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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影片是否違法?需要注意的影片投稿與著作權相鄰權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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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影片是否違法?需要注意的影片投稿與著作權相鄰權利是什麼

有一名男子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卡拉OK音源製作影片,並將其上傳至YouTube,該男子在2018年9月(西元2018年)被送交檔案審查。

送審的嫌疑是,該男子非法下載了音樂傳播公司在網路上付費傳播的卡拉OK音源五次,並將歌詞等附加到卡拉OK影片中,然後將其投稿到YouTube,從而獲得了約800萬日元的廣告收入。然而,違反的是「日本著作權鄰接權」。

著作權鄰接權這種權利並未被大眾廣泛認識,但在創作或使用音樂時,這是一項不能忽視的重要權利。如果沒有相關知識,可能會在不知不覺中違反此權利。

在這裡,本所將探討音樂權利中的著作權鄰接權。

何謂著作權鄰接權

廣義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的權利(著作權)」和「著作權鄰接權」兩部分。「著作人的權利(著作權)」是賦予「創作作品的人」的權利,而「著作權鄰接權」則是賦予「將作品傳達給人們的人」的權利。

這種「傳達」有各種形式,但在著作權法中,「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廣播業者」和「有線廣播業者」這四者的權利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並且與著作權一樣,根據國際規則,無需進行註冊或申請等手續,權利將自動產生。

https://monolith-law.jp/corporate/intellectual-property-infringement-risk[ja]

何謂表演者

「表演」是指「以戲劇性的方式表演、舞蹈、演奏、唱歌、口述、朗誦或以其他方式表演作品(包括類似行為,即使不表演作品,但具有藝術性質的行為。)」(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3號)。此外,「即使不表演作品,但具有藝術性質的行為」包括魔術,雜技,手法,模仿等,例如冰上滑冰表演或馬戲表演等「面向觀眾的表演」也被視為表演。

「表演者」是指「演員、舞者、演奏家、歌手以及其他進行表演的人,以及指揮或導演表演的人」(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4號)。任何唱歌、跳舞、朗讀的人都可以成為表演者,不僅限於著作物,也包括手法和模仿等非著作物。

受保護的表演包括,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7條:

  • 在日本國內進行的表演
  • 固定在受保護的唱片上的表演
  • 通過受保護的廣播傳送的表演
  • 通過受保護的有線廣播傳送的表演
  • 根據「表演者等保護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表演和唱片的條約」、「TRIPS協定」和「北京條約關於視聽表演的條約」,我國有義務保護的表演

以上。

何謂唱片製作者

「唱片」是指首次固定(錄音)聲音(不限於著作物)的物品(所謂的「母盤」),媒介不受限制,因此,即使是錄製在CD、磁帶、電腦硬盤等上的聲音,也被視為唱片(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5號)。另外,將唱片(母盤)複製並銷售的CD等被稱為「商業用唱片」(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7號)。

「唱片製作者」是指首次固定(錄音)某種聲音並製作原盤(唱片)的人(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6號)。

需要注意的是,「聲音」不僅限於著作物,自然聲音等也是對象。此外,「聲音的固定」不僅限於錄音,因此,製作卡拉OK音源的卡拉OK業者以及製作其他MIDI數據的業者等也可以成為唱片製作者。

受保護的唱片包括,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7條:

  • 由日本國民製作的唱片
  • 在日本國內製作的(聲音首次在日本國內固定的)唱片
  • 根據「表演者等保護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於表演和唱片的條約」、「TRIPS協定」和「唱片保護條約」,我國有義務保護的唱片

以上。

何謂廣播業者

「廣播」是「公眾傳送」中,目的是讓公眾(「不特定的人」或「特定多數的人」)同時接收相同內容(不限於著作物)的無線傳送,如電視廣播,節目「始終傳送到接收者手中」的傳送形式(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8號)。

如果通過服務器等自動公眾傳送設備,即使是「互聯網廣播」或「網絡廣播」等,即使在不伴隨設備內「積累」的情況下傳送,也不屬於「節目始終傳送到接收者手中」的範疇,因此不屬於廣播。

「廣播業者」是指以廣播為業的人(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9號),例如在校園FM等地傳送(廣播)節目的人也是對象。

受保護的廣播包括,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7條:

  • 日本國民以業為主的廣播
  • 從國內的廣播設備進行的廣播
  • 根據「表演者等保護條約」和「TRIPS協定」,我國有義務保護的廣播

以上。

何謂有線廣播業者

「有線廣播」是「公眾傳送」中,目的是讓公眾同時接收相同內容(不限於著作物)的有線傳送,如有線電視的有線廣播,節目「始終傳送到接收者手中」的傳送形式(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9號的2)。

如果通過服務器等自動公眾傳送設備,即使是「互聯網廣播」或「網絡廣播」等,即使在不伴隨設備內「積累」的情況下傳送,也不屬於「節目始終傳送到接收者手中」的範疇,因此不屬於有線廣播。

「有線廣播業者」是指以有線廣播為業的人(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9號的3),受保護的有線廣播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第9條的2:

  • 日本國民以業為主的有線廣播(不包括接收廣播的)
  • 從國內的有線廣播設備進行的有線廣播(不包括接收廣播的)

以上。

著作權鄰接權與財產權

著作權包含「(作為財產權的)著作權」和「著作人格權」兩種,而著作權鄰接權基本上只有一種,即「財產權」。

然而,只有對於表演者,才賦予類似於著作人格權的「表演者人格權」,因此,只有表演者被賦予「表演者人格權」和「財產權」兩種權利。

https://monolith-law.jp/reputation/protection-author-moral-rights[ja]

著作人持有的財產權基本上都是「許可權」,這是一種可以阻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的權利。然而,著作權鄰接權的財產權除了這種許可權外,還有「報酬請求權」,可以在他人使用時附加使用費等條件。報酬請求權不能阻止他人的使用,但可以要求他人支付費用。

對於財產權,本所可以將其分為「現場表演」、「錄製在唱片上的表演」以及電影、電視節目、錄像等「錄製在電影作品上的表演」。例如,在「錄製在電影作品上的表演」的情況下,如果想要使用獲得演員等表演者同意的錄音或錄像表演,原則上,不需要再次獲得表演者的同意。(日本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第2項、第92條之2第2項)

然而,如果像複製音樂CD這樣的情況,不僅需要獲得「作詞者和作曲者」、「唱片製作者」的同意,還需要獲得「歌手」和「演奏者」等「表演者」的同意。

相對地,如果要複製錄像或DVD,雖然需要獲得電影製作者和編劇等人的同意,但不需要獲得「演員」等「表演者」的同意。

影片上傳與著作權鄰接權

2008年3月,YouTube首次在日本與日本權利清算(JRC)簽訂全面使用許可,同年5月與e-License,以及同年10月與JASRAC達成使用許可條件的協議。

此外,2008年至2009年間,Niconico動畫,以及2010年7月的USTREAM也與JASRAC、JRC、e-License簽訂了全面使用許可。

由於這項全面合約,用戶可以將演奏或唱歌的影片上傳到YouTube等平台。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上傳CD音源或宣傳影片,或將其用作背景音樂。

因為,這些全面合約處理的權利僅限於「著作權」,並未涵蓋JASRAC等無法管理的「著作權鄰接權」。

在音樂上傳中,重要的著作權鄰接權包括唱片製作者的權利,也被稱為原盤權。

所謂的原盤權

在與歌手或音樂家等實演家簽訂錄音合約時,通常會將實演家的權利轉讓給唱片製作者(如製作公司、唱片公司、標籤等)。因此,原盤權通常包含這些實演家的權利。

另外,實演家的報酬請求權(如廣播使用費和租賃使用費的請求權)不會被轉讓,而是通過文化廳指定的組織(藝團協CPRA)行使。

原盤權包括唱片製作者的「複製權」、「傳輸可能化權」、「轉讓權」、「出租權」等許可權,以及實演家的「錄音・錄影權」、「廣播權・有線廣播權」、「傳輸可能化權」、「轉讓權」、「出租權」等許可權。

許可權是允許他人使用的權利,換句話說,除非得到許可,否則他人無法使用。因此,複製市售CD(即複製)這種使用,如果沒有原盤權者的許可,就會構成侵權。

將影片上傳到YouTube或自己的社交網站或主頁等,這種被稱為傳輸可能化的使用也是如此。

前述的嫌疑人,即使沒有原盤權者的許可,也進行了複製和傳輸可能化的使用,因此侵犯了著作權鄰接權,並被指控違反著作權法。

著作權鄰接權與著作權

著作權鄰接權也是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權利,因此在廣義上是著作權。然而,需要認識到,這與創作著作物的著作者獲得的權利,即財產權的狹義著作權是不同的。

提到音樂權利,大家都知道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是最有名的,但JASRAC管理的只是(狹義的)著作權的一部分,與著作權鄰接權無關。

換句話說,使用音樂並不是只要向JASRAC申請就可以,根據使用方式,可能還需要從JASRAC以外的權利者,如著作權鄰接權者那裡獲得許可。

YouTube和Niconico動畫等已經與JASRAC簽訂了全面合約,所以影片上傳者可以在不向JASRAC申請的情況下上傳JASRAC管理的音樂。但這只是預先獲得了JASRAC管理範圍內的權利,即財產權的著作權的許可。

另外,JASRAC並不管理改編權,所以如果要編曲JASRAC管理的歌曲,也需要得到原權利者(作曲者或音樂出版社)的許可。

因此,如果使用市售CD或下載音源等與原盤相同的音源製作影片或上傳影片,就必須獲得原盤權者的「複製」和「傳輸可能化」的許可。

另外,在Niconico動畫和Niconico直播中,對於部分音樂,已經獲得了原盤權者的許可,所以可以在不需要單獨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使用這些音樂。

音樂使用與著作權鄰接權

2016年,TBS系列劇「逃避雖可恥但有用」的結尾曲中,星野源與新垣結衣等人跳起了輕快的舞蹈,配合他自己唱的「戀」,這被稱為「戀舞」,引起了廣大的迴響。在YouTube和Niconico動畫等影片網站上,許多人上傳了他們跳「戀舞」的影片,其中,當時的美國駐日大使卡羅琳·甘迺迪跳舞的影片播放次數超過800萬次,引發了一股熱潮。

這是因為,原盤權者已經預先給予了許可,只要滿足「個人・非營利目的製作並公開”戀舞”影片」、「使用的音源是CD或下載購買的音源」、「影片中使用的音源長度與劇集結尾相同,約90秒」等條件,就可以使用(但現在條件期間已經結束,所以不能無許可投稿)。

那麼,如果無法無許可使用音源,那就製作一個與原盤完全相同的音源,這種方法是可行的。將想要使用的音源進行耳朵抄寫,自己進行樂器演奏或打擊,並將其作為自己的音源使用。

雖然這樣做有些麻煩,但這樣你就成為了原盤的製作者,因此可以自由地使用該原盤來製作並上傳影片。

然而,如果是在與JASRAC有合約的影片上傳網站上,這種方法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是在個人的博客上,則需要另外獲得JASRAC的許可。

總結

在影片投稿網站上,有許多人在卡拉OK背景音樂下唱歌的影片,或者跟著CD音源跳舞的影片,但其中大部分可能都未獲得原版權持有人的許可。

不僅是CD音源,製作卡拉OK店播放的音源的業者也擁有唱片製作者的權利,因此,如果沒有獲得這些權利者的許可,就有很大可能涉嫌侵犯著作鄰接權。

判斷是否侵犯了著作鄰接權往往很困難,因此,建議尋求經驗豐富的律師的建議。

如果您想通過影片了解背景音樂的著作權,請觀看本所事務所的YouTube頻道影片。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The Editor in Chief: Managing Attorney: Toki Kawase

An expert in IT-related legal affairs in Japan who established MONOLITH LAW OFFICE and serves as its managing attorney. Formerly an IT engineer, he has been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IT companies. Served as legal counsel to more than 100 companies, ranging from top-tier organizations to seed-stage Start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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