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日本名譽感情侵害(日本的侮辱罪)」?週刊雜誌報導的實例等解說
名譽感情,即人對自身人格價值的主觀評價,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若表現過於粗俗,或是具有侮辱、誹謗的性質,超出了社會公認的容忍範疇,這種侮辱行為可能被視為侵犯人格權,可能構成名譽感情侵害(日本的侮辱罪)。
名譽毀損是一種罪行,當在公開的情況下(即不特定多數的人會知道的情況),指出真實或虛假的事實,從而損害他人的名譽,就構成了這種罪行。
另一方面,名譽感情侵害(日本的侮辱罪)的成立,關鍵在於對象如何接受該表現。只要能認識到這是關於自己的表現,就可能構成名譽感情侵害。即使這種行為並未在公開的情況下進行,也就是並未傳播到不特定或多數的人,但只要被認定為超出社會公認的容忍範疇,傷害了名譽感情,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在實際的審判中,名譽感情侵害(日本的侮辱罪)的成立要件如何判定?本所將在本文中進行介紹。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malicious-slander-defamation-of-character-precedent[ja]
關於名譽毀損與日本的侮辱罪的訴訟
在2014年(西元2014年),一位居住在福岡縣的20多歲男性希望取得營養師執照並獲得管理營養師國家考試的資格。他向福岡女子大學的社會人士申請入學,但未被接受,並以他是男性為由拒絕他的考試,他認為這違反了日本憲法,因此提出訴訟。
案件概述
次年,該男子撤回了訴訟,案件因此結束。然而,週刊雜誌A刊登了一篇以虛構的「同志酒吧媽媽」名義撰寫的文章,標題為「想進入女子大學的男子」,該男子主張該文章毀損了他的名譽或侵犯了他的名譽感情,因此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週刊雜誌A的文章並未提及該男子的真實姓名,因此,這起案件引發了「是否可以對匿名信息構成日本的侮辱罪」的問題,成為了一場引人入勝的審判。也可以說,這是關於在無法確定身份的情況下是否構成侮辱的問題。
法院對名譽侵權的判決
在文章中,例如,有這樣的言論,「結果那個對C大抱怨的男孩也是嬌生慣養。如果那麼想要零用錢,就應該像歌舞伎演員一樣賣身才對。這樣的經驗會成為同性戀的肥料」等對該文章中男性行為的否定性意見,但是,法院認為這些部分並不存在降低被描述男性的社會評價的「事實」,因此並未認定為名譽侵權。
該文章的上述部分,雖然使用侮辱性的表達方式,如建議賣淫等,批評該文章中的男性提起另一起訴訟,但以一般讀者的正常注意和閱讀方式為基準,只能理解為該文章中的男性提起包括索賠在內的另一起訴訟的事實,並對此表達了「媽媽」有些偏頗的主觀意見和評價。即使受到這樣的批評,也不會立即降低該文章中男性的社會評價。
福岡地方法院2019年9月26日(西元2019年)判決
法院對於名譽侵權的判決
在本文中,使用了「你是不是傻」、「平等的傻瓜」等侮辱性的表達方式來評論男性,對於名譽侵權,無法否認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名譽。
然而,「傻瓜」這種表達方式在社會生活中經常被使用,並不能認為這種表達方式大大降低了男性的人格價值。沒有提供評價「傻瓜」的具體事實或依據,並且並非指男性的智力低下,而是對男性的觀點表示「無法同意」的批評意味,考慮到所有的情況,結論是這並未超出社會公認的容忍範圍。
對於「如果你那麼想要零用錢,就像歌舞伎演員一樣賣身不就好了。這種經驗會成為同性戀者的肥料」的評論部分,以及記述歌舞伎演員賣淫情況等部分,
這是鼓勵進行賣淫而不是提起訴訟,考慮到現在賣淫被認為是社會惡習並被視為違法行為,故意提出無法接受的建議來攻擊原告。
已經超出了對原告行為的合理批評的範圍,應該說是對原告人格的攻擊,綜合考慮本刊的社會影響力等各種情況,本文的上述部分超出了社會公認的容忍範圍,應該認為是侮辱行為。
福岡地方法院2019年(西元2019年)9月26日判決
因此,確認了名譽侵權(日本的侮辱罪)。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defamation-and-infringement-of-self-esteem[ja]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slander-defamation-law[ja]
關於身份辨識可能性
關於身份辨識可能性,本所引用了「名譽感情侵害本質上,決定性重要的是被侵害者如何理解該表達,因此,只要被侵害者能認識到該表達與自己有關,就可以認定為名譽感情侵害」的觀點,即使本案的被侵害者,也就是原告的名字並未被提及,但只要他能認識到本案文章與自己有關,就可以認定為名譽感情侵害(日本的侮辱罪)。
因此,在本案中,
除了在本案網站上閱讀了原告發布的估價請求的律師們,與原告進行交流的新聞工作者們也能認識到原告計劃提起另一起訴訟,可以認定他們能辨識出本案文章中的男性就是原告。此外,C大學作為另一起訴訟的被告,也有人查看了訴狀以應對訴訟,他們可以從訴狀中的姓名等信息辨識出本案文章中的男性就是原告。因此,從這些人為出發點,不能否認本案文章中的男性就是原告的信息有可能傳播出去,可以認定本案文章有可能傳播到讀者中的一部分人,也就是不特定多數的人。結果,本案中,以一般讀者的正常注意力和閱讀方式為基準,可以認定他們能辨識出本案文章中的男性就是原告,與不能辨識的情況相比,可以認定原告的名譽感情受到的侵害程度更大。
福岡地方法院2019年9月26日(2019年)判決
因此,法院命令週刊雜誌A支付50萬日元的慰撫金,以及5萬日元的律師費用,總計55萬日元的賠償金。
總結
名譽感情侵害(日本日本的侮辱罪)是涉及到受害者內心的問題,即使無法確定身份,即使第三方看來不知道是誰,只要受害者覺得被侮辱,就有可能構成日本的侮辱罪。即使是匿名帳戶,如果進行誹謗中傷,也可能被追究責任。
如果您一直遭受誹謗和辱駡,請立即向經驗豐富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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