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影片是否違法?需要注意的影片投稿與著作權相鄰權利是什麼
有一名男子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卡拉OK音源製作影片,並將其上傳至YouTube,該男子在2018年9月(西元2018年)被送交檔案審查。
送審的嫌疑是,該男子非法下載了音樂傳播公司在網路上付費傳播的卡拉OK音源五次,並將歌詞等附加到卡拉OK影片中,然後將其投稿到YouTube,從而獲得了約800萬日元的廣告收入。然而,違反的是「日本著作權鄰接權」。
著作權鄰接權這種權利並未被大眾廣泛認識,但在創作或使用音樂時,這是一項不能忽視的重要權利。如果沒有相關知識,可能會在不知不覺中違反此權利。
在這裡,本所將探討音樂權利中的著作權鄰接權。
何謂著作權鄰接權
廣義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的權利(著作權)」和「著作權鄰接權」兩部分。「著作人的權利(著作權)」是賦予「創作作品的人」的權利,而「著作權鄰接權」則是賦予「將作品傳達給人們的人」的權利。
這種「傳達」有各種形式,但在著作權法中,「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廣播業者」和「有線廣播業者」這四者的權利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並且與著作權一樣,根據國際規則,無需進行註冊或申請等手續,權利將自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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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表演者
「表演」是指「以戲劇性的方式表演、舞蹈、演奏、唱歌、口述、朗誦或以其他方式表演作品(包括類似行為,即使不表演作品,但具有藝術性質的行為。)」(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3號)。此外,「即使不表演作品,但具有藝術性質的行為」包括魔術,雜技,手法,模仿等,例如冰上滑冰表演或馬戲表演等「面向觀眾的表演」也被視為表演。
「表演者」是指「演員、舞者、演奏家、歌手以及其他進行表演的人,以及指揮或導演表演的人」(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4號)。任何唱歌、跳舞、朗讀的人都可以成為表演者,不僅限於著作物,也包括手法和模仿等非著作物。
受保護的表演包括,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7條:
- 在日本國內進行的表演
- 固定在受保護的唱片上的表演
- 通過受保護的廣播傳送的表演
- 通過受保護的有線廣播傳送的表演
- 根據「表演者等保護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表演和唱片的條約」、「TRIPS協定」和「北京條約關於視聽表演的條約」,我國有義務保護的表演
以上。
何謂唱片製作者
「唱片」是指首次固定(錄音)聲音(不限於著作物)的物品(所謂的「母盤」),媒介不受限制,因此,即使是錄製在CD、磁帶、電腦硬盤等上的聲音,也被視為唱片(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5號)。另外,將唱片(母盤)複製並銷售的CD等被稱為「商業用唱片」(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7號)。
「唱片製作者」是指首次固定(錄音)某種聲音並製作原盤(唱片)的人(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6號)。
需要注意的是,「聲音」不僅限於著作物,自然聲音等也是對象。此外,「聲音的固定」不僅限於錄音,因此,製作卡拉OK音源的卡拉OK業者以及製作其他MIDI數據的業者等也可以成為唱片製作者。
受保護的唱片包括,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7條:
- 由日本國民製作的唱片
- 在日本國內製作的(聲音首次在日本國內固定的)唱片
- 根據「表演者等保護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表演和唱片的條約」、「TRIPS協定」和「唱片保護條約」,我國有義務保護的唱片
以上。
何謂廣播業者
「廣播」是「公眾傳送」中,目的是讓公眾(「不特定的人」或「特定多數的人」)同時接收相同內容(不限於著作物)的無線傳送,如電視廣播,節目「始終傳送到接收者手中」的傳送形式(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8號)。
如果通過服務器等自動公眾傳送設備,即使是「互聯網廣播」或「網絡廣播」等,即使在不伴隨設備內「積累」的情況下傳送,也不屬於「節目始終傳送到接收者手中」的範疇,因此不屬於廣播。
「廣播業者」是指以廣播為業的人(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9號),例如在校園FM等地傳送(廣播)節目的人也是對象。
受保護的廣播包括,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7條:
- 日本國民以業為主的廣播
- 從國內的廣播設備進行的廣播
- 根據「表演者等保護條約」和「TRIPS協定」,我國有義務保護的廣播
以上。
何謂有線廣播業者
「有線廣播」是「公眾傳送」中,目的是讓公眾同時接收相同內容(不限於著作物)的有線傳送,如有線電視的有線廣播,節目「始終傳送到接收者手中」的傳送形式(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9號的2)。
如果通過服務器等自動公眾傳送設備,即使是「互聯網廣播」或「網絡廣播」等,即使在不伴隨設備內「積累」的情況下傳送,也不屬於「節目始終傳送到接收者手中」的範疇,因此不屬於有線廣播。
「有線廣播業者」是指以有線廣播為業的人(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9號的3),受保護的有線廣播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9條的2:
- 日本國民以業為主的有線廣播(不包括接收廣播的)
- 從國內的有線廣播設備進行的有線廣播(不包括接收廣播的)
以上。
著作權鄰接權與財產權
著作權包含「(作為財產權的)著作權」和「著作人格權」兩種,而著作權鄰接權基本上只有一種,即「財產權」。
然而,只有對於表演者,才賦予類似於著作人格權的「表演者人格權」,因此,只有表演者被賦予「表演者人格權」和「財產權」兩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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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持有的財產權基本上都是「許可權」,這是一種可以阻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的權利。然而,著作權鄰接權的財產權除了這種許可權外,還有「報酬請求權」,可以在他人使用時附加使用費等條件。報酬請求權不能阻止他人的使用,但可以要求他人支付費用。
對於財產權,本所可以將其分為「現場表演」、「錄製在唱片上的表演」以及電影、電視節目、錄像等「錄製在電影作品上的表演」。例如,在「錄製在電影作品上的表演」的情況下,如果想要使用獲得演員等表演者同意的錄音或錄像表演,原則上,不需要再次獲得表演者的同意。(日本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第2項、第92條之2第2項)
然而,如果像複製音樂CD這樣的情況,不僅需要獲得「作詞者和作曲者」、「唱片製作者」的同意,還需要獲得「歌手」和「演奏者」等「表演者」的同意。
相對地,如果要複製錄像或DVD,雖然需要獲得電影製作者和編劇等人的同意,但不需要獲得「演員」等「表演者」的同意。
影片上傳與著作權鄰接權
2008年3月,YouTube首次在日本與日本權利清算(JRC)簽訂全面使用許可,同年5月與e-License,以及同年10月與JASRAC達成使用許可條件的協議。
此外,2008年至2009年間,Niconico動畫,以及2010年7月的USTREAM也與JASRAC、JRC、e-License簽訂了全面使用許可。
由於這項全面合約,用戶可以將演奏或唱歌的影片上傳到YouTube等平台。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上傳CD音源或宣傳影片,或將其用作背景音樂。
因為,這些全面合約處理的權利僅限於「著作權」,並未涵蓋JASRAC等無法管理的「著作權鄰接權」。
在音樂上傳中,重要的著作權鄰接權包括唱片製作者的權利,也被稱為原盤權。
所謂的原盤權
在與歌手或音樂家等實演家簽訂錄音合約時,通常會將實演家的權利轉讓給唱片製作者(如製作公司、唱片公司、標籤等)。因此,原盤權通常包含這些實演家的權利。
另外,實演家的報酬請求權(如廣播使用費和租賃使用費的請求權)不會被轉讓,而是通過文化廳指定的組織(藝團協CPRA)行使。
原盤權包括唱片製作者的「複製權」、「傳輸可能化權」、「轉讓權」、「出租權」等許可權,以及實演家的「錄音・錄影權」、「廣播權・有線廣播權」、「傳輸可能化權」、「轉讓權」、「出租權」等許可權。
許可權是允許他人使用的權利,換句話說,除非得到許可,否則他人無法使用。因此,複製市售CD(即複製)這種使用,如果沒有原盤權者的許可,就會構成侵權。
將影片上傳到YouTube或自己的社交網站或主頁等,這種被稱為傳輸可能化的使用也是如此。
前述的嫌疑人,即使沒有原盤權者的許可,也進行了複製和傳輸可能化的使用,因此侵犯了著作權鄰接權,並被指控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鄰接權與著作權
著作權鄰接權也是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權利,因此在廣義上是著作權。然而,需要認識到,這與創作著作物的著作者獲得的權利,即財產權的狹義著作權是不同的。
提到音樂權利,大家都知道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是最有名的,但JASRAC管理的只是(狹義的)著作權的一部分,與著作權鄰接權無關。
換句話說,使用音樂並不是只要向JASRAC申請就可以,根據使用方式,可能還需要從JASRAC以外的權利者,如著作權鄰接權者那裡獲得許可。
YouTube和Niconico動畫等已經與JASRAC簽訂了全面合約,所以影片上傳者可以在不向JASRAC申請的情況下上傳JASRAC管理的音樂。但這只是預先獲得了JASRAC管理範圍內的權利,即財產權的著作權的許可。
另外,JASRAC並不管理改編權,所以如果要編曲JASRAC管理的歌曲,也需要得到原權利者(作曲者或音樂出版社)的許可。
因此,如果使用市售CD或下載音源等與原盤相同的音源製作影片或上傳影片,就必須獲得原盤權者的「複製」和「傳輸可能化」的許可。
另外,在Niconico動畫和Niconico直播中,對於部分音樂,已經獲得了原盤權者的許可,所以可以在不需要單獨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這些音樂。
音樂使用與著作權鄰接權
2016年,TBS系列劇「逃避雖可恥但有用」的結尾曲中,星野源與新垣結衣等人跳起了輕快的舞蹈,配合他自己唱的「戀」,這被稱為「戀舞」,引起了廣大的迴響。在YouTube和Niconico動畫等影片網站上,許多人上傳了他們跳「戀舞」的影片,其中,當時的美國駐日大使卡羅琳·甘迺迪跳舞的影片播放次數超過800萬次,引發了一股熱潮。
這是因為,原盤權者已經預先給予了許可,只要滿足「個人・非營利目的製作並公開”戀舞”影片」、「使用的音源是CD或下載購買的音源」、「影片中使用的音源長度與劇集結尾相同,約90秒」等條件,就可以使用(但現在條件期間已經結束,所以不能無許可投稿)。
那麼,如果無法無許可使用音源,那就製作一個與原盤完全相同的音源,這種方法是可行的。將想要使用的音源進行耳朵抄寫,自己進行樂器演奏或打擊,並將其作為自己的音源使用。
雖然這樣做有些麻煩,但這樣你就成為了原盤的製作者,因此可以自由地使用該原盤來製作並上傳影片。
然而,如果是在與JASRAC有合約的影片上傳網站上,這種方法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是在個人的博客上,則需要另外獲得JASRAC的許可。
總結
在影片投稿網站上,有許多人在卡拉OK背景音樂下唱歌的影片,或者跟著CD音源跳舞的影片,但其中大部分可能都未獲得原版權持有人的許可。
不僅是CD音源,製作卡拉OK店播放的音源的業者也擁有唱片製作者的權利,因此,如果沒有獲得這些權利者的許可,就有很大可能涉嫌侵犯著作鄰接權。
判斷是否侵犯了著作鄰接權往往很困難,因此,建議尋求經驗豐富的律師的建議。
如果您想通過影片了解背景音樂的著作權,請觀看本所事務所的YouTube頻道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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