名等信息,那麼也就不會有新的文章或評論出現。如果你能推測出那是關於某公司的某人的事情,那麼其他人也應該能夠推測並確定出來。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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